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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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若參加9月立法會選舉者,反對香港國安法,是否符合參選資格?

  林鄭月娥: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對參選者的法定要求,選舉主任到時會依法處理參選者是否符合資格的問題。

  Q2:按香港國安法第35條,危害國家安全而被法院定罪者,喪失參選或擔任立法會議員、區議員、行政長官選委、政府官員、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司法人員等任何公職的資格。有無期限?

  鄭若驊: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四類極嚴重罪行,故危害國家安全而被法院定罪者,有機會終身喪失參選或擔任公職的資格。

  Q3: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是否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罪行?

  鄭若驊:不能僅看單一口號本身,而要看整體情況,包括事情的背景,從而判斷當事人有無客觀犯罪意圖,以及口號是否社會所認知的「港獨」或「顛覆」主張。

  李家超:警方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叫喊一些口號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就會按實際情況,採取拘捕、調查及檢控等行動,過程中會考慮執法經驗及具體觀察。

  Q4:按香港國安法第50條,駐港國安公署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區法律;而按該法第60條,公署及其人員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公署究竟是否須守法?

  鄭若驊:香港國安法第50及60條相輔相成,其中第50條亦規定,駐港國安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第60條規定,公署及其人員「依據香港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故並非公署及其人員不用守法。

  Q5:為何國安委的決定不可司法覆核?

  鄭若驊: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按該法設立的國安委,其工作涉及國家安全事務及相關政策,而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故國安委的決定不可司法覆核,但有關國家安全的執法和檢控工作,都會依法進行及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