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系列·制度语言篇
两个错误不等于一个正确:大法官巴雷特如何守住司法的制度边界
首页摘要:
在 Trump v. CASA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6:3多数票限制了地方法院发布“全国性禁令”的权力,川普政府被广泛认为取得胜利。然而判词真正的主角,却不是行政命令的存废,而是两位大法官之间关于“司法边界”的激烈交锋。
Barrett与Jackson的对抗,不只是观点不同,而是对制度角色本身的两种截然不同理解。
Barrett最终以一句被反复引用的制度冷语,划出法治社会最后的底线——“两个错误,不等于一个正确。”
一、引子:两个错误,不等于一个正确
在 Trump v. CASA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 6:3 裁定,限制地方法院发布全国性禁令的权力。这一裁决迅速被媒体定义为“川普的胜利”“保守派的制度反攻”。
但当你翻开那份判决全文,会发现更值得关注的,并不是政治胜负,而是两位女性大法官之间一场公开且罕见的制度交锋。
大法官 Amy Coney Barrett,在回应异议意见时留下了一句几乎可以写入制度教科书的冷静警句:
“两个错误,不等于一个正确。”
她说的“两个错误”,指的是这个时代最常被混淆的两个判断:
第一个错误:行政机关可能确实违法,越权、僭用或规避法律,应该被制衡;
第二个错误: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联邦法官,用全国性禁令冻结整个国家的政策执行,超出其宪法赋权的司法边界。
而公众往往会犯下第三个错误——以为只要第一个错存在,就能容许第二个错发生。
Barrett 不同意。
她并不是在为川普辩护,而是在提醒整个制度共同体:不能因为一个权力越界,就允许另一个权力也弃守原则。
二、制度战场:全国性禁令,到底违不违宪?
全国性禁令(nationwide injunction)并不是一项宪法赋予的联邦法院职能,而是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形成的一种“战术性司法工具”。本意是为了制止系统性违宪行为,但在进入高度极化的政治周期后,逐步异化为反对派用以冻结政策执行的“制度阻断器”。
尤其在川普政府期间,几十项移民、预算、军令与疫苗政策尚未执行,便在初审阶段被地方法院一纸冻结令全面停摆。
这不是法律审慎,而是制度混乱。法院从监督者,变成了政策主导者。
巴雷特此案的多数意见,正是要切断这种制度异化链条,让司法回归其应有的约束结构与地方法域逻辑。
三、降维打击:巴雷特如何反制杰克逊?
这场判词中的对抗,不止于立场之争,更是一场关于法理完整性与制度角色自律的对照。
杰克逊在异议中主张,若不允许地方法院下全国禁令,行政权将“无法无天”,法院将“坐视不救”;
而巴雷特直接指出:
“杰克逊的意见,既不依赖于现行法案,也不依赖于任何可识别的理论。”
她进一步指出,司法不能为了阻止行政越权而实施“司法僭越”。
她用最具伤害性的反问收尾:
“杰克逊大法官一边谴责帝王般的行政权,一边却在拥抱一个帝王般的司法权。”
最后,她冷静地援引杰克逊曾说过的一句话:“人人都应遵守法律。”
她补充道:“包括法院自己。”
四、全球制度对照:美国“全国性禁令”是异类
放眼全球,没有任何其他法治国家允许地方法院发布全国性政策冻结令:
英国司法机关强调议会主权,极少冻结国家政策;
德国联邦法院即使裁定政策违宪,也给予修正期而非立即冻结;
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的法院权力均限制在个案与辖区内;
唯独美国,在过去十年里形成了“制度反射”:一位法官,即可冻结整个国家的行政秩序。
这种变形制度,才是 Barrett 判词真正想要纠正的病灶。
五、制度的最后防线,是自我节制
司法不是救世主。真正的制度文明,不是靠谁能对抗谁,而是靠制度参与者都能约束自己。
Barrett 的判词让我们记住一句看似朴素却至关重要的制度原则:
“即使你认为行政越权,法院也不能以纠错之名而越权。”
制度文明不靠胜者发号施令,而靠每一权力节点守住边界。
任何一个旮旯角非民选地方法官都有权否决总统关于全国的政策?你认为这六百个法官没一个是居心叵测的, 个个都是天使?
行政部门不自律还有国会高法制约,最终还有选民的选票。 法官是终身制,对判案的后果有司法豁免权,理论上可以肆无忌惮。
“实时监督”也可以是实时破坏民选法官的正确施政。
你真把法官当天使啊?图洋图森破。
你的全部假设都是法官不会作恶
监督总统你得有级别, 还不明白?
阻止正确政策实施不是作恶吗?
你还记得有最高法院, 呵呵。 就是因为有最高法院, 才不能让地方法官权力太大, 还不懂啊。
呵呵, 因为某人披上黑袍子就以为不会作恶。 够天真的。
而且绝大多数左派认为, 把竞选对手送进监狱代替选票是维护民主而不是破坏, 呵呵。
这里在说法官滥权的可能危害。这个危害可以是改变历史级别的。 认为法官作恶的潜在危害小是没道理的。
文明系列·制度语言篇
两个错误不等于一个正确:大法官巴雷特如何守住司法的制度边界
首页摘要:
在 Trump v. CASA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6:3多数票限制了地方法院发布“全国性禁令”的权力,川普政府被广泛认为取得胜利。然而判词真正的主角,却不是行政命令的存废,而是两位大法官之间关于“司法边界”的激烈交锋。
Barrett与Jackson的对抗,不只是观点不同,而是对制度角色本身的两种截然不同理解。
Barrett最终以一句被反复引用的制度冷语,划出法治社会最后的底线——“两个错误,不等于一个正确。”
一、引子:两个错误,不等于一个正确
在 Trump v. CASA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 6:3 裁定,限制地方法院发布全国性禁令的权力。这一裁决迅速被媒体定义为“川普的胜利”“保守派的制度反攻”。
但当你翻开那份判决全文,会发现更值得关注的,并不是政治胜负,而是两位女性大法官之间一场公开且罕见的制度交锋。
大法官 Amy Coney Barrett,在回应异议意见时留下了一句几乎可以写入制度教科书的冷静警句:
“两个错误,不等于一个正确。”
她说的“两个错误”,指的是这个时代最常被混淆的两个判断:
第一个错误:行政机关可能确实违法,越权、僭用或规避法律,应该被制衡;
第二个错误: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联邦法官,用全国性禁令冻结整个国家的政策执行,超出其宪法赋权的司法边界。
而公众往往会犯下第三个错误——以为只要第一个错存在,就能容许第二个错发生。
Barrett 不同意。
她并不是在为川普辩护,而是在提醒整个制度共同体:不能因为一个权力越界,就允许另一个权力也弃守原则。
二、制度战场:全国性禁令,到底违不违宪?
全国性禁令(nationwide injunction)并不是一项宪法赋予的联邦法院职能,而是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形成的一种“战术性司法工具”。本意是为了制止系统性违宪行为,但在进入高度极化的政治周期后,逐步异化为反对派用以冻结政策执行的“制度阻断器”。
尤其在川普政府期间,几十项移民、预算、军令与疫苗政策尚未执行,便在初审阶段被地方法院一纸冻结令全面停摆。
这不是法律审慎,而是制度混乱。法院从监督者,变成了政策主导者。
巴雷特此案的多数意见,正是要切断这种制度异化链条,让司法回归其应有的约束结构与地方法域逻辑。
三、降维打击:巴雷特如何反制杰克逊?
这场判词中的对抗,不止于立场之争,更是一场关于法理完整性与制度角色自律的对照。
杰克逊在异议中主张,若不允许地方法院下全国禁令,行政权将“无法无天”,法院将“坐视不救”;
而巴雷特直接指出:
“杰克逊的意见,既不依赖于现行法案,也不依赖于任何可识别的理论。”
她进一步指出,司法不能为了阻止行政越权而实施“司法僭越”。
她用最具伤害性的反问收尾:
“杰克逊大法官一边谴责帝王般的行政权,一边却在拥抱一个帝王般的司法权。”
最后,她冷静地援引杰克逊曾说过的一句话:“人人都应遵守法律。”
她补充道:“包括法院自己。”
四、全球制度对照:美国“全国性禁令”是异类
放眼全球,没有任何其他法治国家允许地方法院发布全国性政策冻结令:
英国司法机关强调议会主权,极少冻结国家政策;
德国联邦法院即使裁定政策违宪,也给予修正期而非立即冻结;
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的法院权力均限制在个案与辖区内;
唯独美国,在过去十年里形成了“制度反射”:一位法官,即可冻结整个国家的行政秩序。
这种变形制度,才是 Barrett 判词真正想要纠正的病灶。
五、制度的最后防线,是自我节制
司法不是救世主。真正的制度文明,不是靠谁能对抗谁,而是靠制度参与者都能约束自己。
Barrett 的判词让我们记住一句看似朴素却至关重要的制度原则:
“即使你认为行政越权,法院也不能以纠错之名而越权。”
制度文明不靠胜者发号施令,而靠每一权力节点守住边界。
更多我的博客文章>>> “大而美法案”的制度反噬:从拜登理想到川普“庆祝”,再到舒默朗读 ——当宏大政策语言变成政治羞辱的文本仪式 两个错误不等于一个正确:大法官巴雷特如何守住司法的制度边界 制度回应篇:出生公民权裁决背后,谁主制度节奏? 胜利属于国家,不是党派:民主制度能否共享战争成果? 股神的迟缓与克制——沃伦·巴菲特的制度信仰
任何一个旮旯角非民选地方法官都有权否决总统关于全国的政策?你认为这六百个法官没一个是居心叵测的, 个个都是天使?
行政部门不自律还有国会高法制约,最终还有选民的选票。 法官是终身制,对判案的后果有司法豁免权,理论上可以肆无忌惮。
“实时监督”也可以是实时破坏民选法官的正确施政。
你真把法官当天使啊?图洋图森破。
你的全部假设都是法官不会作恶
监督总统你得有级别, 还不明白?
阻止正确政策实施不是作恶吗?
你还记得有最高法院, 呵呵。 就是因为有最高法院, 才不能让地方法官权力太大, 还不懂啊。
呵呵, 因为某人披上黑袍子就以为不会作恶。 够天真的。
而且绝大多数左派认为, 把竞选对手送进监狱代替选票是维护民主而不是破坏, 呵呵。
这里在说法官滥权的可能危害。这个危害可以是改变历史级别的。 认为法官作恶的潜在危害小是没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