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窃格瓦拉做网红是不是我们酸了

r
rolf丶
引用 @时间会是多久 发表的:
不是恰柠檬,只能说最初引领的风气不好,但窃格瓦拉如果革新洗面,还是很不错的。但有一说一啊,我们拿窃格瓦拉不是来调侃搞笑的吗?哪有真的做网红偶像来看的啊。😂😂😂

你看蚁人男主进过监狱连工作都难找,不是酸,这个社会就是这样,有前科的人就是这样的

S
Street_free
是的,我酸了,我活那么大遵纪守法知错改错,最穷的时候一天三餐喝白粥+腐乳我都没想着去偷东西。
这人持械伤人,违法犯罪,就因为一个采访拿到流量出狱就能恰烂钱。那么我那么多年坚持做个好人是为什么呢?
饿
饿了要吃肉肉
窃格瓦拉这名谁起的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大孙孙美丽
他近监狱的时候年龄也不小了 从他近监狱时说的话正常人能说出来吗?三观绝对有问题 如果他当网红那也是装的三观 这样都能出名 赚大钱 真是……

爱JR不爱NBA
我不支持,但我绝对不是酸,卢本伟让粉丝骂人被永封,都没有给改错的机会,他呢?他赚多少钱给我啥关系

不患人之不己知
引用 @泅芈湫咪 发表的:
不要让犯罪需要的代价越来越小了

他因为盗窃入狱四年,代价怎么越来越小了。

随意到天涯
引用 @虎扑JR1467812275 发表的:
你是去偷了电瓶 进了监狱 向他致敬了?

嗯,我从心里谴责他。不过他要直播我还是会去看。网上谴责🐶

猴王孙悟空
引用 @zhanggba 发表的:
假如他真做网红,教人向善,自己也重新做人了,那他还会有人看嘛?

对的 就像大力哥似的 做正能量的东西根本没人看

涤魂圣枪_赛娜
引用 @虎扑JR1467812275 发表的:
你是去偷了电瓶 进了监狱 向他致敬了?

不会有人真把一个进过监狱的人真当领袖吧?不会吧不会吧?别恶心我

猴王孙悟空
引用 @不患人之不己知 发表的:
他说话好听,比大力哥持久。

不不不 大力哥不嗑药了 然后搞正能量的东西根本就没人看

H
Hiro爸爸
所以现在评判一个人的价值,只剩钱了么。
战狼一号
引用 @木木月半子 发表的:
我只知道这样子对小孩子来说影响非常不好,偷东西入狱随便搞,反正出来说不定还能当网红赚大钱。

傻子才会相信这种论调,全世界天天都有人吃饭,但是靠吃饭能赚大钱的有几个?

万年萨摩耶
我记得老一辈有个歌手,有首歌叫《铁窗泪》好像,里面出来后改过自新转行当了歌手

枫林晚时
引用 @zhanggba 发表的:
假如他真做网红,教人向善,自己也重新做人了,那他还会有人看嘛?

我估计窃格瓦拉直播就只会说 打工不可能打工的,进看守所像回家,里面都是人才之类的话

过你没商量骚到没朋友
引用 @虎扑JR1467812275 发表的:
你是去偷了电瓶 进了监狱 向他致敬了?

啊哈哈哈哈 发现了新财富密码???哈哈哈哈😂

张啊花
引用 @这下你滿意了吧 发表的:
反正我没有

我也没觉得这人多有意思,以前那视频看一次笑笑就得了,没想到能炒这么火,到现在出个狱都被炒成了国民级事件疯狂水。我身边很多屁都不行的人赚了大钱,要酸还轮不到酸他

苦练蔡文姬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没有如果周某是抢劫盗窃犯,我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以下是他的判决书自己看是什么样的辣鸡。
周立齐、古仁德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10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2016.09.19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102刑初231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立齐(绰号“阿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仁德(绰号“阿德”),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明锦(绰号“老五”),男,1991年6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以及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立齐与古仁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1209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3、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某3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某3及黄某4、黄江某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黄某1、黄某5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出示或宣读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七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叶某、黄金陵的陈述、证人黄某2、黄某1的证言、电动车发票、销售单、扣押清单、价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立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立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立齐与古仁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1209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另查明,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共参与盗窃二起,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3044元;被告人李明锦参与盗窃一起,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10526元。该案所盗得的六部电动车均已被三被告人销赃,得款后全部用以挥霍,被盗的六部电动自行车至今尚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罗某2、叶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二份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古仁德2015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在南宁市友爱衡阳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明锦于2015年11月4日23时许,在南宁市青秀区凤岭的枫林路与佛子岭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3、二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古仁德、李明锦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4、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叶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3日晚,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放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叶某于2015年9月24日17时许,其停放在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叶某、罗某2、彭某、兰某、罗某1、雷某、提供被盗电动车的相关的发票复印件的事实;6、鉴定意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聘请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涉案电动车进行鉴定,轻雅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890元人民币;明源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525元人民币;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639元人民币;上马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822元人民币;美豹煌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776元人民币;五羊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格为2392元人民币;以及将鉴定结论依法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的6辆电动车中,无法收集到被盗电动车车牌为南宁J×××××的相关材料,故无法对该车进行价格认证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罗某2、雷某的电动车购买发票是当时购买时提供的的事实;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立齐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古仁德、李明锦;被告人古仁德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立齐、李明锦;被告人李明锦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立齐、古仁德的事实;9、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能够指认2015年9月24日至25日作案现场事实;以及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能够指认出2015年8月14日作案现场的事实;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古仁德2012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周立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中秋期间,其与“阿德”、“阿海”到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盗窃一辆白色龟车;以及2015年8月中旬的某天晚上其和“阿德”、“老五”在南宁市三塘镇新市场邕宾公路边的一栋楼房共盗窃了六部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2、被告人古仁德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周立齐(阿三)和一个博白仔“阿海”于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凌晨在南宁市四塘镇新市场旁的一栋楼一楼处盗窃得一辆白色电动车;以及证实其与周立齐、李明锦于2015年8月14日凌晨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1209号,三被告人使用工具盗走他人六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3、被告人李明锦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于2015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凌晨三点多,其与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七分场那里的一栋楼房,一共盗窃六辆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于2016年8月14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一共盗窃6辆电动自行车监控录像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抢劫罪: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金陵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金陵及黄某2、黄某1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及黄某2、黄某1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黄金陵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广西民族医院疾病证明,证实黄金陵被诊断为右胸背刺伤;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售后服务保修卡,证实被盗台铃牌电动车的型号的事实;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黄金陵被抢劫案件中,依法从其同伙唐某和处扣押液压剪一把、二轮摩托车一辆的事实;5、被害人黄金陵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30分,其午睡起来正在看电视,看到电动车钥匙在旁边就按了一下报警器,想看看车子在不在,但没有听见车子响,就下楼去看,到一楼大厅没有看到电动车,其又走出门口,刚到门口就听见其妻子在楼上喊:“有人偷车”。其走出门外,看见在右边几米远的地方的过道,有一个平头男子正在推着他的电动车往外走。在左边几米远的拐角处,还有一个长头发的男子看着他。其追上去抓着平头男子的衣服问:“你为什么偷我的车”并紧紧抓住平头男子的衣服不让他走。这时长头发的男子向其走来,一手拿着前端削尖的圆柱形铁质物体,一手指着其说:“你放不放手!”其意识到两人是同伙,就放开平头男子,回家拿防身工具后,与大哥黄某1追两个贼,在大乌新村后门,其听见其对方一个人说:“怕什么,我们回去和他们打”。然后两个贼就回头向其跑来,其就与两人发生搏斗,并与大哥将长发男子制服,平头男子趁机逃脱。这时旁边的居民说其背后流血,其才意识到自己受伤;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48号二楼的家里,其二哥黄金陵让其开电单车一起出去,其二哥就拿出电动车的防盗警示器按了一下,放在楼下的电动车防盗器没有响,其就与黄金陵下楼去看看,到一楼就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二人就走出门口寻找,就看到一名陌生的平头男子推着二哥黄金陵的电动车正往外面走,其二嫂在楼上看到这一情况就叫:“为什么要偷我们的车”。其二哥黄金陵就冲上去拉该名男子的衣服,这时后面有另一个长头发的男子拿着一根铁质尖物冲了过来,其与二哥就往家里跑,回家拿防身工具,二哥与大哥追了出去,其拿木棍过去到大乌新村后门就看见大哥他们已经抓到那名长头发男子了,抓获那个长发男子后,其看到二哥黄金陵的背后流了很多血的事实经过;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48号三楼的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其弟媳在楼下大喊:“你为什么偷我的电动车。”其立刻跑下一楼,看见其弟弟黄金陵拿着网兜追着偷车的两名男子,其没来得及拿什么工具就跟着跑了出去,追了大概几十米远,在大乌村后门处,其看见一名平头男子拿出一根尖头的铁制管具指着我们,一名长发男子冲过来,其弟黄金陵用网兜打过去,并扑过去抱住他们两个,三个人都倒在地上。我急忙跟上去,与我弟一起按住了那名长发男子,另一名平头男子见状趁机逃跑了。其看见长发男子的腰带上夹着一把黄色的液压剪。当我们起身时,我弟黄金陵就说他被对方刺到了后背,其看见他的后背还在不停的流血。有周围的群众报警了,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那名偷车的长发男子带回派出所。8、证人唐某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中午11时左右,其与朋友周立齐从招待所退房出来,商量出去转转,去“找车”,周立齐骑着摩托车带其在南宁市到处转。到了下午4点,二人来到昆仑大道的大乌村,停车在大乌村后门,周立齐给其一把小钢钎,其把小钢钎插在腰间。进入大乌村后,二人来到一栋楼房的一楼,周立齐用一张薄片打开房门。二人进入房间后发现一部很新的黑色电动车,周立齐偷车后,其在外望风,周立齐推车出来往左边过道走。这时,其听见一个女子大喊:“为什么偷我的车?”其望过去,看见二楼窗口一个女子看下来,二人知道被人发现,就开始往外走。走了一会,其回头看见周立齐的衣服被一个男子抓住,其马上去帮忙,并把小钢钎拿出来指着该男子,那个男子松开手就返回楼房了。其与周立齐马上往外跑,跑到大乌村外面的公路边时,看见有两个男子紧追,周立齐就跟其说:“要打就打哦!”其就与周立齐调头与追来的两名男子发生打斗。后来其与周立齐都被放倒,周立齐爬起来跑了,其被群众抓了。其作案使用的小钢钎在被追赶过程中随手丢弃了,其被抓住后才看到一个男子背后受伤,应该是车主,其并没有伤害那个男子,不清楚他的后背为什么流血,可能是被周立齐用剪刀戳伤的;9、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2014)20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周立齐及被害人黄金陵的事实;10、被害人黄金陵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黄金陵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周立齐即为盗窃其电动车后被其现场抓获的平头男子的事实;11、证人唐某和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被告人周立齐的事实;12、被告人周立齐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唐某和的事实;1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立齐与同伙人唐某和的作案工具小钢钎一把未能找到的事实;14、被告人周立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份中秋节前后一天的中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唐某和开一部红色男装摩托车来找其叫一起去找车(意思是偷电动车)。唐某和带着液压剪和一把小钢钎、剪刀,两人一起来大乌村,发现有一家门口没有锁关好,虚掩着大半个门口,其就率先走进该栋楼的一楼,看见大厅有两部电动车,其就决定偷较新的黑色龟车,其用剪刀剪断电动车的电源,该车没有锁车头锁和大锁,于是就把电动车推到房门外面,刚推到离开大门两三米,就听到楼上有人喊:“你怎么偷我车啊”,见被发现了其就把车停好,然后朝后门小跑,但是马上被三个男子拦了下来,其被其中一人抓住左肩的衣服,就对那人说:“你干嘛”。唐某和见其被抓住后就掏出他放在口袋的小钢钎对着那个人说:“你放不放手”威胁那三个人,那三个人害怕就放开抓住其的衣服,当时他们手上没有拿什么物品,可能害怕唐某和伤到自己。后来其和唐某和跑到差不多到后门的大门口时,发现后面有十几个人拿着铁棍追到我们后面了,唐某和手拿着钢钎,腹部的皮带又插着液压剪跑不快,被后面的人抓住,可是唐某和还是挣扎甩开那那些人与我跑到大门外面时,唐某和被摁倒在地。其当时也摔倒在地,但其马上爬起来朝昆仑大道逃跑,由于当时车很多,那些人就停在马路边没有追来,其就跑到对面菜市那边搭摩的走了。
另有综合证据:1、被告人周立齐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立齐于2015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南宁市万秀村一队的东方药业花药店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2、被告人周立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立齐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立齐2007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周立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成立。在起诉书指控的二起盗窃中,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都积极实施犯罪,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立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古仁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明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赔偿被害人罗俏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9元;赔偿被害人雷淑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元;赔偿被害人兰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90元;赔偿被害人罗国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22元;赔偿被害人彭淑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赔偿被害人叶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瑞东
人民陪审员: 朱卫红
人民陪审员: 黄恒派
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开霖

z
zhanggba
引用 @是韬韬不是刀刀 发表的:
虽然也许他能教人向善,但他成功的方式也许会让更多人走上歧途

真有人因为想红而犯罪,那窃格瓦拉也只是理由罢了,都知道他红不是因为他犯罪,而是因为他说的话有趣,这个谁都做不来,所以不要想太多,为了红铤而走险的人本身就不是好人,而不是因为领袖
时间会是多久
引用 @rolf丶 发表的:
你看蚁人男主进过监狱连工作都难找,不是酸,这个社会就是这样,有前科的人就是这样的

确实啊,说不歧视,但。。。当然做为吃瓜群众,对所谓网红不感兴趣,看看图个乐。

平侠
贼没有被抓住比你过的好的多了去了,你尽可以去学做贼。
0
0630hu
引用 @婷在雨落星辰 发表的:
是我们知道了,他做网红,百分之一万会火。现在我觉得关注的重点。是他们的运营团队会以一个什么样的人设来让他一直火。抛开污点,他本人一定是个很有趣的人。说实话。他开直播,我还真的有兴趣去看一看。。

他如果都行的话那卢本伟为什么不行❓

z
zhanggba
引用 @枫林晚时 发表的:
我估计窃格瓦拉直播就只会说 打工不可能打工的,进看守所像回家,里面都是人才之类的话

他不会说,也说不出口了,因为他已经重新做人了
L
Lofty佳韵
这段话我有一个问题,一个进过监狱的人就能普及法律,那要法学专家干嘛?

z
zhanggba
引用 @洛杉矶阿凡提队 发表的:
我是不信他会变的,这种人我见多了。三年内必犯事

不停犯事是因为不被社会重视,现在火了警方对他的注意力要比以往重得多,教育力度也大得多,他再犯事表示监狱的教化能力不行
长cg歌
引用 @苦练蔡文姬 发表的:
没有如果周某是抢劫盗窃犯,我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以下是他的判决书自己看是什么样的辣鸡。
周立齐、古仁德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10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2016.09.19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102刑初231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立齐(绰号“阿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仁德(绰号“阿德”),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明锦(绰号“老五”),男,1991年6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以及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立齐与古仁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1209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3、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某3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某3及黄某4、黄江某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黄某1、黄某5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出示或宣读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七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叶某、黄金陵的陈述、证人黄某2、黄某1的证言、电动车发票、销售单、扣押清单、价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立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立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立齐与古仁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1209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另查明,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共参与盗窃二起,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3044元;被告人李明锦参与盗窃一起,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10526元。该案所盗得的六部电动车均已被三被告人销赃,得款后全部用以挥霍,被盗的六部电动自行车至今尚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罗某2、叶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二份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古仁德2015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在南宁市友爱衡阳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明锦于2015年11月4日23时许,在南宁市青秀区凤岭的枫林路与佛子岭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3、二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古仁德、李明锦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4、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叶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3日晚,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放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叶某于2015年9月24日17时许,其停放在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叶某、罗某2、彭某、兰某、罗某1、雷某、提供被盗电动车的相关的发票复印件的事实;6、鉴定意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聘请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涉案电动车进行鉴定,轻雅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890元人民币;明源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525元人民币;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639元人民币;上马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822元人民币;美豹煌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776元人民币;五羊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格为2392元人民币;以及将鉴定结论依法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的6辆电动车中,无法收集到被盗电动车车牌为南宁J×××××的相关材料,故无法对该车进行价格认证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罗某2、雷某的电动车购买发票是当时购买时提供的的事实;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立齐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古仁德、李明锦;被告人古仁德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立齐、李明锦;被告人李明锦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立齐、古仁德的事实;9、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能够指认2015年9月24日至25日作案现场事实;以及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能够指认出2015年8月14日作案现场的事实;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古仁德2012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周立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中秋期间,其与“阿德”、“阿海”到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盗窃一辆白色龟车;以及2015年8月中旬的某天晚上其和“阿德”、“老五”在南宁市三塘镇新市场邕宾公路边的一栋楼房共盗窃了六部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2、被告人古仁德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周立齐(阿三)和一个博白仔“阿海”于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凌晨在南宁市四塘镇新市场旁的一栋楼一楼处盗窃得一辆白色电动车;以及证实其与周立齐、李明锦于2015年8月14日凌晨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1209号,三被告人使用工具盗走他人六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3、被告人李明锦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于2015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凌晨三点多,其与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七分场那里的一栋楼房,一共盗窃六辆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于2016年8月14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一共盗窃6辆电动自行车监控录像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抢劫罪: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金陵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金陵及黄某2、黄某1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及黄某2、黄某1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黄金陵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广西民族医院疾病证明,证实黄金陵被诊断为右胸背刺伤;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售后服务保修卡,证实被盗台铃牌电动车的型号的事实;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黄金陵被抢劫案件中,依法从其同伙唐某和处扣押液压剪一把、二轮摩托车一辆的事实;5、被害人黄金陵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30分,其午睡起来正在看电视,看到电动车钥匙在旁边就按了一下报警器,想看看车子在不在,但没有听见车子响,就下楼去看,到一楼大厅没有看到电动车,其又走出门口,刚到门口就听见其妻子在楼上喊:“有人偷车”。其走出门外,看见在右边几米远的地方的过道,有一个平头男子正在推着他的电动车往外走。在左边几米远的拐角处,还有一个长头发的男子看着他。其追上去抓着平头男子的衣服问:“你为什么偷我的车”并紧紧抓住平头男子的衣服不让他走。这时长头发的男子向其走来,一手拿着前端削尖的圆柱形铁质物体,一手指着其说:“你放不放手!”其意识到两人是同伙,就放开平头男子,回家拿防身工具后,与大哥黄某1追两个贼,在大乌新村后门,其听见其对方一个人说:“怕什么,我们回去和他们打”。然后两个贼就回头向其跑来,其就与两人发生搏斗,并与大哥将长发男子制服,平头男子趁机逃脱。这时旁边的居民说其背后流血,其才意识到自己受伤;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48号二楼的家里,其二哥黄金陵让其开电单车一起出去,其二哥就拿出电动车的防盗警示器按了一下,放在楼下的电动车防盗器没有响,其就与黄金陵下楼去看看,到一楼就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二人就走出门口寻找,就看到一名陌生的平头男子推着二哥黄金陵的电动车正往外面走,其二嫂在楼上看到这一情况就叫:“为什么要偷我们的车”。其二哥黄金陵就冲上去拉该名男子的衣服,这时后面有另一个长头发的男子拿着一根铁质尖物冲了过来,其与二哥就往家里跑,回家拿防身工具,二哥与大哥追了出去,其拿木棍过去到大乌新村后门就看见大哥他们已经抓到那名长头发男子了,抓获那个长发男子后,其看到二哥黄金陵的背后流了很多血的事实经过;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48号三楼的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其弟媳在楼下大喊:“你为什么偷我的电动车。”其立刻跑下一楼,看见其弟弟黄金陵拿着网兜追着偷车的两名男子,其没来得及拿什么工具就跟着跑了出去,追了大概几十米远,在大乌村后门处,其看见一名平头男子拿出一根尖头的铁制管具指着我们,一名长发男子冲过来,其弟黄金陵用网兜打过去,并扑过去抱住他们两个,三个人都倒在地上。我急忙跟上去,与我弟一起按住了那名长发男子,另一名平头男子见状趁机逃跑了。其看见长发男子的腰带上夹着一把黄色的液压剪。当我们起身时,我弟黄金陵就说他被对方刺到了后背,其看见他的后背还在不停的流血。有周围的群众报警了,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那名偷车的长发男子带回派出所。8、证人唐某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中午11时左右,其与朋友周立齐从招待所退房出来,商量出去转转,去“找车”,周立齐骑着摩托车带其在南宁市到处转。到了下午4点,二人来到昆仑大道的大乌村,停车在大乌村后门,周立齐给其一把小钢钎,其把小钢钎插在腰间。进入大乌村后,二人来到一栋楼房的一楼,周立齐用一张薄片打开房门。二人进入房间后发现一部很新的黑色电动车,周立齐偷车后,其在外望风,周立齐推车出来往左边过道走。这时,其听见一个女子大喊:“为什么偷我的车?”其望过去,看见二楼窗口一个女子看下来,二人知道被人发现,就开始往外走。走了一会,其回头看见周立齐的衣服被一个男子抓住,其马上去帮忙,并把小钢钎拿出来指着该男子,那个男子松开手就返回楼房了。其与周立齐马上往外跑,跑到大乌村外面的公路边时,看见有两个男子紧追,周立齐就跟其说:“要打就打哦!”其就与周立齐调头与追来的两名男子发生打斗。后来其与周立齐都被放倒,周立齐爬起来跑了,其被群众抓了。其作案使用的小钢钎在被追赶过程中随手丢弃了,其被抓住后才看到一个男子背后受伤,应该是车主,其并没有伤害那个男子,不清楚他的后背为什么流血,可能是被周立齐用剪刀戳伤的;9、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2014)20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周立齐及被害人黄金陵的事实;10、被害人黄金陵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黄金陵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周立齐即为盗窃其电动车后被其现场抓获的平头男子的事实;11、证人唐某和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被告人周立齐的事实;12、被告人周立齐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唐某和的事实;1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立齐与同伙人唐某和的作案工具小钢钎一把未能找到的事实;14、被告人周立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份中秋节前后一天的中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唐某和开一部红色男装摩托车来找其叫一起去找车(意思是偷电动车)。唐某和带着液压剪和一把小钢钎、剪刀,两人一起来大乌村,发现有一家门口没有锁关好,虚掩着大半个门口,其就率先走进该栋楼的一楼,看见大厅有两部电动车,其就决定偷较新的黑色龟车,其用剪刀剪断电动车的电源,该车没有锁车头锁和大锁,于是就把电动车推到房门外面,刚推到离开大门两三米,就听到楼上有人喊:“你怎么偷我车啊”,见被发现了其就把车停好,然后朝后门小跑,但是马上被三个男子拦了下来,其被其中一人抓住左肩的衣服,就对那人说:“你干嘛”。唐某和见其被抓住后就掏出他放在口袋的小钢钎对着那个人说:“你放不放手”威胁那三个人,那三个人害怕就放开抓住其的衣服,当时他们手上没有拿什么物品,可能害怕唐某和伤到自己。后来其和唐某和跑到差不多到后门的大门口时,发现后面有十几个人拿着铁棍追到我们后面了,唐某和手拿着钢钎,腹部的皮带又插着液压剪跑不快,被后面的人抓住,可是唐某和还是挣扎甩开那那些人与我跑到大门外面时,唐某和被摁倒在地。其当时也摔倒在地,但其马上爬起来朝昆仑大道逃跑,由于当时车很多,那些人就停在马路边没有追来,其就跑到对面菜市那边搭摩的走了。
另有综合证据:1、被告人周立齐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立齐于2015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南宁市万秀村一队的东方药业花药店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2、被告人周立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立齐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立齐2007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周立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成立。在起诉书指控的二起盗窃中,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都积极实施犯罪,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立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古仁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明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赔偿被害人罗俏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9元;赔偿被害人雷淑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元;赔偿被害人兰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90元;赔偿被害人罗国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22元;赔偿被害人彭淑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赔偿被害人叶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瑞东
人民陪审员: 朱卫红
人民陪审员: 黄恒派
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开霖

你太长了吧兄弟

高级技术员
这叫酸。啥叫正能量,这叫正能量么?
什么三观

龙在云里睡觉
其实在格瓦拉之前,就有大力哥了,他也是采访变火,然后出狱做直播,但效果很差,最后放弃。像这种文化素质低,有不够聪明的人,直播就是靠热度赚几波钱,钱大头还要分给平台,然后他迅速被人遗忘。
平台不傻,这种人话都说不利索,直播必然效果差。靠着首播的热度圈一波网友钱,平台也就把这种人扔掉了。

狂放的自由
引用 @虎扑JR1467812275 发表的:
你是去偷了电瓶 进了监狱 向他致敬了?

然而偷电瓶车的那么多就他一个火了。恰🍋就恰🍋。还表现出一副忧国忧民的模样。 真是可笑可笑啊

H
HGS破产版库里
就踏马图一乐的梗,偶尔调侃一下,也是作为社畜发泄一下心中的无奈罢了,还真有人拿来当“领袖”的,怕不是脑水肿。

欧洲之皇
看他最近流出的视频有一点改过自新,宣传法律的样子吗?

步行街绿化执行员
引用 @zhanggba 发表的:
假如他真做网红,教人向善,自己也重新做人了,那他还会有人看嘛?

说到点子上了,签他的公司必然不会让他消停,一个主播不会播游戏不会唱歌能干啥?必然一个又一个言论保持热度,一个说不好凉的更快

西
西蹲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Jrs全体现在去偷你家电瓶车然后变成网红,希望你支持一下

狂放的自由
引用 @战狼一号 发表的:
傻子才会相信这种论调,全世界天天都有人吃饭,但是靠吃饭能赚大钱的有几个?

但是你回复的这个人就是傻子啊。他不会真的以为世界上就窃格瓦拉一个人从事这种工作吧

乌鱼的蛋蛋
三观不正的人真多

虎扑用户711569
人家出来了,如果不违法地讨生活、直播为什么不可以,说不同意的人你养他呀?本身有趣的人,真要直播希望签一个有良心有正义的公司,传递正能量。犯了错有污点,可人家关了四年了。若还是被歧视,想正常工作没机会,那我倒希望他还是回监狱里,至少能吃饱

虎扑用户143296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这人也算领袖?领袖现在这么廉价了吗

皇帝lbi
引用 @754RUSSELL 发表的:
总有人为了标新立异而说一些出格言论

不排除有人是这个心里 但是说为了社会没毛病啊

N
NineTailedAhri
引用 @这下你滿意了吧 发表的:
没进去的卢本伟坟头草都三尺了 四进四出的领袖居然冉冉升起了

反正不管怎么说我觉得通过犯罪而得到热度的人 真心不配

原来她不够爱我
引用 @754RUSSELL 发表的:
总有人为了标新立异而说一些出格言论

就好比步行街的黑子说詹姆斯不配进历史排名前十名一样,笑笑就好

很久没看篮球拔
引用 @洛杉矶阿凡提队 发表的:
我是不信他会变的,这种人我见多了。三年内必犯事

如果轻松街薪谁还会去偷电瓶车,辛苦偷一辆才卖几百块

拒独游侠詹姆斯
引用 @叶染霜 发表的:
没有这个如果 他拼一把是他的事 我们不同意是我们的事

你同意与否也无关事情进展,相关部门如果下道声明,对于周某这样有前科的人严格限定,那我会大声叫好,这对于广大遵纪守法的人是最大的支持,如果没有限定从事直播,对此痛恶的人选择不看,不讨论,不用梗就行了

四阶显式龙格库塔
引用 @754RUSSELL 发表的:
总有人为了标新立异而说一些出格言论

好像自己独立思考一样,凡是大众的观点都反就对了,不一样呗,多牛逼啊,这种人有的是。

拉格朗日哦
引用 @zhanggba 发表的:
假如他真做网红,教人向善,自己也重新做人了,那他还会有人看嘛?

违法犯罪,说点骚话,蹲四年牢 出来千万年薪这传递了一个什么价值观?

9
91韩
总有人以为想的和旁人不同就是冷静客观

浅挚绊离兮丨
引用 @妙妙乖 发表的:
请他的人都是一些傻逼,违法犯罪进监狱四次居然有人捧。

娱乐至死的年代什么妖魔鬼怪都有,吃的太饱了。

B
BlazersMel00
看透别说透

死侍爱皮特
我觉得政府审查机构应该不会批准吧,这个人的思想太偏了,根本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说进看守所很好,传播的思想就偏了。不过他要能直播也挺好,改过自新从新来过。反正我又不看直播。

冖口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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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恰柠檬,我也有自己的道德准则,这是这种三观让我看了觉得恶心

虎扑JR146781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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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你是在这个社会上混得多差呢?会去羡慕一个三进宫 被绝大多人耻笑的人呢? 你是活得多差劲 多可悲呢?真为你感到悲哀

围观群众酱油哥
酸?他这种负能量

虎扑用户684499
引用 @西蹲 发表的:
Jrs全体现在去偷你家电瓶车然后变成网红,希望你支持一下

我去偷他老婆变成网红,麻烦支持一下

妙妙乖
引用 @浅挚绊离兮丨 发表的:
娱乐至死的年代什么妖魔鬼怪都有,吃的太饱了。

能进四次,肯定是死性不改的了,根本没必要同情这种盗窃犯

虎扑JR1467812275
引用 @随意到天涯 发表的:
嗯,我从心里谴责他。不过他要直播我还是会去看。网上谴责🐶

有的东西它存在就会有人感兴趣 总好比屎也有人吃

F
FYG0D
娱乐至死

虎扑用户940297
引用 @这下你滿意了吧 发表的:
没进去的卢本伟坟头草都三尺了 四进四出的领袖居然冉冉升起了

偷一辆电瓶车是贼 偷1000辆电瓶车是领袖 参考希特勒是元首 成吉思汗是天骄

兰陵古天乐
笑贫不笑娼的时代

凯文杜兰特加油哇
引用 @754RUSSELL 发表的:
总有人为了标新立异而说一些出格言论

其实,不论街上讨论得多么激烈,谴责得多么强烈,依然不会影响他挣钱,对吧

虎扑用户030612
央视都已经为这事发表立场了,可以去看看,还真有脑瘫支持他当网红

污味的小奶喵
引用 @虎扑JR1467812275 发表的:
兄弟你是在这个社会上混得多差呢?会去羡慕一个三进宫 被绝大多人耻笑的人呢? 你是活得多差劲 多可悲呢?真为你感到悲哀

不是4进宫🐴?

虎扑用户940297
引用 @Street_free 发表的:
是的,我酸了,我活那么大遵纪守法知错改错,最穷的时候一天三餐喝白粥+腐乳我都没想着去偷东西。
这人持械伤人,违法犯罪,就因为一个采访拿到流量出狱就能恰烂钱。那么我那么多年坚持做个好人是为什么呢?

那是你坏事没做绝 你要是偷1000辆电瓶车你也会红的

污味的小奶喵
引用 @热心市民波先生 发表的:
我去偷他老婆变成网红,麻烦支持一下

热心市民波先生,我来围观你的直播了,为你点赞!

樽樽
引用 @我就蜜麦子 发表的:
不喜欢可以,不喜欢就要抵制就很奇怪了

抵制不也很正常吗。就像腾讯不接受喊麦主播入驻

S
Street_free
引用 @风声雨落荷花开 发表的:
那是你坏事没做绝 你要是偷1000辆电瓶车你也会红的

对啊,所以说这对老百姓三观会产生冲击,冲击多大就难说了
绿
绿衫军2008
引用 @zhanggba 发表的:
真有人因为想红而犯罪,那窃格瓦拉也只是理由罢了,都知道他红不是因为他犯罪,而是因为他说的话有趣,这个谁都做不来,所以不要想太多,为了红铤而走险的人本身就不是好人,而不是因为领袖

正解

虎扑用户494455
引用 @耶律干羊 发表的:
四进四出他起码没拿这个来宣传,也没让别人学自己,反而自己说后悔。卢本伟是在直播中面对百万观众拉着粉丝挑唆教他辱骂,而且是既定事实,影响哪个恶劣?

犯罪更恶劣

辉哥uh
就是眼红

虎扑用户494455
引用 @辉哥uh 发表的:
就是眼红

....

污味的小奶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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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你要去偷电瓶违法了是吧

大宝212121
引用 @zhanggba 发表的:
假如他真做网红,教人向善,自己也重新做人了,那他还会有人看嘛?

他🔥火是因为口音和说骚话吧

等下劳资一巴掌过去
呵呵呵,酸个鸡毛?网红就是公众人物,有前科有不良案底都能当公众人物的话我卢本伟也可以

雕特大怎么办
不支持扭曲的三观就是酸了?

王道同呀
发这种帖子是不是你贱了?

X
XX刘XX
警官都说了 找个正当工作 结婚生子 陪伴家人 享受人生 宣传正能量

污味的小奶喵
引用 @苦练蔡文姬 发表的:
没有如果周某是抢劫盗窃犯,我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以下是他的判决书自己看是什么样的辣鸡。
周立齐、古仁德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10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2016.09.19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102刑初231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立齐(绰号“阿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仁德(绰号“阿德”),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明锦(绰号“老五”),男,1991年6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以及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立齐与古仁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1209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3、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某3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某3及黄某4、黄江某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黄某1、黄某5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出示或宣读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七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叶某、黄金陵的陈述、证人黄某2、黄某1的证言、电动车发票、销售单、扣押清单、价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立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立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立齐与古仁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1209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另查明,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共参与盗窃二起,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3044元;被告人李明锦参与盗窃一起,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10526元。该案所盗得的六部电动车均已被三被告人销赃,得款后全部用以挥霍,被盗的六部电动自行车至今尚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罗某2、叶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二份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古仁德2015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在南宁市友爱衡阳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明锦于2015年11月4日23时许,在南宁市青秀区凤岭的枫林路与佛子岭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3、二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古仁德、李明锦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4、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叶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3日晚,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放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叶某于2015年9月24日17时许,其停放在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叶某、罗某2、彭某、兰某、罗某1、雷某、提供被盗电动车的相关的发票复印件的事实;6、鉴定意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聘请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涉案电动车进行鉴定,轻雅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890元人民币;明源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525元人民币;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639元人民币;上马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822元人民币;美豹煌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776元人民币;五羊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格为2392元人民币;以及将鉴定结论依法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的6辆电动车中,无法收集到被盗电动车车牌为南宁J×××××的相关材料,故无法对该车进行价格认证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罗某2、雷某的电动车购买发票是当时购买时提供的的事实;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立齐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古仁德、李明锦;被告人古仁德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立齐、李明锦;被告人李明锦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立齐、古仁德的事实;9、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能够指认2015年9月24日至25日作案现场事实;以及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能够指认出2015年8月14日作案现场的事实;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古仁德2012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周立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中秋期间,其与“阿德”、“阿海”到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盗窃一辆白色龟车;以及2015年8月中旬的某天晚上其和“阿德”、“老五”在南宁市三塘镇新市场邕宾公路边的一栋楼房共盗窃了六部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2、被告人古仁德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周立齐(阿三)和一个博白仔“阿海”于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凌晨在南宁市四塘镇新市场旁的一栋楼一楼处盗窃得一辆白色电动车;以及证实其与周立齐、李明锦于2015年8月14日凌晨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1209号,三被告人使用工具盗走他人六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3、被告人李明锦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于2015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凌晨三点多,其与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七分场那里的一栋楼房,一共盗窃六辆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于2016年8月14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一共盗窃6辆电动自行车监控录像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抢劫罪: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金陵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金陵及黄某2、黄某1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及黄某2、黄某1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黄金陵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广西民族医院疾病证明,证实黄金陵被诊断为右胸背刺伤;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售后服务保修卡,证实被盗台铃牌电动车的型号的事实;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黄金陵被抢劫案件中,依法从其同伙唐某和处扣押液压剪一把、二轮摩托车一辆的事实;5、被害人黄金陵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30分,其午睡起来正在看电视,看到电动车钥匙在旁边就按了一下报警器,想看看车子在不在,但没有听见车子响,就下楼去看,到一楼大厅没有看到电动车,其又走出门口,刚到门口就听见其妻子在楼上喊:“有人偷车”。其走出门外,看见在右边几米远的地方的过道,有一个平头男子正在推着他的电动车往外走。在左边几米远的拐角处,还有一个长头发的男子看着他。其追上去抓着平头男子的衣服问:“你为什么偷我的车”并紧紧抓住平头男子的衣服不让他走。这时长头发的男子向其走来,一手拿着前端削尖的圆柱形铁质物体,一手指着其说:“你放不放手!”其意识到两人是同伙,就放开平头男子,回家拿防身工具后,与大哥黄某1追两个贼,在大乌新村后门,其听见其对方一个人说:“怕什么,我们回去和他们打”。然后两个贼就回头向其跑来,其就与两人发生搏斗,并与大哥将长发男子制服,平头男子趁机逃脱。这时旁边的居民说其背后流血,其才意识到自己受伤;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48号二楼的家里,其二哥黄金陵让其开电单车一起出去,其二哥就拿出电动车的防盗警示器按了一下,放在楼下的电动车防盗器没有响,其就与黄金陵下楼去看看,到一楼就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二人就走出门口寻找,就看到一名陌生的平头男子推着二哥黄金陵的电动车正往外面走,其二嫂在楼上看到这一情况就叫:“为什么要偷我们的车”。其二哥黄金陵就冲上去拉该名男子的衣服,这时后面有另一个长头发的男子拿着一根铁质尖物冲了过来,其与二哥就往家里跑,回家拿防身工具,二哥与大哥追了出去,其拿木棍过去到大乌新村后门就看见大哥他们已经抓到那名长头发男子了,抓获那个长发男子后,其看到二哥黄金陵的背后流了很多血的事实经过;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48号三楼的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其弟媳在楼下大喊:“你为什么偷我的电动车。”其立刻跑下一楼,看见其弟弟黄金陵拿着网兜追着偷车的两名男子,其没来得及拿什么工具就跟着跑了出去,追了大概几十米远,在大乌村后门处,其看见一名平头男子拿出一根尖头的铁制管具指着我们,一名长发男子冲过来,其弟黄金陵用网兜打过去,并扑过去抱住他们两个,三个人都倒在地上。我急忙跟上去,与我弟一起按住了那名长发男子,另一名平头男子见状趁机逃跑了。其看见长发男子的腰带上夹着一把黄色的液压剪。当我们起身时,我弟黄金陵就说他被对方刺到了后背,其看见他的后背还在不停的流血。有周围的群众报警了,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那名偷车的长发男子带回派出所。8、证人唐某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中午11时左右,其与朋友周立齐从招待所退房出来,商量出去转转,去“找车”,周立齐骑着摩托车带其在南宁市到处转。到了下午4点,二人来到昆仑大道的大乌村,停车在大乌村后门,周立齐给其一把小钢钎,其把小钢钎插在腰间。进入大乌村后,二人来到一栋楼房的一楼,周立齐用一张薄片打开房门。二人进入房间后发现一部很新的黑色电动车,周立齐偷车后,其在外望风,周立齐推车出来往左边过道走。这时,其听见一个女子大喊:“为什么偷我的车?”其望过去,看见二楼窗口一个女子看下来,二人知道被人发现,就开始往外走。走了一会,其回头看见周立齐的衣服被一个男子抓住,其马上去帮忙,并把小钢钎拿出来指着该男子,那个男子松开手就返回楼房了。其与周立齐马上往外跑,跑到大乌村外面的公路边时,看见有两个男子紧追,周立齐就跟其说:“要打就打哦!”其就与周立齐调头与追来的两名男子发生打斗。后来其与周立齐都被放倒,周立齐爬起来跑了,其被群众抓了。其作案使用的小钢钎在被追赶过程中随手丢弃了,其被抓住后才看到一个男子背后受伤,应该是车主,其并没有伤害那个男子,不清楚他的后背为什么流血,可能是被周立齐用剪刀戳伤的;9、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2014)20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周立齐及被害人黄金陵的事实;10、被害人黄金陵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黄金陵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周立齐即为盗窃其电动车后被其现场抓获的平头男子的事实;11、证人唐某和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被告人周立齐的事实;12、被告人周立齐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唐某和的事实;1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立齐与同伙人唐某和的作案工具小钢钎一把未能找到的事实;14、被告人周立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份中秋节前后一天的中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唐某和开一部红色男装摩托车来找其叫一起去找车(意思是偷电动车)。唐某和带着液压剪和一把小钢钎、剪刀,两人一起来大乌村,发现有一家门口没有锁关好,虚掩着大半个门口,其就率先走进该栋楼的一楼,看见大厅有两部电动车,其就决定偷较新的黑色龟车,其用剪刀剪断电动车的电源,该车没有锁车头锁和大锁,于是就把电动车推到房门外面,刚推到离开大门两三米,就听到楼上有人喊:“你怎么偷我车啊”,见被发现了其就把车停好,然后朝后门小跑,但是马上被三个男子拦了下来,其被其中一人抓住左肩的衣服,就对那人说:“你干嘛”。唐某和见其被抓住后就掏出他放在口袋的小钢钎对着那个人说:“你放不放手”威胁那三个人,那三个人害怕就放开抓住其的衣服,当时他们手上没有拿什么物品,可能害怕唐某和伤到自己。后来其和唐某和跑到差不多到后门的大门口时,发现后面有十几个人拿着铁棍追到我们后面了,唐某和手拿着钢钎,腹部的皮带又插着液压剪跑不快,被后面的人抓住,可是唐某和还是挣扎甩开那那些人与我跑到大门外面时,唐某和被摁倒在地。其当时也摔倒在地,但其马上爬起来朝昆仑大道逃跑,由于当时车很多,那些人就停在马路边没有追来,其就跑到对面菜市那边搭摩的走了。
另有综合证据:1、被告人周立齐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立齐于2015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南宁市万秀村一队的东方药业花药店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2、被告人周立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立齐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立齐2007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周立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成立。在起诉书指控的二起盗窃中,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都积极实施犯罪,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立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古仁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明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赔偿被害人罗俏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9元;赔偿被害人雷淑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元;赔偿被害人兰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90元;赔偿被害人罗国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22元;赔偿被害人彭淑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赔偿被害人叶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瑞东
人民陪审员: 朱卫红
人民陪审员: 黄恒派
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开霖

兄弟,这长的我都懒得细看,建议缩略一下,应该是他4进宫的事吧

愤怒的大脸猫
引用 @虎扑JR1467812275 发表的:
你是去偷了电瓶 进了监狱 向他致敬了?

然后他猛然发现,那里的老哥说话并不好听

c
cdcmoco
罪犯可以有工作但是不能成为公众人物

虎扑用户494455
引用 @虎扑JR1467812275 发表的:
你是去偷了电瓶 进了监狱 向他致敬了?

@树敌三千又如何

文斯卡待
引用 @zhanggba 发表的:
假如他真做网红,教人向善,自己也重新做人了,那他还会有人看嘛?

社会什么沦落到需要一个罪犯来教人向善?
大把的劳模你不知道自己去学,感动中国人物,时代先锋你知道几个???
说白了不就是看个猴把戏么?别给自己脸上贴金了。

就特么我叫夏洛
他一张口就搞笑,一些网剧可以请他当个配角也不错

大洛奇狮
当代"冉阿让"🐶谁写个《欢乐世界》看看

虎扑用户368183
娱乐也需要底线 兄弟萌

风一样的流浪
都是我们捧起来的,人家在监狱做,出来就火了,估计自己也很懵逼

虎扑用户940297
引用 @Street_free 发表的:
对啊,所以说这对老百姓三观会产生冲击,冲击多大就难说了

这和杀一人是罪 杀百万人是天骄一个道理

笑云烟
引用 @P字头 发表的:
这个命题逻辑有问题吧,网红本来就是吃流量饭的,先有人支持,才能成为网红,而不是我先宣布我是网红了,再来争取流量支持,至于说不支持的人是酸还是什么的就更可笑了,不喜欢不行吗?

逻辑问题很严重。
假设了一个周某人从良传播正能量的未来,然后来推断现在阻止其当网红是不合理的,论据明显有问题。
其次,即便未来存在这种可能,但犯罪在先,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影响。如果周某先正常工作或者做公益一段时间后,再来当网红,传递改过自新的正能量,那时候才不会有人再“酸”的。当然,热度过去了,还能不能再当网红,要打个大问号。

银河系舰队
深刻说明一个道理,坏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好人要成佛?先经过九九八十一难吧!

文斯卡待
引用 @婷在雨落星辰 发表的:
是我们知道了,他做网红,百分之一万会火。现在我觉得关注的重点。是他们的运营团队会以一个什么样的人设来让他一直火。抛开污点,他本人一定是个很有趣的人。说实话。他开直播,我还真的有兴趣去看一看。。

就是你们这种是非不分,三观不正,娱乐至死的人,降低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和违法成本。

拒独游侠詹姆斯
引用 @污味的小奶喵 发表的:
明白了,你要去偷电瓶违法了是吧

我的观点一直都是,只要法律允许,周某出狱了做啥都是人家的自由

小松未荷
引用 @虎扑JR1467812275 发表的:
你是去偷了电瓶 进了监狱 向他致敬了?

领袖的气质

8
8.9秒的记忆
引用 @zhanggba 发表的:
假如他真做网红,教人向善,自己也重新做人了,那他还会有人看嘛?

他有这本事早就直播了,就算直播刚开始有热度,后面一凉就废

虎扑用户284473
问题不在于酸不酸,如果他出了狱靠自己本事赚了好多钱那本身没啥可说的。问题在于整个事件的因果论,他赚钱不是因为靠本事或劳动,而是因为偷车入狱时说了几句有悖于现今社会价值观的言论,一个人靠这些赚钱就真的有问题了,网红公司以及每个传播他视频的人都需要问责。

虎扑用户375733
连直播吃屎都有受众群体,多低的下限就都不奇怪了

叶染霜
引用 @拒独游侠詹姆斯 发表的:
你同意与否也无关事情进展,相关部门如果下道声明,对于周某这样有前科的人严格限定,那我会大声叫好,这对于广大遵纪守法的人是最大的支持,如果没有限定从事直播,对此痛恶的人选择不看,不讨论,不用梗就行了

你想的真简单。你以为每一个中国人都是明辨是非的?现在多少未成年人的梦想是当网红当主播?这样的人出名对他们的价值观会形成多大的恶劣影响?合着我偷窃,我抢劫,都无所谓只要能出名我就能挣钱?lbw开挂骂人连刑拘都没有尚且被封杀到现在无法翻身,这货就应该更加彻底被封杀。除非国家不管不顾,那我无话可说。

虎扑用户524885
酸个这样的刚出狱的人? 宁还真是好理解,好见识。

L
Leokkfc
甭管酸不酸,请您看看现在网络红人都是什么样的人?这就是你希望你的孩子以后成为的样子么?真的觉得有必要搞个主播从业资格证之类的东西来限制一下了

S
Street_free
引用 @风声雨落荷花开 发表的:
这和杀一人是罪 杀百万人是天骄一个道理

你这类比问题很大,我建议你再寻思寻思
張世豪
引用 @zhanggba 发表的:
假如他真做网红,教人向善,自己也重新做人了,那他还会有人看嘛?

我比较支持他这么做,浪子回头何尝不具教育意义,对这个事的发展,确实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官方过多行使行政职能过多干预社会导向,长期来看不见得是好事。当然,现在自媒体为了流量,还在宣传周某的过去实属不应该

骑士巨头奥斯曼
引用 @754RUSSELL 发表的:
总有人为了标新立异而说一些出格言论



8
8.9秒的记忆
引用 @婷在雨落星辰 发表的:
是我们知道了,他做网红,百分之一万会火。现在我觉得关注的重点。是他们的运营团队会以一个什么样的人设来让他一直火。抛开污点,他本人一定是个很有趣的人。说实话。他开直播,我还真的有兴趣去看一看。。

这种人不可能让他火起来,他成功了,一堆人会学他,犯事获曝光度当网红,社会不乱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