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apples0577 发表的:是啊,估计她也能同意吧,摆脱了一个累赘,小女娃小小的软软的,那么可爱,亲妈啊,怎么能下得去手呢?
引用 @韦恩意志 发表的:这个地址有问题
引用 @为生民立命 发表的: 燕志云出狱了之后觉得是苏丽害她坐牢的,挖了苏丽的坟撒了她的骨灰还踩了几脚,现在六十多了儿子在银行当保安,和原来的老公离婚了,和一个开麻将馆的老头好上了,日子过的很幸福燕志云住在(青海省)西宁市兴海路兴西居委90号
引用 @库里的球童 发表的:关键这人居然只判了7年
引用 @AO米拉 发表的:楼主,确定不是故事吗?看的我浑身哆嗦又哆嗦!
引用 @为生民立命 发表的: 居委会居然只是说好话,街坊邻居没一个报警劝阻的,这种人怎么国家不能剥夺他抚养权,国家来养,我愿意给这种孩子每月捐款,直到大学毕业
引用 @高某某和王某某 发表的:那时90年代,各方面政策和风俗可能就这样
引用 @timicat 发表的:有孩子的人看不得这个
引用 @继续漫步 发表的:法律在哪?
引用 @为生民立命 发表的: 哎,其实我也没做太多事。穷学生一个,大学三年第一个暑假下乡支教,第二个暑假带农村孩子参观北京,第三个暑假下乡调研医疗卫生。做的不多,我一直看着农村孩子,我心里很痛,年前注册了器官捐献,只希望自己对得起自己的ID,我最喜欢的话
引用 @陆望舒 发表的:实际上不管父母如何虐待子女,子女都必须赡养父母,这是我国法律规定……
引用 @思乡望明月 发表的:这种猪狗不如的东西你真的觉得送个花圈能刺激到它吗?
引用 @暂无资格说无为 发表的: 楼主知道的这么清楚何不如弄死她?
引用 @东亚王宝强 发表的: 因为事实就是我们现在法律在某些方面和印度没什么区别
引用 @请记住李l文亮 发表的: 气愤又无奈,希望天道有常,报应不爽
引用 @宝瓶州落魄山大护法 发表的:既然都承认了,那就没啥说的了,争取早日做个人
引用 @丘吉尔的帽子 发表的: 很多人笑话印度1亿人,不知道中国是2亿还是3亿
引用 @推倒奥尼尔 发表的: 而且虐待罪还是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检方不能直接起诉
引用 @为生民立命 发表的: 接上面
引用 @发呆的猕猴桃 发表的:说真的,看这个觉得血往脑子上冲,但我真的严重怀疑真实性,这个写的太生动了,就像是有一个文采还不错的目击者在边上记录了所有发生的一切。按道理说,如果发生的这些事都是真的,丽丽不可能是叙述者,她妈也不可能这么说,难道她哥哥说出来的?反正不太合理。
引用 @高某某和王某某 发表的:几年前都有类似的事,洛阳一个女的老公在国外打工,女的经常和情夫在一块,而且是在女的家里偷情,有个5岁的小孩,情夫经常打孩子女的也不管,有一次两人在搞孩子哭了,情夫把孩子捆起来打用烟头烫,最后把孩子打死了,当时也在全国很轰动,后续不知道怎么样了
引用 @福贵啊 发表的:哦哦,那是我肤浅了,抱歉
引用 @荔湾区pyx 发表的:印度刚刚一堆人进女子大学强奸,你要这么说那我真的服
引用 @为生民立命 发表的: 因为算是虐待家庭成员,最高七年
引用 @秃马努胖契奇 发表的:肺炎是时候展示它的作用了,这种人才是最该染上肺炎的
引用 @泉州牛肉羹 发表的: 笑出声。一句抱歉肤浅了就完了。真就网上敲键盘太简单呗
引用 @红皮鸭 发表的: 哪一条法律这么规定了?
引用 @PapaEnzo 发表的: 你是真看不见还是领着钱呢?没看见某些方面吗?
引用 @为生民立命 发表的: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个成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引用 @红皮鸭 发表的: ?这里面哪里有说 子女被虐待了还必须要赡养父母的
引用 @为生民立命 发表的: 也没说被虐待了可以不赡养父母,只要没有被领养,没有解除关系,就必须赡养
引用 @我放大看了 发表的: 致死7年?牛批牛批
再不行给点钱也能领走了
我真特么气得睡不着觉,想给丫家都烧了
可悲,可叹,可恨,可恼
我上传到抖音,还热推审核中,会不会被封号呢楼主😰
我上传抖音审核不过😂
真事,只是这个畜生只判了7年
希望她来世能投胎到爱她的家庭,为人父母看不得这类
才发现,丽丽也就比我大一岁,只能说那个年代没有微博
现在也有虐待孩子致死的
同意,女儿6岁,儿子1岁。天天含在嘴里怕化了,每天都要亲两个孩子很多下。
看了这个受不了,又去亲了女儿一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有什么不一样吗?
还是类似机构太少,很多社会责任光靠国家是不行的,还是要鼓励社会组织共同来努力,但是监管又成问题
瑞思拜
以孝治天下么
确实 我看文字就nm痛... 但做违法的事报复 自己也遭罪
截图了,用的上
现在你也知道了,快去吧
看不得之后呢?
印度刚刚一堆人进女子大学强奸,你要这么说那我真的服
奈何这世界总是恶人长命,好人早逝
可这和你回复的是两个人,不是上面那个
那把她送到印度去吧
虐待致人死亡,自诉转公诉
看完心在滴血,睡不着觉啊,艹
这事当时闹的很火的啊,这应该是记者写的,肯定实地调查过街坊邻居和燕家人的
这剧情很像郑伊健 刘青云演的男人本色啊
笑出声。一句抱歉肤浅了就完了。
真就网上敲键盘太简单呗
你是真看不见还是领着钱呢?没看见某些方面吗?
这又是个现成的例子摆在眼前。
牛逼
致死7年?牛批牛批
人人都是凶手
小健志
让它染上,怕不是到处传染别人
你可闭嘴吧,这是二十年前的事了,当时相关法律不完善。现在出这种事肯定会剥夺抚养权的。建议喝一口恒河水醒醒脑。
那不然呢,你说我该怎么办呢
哪一条法律这么规定了?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个成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除非被收养,不然这种关系断不了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父母子女这一类血亲关系,当事人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变动,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子女被合法的由他人收养。
按照《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除此之外,父母子女关系不得因当事人的意愿随意解除,如什么登报脱离关系这一类做法,我国法律不予支持。
这种人就不怕半夜鬼敲门吗?
那你说那些方面,然后再拿印度的过来比较,你是没接受过义务教育吗,你吹啥都可以,你吹印度,真的是脑子有问题。
因为楼主是有理智的人
?这里面哪里有说 子女被虐待了还必须要赡养父母的
也没说被虐待了可以不赡养父母,只要没有被领养,没有解除关系,就必须赡养
法盲
法律就是这样的 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