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政权和部分中央行政领导部门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机关组织形式,简称革委会或革委。
1967年,上海市首先发起“一月风暴”夺权运动,由群众组织夺取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组织一个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政权机构,命名为“上海人民公社”,2月5日正式成立。全国各地效仿,纷纷夺权,各地组织的新政权名称并不统一。青岛市、太原市、黑龙江省、山东省、贵州省等地的临时权力机构名称都含“革命委员会”。路阳认为,这是对《十六条》提出的“文化革命委员会”名称的模仿。[1] 2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东北的新曙光》支持黑龙江省的夺权,并第一次使用“三结合”的说法,即建立一個革命的、有代表性的、有无产阶级权威的临时权力机构。
2月12日,毛泽东与张春桥、姚文元、王力和戚本禹谈话,说服他们放弃人民公社称号。2月20日,毛泽东批示贵州夺权说:“名称叫革命委员会好”。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夺权斗争宣传报导问题的通知》,正式否定“人民公社”名称,并以“三结合”作为评判各地权力机构的标准。[1] 3月31日,《红旗》杂志发表社论《论革命的“三结合”》,引述毛泽东指示:“在需要夺权的那些地方和单位,必须实行革命的‘三结合’的方针,建立一个革命的、有代表性的、有无产阶级权威的临时权力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叫革命委员会好。”
革委会实行“一元化领导”,取消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分别,合为一体;革委会委员采取“三结合”方式,即由革命干部、群众组织代表和部队军管代表组成。在这种机构中,干部由于熟悉业务,一般负责日常业务;工农兵代表掌管大政方针,群众组织代表维护本单位下层人员的利益。到了文化大革命后期,工农兵代表逐渐撤出革命委员会。[來源請求]
1967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已经成立了革命委员会的单位恢复党的组织生活的批示》。12月2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将《关于整顿、恢复、重建党的组织的意见和问题》下发各地征求意见。文件建议在革命委员会中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基层成立支部和小组,实施党的组织领导。1970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的通知》,提出陆续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产生新的党委。此后,地方各级党委先后成立。新党委和原来的革命委员会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一般兼任同级革委会的主任。各级党委恢复后,革委会不再是党政合一的机构,而成为同级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性质的机构。
1972年8月21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征询对三支两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三支两军”人员撤回部队;凡建立党委的地方和单位,军管、军宣队、支左领导机构撤销,少数军队干部转业留在地方工作。此后,大部分军队代表陆续返回部队,但还有一些军队代表留在地方,他们主要是在党政机关和省市一级革委会任主要负责人。“三支两军”人员撤回后,各级地方党委成员适当作了调整,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返各级领导岗位。
1975年全国人大四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革委会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职责,但实际上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陷于瘫痪,尽管如此,革委会被作为第六届人大计算。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過《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决定的决议》,將革命委員會改組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而革命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一直到1980年代才全部撤销。以浙江省为例,8个地区革命会于1978年9月统一改称地区行政公署(根据1978年宪法,地区不作为一级政权,不设人民代表大会与革委会)。杭州市革委会于1981年12月改称杭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革委会于1981年11月改称温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革委会于1982年2月改称宁波市人民政府。黄岩县革委会迟至82年6月才改称黄岩县人民政府,贵阳市革委会于82年8月改称贵阳市人民政府,张家口革委会于1983年4月改称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注:黑龙江省最初称“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3月23日改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山东省最初称“山东省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大联合革命委员会”,2月23日改称“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上海市于2月5日成立“上海人民公社”,2月23日改称“革命委员会”;贵州省最初称“毛泽东思想贵州省革命委员会”,8月1日改称“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山西省于1967年1月12日完成夺权,3月18日成立“革命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政权和部分中央行政领导部门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机关组织形式,简称革委会或革委。
目录 1历史 1.1“革命委员会”和“三结合” 1.2重新设立党委 1.3军队代表退出 1.4撤销 2省级革委会建立简况 3参见 4参考文献 历史[编辑] “革命委员会”和“三结合”[编辑]1967年,上海市首先发起“一月风暴”夺权运动,由群众组织夺取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组织一个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政权机构,命名为“上海人民公社”,2月5日正式成立。全国各地效仿,纷纷夺权,各地组织的新政权名称并不统一。青岛市、太原市、黑龙江省、山东省、贵州省等地的临时权力机构名称都含“革命委员会”。路阳认为,这是对《十六条》提出的“文化革命委员会”名称的模仿。[1] 2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东北的新曙光》支持黑龙江省的夺权,并第一次使用“三结合”的说法,即建立一個革命的、有代表性的、有无产阶级权威的临时权力机构。
2月12日,毛泽东与张春桥、姚文元、王力和戚本禹谈话,说服他们放弃人民公社称号。2月20日,毛泽东批示贵州夺权说:“名称叫革命委员会好”。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夺权斗争宣传报导问题的通知》,正式否定“人民公社”名称,并以“三结合”作为评判各地权力机构的标准。[1] 3月31日,《红旗》杂志发表社论《论革命的“三结合”》,引述毛泽东指示:“在需要夺权的那些地方和单位,必须实行革命的‘三结合’的方针,建立一个革命的、有代表性的、有无产阶级权威的临时权力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叫革命委员会好。”
革委会实行“一元化领导”,取消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分别,合为一体;革委会委员采取“三结合”方式,即由革命干部、群众组织代表和部队军管代表组成。在这种机构中,干部由于熟悉业务,一般负责日常业务;工农兵代表掌管大政方针,群众组织代表维护本单位下层人员的利益。到了文化大革命后期,工农兵代表逐渐撤出革命委员会。[來源請求]
重新设立党委[编辑]1967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已经成立了革命委员会的单位恢复党的组织生活的批示》。12月2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将《关于整顿、恢复、重建党的组织的意见和问题》下发各地征求意见。文件建议在革命委员会中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基层成立支部和小组,实施党的组织领导。1970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的通知》,提出陆续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产生新的党委。此后,地方各级党委先后成立。新党委和原来的革命委员会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一般兼任同级革委会的主任。各级党委恢复后,革委会不再是党政合一的机构,而成为同级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性质的机构。
军队代表退出[编辑]1972年8月21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征询对三支两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三支两军”人员撤回部队;凡建立党委的地方和单位,军管、军宣队、支左领导机构撤销,少数军队干部转业留在地方工作。此后,大部分军队代表陆续返回部队,但还有一些军队代表留在地方,他们主要是在党政机关和省市一级革委会任主要负责人。“三支两军”人员撤回后,各级地方党委成员适当作了调整,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返各级领导岗位。
撤销[编辑]1975年全国人大四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革委会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职责,但实际上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陷于瘫痪,尽管如此,革委会被作为第六届人大计算。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過《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决定的决议》,將革命委員會改組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而革命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一直到1980年代才全部撤销。以浙江省为例,8个地区革命会于1978年9月统一改称地区行政公署(根据1978年宪法,地区不作为一级政权,不设人民代表大会与革委会)。杭州市革委会于1981年12月改称杭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革委会于1981年11月改称温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革委会于1982年2月改称宁波市人民政府。黄岩县革委会迟至82年6月才改称黄岩县人民政府,贵阳市革委会于82年8月改称贵阳市人民政府,张家口革委会于1983年4月改称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省级革委会建立简况[编辑]注:黑龙江省最初称“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3月23日改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山东省最初称“山东省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大联合革命委员会”,2月23日改称“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上海市于2月5日成立“上海人民公社”,2月23日改称“革命委员会”;贵州省最初称“毛泽东思想贵州省革命委员会”,8月1日改称“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山西省于1967年1月12日完成夺权,3月18日成立“革命委员会”。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