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多人去坟地轮流发生性关系,法院如何定性?

k
kevinloop
楼主 (未名空间)

被告人郑某甲、黄某甲与蔡某甲、莫某(均已判)等人约定,欲将卖淫女带至原瑞安市仙岩镇(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竹溪村山上进行嫖娼。晚9时许,郑某甲及蔡某甲
与卖淫女毛某、董某谈妥嫖娼价格后,带该二名卖淫女至竹溪村山上一坟地里欲发生性关系。郑某甲又召集郑某乙(已被劳动教养)、陈某、蔡某乙(均另案处理)至山上。随后,黄某甲及莫某亦赶至山上共同进行淫乱活动。期间,郑某甲及蔡某甲先后同卖淫女毛某发生性关系,黄某甲及陈某、郑某乙、莫某先后与卖淫女董某发生性关系。尚未轮到的人员,均在一旁围观他人发生性关系,其中郑某甲、黄某甲还互换对象进行性交。后林某(已判)从蔡某乙处获悉信息后,召集王某(已被劳动教养)、黄勤虎、蔡某丙、黄某乙、邵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上山。郑某甲、黄某甲与蔡某甲、莫某等人性交完毕先行下山。林某和王某又分别同卖淫女毛某、董某发生性关系,邵某、黄某乙则用手抚摸该两名卖淫女的性器官。次日凌晨1时许,二名卖淫女同多人发生性关系后未得
到嫖资欲离开时,仍被林某、黄某乙等人纠缠,后逃离现场并于次日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黄某甲潜逃国外,后向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郑某甲、黄某甲的供述,证人蔡某甲、莫某、郑某乙、陈某、蔡某乙、林某、王某、黄某乙、邵某、蔡某丙、毛某、董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同案犯刑事裁判文书,户籍证明及护照等。

原审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郑某甲上诉称其意在嫖娼,并无聚众淫乱的意图和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又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甲、原审被告人黄某甲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郑某甲、黄某甲均有自首情节,其中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对郑某甲适用缓刑,对黄某甲免予刑事处罚。关于郑某甲上诉提出的意见,经查,郑某甲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寻找卖淫女并将卖淫女带至山上,随后又召集三人以上的人员至山上共同淫乱。在山上的坟地里,郑某甲伙同多人分别与二卖淫女进行性交,并在性交过程中与他人互换性交对象,而未轮到的人员则在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在一旁围观,郑某甲等人的行为已远非普通的嫖娼行为,其诉称不具有聚众淫乱的意图和行为的意见,与法律不符,且其作为策划者、纠集者,行为积极,其要求从轻改判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k
kevinloop

“林某和王某又分别同卖淫女毛某、董某发生性关系,邵某、黄某乙则用手抚摸该两名卖淫女的性器官。”
画面太美。
k
kevinloop

关键是:“二名卖淫女同多人发生性关系后未得到嫖资欲离开时,仍被林某、黄某乙等人纠缠,后逃离现场并于次日报警。”如果给了嫖资屁事没有。
Y
YouHi1

LOL。记者写稿的时候估计硬了。
s
scraper

侮辱尸体罪????????

n
ne5234

不给钱不算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