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自由的手段,而自由是民主的目的。
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必然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问题。康德说过:永远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其前提条件就是人必须“自由”,即必须有权对自己生活中的一切事务具有“自由的选择权”。罗尔斯主张自由优先,就是指自由是实现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即没有自由和自主的劳动,就不可能有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幸福、发展。因此,民主制度的目的就是“自由”,就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也只有了民主,才能保障人们的自由。也正因为此,戊戌变法时期的民主先驱严复就指出了中国之所以落后的实质:“中国和西方的差别就是‘自由不自由’的差别。”这是因为: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1]
所谓自由,首先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就是指每个人都必须有自由的权利;然后才能有哲学和审美意义上的自由,就是指个人实现自由的科学知识和能力。如果没有前者,后者就毫无意义。
布坎南认为,民主的前提是把个人看作价值的唯一来源。因此,国家和社会都没有组成它的个人重要。所谓人的自由,首先是个人的自由。所谓选择,归根结底是个性的选择。它只受法律的制约,不受任何个人行为意志的制约。我们强调尊重个人自由、尊重个人的自我价值观、尊重个人利益,就必须放弃“忘我精神”、放弃“绝对利他精神”、放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高于个人利益的精神”。 我们只能够把个体利益和集体利、国家利益放在同一轨道上,同一方向上,让无数个体在通过创造性践活动来获取个人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同时也为集体和国家创造财富。如果一旦个人利益和集体利发生冲突的情下,我们也只能要求个人不以获取私利为理由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除了正义的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的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能要求个人为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来牺牲个人利益,如果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来过分侵占个人利益,从而影响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那么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都会受到损失。这种情况在十年动乱的时代中还少见吗?
所谓尊重个人自由,就必须承认价值多元,这是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能力掌握终极真理,任何有关价值的问题都不可能只有一个最终答案;同样,也不可能存在永恒的真理,真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的。所以必须尊重和宽容其它价值观,必须尊重和承认选择价值和真理的自由;而多元主义价值必然带来多元主义政治,而不能以某种单一的价值观来强行统一国民的价值观;而这种多元的价值观,就是人类的终极价值观。相反,以某些精英的观念形成的国家意志来强行统一国民意志的结果往往就是暴力、恐怖和罪恶。哪怕是以暴力来强迫人们放弃“错误”,也是一种罪恶。一切目的的正确必须建立在过程的正义上,而一切过程的正义只能为正确的目标服务,所有邪恶的目标不可能会有正义的过程。因此,一切真理、理性和善,只能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实事求是的方法来推广和普及,如果一旦采取暴力和强制来推行,那么其本身就是一种罪恶。因此,我们必须尊重不同人的不同的价值观,除非他妨碍别人自由,这是民主宪政的重要原则。以个人自由为出发点,并不否认人的社会性。
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是公民自由的重要条件,是人民生活幸福、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重要条件,是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这没有什么适合不适合的问题。因为保障个人自由,就是保障人的创造力,没有自由,就不可能有创造力,自由是创造力的前提。而人的创造性实践能力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也正因为此,五四时期的文化先驱胡适先生就提倡 “争取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取自由”并以此来反对“牺牲你们的自由,去争取国家的自由。”的观点。
能不能拥有私人财产,能不能集会发言,能不能自由恋爱。。。
中国人还是有许多自由,所以自由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自由还有程度之分,自由不能用两分法讨论。
民主是自由的手段,而自由是民主的目的。
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必然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问题。康德说过:永远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其前提条件就是人必须“自由”,即必须有权对自己生活中的一切事务具有“自由的选择权”。罗尔斯主张自由优先,就是指自由是实现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即没有自由和自主的劳动,就不可能有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幸福、发展。因此,民主制度的目的就是“自由”,就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也只有了民主,才能保障人们的自由。也正因为此,戊戌变法时期的民主先驱严复就指出了中国之所以落后的实质:“中国和西方的差别就是‘自由不自由’的差别。”这是因为: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1]
所谓自由,首先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就是指每个人都必须有自由的权利;然后才能有哲学和审美意义上的自由,就是指个人实现自由的科学知识和能力。如果没有前者,后者就毫无意义。
布坎南认为,民主的前提是把个人看作价值的唯一来源。因此,国家和社会都没有组成它的个人重要。所谓人的自由,首先是个人的自由。所谓选择,归根结底是个性的选择。它只受法律的制约,不受任何个人行为意志的制约。我们强调尊重个人自由、尊重个人的自我价值观、尊重个人利益,就必须放弃“忘我精神”、放弃“绝对利他精神”、放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高于个人利益的精神”。 我们只能够把个体利益和集体利、国家利益放在同一轨道上,同一方向上,让无数个体在通过创造性践活动来获取个人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同时也为集体和国家创造财富。如果一旦个人利益和集体利发生冲突的情下,我们也只能要求个人不以获取私利为理由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除了正义的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的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能要求个人为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来牺牲个人利益,如果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来过分侵占个人利益,从而影响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那么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都会受到损失。这种情况在十年动乱的时代中还少见吗?
所谓尊重个人自由,就必须承认价值多元,这是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能力掌握终极真理,任何有关价值的问题都不可能只有一个最终答案;同样,也不可能存在永恒的真理,真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的。所以必须尊重和宽容其它价值观,必须尊重和承认选择价值和真理的自由;而多元主义价值必然带来多元主义政治,而不能以某种单一的价值观来强行统一国民的价值观;而这种多元的价值观,就是人类的终极价值观。相反,以某些精英的观念形成的国家意志来强行统一国民意志的结果往往就是暴力、恐怖和罪恶。哪怕是以暴力来强迫人们放弃“错误”,也是一种罪恶。一切目的的正确必须建立在过程的正义上,而一切过程的正义只能为正确的目标服务,所有邪恶的目标不可能会有正义的过程。因此,一切真理、理性和善,只能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实事求是的方法来推广和普及,如果一旦采取暴力和强制来推行,那么其本身就是一种罪恶。因此,我们必须尊重不同人的不同的价值观,除非他妨碍别人自由,这是民主宪政的重要原则。以个人自由为出发点,并不否认人的社会性。
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是公民自由的重要条件,是人民生活幸福、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重要条件,是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这没有什么适合不适合的问题。因为保障个人自由,就是保障人的创造力,没有自由,就不可能有创造力,自由是创造力的前提。而人的创造性实践能力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也正因为此,五四时期的文化先驱胡适先生就提倡 “争取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取自由”并以此来反对“牺牲你们的自由,去争取国家的自由。”的观点。
能不能拥有私人财产,能不能集会发言,能不能自由恋爱。。。
中国人还是有许多自由,所以自由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自由还有程度之分,自由不能用两分法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