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弃婴在今天的社会是应该受到反对和制止的。但是,我认为也要反对简单的道德批判。同时,不能因为中国有较多弃婴事件的报道就认为这是中国人的素质低,或社会黑暗。总的来说,弃婴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在古代世界各地都有较为普遍的弃婴行为,西方可能也是一样的。而今天我感觉弃婴主要发生在社会底层。享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良好收入的人群不太可能发生弃婴。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弃婴必定会逐步减少直到消失。这里就不讨论中国的弃婴问题了。
这里我只想从伦理角度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应该意识到生产具有严重缺陷的婴儿时会给夫妻带来极大的影响。尤其对于经济贫困生活负担沉重的夫妇将是巨大的甚至难以承受的。即便对于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也会意味着之后夫妻的人生将发生改变,对其生活和精神都有极大影响。因此,在批评弃婴时应该避免道德极端化,也要体会这些家庭的痛苦。
这里就涉及应该如果对待具有严重缺陷的婴儿的问题。
我认为对有严重疾患的婴儿可以考虑实施安乐死。
说到这里肯定许多读者会尖叫起来,对立进行批判。而反对的理由其实就是婴儿是生命,是一个人,之类的伦理道德。
这种多数人认为天经地义的观点值得推敲。认为新生儿具有意识是一种比较极端的观念。类似的伦理争论在堕胎中也存在,但现在堕胎已经被普遍接受。新生儿并没有明确的意识思想,而且婴儿的选择由父母决定是合理的。
如果从人的尊严与自由意志来说,生孩子本身就是不人道、不道德的。因为,生育都是父母情欲的要求,没有任何人是在征求孩子的同意后才生孩子的。当孩子已经拥有了严重的残疾时,让他在世界上继续存活本身也有不人道的成分,这从某种角度来说,更多的是父母自身的道德满足。记得很多年前欧洲某国转播第一例安乐死,就是一个年轻的高位截瘫的患者,他的意识清晰,但全身高位截瘫,只能卧床,靠别人照顾,所以他选择了尊严的结束生命。所以,对于有严重身体残疾,或智力障碍,影响未来生活的新生儿,这样的孩子活着既是痛苦,父母未来还有担忧离开人世后孩子如何生存的问题,安乐死是有合理性的。
当然,无论对待孩子还是成年亲人,安乐死都是非常痛苦的抉择。这是人生的矛盾。所以,不宜简单的对待。这个问题只有依靠医学科学的发展才是更好的解决。但是,今天与人简单批判弃婴,社会系统的帮助这些家庭更为重要。当然,有些只有轻度残疾的婴儿或者女婴被遗弃,这就是对于生命的观念还没有转变到现代的阶段的结果。
另外,去年发水就有反革命质问我为什么不关心。我那时非常和蔼的告诉他们,我对今天的水灾的确不关心。每年水灾都有死伤,这当然是悲伤的。但是,今天中国的水灾和过去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而水灾在中国就是每年都有的常规天灾,严重时通常会伴随人为处置不当,但已经不会像过去那么悲惨了。人们的生活和生命基本可以被保障。有问题就处理解决,还是未来随着科技发展才能最终解决。而且,我们离那一天已经不远了。
“婴儿安乐死”,你也说得出来???或许,将来人类在生产线上被大规模生产的时候再考虑吧?
残疾婴儿,应该从国家政府的角度在各方面给与帮助,保留成人后安乐死的权利。。。
关键是,谁有权力替别人决定生死?尤其是婴儿???
但我们不是生活jungle社会里,是人而不是animal。
如果一切以本能和自我而活,与animal何异?
根源上,应该是怎么减少残疾婴儿出生?而不是出生后消灭他们。
但没有这种本能,世界上的生物何以延续?
还是那句话,也许将来,生物也可以在生产线上批量择优产出,但那时人伦道德也和现在大不同了。。。
不是所有超前意思都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
哎,无知真无谓。真是疯了。什么是安乐死?解释很多、很多,说主要的:第一,要自愿,第二,要自己执行,第……。给婴儿安乐死是被安乐死,也是谋杀。
我反对的是替他人做决定的安乐死。
如果担心失去自主意思,而无尊严活着,那可以早立遗嘱。
当时医生就征询家属和产妇的意见,这个孩子是要还是不要。如果不要,医院就帮着处理了。两口子为这个事愁了很多天,最后还是要了。他们出院后,几个护士还嘀咕,说这两口子真不容易,好容易生了一个男孩,还是个先天愚型,以后咋办啊。
我想那时医院每年大概都要处理不少这样的先天残障儿童,可能因此说中国医生就是杀人犯吗?据说现在可以用基因检测的办法,预测未出生婴儿是否有先天疾病,如果有的话,就可以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其实是把孩子处死在娘胎里。如果按基督教的伦理,堕胎也是犯罪,也是杀人。可全世界接受这种观念的人有多少呢?另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又如何判断文明和野蛮呢?这其实很值得探讨,反正我是没有确切的答案。觉得哪边说的都有些道理,可也不全对。
直到最后一次,我母亲直视我的眼睛,你到底问了没有? 我才跟护士讨论具体程序。
以前我父亲说,即便你母亲是一个躯壳,我都要让她活着。但这种想法也改变,因 为当你爱的人生活的每一分钟都是痛苦与绝望,hopeless and helpless,一个人仅 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道德感或情感的需求与懦弱,而去忽略别人的痛苦,本身就是 不道德的,而且是极其自私。也就是我母亲过世后,我为她感受到的是开心,即便 思念。
在采访一个申请安乐死的母亲时,她说到她想留给她孩子的不是痛苦,而是生命里 美好的记忆。
这是一种困境。没有一种统一的答案。而是一种去试图了解理解个案。
不是所有超前意思都对“当时”社会有积极意义的。这里“超前意思”是泛指。
另外,我讨论的是残疾婴安乐死的问题,不是择优生育;再另,这里生育,我的理解是择优怀孕,而不是出生后再择优。
对我而言,出生前和出生后是那个度。
真要极端起来,绝大多数多卵子,精子消失无踪,是否也有谋杀的嫌疑呢?
也许人类生产工业化或东方不败是终极选择。。。
不见得病人要安乐死,就可以。还要专门的医生鉴定小组综合评估,需要很多,很多的条款。
它过于复杂,就令人无法主宰自己的生命,去有尊严的而且感受到生命的美好去活着。
肉体上的痛苦会distort对生活对过去的看法,产生强大的负能量,原有的美好成为了煎熬。
你这是社会有用论,也就是说如果能预见某人的将来,比如有缺陷的婴儿的将来是很有可能给社会或父母带来负担,就在现在采取必要措施来制止将来会产生的社会负担。按这个逻辑,人到了一定年龄不能自理后就应该执行同样的操作。我一般不评论什么,但看了这个帖子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要么作者没有组建家庭或者没孩子,要么作者没照顾过不能自理的老人,但你这种理论要是能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下推广,包括原始社会,我信了你的邪!!!我没做攻击作者的意思,只是就哲学理论和社会道德底线进行对比。
任其痛苦死去。安乐死?
印度人,直到现在,是直接把新生儿毒死,喂夹竹桃煮的水,口鼻流血。母亲亲手把新生女儿毒死,狠。扔在医院门口,至少还有条活路。这些人根本不希望女儿存活。
你说的亲身经历那两口子的故事,的确不好办。
没人会可能因此说中国医生就是杀人犯,这是其一。终止妊娠的前提,必须是自愿的,即使医生说,胎儿有严重的生理缺陷,孕妇本身患有妊娠期疾病,需要终止妊娠,孕妇不同意也不可强迫,这是其二。
医生给求诊的病人看病,管你什么宗教,文明野蛮,书记老百姓,或是领袖群众的,就像铃兰朋友的大伯,我们外科医生的尊师,教导我们说:解除病人的痛苦就是我的快乐。
還有就是"先進"國家實踐人道主义的物质基础往往來自對他國的掠夺,造成這些''落後"國家没有實踐人道主義的物质基础。如你昨天說的美國。
"有严重疾患的婴儿可以考虑实施安乐死。" 這是凯撒在扮演耶蘇和上帝的角色。它的實貭和後果都在世俗思维和法律的認識和控制之外。唯物主義思维當止步於此。
於是許多層面和維度便似不復存在。
但唯物主義所見衹是存在的一個切面。
你帖子里的论据类比了三个立足点不同的问题。1. 用流产合法来类比杀婴的合理,因为婴儿和胚胎都没有意识。但流产合法化是建立在胚胎不被认为是生命之上,而不是因为它没有意识(胚胎后期是有意识的,不被认为是生命,焦点在于它还不拥有独立的躯体)。如果这个类比要成立,你需要先证明婴儿不是生命。2.用成人安乐死有一定的合理性来类比结束有缺陷婴儿的痛苦是合乎人道的。但成人安乐死最大的前提是成人自己同意。如果别人只是看你痛苦,而没有得到你的同意,就将你人道消灭,这在法律上毋庸置疑是谋杀,不管他怎么辩解这是为了你好也没用。但是显而易见,婴儿是没有能力作出这种同意的,于是我们来到了你的第三个类比,3.当婴儿没有能力同意时,应该由父母/监护人来做决定。当然,很多权利是需要有行为能力才能行使的。比如投票权,一定要年满十八。结婚:十六以上十八以下,需要父母同意。如果考虑到小朋友去打针看病补牙齿,统统都需要父母签字同意,仿似你的“父母决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在这里要明白,权利和权利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如果有一个婴儿,出生就继承了一大笔钱,那么他的意识不足以知道怎么用这笔钱,那么别人是不是就可以将这笔钱据为己有?我们说不可以。为什么?因为这世上有一些权利,是所有人生下来自动具有的,那就是传说中的“天赋人权(unalienated right)”你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只要你有生命就是你的,你用不用,可不可以用,用的好不好,都不是任何人可以以这些理由剥夺你这项权利的原因。不管是父母,社会还是政府,最多只有代管权。以上,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所以在伦理上,你的建议也是站不住脚的。最后,致敬一下贴主敢于理性讨论的勇气。
那些站着说大话不腰痛的有没有亲身体验过照顾一个有严重残疾的新生儿长大的经历?那些父母无论是经济上精力上和心理上都是非常痛苦的,我的近亲家族里就有这样的家庭,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承受着巨大的病痛和外人的歧视,他的一生没有快乐只有痛苦。有没有人统计过那些有严重残疾儿童的父母有多少或早或晚后悔当初的决定的?我同样支持成年人的安乐死,如果将来我得了治不好的病而且非常痛苦一定会希望痛苦早点结束!
我知道很多人会砸砖头,但是我坚持这个观点!
首先,弃婴在今天的社会是应该受到反对和制止的。但是,我认为也要反对简单的道德批判。同时,不能因为中国有较多弃婴事件的报道就认为这是中国人的素质低,或社会黑暗。总的来说,弃婴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在古代世界各地都有较为普遍的弃婴行为,西方可能也是一样的。而今天我感觉弃婴主要发生在社会底层。享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良好收入的人群不太可能发生弃婴。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弃婴必定会逐步减少直到消失。这里就不讨论中国的弃婴问题了。
这里我只想从伦理角度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应该意识到生产具有严重缺陷的婴儿时会给夫妻带来极大的影响。尤其对于经济贫困生活负担沉重的夫妇将是巨大的甚至难以承受的。即便对于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也会意味着之后夫妻的人生将发生改变,对其生活和精神都有极大影响。因此,在批评弃婴时应该避免道德极端化,也要体会这些家庭的痛苦。
这里就涉及应该如果对待具有严重缺陷的婴儿的问题。
我认为对有严重疾患的婴儿可以考虑实施安乐死。
说到这里肯定许多读者会尖叫起来,对立进行批判。而反对的理由其实就是婴儿是生命,是一个人,之类的伦理道德。
这种多数人认为天经地义的观点值得推敲。认为新生儿具有意识是一种比较极端的观念。类似的伦理争论在堕胎中也存在,但现在堕胎已经被普遍接受。新生儿并没有明确的意识思想,而且婴儿的选择由父母决定是合理的。
如果从人的尊严与自由意志来说,生孩子本身就是不人道、不道德的。因为,生育都是父母情欲的要求,没有任何人是在征求孩子的同意后才生孩子的。当孩子已经拥有了严重的残疾时,让他在世界上继续存活本身也有不人道的成分,这从某种角度来说,更多的是父母自身的道德满足。记得很多年前欧洲某国转播第一例安乐死,就是一个年轻的高位截瘫的患者,他的意识清晰,但全身高位截瘫,只能卧床,靠别人照顾,所以他选择了尊严的结束生命。所以,对于有严重身体残疾,或智力障碍,影响未来生活的新生儿,这样的孩子活着既是痛苦,父母未来还有担忧离开人世后孩子如何生存的问题,安乐死是有合理性的。
当然,无论对待孩子还是成年亲人,安乐死都是非常痛苦的抉择。这是人生的矛盾。所以,不宜简单的对待。这个问题只有依靠医学科学的发展才是更好的解决。但是,今天与人简单批判弃婴,社会系统的帮助这些家庭更为重要。当然,有些只有轻度残疾的婴儿或者女婴被遗弃,这就是对于生命的观念还没有转变到现代的阶段的结果。
另外,去年发水就有反革命质问我为什么不关心。我那时非常和蔼的告诉他们,我对今天的水灾的确不关心。每年水灾都有死伤,这当然是悲伤的。但是,今天中国的水灾和过去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而水灾在中国就是每年都有的常规天灾,严重时通常会伴随人为处置不当,但已经不会像过去那么悲惨了。人们的生活和生命基本可以被保障。有问题就处理解决,还是未来随着科技发展才能最终解决。而且,我们离那一天已经不远了。
“婴儿安乐死”,你也说得出来???或许,将来人类在生产线上被大规模生产的时候再考虑吧?
残疾婴儿,应该从国家政府的角度在各方面给与帮助,保留成人后安乐死的权利。。。
关键是,谁有权力替别人决定生死?尤其是婴儿???
但我们不是生活jungle社会里,是人而不是animal。
如果一切以本能和自我而活,与animal何异?
根源上,应该是怎么减少残疾婴儿出生?而不是出生后消灭他们。
但没有这种本能,世界上的生物何以延续?
还是那句话,也许将来,生物也可以在生产线上批量择优产出,但那时人伦道德也和现在大不同了。。。
不是所有超前意思都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
哎,无知真无谓。真是疯了。什么是安乐死?解释很多、很多,说主要的:第一,要自愿,第二,要自己执行,第……。给婴儿安乐死是被安乐死,也是谋杀。
我反对的是替他人做决定的安乐死。
如果担心失去自主意思,而无尊严活着,那可以早立遗嘱。
当时医生就征询家属和产妇的意见,这个孩子是要还是不要。如果不要,医院就帮着处理了。两口子为这个事愁了很多天,最后还是要了。他们出院后,几个护士还嘀咕,说这两口子真不容易,好容易生了一个男孩,还是个先天愚型,以后咋办啊。
我想那时医院每年大概都要处理不少这样的先天残障儿童,可能因此说中国医生就是杀人犯吗?据说现在可以用基因检测的办法,预测未出生婴儿是否有先天疾病,如果有的话,就可以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其实是把孩子处死在娘胎里。如果按基督教的伦理,堕胎也是犯罪,也是杀人。可全世界接受这种观念的人有多少呢?另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又如何判断文明和野蛮呢?这其实很值得探讨,反正我是没有确切的答案。觉得哪边说的都有些道理,可也不全对。
直到最后一次,我母亲直视我的眼睛,你到底问了没有? 我才跟护士讨论具体程序。
以前我父亲说,即便你母亲是一个躯壳,我都要让她活着。但这种想法也改变,因
为当你爱的人生活的每一分钟都是痛苦与绝望,hopeless and helpless,一个人仅
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道德感或情感的需求与懦弱,而去忽略别人的痛苦,本身就是
不道德的,而且是极其自私。也就是我母亲过世后,我为她感受到的是开心,即便
思念。
在采访一个申请安乐死的母亲时,她说到她想留给她孩子的不是痛苦,而是生命里
美好的记忆。
这是一种困境。没有一种统一的答案。而是一种去试图了解理解个案。
不是所有超前意思都对“当时”社会有积极意义的。这里“超前意思”是泛指。
另外,我讨论的是残疾婴安乐死的问题,不是择优生育;再另,这里生育,我的理解是择优怀孕,而不是出生后再择优。
对我而言,出生前和出生后是那个度。
真要极端起来,绝大多数多卵子,精子消失无踪,是否也有谋杀的嫌疑呢?
也许人类生产工业化或东方不败是终极选择。。。
不见得病人要安乐死,就可以。还要专门的医生鉴定小组综合评估,需要很多,很多的条款。
它过于复杂,就令人无法主宰自己的生命,去有尊严的而且感受到生命的美好去活着。
肉体上的痛苦会distort对生活对过去的看法,产生强大的负能量,原有的美好成为了煎熬。
你这是社会有用论,也就是说如果能预见某人的将来,比如有缺陷的婴儿的将来是很有可能给社会或父母带来负担,就在现在采取必要措施来制止将来会产生的社会负担。按这个逻辑,人到了一定年龄不能自理后就应该执行同样的操作。我一般不评论什么,但看了这个帖子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要么作者没有组建家庭或者没孩子,要么作者没照顾过不能自理的老人,但你这种理论要是能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下推广,包括原始社会,我信了你的邪!!!我没做攻击作者的意思,只是就哲学理论和社会道德底线进行对比。
任其痛苦死去。安乐死?
印度人,直到现在,是直接把新生儿毒死,喂夹竹桃煮的水,口鼻流血。母亲亲手把新生女儿毒死,狠。扔在医院门口,至少还有条活路。这些人根本不希望女儿存活。
你说的亲身经历那两口子的故事,的确不好办。
没人会可能因此说中国医生就是杀人犯,这是其一。终止妊娠的前提,必须是自愿的,即使医生说,胎儿有严重的生理缺陷,孕妇本身患有妊娠期疾病,需要终止妊娠,孕妇不同意也不可强迫,这是其二。
医生给求诊的病人看病,管你什么宗教,文明野蛮,书记老百姓,或是领袖群众的,就像铃兰朋友的大伯,我们外科医生的尊师,教导我们说:解除病人的痛苦就是我的快乐。
還有就是"先進"國家實踐人道主义的物质基础往往來自對他國的掠夺,造成這些''落後"國家没有實踐人道主義的物质基础。如你昨天說的美國。
"有严重疾患的婴儿可以考虑实施安乐死。" 這是凯撒在扮演耶蘇和上帝的角色。它的實貭和後果都在世俗思维和法律的認識和控制之外。唯物主義思维當止步於此。
於是許多層面和維度便似不復存在。
但唯物主義所見衹是存在的一個切面。
你帖子里的论据类比了三个立足点不同的问题。1. 用流产合法来类比杀婴的合理,因为婴儿和胚胎都没有意识。但流产合法化是建立在胚胎不被认为是生命之上,而不是因为它没有意识(胚胎后期是有意识的,不被认为是生命,焦点在于它还不拥有独立的躯体)。如果这个类比要成立,你需要先证明婴儿不是生命。2.用成人安乐死有一定的合理性来类比结束有缺陷婴儿的痛苦是合乎人道的。但成人安乐死最大的前提是成人自己同意。如果别人只是看你痛苦,而没有得到你的同意,就将你人道消灭,这在法律上毋庸置疑是谋杀,不管他怎么辩解这是为了你好也没用。但是显而易见,婴儿是没有能力作出这种同意的,于是我们来到了你的第三个类比,3.当婴儿没有能力同意时,应该由父母/监护人来做决定。当然,很多权利是需要有行为能力才能行使的。比如投票权,一定要年满十八。结婚:十六以上十八以下,需要父母同意。如果考虑到小朋友去打针看病补牙齿,统统都需要父母签字同意,仿似你的“父母决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在这里要明白,权利和权利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如果有一个婴儿,出生就继承了一大笔钱,那么他的意识不足以知道怎么用这笔钱,那么别人是不是就可以将这笔钱据为己有?我们说不可以。为什么?因为这世上有一些权利,是所有人生下来自动具有的,那就是传说中的“天赋人权(unalienated right)”你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只要你有生命就是你的,你用不用,可不可以用,用的好不好,都不是任何人可以以这些理由剥夺你这项权利的原因。不管是父母,社会还是政府,最多只有代管权。以上,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所以在伦理上,你的建议也是站不住脚的。最后,致敬一下贴主敢于理性讨论的勇气。
那些站着说大话不腰痛的有没有亲身体验过照顾一个有严重残疾的新生儿长大的经历?那些父母无论是经济上精力上和心理上都是非常痛苦的,我的近亲家族里就有这样的家庭,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承受着巨大的病痛和外人的歧视,他的一生没有快乐只有痛苦。有没有人统计过那些有严重残疾儿童的父母有多少或早或晚后悔当初的决定的?我同样支持成年人的安乐死,如果将来我得了治不好的病而且非常痛苦一定会希望痛苦早点结束!
我知道很多人会砸砖头,但是我坚持这个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