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酱油特别油 发表的:这个我真懂,我有个表妹但是在廊坊那边被骗进传销了,把定位都发给我了,然后我打廊坊的110,工作人员说你打你们本地的110,我打本地110,工作人员说你打廊坊的110,那是我第一次打110,当时真的无助而且愤怒。 后面过了几年有次家里被偷了接近5000块钱财物,报警之后又让我感受到了,中国的衙门从来都没有消失。
引用 @胜利雪茄 发表的: 他们也是助纣为孽推波助澜者罢了
引用 @老警一枚 发表的: 那我现在就告诉你,我就是淮安当地民警,牺牲的我同事,巡特警支队五大队的,你觉得巡特警支队的会去调节家庭纠纷?
引用 @硬汉四小前 发表的:回帖跟这个视频有什么关系?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引用 @你来以前我就夺冠了 发表的: 卧槽,起因是借钱借出来的,我看谁以后还敢乱借钱。
引用 @ye752159613 发表的: 有办法的,只是不作为
引用 @摩羯林 发表的: 我告诉你,是可以做的,正当防卫直接反杀,鱼死网破
引用 @六一儿童劫 发表的: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开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洪兵,无业。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兵犯强制猥亵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洪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达方路交叉口时,发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后被告人马洪兵上前以问路为由搭讪严某并用手抓摸严某胸部,致严某被逼停摔倒在地,后马洪兵下车强行将严某按倒并以抓胸、扒裤子方式强制猥亵严某。经鉴定,严某身体损伤程度目前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2、2015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方花园六期西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翟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后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尾随其后并以问路为由搭讪翟某,翟某被逼停后被告人马洪兵以拉拽、强行搂抱的方式猥亵翟某,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洪兵采用强制的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马洪兵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洪兵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洪兵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第1起不是事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其与哥哥马某甲逮鱼,车子坏了,侄儿马某乙、马某丙去接其回家;2、公诉机关指控第2起也不是事实,当时我与一女子说话,没有猥亵该女子;3、其被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供述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自行车窜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达方路交叉路口,发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马洪兵以问路为由搭讪严某并拉拽严某,致严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马洪兵将严某按倒后强行搂抱猥亵严某。经鉴定,严某身体损伤程度目前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洪兵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供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0时许,其骑电动自行车沿本市达方路自东向西至广州路交叉口,见一个妇女骑着电动车自北向南沿着广州路行驶,其假借问路的名义上前搭讪并伸手去拽她肩膀,她撞到涵洞墙上喊救命。其将该妇女按倒在地,用身体压制在她身上并勒令她“不要喊,嫁给我吧”。该妇女拿头盔砸其头部,其抱着她的腰继续将她按在地上。有一辆汽车开过来,其害怕,骑电动车跑了。 2、被害人严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其下班骑电动自行车从广州路往山阳湾方向回家,经过枚皋路大桥下涵洞时,一个穿白色汗衫的男子从其身后骑车经过,主动跟其搭讪,伸手抓其胸部,其避让过程中撞涵洞墙上,其受伤,车子也撞坏了,该男子抓其手,将其推倒在地,扒其裤子,其用头盔砸该男子,并用腿踢他。不一会,其看见一辆车路过,就喊救命,该男子跑了。 3、未到庭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0时许,其开着轿车回家,经过广州路与枚皋路交叉口的涵洞位置,听到车外传来女子的求救声,其将车子往西开出涵洞,在涵洞西口调了头,从路南又返回开回了涵洞东边,其汽车大灯照射到一个男子,该男子骑着电动车慌慌张张往西跑,其下车走到路边,看到路北侧的慢车道上躺着一个中年妇女,该妇女报警并将丈夫喊来。后其开车回家,在家门口,其看到有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站在空地上,身边有一辆电动车,看到其开车过来,就慌张骑电动车往南走了。其回到涵洞东边问女子,她说逼停她的男子穿白色衣服,与其家门口看到的男子穿衣颜色一样。 4、辨认笔录证实,严某辨认猥亵其的男子为马洪兵。 5、未到庭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其与马洪兵捕过一次鱼,具体时间记不清,是2015年夏天的一天早上。 6、未到庭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前后即马洪兵被公安机关拘留前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当时下大雨,其接父亲马某甲电话称,车子坏了,要其来接。其即开汽车到淮安区农村的一条河边,见其哥哥马某丙也在,后将马某甲、马洪兵接回家。 7、未到庭证人马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6月23日、24
引用 @李小渊 发表的:我觉得呵呵了,人家为什么弄你呢???怎么不说一下
引用 @安冬妮777 发表的: 楼主别造谣了,这两个人本来就是逃犯,民警上门核查逃犯时被逃犯捅死,民警和辅警是烈士,你这谣造的够拘留了
引用 @六一儿童劫 发表的: 一个民警一个辅警,两人孩子都很小,可惜了两个人
引用 @湖人抢七总冠军 发表的: 这两人之前强奸抢劫坐过牢,你觉得有什么反转?
引用 @皇四子胤禛 发表的: 有财务损失人身威胁,不算家庭纠纷吧?
引用 @六一儿童劫 发表的: 后续送到医院
引用 @老警一枚 发表的: 网传的,具体我也不清楚。需要证实
引用 @larrylv 发表的:那不然你想怎样?
引用 @Alfred0118 发表的:这通告本身就有疑问: 经公安工作发现网上通缉犯,就一民警带一辅警就去了,还核查啥,不直接抓捕,也不做抓捕准备?
引用 @六一儿童劫 发表的: 都是现场路人录的
引用 @JeffersonUu 发表的: 要真是这样 也是警察先恶心人的
引用 @苏绿帽醒 发表的: 不怎样咯,老老实实像你一样做个单纯的韭菜
引用 @一辈子只爱你 发表的: 以为这两个都是老东西的,没杀伤力
引用 @六一儿童劫 发表的: 不出今天这事估计都没人翻出来
引用 @吃吧你不胖 发表的: 我非常不相信这个图里说的情况,寻衅滋事民警不作为我相信,像图里描述的这种抢劫砸店还不出警?这都2020年了还敢有这种警黑勾结的?
引用 @老警一枚 发表的: 人身威胁?这俩凶手拿刀打击报复,对方脸和手都被划伤了,车也砸了,早就寻衅滋事了
引用 @日常的境界线 发表的: 如果真有这事你们会官方承认吗?
引用 @库里kidd 发表的: 搞笑,都杀警察了,正常程序处理了。难道警察调解纠纷不力就可以杀警察?什么逻辑
引用 @larrylv 发表的:乐意噶我就噶呗🤣
引用 @藏獒大战詹姆斯 发表的: 还偷东西,偷钱。这都不抓
引用 @人云龙公孙胜 发表的: 这事真按照你说的,板闸、河下派出所必须要负责任,要不是他们不负责任,怎么会最终造成这个局面,所以说很多警察就是普通人,并没有比咱们老百姓高尚多少。
引用 @月光手枪007 发表的:好的有,百分之一吧,除了杀人案,普通人报案都是录个笔供就完事了
引用 @宇智波迦蓝 发表的: 在浙江你试试,这样子你再牛逼人都得进来好几次。现在办这种案子挺有用
引用 @皓皓皓皓皓77 发表的: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开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洪兵,无业。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兵犯强制猥亵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洪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达方路交叉口时,发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后被告人马洪兵上前以问路为由搭讪严某并用手抓摸严某胸部,致严某被逼停摔倒在地,后马洪兵下车强行将严某按倒并以抓胸、扒裤子方式强制猥亵严某。经鉴定,严某身体损伤程度目前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2、2015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方花园六期西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翟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后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尾随其后并以问路为由搭讪翟某,翟某被逼停后被告人马洪兵以拉拽、强行搂抱的方式猥亵翟某,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洪兵采用强制的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马洪兵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洪兵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洪兵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第1起不是事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其与哥哥马某甲逮鱼,车子坏了,侄儿马某乙、马某丙去接其回家;2、公诉机关指控第2起也不是事实,当时我与一女子说话,没有猥亵该女子;3、其被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供述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自行车窜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达方路交叉路口,发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马洪兵以问路为由搭讪严某并拉拽严某,致严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马洪兵将严某按倒后强行搂抱猥亵严某。经鉴定,严某身体损伤程度目前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洪兵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供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0时许,其骑电动自行车沿本市达方路自东向西至广州路交叉口,见一个妇女骑着电动车自北向南沿着广州路行驶,其假借问路的名义上前搭讪并伸手去拽她肩膀,她撞到涵洞墙上喊救命。其将该妇女按倒在地,用身体压制在她身上并勒令她“不要喊,嫁给我吧”。该妇女拿头盔砸其头部,其抱着她的腰继续将她按在地上。有一辆汽车开过来,其害怕,骑电动车跑了。 2、被害人严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其下班骑电动自行车从广州路往山阳湾方向回家,经过枚皋路大桥下涵洞时,一个穿白色汗衫的男子从其身后骑车经过,主动跟其搭讪,伸手抓其胸部,其避让过程中撞涵洞墙上,其受伤,车子也撞坏了,该男子抓其手,将其推倒在地,扒其裤子,其用头盔砸该男子,并用腿踢他。不一会,其看见一辆车路过,就喊救命,该男子跑了。 3、未到庭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0时许,其开着轿车回家,经过广州路与枚皋路交叉口的涵洞位置,听到车外传来女子的求救声,其将车子往西开出涵洞,在涵洞西口调了头,从路南又返回开回了涵洞东边,其汽车大灯照射到一个男子,该男子骑着电动车慌慌张张往西跑,其下车走到路边,看到路北侧的慢车道上躺着一个中年妇女,该妇女报警并将丈夫喊来。后其开车回家,在家门口,其看到有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站在空地上,身边有一辆电动车,看到其开车过来,就慌张骑电动车往南走了。其回到涵洞东边问女子,她说逼停她的男子穿白色衣服,与其家门口看到的男子穿衣颜色一样。 4、辨认笔录证实,严某辨认猥亵其的男子为马洪兵。 5、未到庭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其与马洪兵捕过一次鱼,具体时间记不清,是2015年夏天的一天早上。 6、未到庭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前后即马洪兵被公安机关拘留前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当时下大雨,其接父亲马某甲电话称,车子坏了,要其来接。其即开汽车到淮安区农村的一条河边,见其哥哥马某丙也在,后将马某甲、马洪兵接回家。 7、未到庭证人马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6月23日、24
引用 @梦想是固执出来的 发表的: 因为没有危险,而且肥差
引用 @六一儿童劫 发表的: 这次是调解纠纷,刚好遇到两个亡命徒以为要抓他们的,先下手砍了,不是因为纠纷没调节好
引用 @被禁言了换小号 发表的: 第一次强奸6年,第二次还是6年…挺搞的…游戏封号还讲个137呢
引用 @ROY的自由之路 发表的:看热闹的人也不怕子弹误伤啊
引用 @罗不误 发表的: 这两人还真不怕死啊……
引用 @IELOL8那就6 发表的: 视频和你发的这个有什么关系呀。
引用 @以身试毒戈贝尔 发表的: 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死了两个警察我只能说是这是警察自找的
引用 @爱无罪0 发表的:我一堂哥在西安给JC办事吧,一到礼拜天就带着几个休假的警察出来查黄赌毒,抓住一个五千块,而且东西还是他们弄出来的。。。。
引用 @六一儿童劫 发表的: 我也是个两地jr
引用 @suda305 发表的:不可能,最基层民警也不会低估逃犯的攻击性。
引用 @永合豆浆王 发表的: 无论什么事,出警都会出,拍照笔录,都是这个流程,你要警察蹲点去抓一个对他们来说不算是大案子的人,除非是特殊人物,不然不会冒生命去蹲点的。亲身经历告诉你,我家小时候被入室偷窃过,监控,人物,都有,总损失超过2万,拍照,笔录,后面去问,就说跑了,会跟进,一样没下文,现在就是这样的,很正常。说句难听的,警察基本上就是处理事情发生后的事,简单的事就协商,稍微严重的才会抓捕的。
引用 @哥谭市民布鲁斯 发表的: 没事,过几天就反转了,这个就成造谣了,也会有当事人也会出来澄清
引用 @唯爱大臭臭 发表的: 兄弟,你在另外一个帖子里被灭惨了,在这里又被亮了,好真实😂
引用 @叫我张大力 发表的: 既然是逃犯,没有武警出动?
引用 @jrjrfamily 发表的: 肯定割你啊,不乐意也割你
引用 @一的要的一 发表的: 哥们!!能聚几个例子吗?
引用 @目标做个小卖部老板 发表的: 你再看看那个高亮说反转的,很多时候网络上出于一个公正的所谓不了解不表态,但是让人很压抑,唉
引用 @NerlensNoel4 发表的: 我想知道哪个地方有巡特警,巡警和特警合署办公?这两个业务范围盒能力差别这么大你在逗我吗?如果是巡警这当然有可能啊
引用 @红旗下的蛋Cl 发表的: 好奇这人跟警察局有什么关系 这么胡作非为警察都不管的 还是有前科的人
引用 @低位诗人 发表的: 我tm一直往下翻找本院认为...
引用 @安冬妮777 发表的: 你不懂就别乱说,我虽然懂可是不能在网上说
@冇冖
是啊,如果按照原贴,警察尽心尽责早把这两人抓了,也不会落下今天这破档子事吧
有财务损失人身威胁,不算家庭纠纷吧?
关系就是帖子里说的马红兵就是视频里的人
搞笑,都杀警察了,正常程序处理了。难道警察调解纠纷不力就可以杀警察?什么逻辑
借钱借成仇人的不少,借出去就得打算要不回来。
碰到这种人渣,你不借他钱,他也这么搞你,还是没有办法。
该见阎王的,除了这两杀人犯,还有他们的某些垃圾同事
就是这些人害死了他们
大哥是你来做吗?
抓到淮安jr一枚
我们这边的民警都会带盾牌和叉子,有准备的特警抓人就两人?
这种罪犯就应该上最狠的刑,反社会人格不应该被宽容,宽容他们是上帝的事
哈哈哈,又是被害人有错论。是不是被害人不是圣徒般完美就活该被弄?
这通告本身就有疑问: 经公安工作发现网上通缉犯,就一民警带一辅警就去了,还核查啥,不直接抓捕,也不做抓捕准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开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洪兵,无业。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兵犯强制猥亵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洪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达方路交叉口时,发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后被告人马洪兵上前以问路为由搭讪严某并用手抓摸严某胸部,致严某被逼停摔倒在地,后马洪兵下车强行将严某按倒并以抓胸、扒裤子方式强制猥亵严某。经鉴定,严某身体损伤程度目前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2、2015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方花园六期西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翟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后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尾随其后并以问路为由搭讪翟某,翟某被逼停后被告人马洪兵以拉拽、强行搂抱的方式猥亵翟某,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洪兵采用强制的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马洪兵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洪兵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洪兵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第1起不是事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其与哥哥马某甲逮鱼,车子坏了,侄儿马某乙、马某丙去接其回家;2、公诉机关指控第2起也不是事实,当时我与一女子说话,没有猥亵该女子;3、其被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供述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自行车窜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达方路交叉路口,发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马洪兵以问路为由搭讪严某并拉拽严某,致严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马洪兵将严某按倒后强行搂抱猥亵严某。经鉴定,严某身体损伤程度目前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洪兵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供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0时许,其骑电动自行车沿本市达方路自东向西至广州路交叉口,见一个妇女骑着电动车自北向南沿着广州路行驶,其假借问路的名义上前搭讪并伸手去拽她肩膀,她撞到涵洞墙上喊救命。其将该妇女按倒在地,用身体压制在她身上并勒令她“不要喊,嫁给我吧”。该妇女拿头盔砸其头部,其抱着她的腰继续将她按在地上。有一辆汽车开过来,其害怕,骑电动车跑了。 2、被害人严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其下班骑电动自行车从广州路往山阳湾方向回家,经过枚皋路大桥下涵洞时,一个穿白色汗衫的男子从其身后骑车经过,主动跟其搭讪,伸手抓其胸部,其避让过程中撞涵洞墙上,其受伤,车子也撞坏了,该男子抓其手,将其推倒在地,扒其裤子,其用头盔砸该男子,并用腿踢他。不一会,其看见一辆车路过,就喊救命,该男子跑了。 3、未到庭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0时许,其开着轿车回家,经过广州路与枚皋路交叉口的涵洞位置,听到车外传来女子的求救声,其将车子往西开出涵洞,在涵洞西口调了头,从路南又返回开回了涵洞东边,其汽车大灯照射到一个男子,该男子骑着电动车慌慌张张往西跑,其下车走到路边,看到路北侧的慢车道上躺着一个中年妇女,该妇女报警并将丈夫喊来。后其开车回家,在家门口,其看到有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站在空地上,身边有一辆电动车,看到其开车过来,就慌张骑电动车往南走了。其回到涵洞东边问女子,她说逼停她的男子穿白色衣服,与其家门口看到的男子穿衣颜色一样。 4、辨认笔录证实,严某辨认猥亵其的男子为马洪兵。 5、未到庭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其与马洪兵捕过一次鱼,具体时间记不清,是2015年夏天的一天早上。 6、未到庭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前后即马洪兵被公安机关拘留前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当时下大雨,其接父亲马某甲电话称,车子坏了,要其来接。其即开汽车到淮安区农村的一条河边,见其哥哥马某丙也在,后将马某甲、马洪兵接回家。 7、未到庭证人马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6月23日、24
图片看完,后面有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开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洪兵,无业。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兵犯强制猥亵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洪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达方路交叉口时,发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后被告人马洪兵上前以问路为由搭讪严某并用手抓摸严某胸部,致严某被逼停摔倒在地,后马洪兵下车强行将严某按倒并以抓胸、扒裤子方式强制猥亵严某。经鉴定,严某身体损伤程度目前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2、2015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方花园六期西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翟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后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尾随其后并以问路为由搭讪翟某,翟某被逼停后被告人马洪兵以拉拽、强行搂抱的方式猥亵翟某,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洪兵采用强制的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马洪兵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洪兵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洪兵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第1起不是事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其与哥哥马某甲逮鱼,车子坏了,侄儿马某乙、马某丙去接其回家;2、公诉机关指控第2起也不是事实,当时我与一女子说话,没有猥亵该女子;3、其被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供述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自行车窜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达方路交叉路口,发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马洪兵以问路为由搭讪严某并拉拽严某,致严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马洪兵将严某按倒后强行搂抱猥亵严某。经鉴定,严某身体损伤程度目前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洪兵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供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0时许,其骑电动自行车沿本市达方路自东向西至广州路交叉口,见一个妇女骑着电动车自北向南沿着广州路行驶,其假借问路的名义上前搭讪并伸手去拽她肩膀,她撞到涵洞墙上喊救命。其将该妇女按倒在地,用身体压制在她身上并勒令她“不要喊,嫁给我吧”。该妇女拿头盔砸其头部,其抱着她的腰继续将她按在地上。有一辆汽车开过来,其害怕,骑电动车跑了。 2、被害人严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凌晨,其下班骑电动自行车从广州路往山阳湾方向回家,经过枚皋路大桥下涵洞时,一个穿白色汗衫的男子从其身后骑车经过,主动跟其搭讪,伸手抓其胸部,其避让过程中撞涵洞墙上,其受伤,车子也撞坏了,该男子抓其手,将其推倒在地,扒其裤子,其用头盔砸该男子,并用腿踢他。不一会,其看见一辆车路过,就喊救命,该男子跑了。 3、未到庭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0时许,其开着轿车回家,经过广州路与枚皋路交叉口的涵洞位置,听到车外传来女子的求救声,其将车子往西开出涵洞,在涵洞西口调了头,从路南又返回开回了涵洞东边,其汽车大灯照射到一个男子,该男子骑着电动车慌慌张张往西跑,其下车走到路边,看到路北侧的慢车道上躺着一个中年妇女,该妇女报警并将丈夫喊来。后其开车回家,在家门口,其看到有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站在空地上,身边有一辆电动车,看到其开车过来,就慌张骑电动车往南走了。其回到涵洞东边问女子,她说逼停她的男子穿白色衣服,与其家门口看到的男子穿衣颜色一样。 4、辨认笔录证实,严某辨认猥亵其的男子为马洪兵。 5、未到庭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其与马洪兵捕过一次鱼,具体时间记不清,是2015年夏天的一天早上。 6、未到庭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前后即马洪兵被公安机关拘留前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当时下大雨,其接父亲马某甲电话称,车子坏了,要其来接。其即开汽车到淮安区农村的一条河边,见其哥哥马某丙也在,后将马某甲、马洪兵接回家。 7、未到庭证人马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6月23日、24
人身威胁?这俩凶手拿刀打击报复,对方脸和手都被划伤了,车也砸了,早就寻衅滋事了
街上的警察还能不能出来走两步?
别打麻药
如果真有这事你们会官方承认吗?
看了半天有个疑问,这和家庭纠纷有啥关系?你们和凶手是亲戚?
都这样还是家庭纠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啊
不怎样咯,老老实实像你一样做个单纯的韭菜
以为这两个都是老东西的,没杀伤力
你不懂就别乱说,我虽然懂可是不能在网上说
这视角不像路人录的
现在搭上两条命,知道作为了
牺牲的两位警员根本和当地派出所没关系。
乐意噶我就噶呗🤣
疑点很多,如果这俩本身就是通缉犯,通缉原因不提?逃犯有病还在本地呆着?知道逃犯在哪个小区,就去一个民警?还不带枪?
吆吆吆步行街好警察又出现了,那你到底说说事实是什么呀!辟谣请用事实打脸,否则以后遭报应了只会鼓掌叫好
既然是逃犯,没有武警出动?
没事,过几天就反转了,这个就成造谣了,也会有当事人也会出来澄清
无论什么事,出警都会出,拍照笔录,都是这个流程,你要警察蹲点去抓一个对他们来说不算是大案子的人,除非是特殊人物,不然不会冒生命去蹲点的。亲身经历告诉你,我家小时候被入室偷窃过,监控,人物,都有,总损失超过2万,拍照,笔录,后面去问,就说跑了,会跟进,一样没下文,现在就是这样的,很正常。说句难听的,警察基本上就是处理事情发生后的事,简单的事就协商,稍微严重的才会抓捕的。
那怎么就去了一个民警…
这种人渣还是抓晚了
当然不会承认。
这特么就该直接死刑的 一次犯案进去出来继续犯cnmd真就无法无天了
不可能,最基层民警也不会低估逃犯的攻击性。
不管为什么,出于什么原因,至少人身安全受威胁,公安部门就有义务保护居民人身安全。
你看不出来?当地派出所有问题,不管事,如果当时他们能尽责,那这两个警察就不会死
哦呸就是明儿新坡镇哦泼脏水
你是没见过我们小区业主与保安抓住小偷,惯犯,已在小区偷好几辆电动车、电瓶啥的,警察来接走,之后没下文。不就是人民抓贼,警察给放了么?
高尚?
哎呦,又开始推诿啦
这种每次出狱之后,连续触犯刑法几次的,不是应该从重判决么? 为什么后面几次,每次都没关2年就放出来了。
大学时候舍友丢电脑,自行车,外加网上被骗,外加被恐吓。。几次报警基本上都是录个口供,没有下文。
我想知道哪个地方有巡特警,巡警和特警合署办公?这两个业务范围盒能力差别这么大你在逗我吗?如果是巡警这当然有可能啊
第二次才坐了4年?
那一万五撞车打人咋没进去呢?
还送个几把医院,这种人渣丢牢里让他腐烂好了
这他妈恶迹累累啊!居然还能出来这么多次。
有钱拿
我觉得累犯强奸罪应该化学阉割
这民警辅警风险好大啊感觉
这下处理了😂
好奇这人跟警察局有什么关系 这么胡作非为警察都不管的 还是有前科的人
希望能弄一弄你
这种累犯还能出来害人,真不知说什么好
如果你被人搞了,不要打110,要反思一下自己,加油
当然 是真的你肯定也只能说不知道 这套说辞老剧本了
中国人爱凑热闹的太多了,这种情况万一抓了个人质就复杂多了
本来就是亡命之徒,这辈子一直在监狱里进进出出
前因后果呗
嗯,深刻检讨,下不为例
卧槽
肯定割你啊,不乐意也割你
无锡工作,合肥出差,去淮安出差的时候客户介绍了对象,在中南买了房子。快结婚了
嗯看了帖子,里面有个淮安的警察,说的很清楚,四个人去的,还有一个警察受伤了,这个事情现在有好几个说法,有说是警察去抓逃犯的,有说是去处理家庭纠纷的
这楼里已经十几个人在说我年轻了,可我说的清清楚楚是我不相信有人砸店抢劫还没事,这楼里十几个人一共给我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是车的引擎盖被砸,一个是入室盗窃并逃跑
老套路了,总之反正清平世界一片和谐
危险系数低是真,肥差?抓黄抓赌,涉案人多,大的行动一般是异地办案,麻烦得一逼,随随便便就一个通宵,搞完还得送拘留所,我真没见过哪个警察喜欢抓黄抓赌的。现在收支两条线,罚款缴到国库,又到不了个人手里。抓赌的涉案钱财,都要制作笔录,有多少钱清清楚楚,涉案人签名,谁会那么大胆,那么蠢动这个钱。所以,我很好奇街上动不动就扫黄抓赌油水足,这油水到底来自哪里?
这个案件出现了3个不同视角的贴子了,一个是转贴,一个是警察视角,一个是本地人视角…
现在这个事情有好几个说法,都不晓得听谁的,有个帖子里面有个淮安的警察说案件不大,只去了四个警察,两个警察死了,还有一个受伤了
if you can't tell, than what's the difference🐶
我亲身经历的就一个,当时我妈家还住平房,拆迁,中北村100平米给了11万,我妈离婚了,我在外地没法帮她张罗,也不愿意让她在梨树那地方了,我家就签了,邻居家不干,半夜砸玻璃的,砸门的,关键还砸到我家玻璃了,第二天千疮百孔,报警啊,因为中北村离的远,开车来一趟费劲,也是等了好久才来,拍照,说查,村子里也没监控,说不好查,让邻居先搬出去,尽快协商,但是邻居也是想钉子,不干,就在那,他自己装了个监控,也看不着啥样啊,哩哩啦啦拖了半个月,又断电,又丢鸡,家里柴火也丢,家里造的不像样,报警呢,人家也做记录,可就是抓不着呀。。。半夜邻居守着外面想抓他,结果还让人揍了一顿,这第二天他们就去警察局去了,一进去警察在那喝茶呢,然后接警的说你等会,负责中北村的出警去了,然后等啊等,过来以后就是笔录,回家等消息,邻居也不敢回家啊,就找我,意思让我网上曝光,可是谁管你这事啊,打鸡西市的电视台,报纸人家都不管。。。不报道这些事,基本上吧,隔几天就砸几次,最严重一次我记得把整个浪玻璃全干掉了,我觉得我也不安全,就赶紧带老娘离开了,后来砸的人也没找着,在最后就强拆了,她家老太太做房屋顶上不让拆,就为了多要5万块钱,他家是加院子150平,让勾机给拿下了,这咕噜我没看着,我回牡丹江了,我妈他们当时录像发朋友圈,压根传不上去,都已经给你屏蔽信号还是咋回事了,附近的手机啥的录像全得删除,警察挨个给打的电话,村里人老实也不敢不听。。还有开歌厅的,我们十道街是狼嚎一条街,喝多了干仗的,纹身的亲小姑娘的一堆一堆的,报警人家警察就过来瞅瞅,做个笔录,亲摸人家陪唱的这不妥吧,警察也不当回事,做个笔录教育一下就回去了,回去继续唱摸,最牛逼的事打仗的,都干开瓢了,警察也不说怎么维护权益,也不说做鉴定,要是认识警察或者有关系的,直接给钱就完事,我问我大爷家一个亲戚说为啥不起诉,他说咋起诉啊,没证据,不会,没监控,警察也没说做伤残鉴定这回事,给了几千块钱,就那么地了。我没别的意思啊,老家地方特别小,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都认识,得罪人了以后不好干,而且小地方托关系太严重,违法成本太低,酒驾的直接一个电话就放,村长权利无限大,闹事的也不拘留,直接说几句就放,所以我打死也不在那地方了,换我那性格,估计得死梨树,当然不否认好警察有的!可能老家也有,只是我没遇上而已。我就随口一说,您就随口一听!
那是什么事呢?调查到现在还不知道?你骗鬼呢
主要因为各种反转太多了,吃瓜群众都被当枪使了,所以真的需要让子弹飞一会。当然,我不是指这件事情。
巡警特警的业务范围是高度重合的 很多小地方只有一个巡特警大队
看楼上的还是多次强奸进去
🙂
你没见过不代表没有,我也没有必要骗你。我只能说,淮安就是巡特警支队,你可以网上查。
这种人,放出来就是祸害
乱说啥,我只是就事论事,阅读理解。你们懂的也不告诉我们,我们只能自己理解呗。
都2020年了,你还这么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