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权(德语:Das Bürgerliche Recht,直译:民事权利),现一般译为资产阶级权利,是马克思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共产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第一个阶段,虽然社会已经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但是还存在着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事物,而这些现象属于资本主义的原则的实现。
马克思作于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针对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公平分配”等模糊提法,指出,社会主义在消费资料分配中通行的按劳分配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因为劳动者工作能力、赡养人口等的不同,所以即使从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产品的平等原则出发,每个人事实上得到的消费品仍是不平等的。“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还仍然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这里“资产阶级法权的”,表现为资本主义既有的原则,也就是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向的“平等”这一概念[1]。由于哥达纲领批判中拉萨尔派的人将这种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与分配的问题画等号,马克思才批判这种纠结于“共产主义运动是分配问题”的原则。在马克思的批判中,他提出由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已经完成了生产关系的转变,但由于这个社会还没有从旧社会的痕迹里走出,那么,在生产中依据劳动来当作衡量一个人在社会贡献的尺度中,它往往忽视了依据家庭的、个人的等等不同消费所需和习惯,所以他仍然是资产阶级下的平等,而这种平等是构成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则的(例如平等的交往、协议和交换)[2]。
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对象于每个人并把它当作劳动者本身来进行他所得部分的衡量,仍然是资产阶级下的平等概念,因为劳动者的所得不依据自身其他情况衡量[3]而还是依据其劳动者身份被衡量,这就与哥达纲领“平等的权利”一说相勃:如果共产主义依据这种方式给予劳动者他的生活和生产资料,那么权利就应当是不平等的。
而马克思也说,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即人们在新的生产关系中重新发展自我,并摆脱各种分工固化带来的旧社会的不平等后,人们才能在这个社会进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生活。马克思在这里强调了生产关系和其社会权利是相关系的,因为在第一阶段的平等是资本主义的,是因为在这其中衡量劳动所得的尺度还是片面的,忽视其他方面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为生产资料的掌握者带来平等,而这种平等真正的实现的社会,在这里的人们由于早就摆脱阵痛期只被单方面衡量所得的方面,那么现在他们才能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这仰赖于第一阶段的生产关系带来的人的发展。[4]
而马克思在最后运用对法权的解释批判了拉萨尔派关于平等权利和劳动所得归属的强调,他指出只讲这种平等的权利放在分配上谈是没有考虑到他的生产关系变化的,而只是空洞的引用空想社会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的话语来支持这种平等的分配,把党的事业看成实现这一种平等权利。[5]
批资产阶级法权是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运动的一部分,邓小平三项指示为纲的第一条就是要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好象也不违反以阶级斗争为纲
(楼上)对马克思的学问一无所知的人, 不该来讨论近代史和政治
多亏江主席的才, 挽救了中国经济
邓家祸国无法得手
资产阶级法权(德语:Das Bürgerliche Recht,直译:民事权利),现一般译为资产阶级权利,是马克思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共产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第一个阶段,虽然社会已经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但是还存在着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事物,而这些现象属于资本主义的原则的实现。
马克思作于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针对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公平分配”等模糊提法,指出,社会主义在消费资料分配中通行的按劳分配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因为劳动者工作能力、赡养人口等的不同,所以即使从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产品的平等原则出发,每个人事实上得到的消费品仍是不平等的。“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还仍然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这里“资产阶级法权的”,表现为资本主义既有的原则,也就是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向的“平等”这一概念[1]。由于哥达纲领批判中拉萨尔派的人将这种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与分配的问题画等号,马克思才批判这种纠结于“共产主义运动是分配问题”的原则。在马克思的批判中,他提出由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已经完成了生产关系的转变,但由于这个社会还没有从旧社会的痕迹里走出,那么,在生产中依据劳动来当作衡量一个人在社会贡献的尺度中,它往往忽视了依据家庭的、个人的等等不同消费所需和习惯,所以他仍然是资产阶级下的平等,而这种平等是构成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则的(例如平等的交往、协议和交换)[2]。
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对象于每个人并把它当作劳动者本身来进行他所得部分的衡量,仍然是资产阶级下的平等概念,因为劳动者的所得不依据自身其他情况衡量[3]而还是依据其劳动者身份被衡量,这就与哥达纲领“平等的权利”一说相勃:如果共产主义依据这种方式给予劳动者他的生活和生产资料,那么权利就应当是不平等的。
而马克思也说,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即人们在新的生产关系中重新发展自我,并摆脱各种分工固化带来的旧社会的不平等后,人们才能在这个社会进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生活。马克思在这里强调了生产关系和其社会权利是相关系的,因为在第一阶段的平等是资本主义的,是因为在这其中衡量劳动所得的尺度还是片面的,忽视其他方面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为生产资料的掌握者带来平等,而这种平等真正的实现的社会,在这里的人们由于早就摆脱阵痛期只被单方面衡量所得的方面,那么现在他们才能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这仰赖于第一阶段的生产关系带来的人的发展。[4]
而马克思在最后运用对法权的解释批判了拉萨尔派关于平等权利和劳动所得归属的强调,他指出只讲这种平等的权利放在分配上谈是没有考虑到他的生产关系变化的,而只是空洞的引用空想社会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的话语来支持这种平等的分配,把党的事业看成实现这一种平等权利。[5]
批资产阶级法权是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运动的一部分,邓小平三项指示为纲的第一条就是要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好象也不违反以阶级斗争为纲
(楼上)对马克思的学问一无所知的人, 不该来讨论近代史和政治
多亏江主席的才, 挽救了中国经济
邓家祸国无法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