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卦时间(42)——说说Propert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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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u
楼主 (文学城)

既然Property可以简单被划分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那么,非物质的Property都包括那些?如果说是精神层面?那么什么是精神层面?

我想,那不妨用再通俗一点的话解释,就是,所有不可以用质量衡量的property,应该都算——无论工业,科技,和艺术各个领域,只要和creation沾边儿。这件事其实大家都不陌生,比如日常生活里书的版权,产品的专利权。

所以说,“盗版”这个词,真的重点在“盗”。

说到对非物质Property的权限(包括义务),其实在古罗马时期即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有兴趣的可以查一下Roman Law,它被认为是现代欧洲法律的基础)。Roman Law里说,Absoulte ownership of corporeal property by a person subject only tot he power oft he state and including the right to use and enjoy, the right to take profit therefrom, and the right to proposal。和jurisprudence(法学)同源的的德语词,Jura,的意思就是“法律”。

(这个家伙叫Augustus,被认为是颁布罗马法的第一人。这个雕像在梵蒂冈博物馆)

学过初中物理的都知道,压强的单位是Pascal,因一个叫Blaise Pascal的法国人而得名。此君在学术界的贡献包括数学(Probability, Treatise on the Arthmetical Triangle),物理(Pascal’s Law),哲学和神学。不过,我想说的是他的一个叫Jean Domat(1625-1696)的好朋友,他最大的贡献,是法律方面,Domat在精研古罗马法律的基础上完成了一本书叫,the Civil Law in ist Natural Order,其中特别解释了为什么一个个体(人)对非实物的所有权的问题,包括service。

我自己,非常喜欢真实世界里传奇人物的传奇人生的故事,原因很简单,因为精彩,每一个都是世间不一样的焰火,点亮那条叫历史的河里的世世代代。

1709年,英国国会通过了Statute of Anne,它的简称是Copyright Act 1709 8 Anne c.21,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熟的版权法法规。其全称是,An Act fort 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Anne,是当时英女王的名字。

书被写出来,印出来,拿到市场上卖,为什么会想到要对此立法?原因在Statute of Anne里写的很清楚,首先是为了保护书本身,其次为了出版商——出版商除了要在出版过程中支付各种费用,还要对作者付费,他们当然应该拥有某种权利,从而保证他们的投资有回报。

是的,第一个现代版权法,诞生于英国,1709年。紧跟着是法国1793年,德国是19世纪初。接下来的工业革命,科技的迅速发展发生在欧洲,怎么可能是偶然。这样看下来,人类文明社会秩序的形成也不过是一代人一代人的积累和努力。

说到的非物质Property,又要回到John Locke,他说,我是我(完成)的工作的主人。

A man…… removes out of the state that Nature hath provided and left it in, he hath mixed his labour with it, and joined to it something that is his own, and thereby makes it his property. It being by him removed from the common state Nature placed it in, it hath by this labour something annexed to it that excludes the common right of other men. For this “labour” being the unquestionable property of the labourer, no man but he can have a right to what that is once joined to, at least where there is 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

一句话,The creation belongs to the creator。不过这种论断,今天来看挑毛病简直是一抓一大把——我仨孩子,我能说他们是我的property?肯定不能啊——我的Master还差不多!

即便如此,也不能不承认,这种白纸黑字的简单明了论述,是改写了人类思想史的。

非物质的property有一个特点,它们是更高一层的非物质property的来源,是innovation的的根基,在(良好社会秩序的国家和地区)毫无疑问会促进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说到这里,想起来在学校刚开始学着写论文的时候,狡猾(聪明)的老板跟我说,简单啊,你就玩儿命读一篇你感兴趣的文章,然后挑他的毛病,然后提出你的结论并给出依据——再然后,就可以拿去发表了!

我拿到绝招儿,好胜心起,一口气连写4篇,发表在同一年,不仅震了我们老板,也被德国人看到……所以我说,我这一路走来,别的方面都很一般,但是有幸遇到的老师同事朋友,都很好,我很感激。

嗯,我特别提到非物质的property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依赖于“良好社会秩序”。公认的是,在这方面不那么完备的地方,非物质的property是有可能阻碍科技进步的。很简单,如果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某种产品得不到专利保护的话,产商是不愿意在那里生产或者销售这种产品的——这个不难理解。你买了我的机器,回去拆拆装装弄明白结构,不是可以自己生产再卖?

所以有学者认为,Patent right是和自由的市场经济相悖的——不是free了哦,不可以无限制被仿造的。例如20世纪初的日本台湾,或者,嗯,还有很多地方。但是当这些地方自己的非物质property也形成产业的时候,他们当然希望自己的Patent right得到保护,代价就是,你也要保护别人的Patent right。

不过呢,这个Patent right也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有个很有名的Diamond v. Chakrabary案,发生在1980年,美国。争执的核心是,whether living organisms can be patented,这件事,被认为是历史上影响美国专利法和生物工业的重大事件之一。网上有很详细的资料,我不多说。

最后再说一点现在争议最大的DATA吧。

当下,恐怕没有人能否认GAFAM(Google, Amazon,Facebook, Apple, Microsoft)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它们几乎掌握了我们所有的社交活动和私人信息(Google knows me about the things that I don’t know about me.)。所以,问题很简单,数据是不是私人property?这些公司利用人们的数据获利,算不算我们的property被盗?如何判定data的被使用被加工是不是合法?

因此,对于数据的所有权是目前关于property rights里最有争议的话题之一。

2016年6月份,欧盟颁布的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是一份很详细的关于数据保护的条例。我对这件事印象非常深,是因为当时正好我们部门组织春游,开两辆大BUS去捷克的Krumlov,大家都兴高采烈(带薪休假,包吃包玩当然当然)。我们准备出发,在楼道里遇到一个同事愁眉苦脸令着电脑包上班,我问他怎么回事,他叹气说,哎,我得参加欧盟新的数据保护条款的学习啊,不能跟你们一起。

Krumlov,很值得一去哦。那附近还有一个湖区,叫Lipno,是非常有名的度假地。

(Lipno See)

我太喜欢那里了,再贴一张。

这是我坐过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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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的歌
刚才把(1)(2)(3)都看了,(2)女权和身体那个写特别好,值得土豆认真学习 LOL
糯米粥
“ 喜欢真实世界里传奇人物的传奇人生的故事”—我也是!旅途回来的路上又一口气

读完了the Killing of the legends, 是美国一个历史畅销书系列,出了10多本,这本是我近几年读完的这个系列的第5本。

这些传奇人物就是历史的截面。

你一年连发4篇--等文化上来表示崇拜

你们的湖区和游船都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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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u
多谢
d
donau
这件事我真的非常非常心虚,一般都不好意思提。当时的确根本没当什么事玩儿一样写的,写不太出来还有点硬凑

所以一直怀疑,这样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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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nli01
这篇,赞还是不赞?按说写的内容和可读性都是相当可赞。但我点赞后发现自己有被吸引的倾向,而我在1的re里已经说了问题根分类

人类面临的问题,从根上分类,就两个:我vs我所。(Me vs My properties) 

而我这些年的努力都在于把自心的专注的牵引、扭回到关于“我”的问题,而试图离开关于“我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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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本文里的一点还是引起了我的共鸣和共情:就是我的孩子到底是不是我的。这对照中国人和外国人,也是有一定差别,其实中国人古代也有很好的教育(也有“成人”的概念)。

【一句话,The creation belongs to the creator。不过这种论断,今天来看挑毛病简直是一抓一大把——我仨孩子,我能说他们是我的property?肯定不能啊——我的Master还差不多!】

让我想起儿童监管期和成人礼。(下面不针对个人,而是一般化来说产权)

小时候父母可以说孩子是自己创造的,但是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他自主创造的内容越来越多,到了18岁,他创造的内容就已经完全清洗了父母创造的内容,所以这时候就应该给他成年礼,给他独立的待遇和认可了。类似公司学徒,类似公司服务期。

如果父母懂得不多,反过来儿子竟然能教育父母,那相当于是孩子反过来创造了父母,那孩子做Master似乎也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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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关注我的“Who am I", 虽然研究"What are my properties" 对社会健康互动也有很大的好处。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起来也是不错 (假设大家都承认,事儿,是关于我;器是关于“我所-我的东西”)。但是无论个人还是社会,有时候在利其器的长期过程中,慢慢地就忘了"这究竟是为了个什么事儿?”了。

这其实也反应整个现代社会的一个问题,“法律”本来是“维护、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利器”,这里的“事儿”当然就是“社会和谐”,但是法律系统走到极端,就会变得繁琐(毕竟逻辑体系都有哥德尔定理,测不准等等的内在矛盾),为了法律而法律、越来越繁琐,而忘了“搞法律,到底、本来是为了什么事儿”了,难道不是为了社会和谐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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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本版的土豆,每天必胜,但是还是害怕过年?这也是器与事儿的分离,天天胜利,还心不安。什么时间开始,“胜利的标准”和“心安”分离了呢?那样的胜利有什么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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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无论科学,还是神学,有形有相的东西,我们都可以称之为“器”,

关键问题在于:根本上,人生到底是为了个什么“事”儿?

 

 

 

 

 

糯米粥
嘻嘻,真招人嫉妒呀
d
donau
;-)
d
donau
所以我说我心虚是真的
木有文化
崇拜崇拜
d
donau
你崇拜什么。你这么说透着万水千山的虚伪让我很警惕
木有文化
看到你说的三个孩子是你的Property 还是你的 Master 那句,想起应该有个类似阿西莫夫三定律那样的东西

1 人最首先是自己的property,period

2 在不违反1 的条件下,我造出来的anything 是我的property

之类的

木有文化
瞧,飘了吧。光崇拜还不够,还要说出具体崇拜哪一点,不然就是虚伪
土豆-禾苗
“连写4篇,发表在同一年…也被德国人看到”,怪不得,所以才有了后来的一连串。文化总说你太顺,我误以为你什么也没写过呢
土豆-禾苗
我上文学城博客第一年发表了47篇呢,不仅德国人看到,还有美国人日本人比利时人法国人新西兰人呢,难怪文化你说多瑙太顺了……
陶陶三
这个没什么,我讲道德经的视频,都是马来人、印尼人、印度人、非洲人在看,还有人用我看不懂的文字留言问我,你在说什么。:-)
陶陶三
木兄的崇拜有三点:

第一点,多妹胡乱炖一锅粥,也可以做到有香有色,有滋有味,浑然天成。

第二点,八卦二字,以一种自比为文盲的心态,透露出文化人的自信洒脱。

第三点,陶三虽然望尘莫及,但总是一副无所谓不崇拜的样子,超然绝尘。

土豆-禾苗
三哥,我们俩太不顺了,你比我更倒霉,每次还被多瑙收拾…文化还敢顶嘴,你总窝囊着 :)
陶陶三
男人不用嘴顶,木兄做法的确欠妥。
木有文化
报告丸子版主,又有人在无下限
陶陶三
你怎么往下面想了,男人都是这样顶的,你不会不懂男人吧?——

这个叫headbutt。

 

我蒙受冤屈,小丸子为我做主。

 

木有文化
你的七妹会为你做主

小丸子一眼就能看穿你那点儿小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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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u
没文化说的你也信。他是没看见我哭的时候
d
donau
那你还是多虚伪一会儿容我多飘一会儿吧。闲着也是闲着
d
donau
恶意解读。1你想说我是文盲2你想说我是尘也就是比较土渣(我中文很好你骗不了我)。3你不会炖就说是乱炖

什么叫恶毒?这就是

陶陶三
女人可以随意顶嘴——这是崇拜的第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