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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捅刀计划”故技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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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1年10月4日 19点33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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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 4 年
楼主 (未名空间)
近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表示,将启动一项19亿美元的计划,向大部分美国农村电信运营商提供补偿,以帮助他们拆除华为和中兴等被视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中国公司生产的网络设备。
6月17日,FCC曾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在美国通信网络中批准来自华为、中兴、海能达、海康威视和大华这五家中国公司的设备。
美国对华为的打压、制裁由来已久。2018年8月,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国防授权法》,禁止美国政府和承包商使用华为和某些其他中国公司的技术。2019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宣布将华为列入“实体清单”。2019年11月22日,FCC将华为认定为“美国国家安全威胁”,禁止运营商使用联邦补贴资金购买华为设备。
不过,华为只是美国制裁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典型表征,美国对中兴、小米等企业也毫不手软。2016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兴通讯实施出口限制措施,导致公司暂时停牌交易。2018年4月15日,美国国家网络安全中心发出新建议,警告电信行业不要使用中兴的设备和服务。今年1月14日,美国国防部赶在政府换届前夕,再将9家中企拉入所谓的“涉军黑名单”,其中就包括我国手机制造商小米集团。
自特朗普上台后,“国家安全”成为了美国打压中国科技企业的“绝对法宝”。但是,何为“国家安全”,美国国内法律却没有给出统一、具体、可精准适用的定义。事实上,无论是美国商务部还是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华为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认定都缺乏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是泛化“国家安全”的生动体现。
在程序上,美国白宫的行政部门在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做出制裁决定时,并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没有给当事人提供申辩的机会,有违反美国《宪法》和《行政程序法》之嫌。
正如华为就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于2019年11月所做出的“华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存在威胁,禁止美国农村地区运营商使用通用服务基金(USF)购买华为设备”的决定,提起诉讼时所提交的起诉书所载明的那样,“FCC直接认定华为构成国家安全威胁,没有给予华为就相关指控进行反驳的机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华为同时认为FCC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或合理理由来支撑其武断随意的决定,违反美国《宪法》《行政程序法》等美国法律。”事实上,FCC对“华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认定逾越了FCC的法定权力,FCC没有权力做出国家安全方面的认定,也没有权力基于该判断限制联邦补贴基金的使用。
美国打压我国的科技龙头企业并不完全在于它们是中国企业,而是因为它们不是美国企业。美国无法容忍其他国家的企业比美国企业更优秀、更具竞争力。从历史上来看,美国多次以国家力量打击别国企业。
1982年,美国打压日本高科技企业;法国企业阿尔斯通也遭美国算计,最后“惨遭肢解”;近期,美国还指责德国与俄罗斯建设天然气管道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很多企业迫于美国压力选择认罚了事。各国政府没有和美国公开“撕破脸”,导致美国的霸凌行径屡屡得手。
对于华为等中国高科技公司而言,面对美国的无理打压,一方面要运用美国的国内法律机制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充分意识到美国市场的剩余潜力已经不大了,且“合规性”风险巨大,要致力于不断拓宽国际市场,强化全球供应链的弹性和稳定性。
美国对中国企业的盲目打压将破坏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破坏全球经济秩序。我们呼吁美方立即停止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停止对中国科技企业的无理打压,为中国企业在美国正常经营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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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表示,将启动一项19亿美元的计划,向大部分美国农村电信运营商提供补偿,以帮助他们拆除华为和中兴等被视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中国公司生产的网络设备。
6月17日,FCC曾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在美国通信网络中批准来自华为、中兴、海能达、海康威视和大华这五家中国公司的设备。
美国对华为的打压、制裁由来已久。2018年8月,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国防授权法》,禁止美国政府和承包商使用华为和某些其他中国公司的技术。2019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宣布将华为列入“实体清单”。2019年11月22日,FCC将华为认定为“美国国家安全威胁”,禁止运营商使用联邦补贴资金购买华为设备。
不过,华为只是美国制裁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典型表征,美国对中兴、小米等企业也毫不手软。2016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兴通讯实施出口限制措施,导致公司暂时停牌交易。2018年4月15日,美国国家网络安全中心发出新建议,警告电信行业不要使用中兴的设备和服务。今年1月14日,美国国防部赶在政府换届前夕,再将9家中企拉入所谓的“涉军黑名单”,其中就包括我国手机制造商小米集团。
自特朗普上台后,“国家安全”成为了美国打压中国科技企业的“绝对法宝”。但是,何为“国家安全”,美国国内法律却没有给出统一、具体、可精准适用的定义。事实上,无论是美国商务部还是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华为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认定都缺乏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是泛化“国家安全”的生动体现。
在程序上,美国白宫的行政部门在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做出制裁决定时,并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没有给当事人提供申辩的机会,有违反美国《宪法》和《行政程序法》之嫌。
正如华为就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于2019年11月所做出的“华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存在威胁,禁止美国农村地区运营商使用通用服务基金(USF)购买华为设备”的决定,提起诉讼时所提交的起诉书所载明的那样,“FCC直接认定华为构成国家安全威胁,没有给予华为就相关指控进行反驳的机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华为同时认为FCC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或合理理由来支撑其武断随意的决定,违反美国《宪法》《行政程序法》等美国法律。”事实上,FCC对“华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认定逾越了FCC的法定权力,FCC没有权力做出国家安全方面的认定,也没有权力基于该判断限制联邦补贴基金的使用。
美国打压我国的科技龙头企业并不完全在于它们是中国企业,而是因为它们不是美国企业。美国无法容忍其他国家的企业比美国企业更优秀、更具竞争力。从历史上来看,美国多次以国家力量打击别国企业。
1982年,美国打压日本高科技企业;法国企业阿尔斯通也遭美国算计,最后“惨遭肢解”;近期,美国还指责德国与俄罗斯建设天然气管道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很多企业迫于美国压力选择认罚了事。各国政府没有和美国公开“撕破脸”,导致美国的霸凌行径屡屡得手。
对于华为等中国高科技公司而言,面对美国的无理打压,一方面要运用美国的国内法律机制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充分意识到美国市场的剩余潜力已经不大了,且“合规性”风险巨大,要致力于不断拓宽国际市场,强化全球供应链的弹性和稳定性。
美国对中国企业的盲目打压将破坏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破坏全球经济秩序。我们呼吁美方立即停止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停止对中国科技企业的无理打压,为中国企业在美国正常经营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