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运作的真面目是检察官决定的辩诉交易判决:血泪成河,罄竹难书。

流沙河上
楼主 (文学城)

2.1.3:美国司法运作的真面目是检察官决定的辩诉交易判决

美国有三种神圣的司法判决:一有陪审团的法院开庭审判,二无陪审团的法院开庭审判,三检察官决定的辩诉交易判决。辩诉交易判决(Plea Bargain)实质上是检察官决定的。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协商。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认罪,双方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判决。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加拿大,西班牙,爱尔兰,以色列等国家都实行这种方式的司法审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在1970年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今天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检察官处理的辩诉交易判决,而不是法院审判,是美国司法运作的真正的面目,今天的美国司法制度现实是:不再开庭审查、法官判决的美国司法实践,可以说法院在美国司法判决中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所以美国司法制度的鉴定必须由,也只能由辩诉交易判决来审定。

我们看一些资料。1976年美国联邦法院每100件民事侵权案中还有10件开庭审判(属于第一、第二类型开庭审判)。2008年时,只有1%的民事案件开庭审判结案,4%的刑事案开庭审判结案(刑事案的审判是必须有陪审团审判)。2010年时,全美联邦法院中平均每100件定罪的刑事案中有97件不经由法院审判,而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虽然美国的各种类型的案件不断的增加,但2003年全美的联邦法院民事侵权案开庭审判的数量大约是1985的五分之一。

以纽约市为例。1990年有300名法官、500名检察官和1000名律师,在处理刑事犯罪中用辩诉交易。以严重犯罪案为例,逮捕是118000人次。54%在侦查阶段就达成辩诉交易,其余46%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中,83.3%案件再达成辩诉交易;9.3%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仅7.4%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

检察官决定的辩诉交易判决,不但直接的、恶劣的违反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且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这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是确定的。所以在辩诉交易判决广泛实行后一百多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1年在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的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还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开的理由是“如果明令禁止辩诉交易,美国刑事审判体系就会崩溃,因为交易不会就此消失,它将会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继续存在而且比现在更缺少法律保障”。辩诉交易结案是为了方便,或者直截了当地说是为了省钱。

一般在立案后,检察官就开始同被告律师谈辩诉交易,当然是用“利”与“害”来说服被告人。无非是认罪的话,检察官就选择不用比较重的罪名与证据,而是用较轻的罪名起诉;检察官可以建议法官轻判。不认罪的话,检察官就用最重罪名起诉;如果审判有罪,检察官就建议法官用最高的刑罚。检察官降格指控,如故意杀人降为过失杀人,抢劫降为盗窃,强奸降为性骚扰等,当然是可以不指控其中最重大的犯罪事实。两种之间,刑罚常常相差几倍至数十倍之多。这是大框框,已经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而细节则更是魔鬼。

如果被告没有律师,检察官根本不会考虑认罪交易,因为辩诉交易中有许多不能摆上桌面的潜规则,甚至直接违反美国法律。检察官会担心被告不懂江湖规矩,在庭上捅出了不该公开的讨价还价细节,出现难堪的局面。如果通过律师充当中间人谈,即使被告在庭上捅出这些内容,不仅检察官否认,被告的律师也不会承认。这一否认,检察官与律师就没有问题了。

法官有量刑权。所以在正常情况下,认罪协议上,被告认罪,不能写明辩诉双方同意的刑期条款,而是由法官决定刑罚。于是,实际上检察官和辩方的律师明明私下讲好认罪的交换条件,法官清楚明白这些花样,但是在向法官递交认罪协议时,检察官、被告、法官三方必须在法庭一起上演一场戏。

首先法官要被告手按圣经宣誓:我保证只说真话,不说假话。被告向法庭承诺自己认罪是完全自愿,没有被诱导或者胁迫。辩诉交易当然涉及交换条件,可是法庭上法官还要假惺惺地问被告有没有谈交换条件,而被告则必须在圣经宣誓下说假话:“没有。”一问一答,都有录音或录像记录存档。只要一个回答与标准不符,法官是当场拒绝认罪协议。如果被告实话实说,说出签署协议时检察官答应的条件,这就犯了江湖大忌。检察官通常会勃然大怒,断然否认,并宣布撤销与被告达成的认罪协议。检察官随后修改的起诉书不仅要增加起诉罪名,而且这新增的控罪比原有的要重得多。目前,美国司法界达成认罪交易的案件占总体定罪案件的97%,这种法庭程序实际上是是美国法庭最大规模、最为普及、由法官亲自参与和导演的造假活动。

在辩诉交易里,公共辩护人就成检察官与被告谈交易的中间人。他的功能成了帮助检察官说服或逼迫被告认罪。检察官事实上拥有了起诉被告、判断证据、审判事实、量刑惩罚的四位一体司法权力。检察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还包揽了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

我们再回头看纽约的维权组织无辜者专案的资料。它帮助312名在狱囚犯洗脱罪名。其中29人,大约占10%,是被迫认罪的,但实际上是无辜者,他们向警检方“坦白交代”了虚构的犯罪。有一些辩诉交易产生的冤假错案进行研究,如Scott 和 Stuntz (1992),Wright (2005)都是大学教授。结论是35%至69%的被告人本应当赢得诉讼却因为辩诉交易而被定罪。触目惊心吧,可以比较肯定地说,这个研究结论是可信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调查1973年以来美国所有走完了上诉程序的5760个死刑案例,结论是在法院一审中,60%的死刑案的判刑是严重错误的,必须在重审中改判。

人性是,真正的罪犯比较容易与检方达成认罪交易,以期获得轻判;越是罪证确实的越愿意认罪而减少惩罚。无辜者倾向拒绝检方的认罪交易,更有意愿通过审判还自己一个清白。显而易见的真相是,司法制度越是没有公平正义,政治制度越是暗无天日,社会文化风俗越是不分“是非、善恶、对错”,越是多的人愿意选择认罪交易判刑,越是高比例的有人是可以赢得诉讼但宁愿选择辩诉交易而被定罪。

如下例,由读者自己选吧:

2007年发生在纽约一个华人家庭的案件。一个两月大的女婴突然猝死,解剖结论是女婴疑似遭剧烈摇晃致死,她的父母李航彬和李英立刻被逮捕。检方最终开出如下的辩诉交易:【“认罪,李航彬判刑300天,李英无罪释放;不接受认罪交易,交由陪审团审判,如果被判有罪,李航彬刑期25年至终身监禁,李英判15年。”】

198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United States v. Goodwin案的判决。在Goodwin案中,辩诉双方未达成协议,接受法院审理。时检方增加了指控罪名。被告人在辩护中声称受到检方的“恶意报复”,最高法院回应称“在辩诉交易未成的情况下”增加指控并不意味着存在报复行为。同时重申辩诉交易可以提高效率,从而保证了国家利益。

参考资料:方鲲鹏: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

Mary Vogel:辩诉交易:强制、公正与效率之惑

流沙河上
我的结论是明确、肯定,也不逃避任何尖锐的问题,但我总是希望有人向我指出或事实,或分析,或结论
流沙河上
有错误、问题、欠妥、不周之处。
老商
你写了不少美国司法的真面目,有机会是否可以写一些中国司法的真面目。以便对照。
老商
美国司法带来的是"血泪成河",中国的司法带来的又是甚么?
老商
我最大的疑问: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吗 ?
老商
反右,文革,捉拿四人邦,直至习近平选择性肃贪,都有法律依据吗 ?
老商
从国共内战,共产党建政至今,中华大地早已血泪成河啦!墨写的谎言掩盖不了血写的历史。
老商
罄竹难书 !
裆烫
反正谁也不和他一般见识,他愿意那么说就说吧

他能认错和猪能上树的难度是一样的

k
keywords
大赞!我后天上法庭驱无赖租客,感恩美国的建全法制。
老商
祝你成功 !
老商
有时他不作正面回答。从西半球绕过来解答你的问题。时差十二小时。把白天说成夜里。
流沙河上
两位有这个闲情逸趣,还不如直接指出文章中的错误。
流沙河上
一篇文章只能解决一篇文章的问题。你这一大堆,叫我回答也难。
流沙河上
1:指出文章的问题;2:指出你想讨论的一个问题,一个一个地讨论。
老商
你是用西方来反证东方,不如直接谈东方。自己生活过的环境,所见所闻,耳熟能详,
流沙河上
1:这篇文章是讨论美国的司法运行现实。2:直接谈东方,还是用西方来反证东方。应该就文章论
流沙河上
文章,还是以“事实说清楚,道理讲明白”为目的。
老商
你以往的文章有提及东方中共国司法的吗 ?请介绍,大家可以学习。
t
topgun5
这篇文章科普了美国的司法系统。准不准确姑且不论。为什么要跟中国扯上关系?
老商
中国的正名应该是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国,因为内斗不断,从来没有共和过。
G
Gmailwang
有比较才有鉴别!
老商
流沙河上网友科普美国的司法系统,目的是为了旁证中共国司法系统的优越。
流沙河上
欢迎你比较。一篇文章,只能写一篇文章的内容,不可能问答所有人的关切。
流沙河上
1:这篇文章没有谈论中共的司法。2:只要是事实与道理,旁证中共国司法系统的优越有什么不可以?
流沙河上
这扯远了吧?
老商
原因是只有党法没有民法,人治加运动治国,替代司法(系统)
流沙河上
你可以变着法子地指责中国政府,结果是中国有司法,有公平正义,而美国

美国司法运作的真面目是检察官决定的辩诉交易判决:血泪成河,罄竹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