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两名男子在公交站做出猥亵行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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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浙江仙居,两名年轻男子大庭广众在公交车上,相互做出疑似不雅的举动,被网友拍下发至网上引发热议。

据了解,当事人陈某和张某二人都已经年满16未满18,通报还称二人均有智利上的缺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张某和陈某在公交车这种公共场所,公然做出不可描述的羞耻行为,属于违法的猥亵行为,应当处以治安处罚。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还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也就是说,如果张某和陈某二人真的属于精神病人,无法认识到他们所做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就不能对他们进行处罚。因为他们主观上不具有认识能力,在法律上也就没有可责罚性。

但是,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如果二人智力缺陷仅仅只是一般程度,不至于完全无法辨认控住自己的行为,还是有可能受到处罚。

从公安机关最终的处理结果来看,张某陈某二人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只是责令他们的监护人严加管教。

不过网友们还表示不懂:他们到底做了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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