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咕噜咕噜哇 发表的: 应该可以装回去的吧,之前看一男的被老婆剪了🐔都给装回去了😂
引用 @梦醒等花开 发表的: 装回去肯定也用不了
引用 @梦醒等花开 发表的: 搭讪就是灌酒?你要这么搭讪被人砍脚那也不奇怪了
引用 @虎扑JR0231801746 发表的: 断手可以接,断腿接不了,腿需要称重的
引用 @麦小迪与科小比 发表的: 论坛沙雕果然多
引用 @李奶奶想夺冠 发表的: 好像搞错了。。。是男朋友被砍哎?
引用 @咕噜咕噜哇 发表的: 应该可以装回去吧,只要脚还在。。
引用 @斯巴达国斯 发表的: 灌酒把女孩子上了也毁人家一生啊,虽然还没做到这种地步,也不知道他曾经做没做过
引用 @没人比我更懂时间 发表的: 我看见图片了 右腿大概率能接好 左腿不一定了 小腿从膝盖那离断了
引用 @星火必燎原 发表的: 我记得还有个后续就是又被老婆剪了然后扔了,彻底没戏了😂😂😂😂
引用 @Nostalie钱赞企 发表的:你在做梦?扫黑除恶结束了?
引用 @甜瓜麦蒂我都爱 发表的: 砍个脚就死刑?那发生口角斗殴打坏了岂不是无期?
引用 @牛逼哄哄的罗斯 发表的: 别跟一些垃圾人较真
引用 @hwm很爱很爱wdd 发表的: 老哥有图吗,求
引用 @Shoxe 发表的: 兄弟,说钱不能解决问题的,吉星鹏了解一下?
引用 @虎扑JR1219151526 发表的: 微博搜了一下。 好像是这样的,是那女的男朋友开车来撞报复,结果被灌酒的(好像是三个人)砍了
引用 @当爱如烟丶当往事远 发表的: 来,出来对线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引用 @哈登小号 发表的:
引用 @用户1788644465 发表的: 唉,可就是不知道谁是垃圾人啊,出门在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是对的,对自己负责,对爱自己的人负责
引用 @Nostalie钱赞企 发表的:哦?就是那个二审要判死刑那个?连缓刑都不给的那个杀妻犯人?
引用 @腾讯有限公司创始人马化腾 发表的: 我觉得现代社会的犯罪惩罚真的不够,毁了别人的一生,别人后半生只能在轮椅上度过,而他只需要蹲十几二十年监狱来付出代价,我觉得加大惩罚力度也能更好地警示人们不要犯罪
引用 @Shoxe 发表的: 你可以查查这么多年了他死没死
引用 @Q虎虎虎Q 发表的: 看得见可能两个字吗?
引用 @木叶大学物理学研究生奈良鹿丸 发表的: 这就是大家常说的,不去酒吧的不一定是好女孩,但去酒吧的一定不是好女孩
引用 @球鞋控wf 发表的: 关20年少了吧,你想想被害人心里得多大压力啊,以后一辈子都得瘸着了,他怎么活啊
引用 @甜瓜麦蒂我都爱 发表的: 是,法律确实这么规定的,但是你听说过谁因为弄残了谁而被判死的吗,哈尔滨这边还规定市区内禁止鸣笛呢,有用吗
引用 @当爱如烟丶当往事远 发表的: 来,出来对线来,哈尔滨禁止鸣笛你明天在交警面前鸣笛试试呗,有用没用不就知道了。看案例,嫌多可以直接看最下面判决结果,嫌少百度上还有好多。还知道确实是这么规定的,那法律这么规定了不去执行就为了逗你玩呗⬇️⬇️ 原判决认定:2013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孙德胜与杨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东方路与振中路交界处唱歌摊处,被被告人陈华灯用矿泉水瓶无故砸到,与陈华灯、王文思等人发生争执。孙德胜为此怀恨在心,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许友前来,许友又纠集被告人王艳伟及田某等人乘坐汽车至该处。孙德胜等人与陈华灯、王文思发生口角并互相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陈华灯持刀将田某、孙德胜、许友等人捅伤,王文思亦用砖砸、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田某,后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田某系遭他人持单刃刀刺戳全身多处致右尺动脉及右股动、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许友之伤属轻伤;孙德胜之伤属轻微伤。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甲、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及被告人陈华灯、王文思、孙德胜、许友、王艳伟的供述。 【一审判决】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陈华灯、王文思与被告人孙德胜、许友、王艳伟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在斗殴中被告人陈华灯、王文思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德胜、许友、王艳伟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中,被告人孙德胜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孙德胜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友、王艳伟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友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田某等人与被告人陈华灯、王文思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田某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华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文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孙德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许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王艳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献修、陈云、田海雅的起诉。
引用 @甜瓜麦蒂我都爱 发表的: 不好意思,我们天天堵车鸣笛,没有警察管,这是事实,不是我口嗨;你为了回复个评论百度了将近半个小时可也真是励志,还是吃太饱了
引用 @当爱如烟丶当往事远 发表的: 呵,真逗了,说了让你去交警脸上鸣笛试试。你不是没听过故意伤害死刑案例嘛?这不是贴你脸上了?又装瞎看不见开始转移重点?我百度了半小时你看见了?那你为了回复个评论打字一个小时,是幼儿园在读吧?法盲真可怕,偷换概念拿禁止鸣笛跟故意伤害比,把法律条文贴脸上又说没听过案例,把案例贴脸上又偷换概念转移重点,脸皮还是太厚了,你脸皮比松花江冬季封江时的冰层还厚。
引用 @洛杉矶盗圣gi哥 发表的: 那男的也是自己作死,灌醉女的就想那啥呗,女的有男朋友还去跟别的男的这样喝酒,也是个好女孩,她男朋友还为了这种女的去走错路,也是个傻子
引用 @华山君子剑 发表的: 最后就这女的逼事没有 继续祸害下一个凯子
引用 @硬汉勒布朗 发表的: 去监狱特么的蹲去吧,最好关个20年,这种人这么冲动,放出来就是危害社会
引用 @封刀看雪 发表的: 为了这点事坎人家脚,到头来毁了人家一辈子自己也交代,女朋友也是别人的了
引用 @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发表的: 朋友转发的群聊消息…建议别看,我看完整个人都不好了…
装回去肯定也用不了
确实用不了了,因为他老婆又给剪了然后还扔了😂
男的女的都不是什么好东西,这个女的就是干这行的,专门陪酒的,最新消息是这个女的男朋友开车撞人报复,被反杀,短腿是是这个女的男朋友
起码坐轮椅也好看点儿。。
看得见可能两个字吗?
????????
我看见图片了 右腿大概率能接好 左腿不一定了 小腿从膝盖那离断了
这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性质不一样吧,这个可真的是直接把人废了
我看微博有人说给接上了,希望没事儿吧,这帮人就不能过一天安稳日子。。
碰着水伤口细胞坏死就没戏了
兄弟,说钱不能解决问题的,吉星鹏了解一下?
来,出来对线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唉,可就是不知道谁是垃圾人啊,出门在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是对的,对自己负责,对爱自己的人负责
微博上有
哦?就是那个二审要判死刑那个?连缓刑都不给的那个杀妻犯人?
现在好像又说不是砍的,因为不可能一下子两条腿都那么快砍下来...再说了也要很大力气吧。现在看微博里的说是撞的,脚卡在花坛人被撞飞,毕竟那个车好像也撞的很严重
是,法律确实这么规定的,但是你听说过谁因为弄残了谁而被判死的吗,哈尔滨这边还规定市区内禁止鸣笛呢,有用吗
这尼玛我都瘆得慌
对喽😄
你可以查查这么多年了他死没死
都不是什么好鸟,灌人家酒,人家男朋友来了会直接砍他?肯定有故事在里面
那他出来了吗?而且他这种情况就相当于是半个身子进土的人了,这叫解决事情?就是拿钱多买点活着的时间而已,活的样子肯定没现在老百姓潇洒吧?
看见了啊 不影响我对您的评价呢
不知道,按你这么说就版本多了
不严谨 常去
不是瘸了,是截肢了,后半辈子离不开轮椅了,看图片賊惨
来,出来对线来,哈尔滨禁止鸣笛你明天在交警面前鸣笛试试呗,有用没用不就知道了。看案例,嫌多可以直接看最下面判决结果,嫌少百度上还有好多。还知道确实是这么规定的,那法律这么规定了不去执行就为了逗你玩呗⬇️⬇️ 原判决认定:2013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孙德胜与杨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东方路与振中路交界处唱歌摊处,被被告人陈华灯用矿泉水瓶无故砸到,与陈华灯、王文思等人发生争执。孙德胜为此怀恨在心,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许友前来,许友又纠集被告人王艳伟及田某等人乘坐汽车至该处。孙德胜等人与陈华灯、王文思发生口角并互相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陈华灯持刀将田某、孙德胜、许友等人捅伤,王文思亦用砖砸、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田某,后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田某系遭他人持单刃刀刺戳全身多处致右尺动脉及右股动、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许友之伤属轻伤;孙德胜之伤属轻微伤。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甲、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及被告人陈华灯、王文思、孙德胜、许友、王艳伟的供述。 【一审判决】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陈华灯、王文思与被告人孙德胜、许友、王艳伟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在斗殴中被告人陈华灯、王文思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德胜、许友、王艳伟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中,被告人孙德胜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孙德胜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友、王艳伟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友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田某等人与被告人陈华灯、王文思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田某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华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文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孙德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许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王艳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献修、陈云、田海雅的起诉。
不好意思,我们天天堵车鸣笛,没有警察管,这是事实,不是我口嗨;你为了回复个评论百度了将近半个小时可也真是励志,还是吃太饱了
我爸一个朋友交警总队的,人家喝酒的时候自己开玩笑说的,说禁止鸣笛这条法规就是扯淡,没有人会遵守,也没有人会去管制,说白了这是国家在口嗨而已,这种法律出台多了只会降低法律的公众威信度
呵,真逗了,说了让你去交警脸上鸣笛试试。你不是没听过故意伤害死刑案例嘛?这不是贴你脸上了?又装瞎看不见开始转移重点?我百度了半小时你看见了?那你为了回复个评论打字一个小时,是幼儿园在读吧?法盲真可怕,偷换概念拿禁止鸣笛跟故意伤害比,把法律条文贴脸上又说没听过案例,把案例贴脸上又偷换概念转移重点,脸皮还是太厚了,你脸皮比松花江冬季封江时的冰层还厚。
我们就是在交警身边鸣笛啊,每次省政府那条街都有好几队执勤的,你看我管他们吗,他们管我吗,说了还不信,再说了我没说不信啊,那以后我了解了,开车撞死 撞残就可以私了,然后打个人就得死刑,而且你得看大多数吧,那几百年能有一两个因为弄残别人死刑的?法不法盲的用你管啊,我又没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我特么就是不知道有刑法能咋的,你是律师啊,还是学法的啊,百度几条案例就开始哔哔赖赖上了
已经是前男友了
细思极恐
我觉得吧,大家做个阳光小伙,夜店酒吧这些地方还是别去了。 看看剧打打游戏打打球不好吗。我思想还是比较古板的,去夜店酒吧的混混、二流子多,别去这些地方。
听说不是砍脚,是用车撞断的
他先装的逼
发我私信吧我也想看好哥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