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庭主妇”成为唯一选择时,要如何留一条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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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er
楼主 (未名空间)

从小到大,我都有一个想法,如果有了小孩,我一定会辞掉工作当一个全职妈妈,直到孩子上小学。我的童年,被爱得很少,所以我发誓一定要亲自带孩子,陪伴和见证孩子幼年的每一次成长。

这样的想法到现在也没有变。

我的妈妈,做了一辈子家庭主妇,我爸爸老实挣钱,妈妈在家里一直是脾气大,拿主意的那一个。来到美国后,我的第一个寄宿家庭里,女主人是个全职妈妈,照顾家里两个男孩。搬到美国中部后,班上也有不少小孩的妈妈没有工作,是家庭主妇。有一个学生妈妈曾告诉我,她有四个孩子,她非常不想工作,只想在家做全职妈妈,可以有多一点的时间陪孩子,但他们需要钱,她不得不工作。

我从来没有觉得做家庭主妇,有何不妥。这个世界上,真的就是有一些人,他们愿意舍去工作的时间,换取家庭时间,这无可厚非。如果这是妈妈们主动的选择,那为什么不可以呢?

这还得从国内外的国情说起。在美国这个地方,法律倾向于保护弱势和孩子。在婚姻中,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工作,另一方的任何收入都是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有婚前协议明确说明)。不仅如此,离婚后,有收入的那一方必须为家庭主妇方按月支付赡养费,通常按收入百分比算,以保证离婚后没有工作的那一方能依然维持婚前的生活水平。赡养费时间从3年到20年不等,视结婚存续时间定。

拿我那个犹太寄宿家庭夫妇来说,结婚十年,丈夫年薪30万美金左右,妻子是家庭主妇。如果他们离婚,女方不仅分掉所有存款,股票的一半,男方还必须连续五年,每月支付一万多美金的配偶赡养费。孩子抚养费另算。

赡养费的这一条规定,一来法律上认可家庭主妇/夫的性质跟工作挣钱一样,对家庭,对社会有同等份量的贡献。妻子照顾家庭的同时,是为工作的那一方解决后顾之忧,一方的升职,加薪都有家庭另一方的一半努力。二来,当一方选择退守家庭后,没有了社会工作经验,那么离婚后成为了经济收入的弱势方,有工作的一方支付赡养费,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在法律的强制和加持下,家庭主妇这个职业在美国社会上是被尊重和认可的。而且,美国0-3岁的早教/托儿机构非常成熟,婴儿最早从一个月就可以上,如果家庭里双方都
想工作,把孩子送去托育机构非常方便。在湾区,有很多双职工家庭把孩子从小婴儿时期就送出去。

所以,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看,美国人在考虑是否退守家庭问题上,拥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与此国情不同的是,中国现在早教机构的缺失,很多家庭除了请保姆或者一方辞职在家,根本没有别的办法。(这里不考虑老人,带孙子不属于老人的义务。)能够轻松负担保姆费用的家庭属于少数,由此很多妈妈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被迫留守成了家庭主妇。

更可怕的是,现在的社会环境,并没有任何明文条例来保障家庭主妇的经济权益。

不仅如此,在离婚孩子抚养权上,经济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哪一方可以获得抚养权。

以上,在这个社会环境下,一旦妻子做了家庭主妇,离婚时女方将面临失婚,失业,失抚养权的风险。三失女性,家庭主妇可是高危职业啊。

我想张桂梅老师在赶学生走时,并不是对家庭主妇的不满,是实在不想广大女同胞们往火坑里跳。

怎么办呢?处于这个环境中的妻子或妈妈们,基本失去了选择的自由。

即便是没有选择时,我们也要想办法杀出一条血路。

说一说我的几点建议:

1.想清楚你更想工作还是带孩子。注意,是你更想哪一个,不是哪一个对这个家好。
2.想清楚后,如果更想工作,那就将孩子送托育机构,或者家里装摄像头,请阿姨照顾孩子至2,3岁然后送幼儿园。
3.如果决定做家庭主妇,那就将时间限规划出来,是长期还是暂时?是完全不工作,还是可以在家兼职?
4.最重要的一点:

如果夫妻决定一方放弃工作,在辞职之前,双方最好签订协议,能够保障家庭主妇权益的协议。比如:所有家庭收入共同打理,如果双方离婚,家庭主妇必须按百分比和辞职年限,分得额外的财产。具体数字视不同家庭夫妻协商。

(如果想要抚养权,可以加上抚养权归属的条件。然后将协议拿到公证处做公证。)

这个额外的财产不是作为家庭主妇的工资,而是对在做家庭主妇期间,无法获得社会工作技能和经验提升的一个保险,相当于事业断层保险。(如果有条件,可以在结婚前就考虑这一协议)

家庭主妇其实是一份非常不简单的工作,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也并不是说,如果你的梦想是做一名家庭主妇,就没必要接受教育。受过教育和没有受过教育的全职妈妈,对家庭和孩子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

我们接受教育,是为了最终能拥有选择做什么的自由。我希望社会上的妈妈们,都有选择做或者不做家庭主妇的自由。而只有我们充分给予了一个母亲选择的余地,解决了她们的后顾之忧,我们才可以说这是她们自己的选择。我们才可以说,这是平等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