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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五类“参选人”必须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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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0年7月23日 0点30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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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0102010
接近 5 年
楼主 (未名空间)
若不受新冠疫情影响,立法会选举将如期在9月举行,提名期已於上周六开始,部
分反对派人士已报名参选。在此情况下,这些反对派人士能否取得参选资格、有多少个能取得参选资格,以及取得参选资格的準则是什麼,自然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
窃以为,香港国安法已於上月30日正式公布实施,当中的第6条规定:香港居民在
参选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当中的“拥护基本法”是指拥护基本法的所有条文,所以下列五种参选人,均不应被视作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理应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DQ):
一、曾喊“港独”或“自决”口号
当中包括:曾经明确主张“港独”的刘颕匡、曾明确主张“‘自决’蕴含‘港独’选项”的朱凯廸,还有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虽说“香港众志”已在香港国安法通过后解散,但此一举动只是避免组织成员堕入法网,不能证明其成员已放弃“‘自决’蕴含‘港独’选项”此一主张,自然也难以证明他们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至於曾经提出“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口号的参选人(如:王百羽),特区政府已
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发表声明,该口号在今时今日,是有“港独”、或将香港特区从中国分离出去、改变特区的法律地位、或颠覆国家政权的含意,自然也难以证明他们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更不符合香港国安法第6条及现行《立法会条例》第40条的参选条件。
二、曾反对廿三条立法或香港国安法
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在港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本港政治性组织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繫,这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因此,任何人在过去曾经反对23条立法,自然不应视为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同样道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是宪法第31条、第58条及第67条赋予的权力,法例制定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完全符合基本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是故,反对香港国安法在港实施,等於无视基本法第18条,自然不符合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的参选资格。
三、曾提出“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
所谓“五大诉求”当中的三个诉求,都是违反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如要求政府“撤销被捕人士控罪”,等同要求政府因政治因素向律政司施压,干涉对方的刑事检控工作,违反基本法第63条规定。又例如“取消暴动定性”,等同要求政府干涉司法独立,让法官无法根据《公安条例》第19条及控方提供的证据判案,违反基本法第85条规定。
至於“立即落实‘双普选’”,则是无视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附件一第7款、
附件二第3款,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而作出的《关於香港特区2012年行政长
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以及《关於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故此,所谓的“五大诉求”,等於要求特区政府不依基本法办事。
四、曾签“墨落无悔”声明书
反对派曾在本月11至12日举行所谓“初选”,过程中有否触犯香港国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我们先暂且不论,但是大部分“初选”参与者,均曾签署一份“墨落无悔 坚
定抗争”声明书,表明认同“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并承诺当选后运用立法会的权力
,包括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接受“五大诉求”。
如上所述,“五大诉求”的其中三个主张,实际上违反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宪制性决定。“墨落无悔”声明书的签署者,已表明自己若成功当选的话,便会否决财政预算案,藉此逼迫特首作出违反基本法之事,试问他们所作出的拥护基本法声明,又怎可能出自真诚呢?
五、拒签确认书
确认书过去可签可不签,全因当时并无法例赋予确认书法律效力,但是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第6条规定:香港居民在参选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
效忠中国香港特区。这已构成确认书必须签署的法理基础。是故,拒签确认书已属违反香港国安法第6条的行为,不再具备参选资格和条件。
由此可见,曾经作出上述五种行为的参选人,均是明显地有违基本法,负责选举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理应公布指引,让选举主任能依法DQ这类人的参选资格。然而,从选管会种种往迹来看,委员会成员虽标榜自己是“非政治性”,但一到关键时刻,他们便会在选举安排上为反对派护航。至於箇中原因,相信不说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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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受新冠疫情影响,立法会选举将如期在9月举行,提名期已於上周六开始,部
分反对派人士已报名参选。在此情况下,这些反对派人士能否取得参选资格、有多少个能取得参选资格,以及取得参选资格的準则是什麼,自然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
窃以为,香港国安法已於上月30日正式公布实施,当中的第6条规定:香港居民在
参选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当中的“拥护基本法”是指拥护基本法的所有条文,所以下列五种参选人,均不应被视作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理应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DQ):
一、曾喊“港独”或“自决”口号
当中包括:曾经明确主张“港独”的刘颕匡、曾明确主张“‘自决’蕴含‘港独’选项”的朱凯廸,还有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虽说“香港众志”已在香港国安法通过后解散,但此一举动只是避免组织成员堕入法网,不能证明其成员已放弃“‘自决’蕴含‘港独’选项”此一主张,自然也难以证明他们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至於曾经提出“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口号的参选人(如:王百羽),特区政府已
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发表声明,该口号在今时今日,是有“港独”、或将香港特区从中国分离出去、改变特区的法律地位、或颠覆国家政权的含意,自然也难以证明他们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更不符合香港国安法第6条及现行《立法会条例》第40条的参选条件。
二、曾反对廿三条立法或香港国安法
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在港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本港政治性组织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繫,这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因此,任何人在过去曾经反对23条立法,自然不应视为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同样道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是宪法第31条、第58条及第67条赋予的权力,法例制定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完全符合基本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是故,反对香港国安法在港实施,等於无视基本法第18条,自然不符合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的参选资格。
三、曾提出“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
所谓“五大诉求”当中的三个诉求,都是违反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如要求政府“撤销被捕人士控罪”,等同要求政府因政治因素向律政司施压,干涉对方的刑事检控工作,违反基本法第63条规定。又例如“取消暴动定性”,等同要求政府干涉司法独立,让法官无法根据《公安条例》第19条及控方提供的证据判案,违反基本法第85条规定。
至於“立即落实‘双普选’”,则是无视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附件一第7款、
附件二第3款,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而作出的《关於香港特区2012年行政长
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以及《关於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故此,所谓的“五大诉求”,等於要求特区政府不依基本法办事。
四、曾签“墨落无悔”声明书
反对派曾在本月11至12日举行所谓“初选”,过程中有否触犯香港国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我们先暂且不论,但是大部分“初选”参与者,均曾签署一份“墨落无悔 坚
定抗争”声明书,表明认同“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并承诺当选后运用立法会的权力
,包括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接受“五大诉求”。
如上所述,“五大诉求”的其中三个主张,实际上违反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宪制性决定。“墨落无悔”声明书的签署者,已表明自己若成功当选的话,便会否决财政预算案,藉此逼迫特首作出违反基本法之事,试问他们所作出的拥护基本法声明,又怎可能出自真诚呢?
五、拒签确认书
确认书过去可签可不签,全因当时并无法例赋予确认书法律效力,但是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第6条规定:香港居民在参选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
效忠中国香港特区。这已构成确认书必须签署的法理基础。是故,拒签确认书已属违反香港国安法第6条的行为,不再具备参选资格和条件。
由此可见,曾经作出上述五种行为的参选人,均是明显地有违基本法,负责选举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理应公布指引,让选举主任能依法DQ这类人的参选资格。然而,从选管会种种往迹来看,委员会成员虽标榜自己是“非政治性”,但一到关键时刻,他们便会在选举安排上为反对派护航。至於箇中原因,相信不说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