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保护法”就是一部恶法

p
philphy
楼主 (未名空间)

《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一部恶法,这部法律的关键部分,就是可以抓捕侮辱英烈形象的人。

为什么是一部恶法?

1,对“英雄烈士”缺少法律定义。英雄烈士本来就是个俗称,充其量算是一个政治用
语。什么算英雄烈士?抗战牺牲的国民党将领算不算?抗日英雄张灵甫算不算?实际操作中,英雄烈士其实就是共产党烈士,如果是个共产党死了就算烈士,那林彪算不算?如果没开除党籍才能算,那王明算不算?法律上缺乏明确定义。

2,对“亵渎,侮辱”对定义不明确。什么叫亵渎?什么叫侮辱?论证一下狼牙山五壮
士到底有没有跳崖,本来只是一个历史探讨,结果上升到了政治高度,现在又成了法律规范。而问题是,法律根本就无法严格定义何谓“亵渎”,何谓“侮辱”。这种用语根本就不是法律用语。你可以说损害烈士名誉,可是“名誉侵犯”只有受害人才有资格起诉,并且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一般不在受保护之列,现在由公权力机构代替一个死人维护名誉,根本无法举证,其实维护的是公权力机构自己的名誉。而众所周知,公权力机构是没有名誉权的。你说引起公愤,可实际上有很多公众对这种讨论表示支持。一部分人支持,一部分人愤慨。以后是不是要公众投票判决?这就不是法治,而是暴民政治了。

3,实际操作层面,变成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了。有了这样的恶法,连论证一下袁
隆平的贡献都成了“亵渎”英烈,让人噤若寒蝉。一个国家都变成封嘴的国家了,张嘴就违法。

b
bobolan88

很多词本来就意义不清晰,比如亵玩奶头和大小阴唇,怎样算正经玩,怎样算亵玩?是不是玩的时候一脸严肃就不是亵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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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coffee

你到百度上搜搜”袁隆平 神化”,质疑他的贡献的网文有大把。你只需举个例子哪个
人因为只是“论证一下袁隆平的贡献”就被抓被封就行了。叔看到的一个例子是说袁是老鸨子,这样的被抓不冤枉。

【 在 philphy (张局长) 的大作中提到: 】
: 《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一部恶法,这部法律的关键部分,就是可以抓捕侮辱英烈形象的
: 人。
:
: 为什么是一部恶法?
:
: 1,对“英雄烈士”缺少法律定义。英雄烈士本来就是个俗称,充其量算是一个政治用
: 语。什么算英雄烈士?抗战牺牲的国民党将领算不算?抗日英雄张灵甫算不算?实际操
: 作中,英雄烈士其实就是共产党烈士,如果是个共产党死了就算烈士,那林彪算不算?
: 如果没开除党籍才能算,那王明算不算?法律上缺乏明确定义。
:
: 2,对“亵渎,侮辱”对定义不明确。什么叫亵渎?什么叫侮辱?论证一下狼牙山五壮
: 士到底有没有跳崖,本来只是一个历史探讨,结果上升到了政治高度,现在又成了法律
: 规范。而问题是,法律根本就无法严格定义何谓“亵渎”,何谓“侮辱”。这种用语根
: 本就不是法律用语。你可以说损害烈士名誉,可是“名誉侵犯”只有受害人才有资格起
: 诉,并且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一般不在受保护之列,现在由公权力机构代替一个死人维护
: 名誉,根本无法举证,其实维护的是公权力机构自己的名誉。而众所周知,公权力机构
: 是没有名誉权的。你说引起公愤,可实际上有很多公众对这种讨论表示支持。一部分人
: 支持,一部分人愤慨。以后是不是要公众投票判决?这就不是法治,而是暴民政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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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际操作层面,变成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了。有了这样的恶法,连论证一下袁
: 隆平的贡献都成了“亵渎”英烈,让人噤若寒蝉。一个国家都变成封嘴的国家了,张嘴
: 就违法。
S
SLE

英雄烈士是英雄的烈士还是英雄和烈士?
通读全文,没有出现一次英雄和烈士,都是英雄烈士。
倒是第五条的烈士纪念日没提英雄。

法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
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v
vontheroad

尼玛,共产党的恶法多了。

极权就是靠恶法维持统治的啊
S
SLE

如果解释成英雄和烈士,那么没有去世的“英雄”是不是受保护?

【 在 SLE (嗯,就这样定了。) 的大作中提到: 】
: 英雄烈士是英雄的烈士还是英雄和烈士?
: 通读全文,没有出现一次英雄和烈士,都是英雄烈士。
: 倒是第五条的烈士纪念日没提英雄。
: 法律全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 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
: 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
: 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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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lan88

应该先对英烈这个词做准确定义。法律制定很不严谨。
S
Scolari

袁隆平既不是共产党员,也不是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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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go

领导说的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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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stx

释法权在人大,实际操作中合议庭是释法机构,所以你要有冤屈可以向合议庭申诉,人家尽量专业一些。任何法律都有模糊的地方,考验司法人员素质。美国是另一种操作方式,就是立很多很多法,多到普通人不犯法都不可能的地步。比如税法,自己扣每人的保税,可能没人能够100%写正确。再比如儿童色情,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电脑里没几张不知何时下载的看起来有点像的图片。平时司法机关也没那个闲心去执法,要整你了这些罪名一抓就来。富人无所谓有钱有律师耗,穷人只能配合乖乖认个轻罪。
p
philphy

这个在法律上其实有很严格的定义
就是是否“违反妇女意志”,如果是,摸手也算猥亵
虽然举证难度大,但是法律定义非常清晰

【 在 bobolan88 (波波熊)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词本来就意义不清晰,比如亵玩奶头和大小阴唇,怎样算正经玩,怎样算亵玩?是
: 不是玩的时候一脸严肃就不是亵玩?

p
philphy

像这种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已经没打算当作一部“法律”,通篇都是政治用语

【 在 gjstx (gjstx) 的大作中提到: 】
: 释法权在人大,实际操作中合议庭是释法机构,所以你要有冤屈可以向合议庭申诉,人
: 家尽量专业一些。任何法律都有模糊的地方,考验司法人员素质。美国是另一种操作方
: 式,就是立很多很多法,多到普通人不犯法都不可能的地步。比如税法,自己扣每人的
: 保税,可能没人能够100%写正确。再比如儿童色情,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电脑里没几张
: 不知何时下载的看起来有点像的图片。平时司法机关也没那个闲心去执法,要整你了这
: 些罪名一抓就来。富人无所谓有钱有律师耗,穷人只能配合乖乖认个轻罪。

y
yugong

没去世的人家生气了会自己告你,把你抓起来。

去世的只有靠政府出头把你抓起来了呗

【在 SLE(嗯,就这样定了。)的大作中提到:】
:如果解释成英雄和烈士,那么没有去世的“英雄”是不是受保护?


m
madcoffee

法律要都象说书的那么简明易懂就用不着那么多律师了。第二修正案就一句话20来个单词,确切含义讨论了一两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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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phy

即使如此也是侵犯人权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损害,也应该是自诉案件
公权力代替家人起诉,是严重侵犯言论自由

【 在 madcoffee (每天三杯)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到百度上搜搜”袁隆平 神化”,质疑他的贡献的网文有大把。你只需举个例子哪个
: 人因为只是“论证一下袁隆平的贡献”就被抓被封就行了。叔看到的一个例子是说袁是
: 老鸨子,这样的被抓不冤枉。

f
finite

英雄烈士可以是英雄和烈士,不用挂掉

活着的都可以禁止议论

【 在 philphy (张局长) 的大作中提到: 】
: 《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一部恶法,这部法律的关键部分,就是可以抓捕侮辱英烈形象的
: 人。
: 为什么是一部恶法?
: 1,对“英雄烈士”缺少法律定义。英雄烈士本来就是个俗称,充其量算是一个政治用
: 语。什么算英雄烈士?抗战牺牲的国民党将领算不算?抗日英雄张灵甫算不算?实际操
: 作中,英雄烈士其实就是共产党烈士,如果是个共产党死了就算烈士,那林彪算不算?
: 如果没开除党籍才能算,那王明算不算?法律上缺乏明确定义。
: 2,对“亵渎,侮辱”对定义不明确。什么叫亵渎?什么叫侮辱?论证一下狼牙山五壮
: 士到底有没有跳崖,本来只是一个历史探讨,结果上升到了政治高度,现在又成了法律
: 规范。而问题是,法律根本就无法严格定义何谓“亵渎”,何谓“侮辱”。这种用语根
: ...................

m
madcoffee

人家家里刚死了人,亲属没心思也没精力去找人打官司。去世的公众人物名誉权受损害,影响力也不仅限于其亲属,公权力介入理所应当。骂人老鸨子也不是言论自由。

【 在 philphy (张局长) 的大作中提到: 】
: 即使如此也是侵犯人权
: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损害,也应该是自诉案件
: 公权力代替家人起诉,是严重侵犯言论自由

p
philphy

整部法律连“英雄烈士”是什么都没有定义,什么叫“侮辱”“亵渎”?这连政治用语都不算,都是一些口语化用法。

这也算法律,这也配跟美国宪法修正案比?

有些所谓“法律”,从制定的时刻,就没打算严格执行,其实就是一个政治宣言或者政治文件而已。

【 在 madcoffee (每天三杯)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要都象说书的那么简明易懂就用不着那么多律师了。第二修正案就一句话20来个单
: 词,确切含义讨论了一两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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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phy

骂人也是言论自由
但是如果因为骂人,就被公权力抓走,那公权力可以天天到菜市场抓人
毫无法律依据
无法无天

【 在 madcoffee (每天三杯) 的大作中提到: 】
: 人家家里刚死了人,亲属没心思也没精力去找人打官司。去世的公众人物名誉权受损害
: ,影响力也不仅限于其亲属,公权力介入理所应当。骂人老鸨子也不是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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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alker

d从来没把自己的法律当回事,不过是照葫芦画瓢,好往自己脸上贴金说自己是法制社
会。还记得外交部发言人一脸正气的说“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么?我每次看到国内有些人,利用美国的言论自由在美国社交网络批评,丑化美国,却在自己国家的社交网络屁也不敢放一个,我真的觉得可悲又可笑。

【 在 philphy (张局长) 的大作中提到: 】
: 骂人也是言论自由
: 但是如果因为骂人,就被公权力抓走,那公权力可以天天到菜市场抓人
: 毫无法律依据
: 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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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a999

造谣是天赋人权

--好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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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phy

没错,造谣是言论自由,造谣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以造谣为理由抓人,最后就成了公权力压制言论自由的借口
李文亮被公权力惩戒,就是以造谣为理由

【 在 nova999 (nova) 的大作中提到: 】
: 造谣是天赋人权
: --好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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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bbock12

这部恶法就和劳教法一样,应该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