社会正在纵容“青少年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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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美华人网)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志文)山东东营一位14岁的学生在学校手刃同学致死的案子进入人们的视线,原因是在检察院的抗诉下,原被判有期徒刑17年,当地检察院抗诉成功,被重判无期徒刑,引来一片叫好声。  这位行凶学生案发时只有14岁,而在捅死同学前的5个月,刚刚捅伤另外一个同学,致其重伤,旧案未了,又犯新案,如此大胆的原因,就如凶手所说:我想弄死他,反正我才十四岁,杀人不必偿命。
  此类案子已经屡见不鲜。今年1月,广州一10岁女生被奸杀,案犯韦某很快被抓获,而此人已经是恶行累累的惯犯。2010年,韦某故意杀人,因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释放。2011年,韦某再次故意杀人致重伤仅被判6年有期徒刑。但是刚刚释放不足3个月,韦某再次犯案。今年7月,广西岑溪市一13岁少年一次杀害3名儿童,最后因为不足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被送到少管所,执行3年收容教养。
  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一定有一个问题家长,或者问题家庭。一位教育工作者则激动地表示:每一个未成年人罪犯,背后都有一个混蛋家长或者混蛋家庭。
  2015年6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发布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在对308名涉案未成年人的调查显示,至少有55.52%的人未受到监护人或照管人的管教,而这些监护人和照管人中,保持婚姻关系的占59.9%,近四成的被调查对象家庭不完整。
  家庭教育的缺失,我觉得还只是表面原因,更为可怕的是错误的教育理念下,从学校教育到家庭教育,到社会舆论,对孩子过度骄纵,没有惩戒,已经养成了犯错没有成本的习惯。
  近30年来,在对西方先进教育理念的歪曲理解下,专家与社会舆论错误强调对学生的无条件,没有原则的保护,过分强调尊重与个性,在学生的日常管理上,也完全禁绝了包括体罚在内的一切惩戒手段,学校教育只剩下赏识,鼓励,“莫有不是的学生”,顶撞甚至辱骂殴打老师的事情屡见不鲜,老师不敢管,不愿意管的现象普遍存在。更糟糕的是这种错误观念在社会上大行其道,误导了很多家长,“严格管教”成了落后教育观念的代名词,没有原则的纵容成了尊重个性的先进代表,很多家长对孩子百般呵护,甚至溺爱骄纵,把粗鲁没有教养当个性,让错误没有了成本,暴戾之气日盛。
  2014年6月,河北蔚县,11个未成年人围殴一位8岁同学致死,最后因为施暴者均不满14岁,没有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未受到任何部门的任何惩戒。记者前去采访,在镜头面前,行凶者之一流下了复杂的眼泪。在镜头前一直没有表达任何歉意的父亲,这时抱着儿子安慰:不要怕,有爸爸!
  这样的惩处,还有这样一个父亲与教育,他怎么能不会第二次犯错?对孩子的每一次过度保护,其实都是鼓励孩子犯更大错误,陷孩子于万劫不复。当年李天一的成长过程也做了很好的范本。
  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现象突出,已经引起社会各方的愤慨,呼吁降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加重处罚的呼声此起彼伏,甚至形容《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鼓励纵容青少年犯罪的恶法。一些法学专家与教育专家则反对加重处罚,理由就是人之初性本善,青少年罪犯也是受害者,而且刑事处罚会让他们背上一辈子的标签,只能让他们破罐子破摔,因此需要给他们手下留情。
  我不懂法律的专业问题,但我知道,第一,西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不是无条件的,是在系统惩戒的前提下的保护,在很多时候,恰恰比我们的惩处更严厉(比如刚刚被判决的洛杉矶中国学生凌辱同学案)。第二,法律对这个社会最重要的作用,是用严厉惩戒来威慑所有违规者、违法者,让你不敢违规违法,所谓杀鸡给猴看。上面两个案例典型地说明了相关法律对青少年过渡保护的负面效应:如果没有法律严厉的惩戒,犯错成本很低,甚至没有成本,只能是鼓励纵容他们有第二次,第三次,尤其是对于还处于成长学习时期的孩子,我们引导他们什么?这不是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鼓励他们继续做恶。东营这位14岁的罪犯,无非把心里的话说了出来,激起了公愤而已。
  更重要的是,这种没有原则的保护,带来更多的是恶劣示范,不仅是给当事人,而且很容易辐射至周边的人。在没有网络的时代,这种负面效应还只存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在网络时代,这种负面效应明显在全社会放大,鼓励纵容了更多的人效仿。也就是说,在可能会挽救一个人的同时,却鼓励纵容了更多的青少年做恶,戕害了更多的青少年,孰轻孰重,利害分明。
  乱世用重典,在目前的情况下,即便是治表的手段,给予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者以严惩,刻不容缓,此起彼伏的未成年人连续恶性犯罪已经给我们敲响了刺耳的警钟。
  当然这还不够,从长远看,我们需要从另外一个维度“治根”,在加强教育,尤其家庭教育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厘清正确的先进教育理念,家教理念,对目前被一些被歪曲的教育理念进行拨乱反正,对孩子从小严格管教,多些原则,惩戒,少些纵容赏识溺爱,进而少一些“糊涂”“混蛋”父母。
  我更为忧虑的是,不止是在过度,甚至无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我们的社会都在无原则地包容更多的违法行为,更多违法行为没有成本,比如接孩子的父母就可以放肆地把车停满行车道,社会舆论也习惯于为违法者找有情可原的理由与原因。但另一方面,却对执法者的严格执法百般挑剔,动辄强调和谐柔性执法,最后往往邪不压正。一位少管所的管教干部说:在目前社会环境下,面对这些人,不敢管,不能管成了常态趋势,令我们从警者陷入深度迷茫。
  作者为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