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中老妇女偶像 发表的: dco也对尿检官授权了,并且注册登记过了。人家尿检官网上还能查到信息,只是缺照片;请问网上能查到你的监考资格信息吗?你挂个胸牌就是有资质,人家尿检官没胸牌就是没资质,是不是?
引用 @芸之凡 发表的:内网全部都是孙杨说XX,看看wada的证词吧
引用 @一只大王 发表的: 我身為一個汽車修理工
引用 @小树丛 发表的:检察官带的那个人是不是杀人犯,对于检察官的行为后果是否有影响不是决定性的。如果你通过委托一个杀人犯(假定你未知他的杀人犯身份)中介买了房,你就可以违约了?
引用 @吃肉的山羊 发表的:这些证词和之前59页的原告证词没什么区别. 兴奋剂检测指导意见不是必须遵守,那么如果是运动员配合检测的指导意见呢? ISTI里面明确的用了两个shall来表达应该如何去出示授权书以及补充文件. 那么按照wada的逻辑,第二个shall 所修饰的补充文件可以不带,那么第一个shall所修饰的同样可以不带了 结论就是 检测官可以不带任何文件对孙杨进行检测
引用 @吃肉的山羊 发表的:你有脑子吗?别人让你去死,你死以后再去上诉?? 再说一遍,如果wada说了算,直接对孙禁赛好了,它有资格吗? 国际泳联认为孙没有违反制度,现在砸了瓶子也没有违反;反倒是检察官违反了制度。所以结果就是在现有制度下执行,在现有制度下孙被释放。
引用 @吃肉的山羊 发表的:程序正义啊 你这是想打西方的脸吗? 杀人犯有可能伤害运动员 如果中介没有资质 我可以不付中介费啊. 房屋买卖是三方协议不是两方 如果对方的房子里横死过人而没告诉我,我可以违约
引用 @小树丛 发表的:伤害产生了吗?换一个角度,法庭上允许提出假设性问题吗?
引用 @吃肉的山羊 发表的:是你一开始在假设的 如果孙杨这次赢了 以后如何如何 只要程序合规 运动员没借口拒检 而这次偏偏不合规
引用 @中老妇女偶像 发表的: 检尿官连尿样都不用碰,怎么调包?他只是个建筑工人,又不是马戏团里的魔术师。
引用 @举笔画明日 发表的: 这名建筑工有没有跟wada签订劳动合同,尿检过程中他意外死了谁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引用 @小树丛 发表的:按照孙杨的做法,以后运动员只要自己凭借自己的判断就可以质疑检验官,就可以中断检验工作,那以后检验官还是不要工作了。
引用 @举笔画明日 发表的: 本来就可以啊,检验又不是强制的,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中断检验,只要你的行为能得到认可,孙杨有国际泳联的支持
引用 @小树丛 发表的:检验不是强制的,孙杨当然可以不参加。但问题在于,孙杨在同意采样后,阻碍后续工作,这里的行为意义是什么?
引用 @举笔画明日 发表的: 行为意义国际泳联已经告诉你了,孙杨做得对
引用 @王十二郎 发表的:所以一个干押运的就少参与这么考验智商话题
引用 @虎扑JR0372293041 发表的: 长点脑子搞清楚,wada才是兴奋剂检察机构,他认为此次飞行药检符合现有制度,而孙杨的行为构成抗检,它要处罚2-8年,现在提交cas仲裁,你的国际泳联跟你孙杨一样,都是被告!别在这混淆是非给路人带节奏了,孙扬买热搜买不停,脑残粉洗白洗不停
引用 @吃肉的山羊 发表的:长点脑子搞清楚 wada说了算还需要上诉吗?直接宣布对孙杨禁赛好了。 正是因为他的决定需要由国际泳联,或者CAS仲裁,才会有听证会。 所以符合不符合之前由国际泳联判断,现在由CAS判断。
引用 @小树丛 发表的:wada的程序是行政人负责解释的,还是被行政人负责解释的?
引用 @小树丛 发表的:同样在CAS这里,FINA的判断同样是被wada argue的。这意味着在关于程序性问题的解释上,FINA并没有决定权,在这次hearing上的角色,同样是被上诉人
引用 @虎扑JR0372293041 发表的: 国际泳联之前可以裁定,但是wada不认可,所以提交cas,这些逻辑关系都没搞清楚就别出来做脑残粉
引用 @吃肉的山羊 发表的:听证会上,主检官说他无权解释。 在事发当时,孙杨方面认为程序不正确,连电话那头的主检官都无法解释程序是否正确。那么拒绝检测就很有理由了。 再说一遍: ISTI里面明确的用了两个shall来表达应该如何去出示授权书以及补充文件. 于是按照wada的逻辑,第二个shall 所修饰的补充文件可以不带,那么第一个shall所修饰的同样可以不带了 结论就是 检测官可以不带任何文件对孙杨进行检测
引用 @吃肉的山羊 发表的:自己立靶子啊 ? wada不认可直接推翻国际泳联的决定 宣布禁赛孙啊 还找CAS干啥? 说白了,这个程序性问题,在国际泳联仲裁,由国际泳联说了算。现在在CAS仲裁,由CAS说了算。以为WADA制定了规程就是WADA说了算真是异想天开! 这些逻辑关系都没搞清楚就别出来黑了行不行啊,笑死了
引用 @夜歸人 发表的:笑死了
引用 @雪夜私奔 发表的:全世界可能只有黑子关心吃没吃药。因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包括国际泳联,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没有任何人指控,哪怕怀疑孙杨吃了药。没有人说过孙杨可能吃药了,没有人。
引用 @中老妇女偶像 发表的: 协助尿检就是在旁边监督运动员撒尿,确保尿样是本人新鲜出炉的,防止调包。你说需要什么门槛?
引用 @小树丛 发表的:wada负责调查起诉,FINA负责宣判执行。难道你认为,起诉了就不用宣判了,宣判了以后不可以抗诉?
引用 @美年达加七喜 发表的:最基本的要求必须是wada或idtm的雇员吧,你去医院做手术来个建筑工人给你安排床位你愿意?
引用 @虎扑JR0372293041 发表的: 你一个程序的被执行者有权判定程序有误?无非是吹毛求疵就为了掩盖自己不可告人的真相罢了。又不是没有因为程序而推翻阳性结果的案子,自己去百度佟文,人家那才是正确的做法,哪有自己践踏规则自行砸瓶的道理?!
引用 @中老妇女偶像 发表的: 那你这个就是属于无证监考咯?这考试没过的考生是不是可以申请重考?如果作弊被抓了是不是可当场撕试卷,并质疑老师的监考资质?监督cetc4都能请临时工,监督撒尿不能请临时工?
引用 @吃肉的山羊 发表的:当然有权了 别说孙的这件事情 就是平头老百姓面对城管拆违 程序不对也可以判定 我自己就曾经因邻居发生类似问题向政府进行过投诉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时向我邻居下发限期改正书到强拆一共只有五天,远远没到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国家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前不得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决定期限到了以后,应该按照三十五至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城管至少违反了五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催告书应当注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城管连催告书也没发,更不用说注明了)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城管连催告书也没发,更不用说听取意见了)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前应该以书面形式发布强制执行决定书。 (城管又忘记了?)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没有发又怎么能送达呢?)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复议法》规定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法》规定期限是3个月或6个月,城管只给了5天) 被执行者完全有权判断程序是否错误,完全有权拒绝不正当的程序。 我的邻居被强拆了 我们小区的一起投诉 结果城管专门给我打电话 承认程序不对 而且最后还被发现 那个物品其实不算违建 于是大家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如果换成你 乖乖地让人家拆了 等别人帮你争取了再装回来或者当缩头乌龟了?
引用 @多西环素 发表的:但是要监考的话必须培训,我们这还要答题通过才准许监考
引用 @中老妇女偶像 发表的: 人家没要求是正式雇员,只要求是获得dco授权和机构认证即可。
引用 @covet 发表的:这个人的职能就是看着孙杨把尿尿进取样瓶里,他不负责检测,说不了只要不是傻子或者利益相关者,这个活谁都能干
引用 @雨夜不卓 发表的: 没用,黑子说看人尿尿不需要懂,随便找个人也可以的。@NotForDay
引用 @吃肉的山羊 发表的:当然可以啊 打个比方就是wada是城管 FINA是初院 孙杨涉嫌违建 但是来拆涉嫌违建的设施的时候 城管没有走正当程序 东西没拆成还被孙杨打坏一个榔头 于是城管向初院提起诉讼 结果初院判孙杨胜诉 城管再向中院提 顺便把初院一起告了
引用 @美年达加七喜 发表的:建筑工人证词里说的清清楚楚,只是尿检员的同学临时被叫过来帮忙,事后授权认证也可以?
引用 @中老妇女偶像 发表的: “证词”?这是上庭说的话吗?我怎么没看到庭审记录里有这句话,你帮我翻出来好不好?
引用 @中老妇女偶像 发表的: 首先,你这个培训时长多少?是不是就是一二十分钟交代一下?其次,你怎么确定这个建筑工接尿官没有接受培训?一年前的新闻,建筑工身份却能捂到今天突然爆出来刷屏,那么这些所谓的他的陈述有几分可信度,甚至是不是他说的都值得怀疑。
引用 @多西环素 发表的:看有没有授权文件或证明资质的文件喽,拿不出来怎么证明受过培训?
引用 @caixiaoshan 发表的:我在网易看到这个新闻 很奇怪,网易的评论对孙杨真的太不友好了,点赞的都是“药杨”,不知道为什么对孙杨那么的恶
你不能站在WADA自己的说辞上解读这件事 因为WADA的制度本身就有问题
国际泳联认为从规则的字面理解,尿检/血检官员同样需要由机构授权(而不是DCO授权)
我有监考通知单,学校对我授权的.
这些证词和之前59页的原告证词没什么区别.
兴奋剂检测指导意见不是必须遵守,那么如果是运动员配合检测的指导意见呢?
ISTI里面明确的用了两个shall来表达应该如何去出示授权书以及补充文件. 那么按照wada的逻辑,第二个shall 所修饰的补充文件可以不带,那么第一个shall所修饰的同样可以不带了
结论就是 检测官可以不带任何文件对孙杨进行检测
打球嘛,带个扳手很正常
程序正义啊 你这是想打西方的脸吗?
杀人犯有可能伤害运动员
如果中介没有资质 我可以不付中介费啊. 房屋买卖是三方协议不是两方
如果对方的房子里横死过人而没告诉我,我可以违约
wada的程序是行政人负责解释的,还是被行政人负责解释的?
长点脑子搞清楚,wada才是兴奋剂检察机构,他认为此次飞行药检符合现有制度,而孙杨的行为构成抗检,它要处罚2-8年,现在提交cas仲裁,你的国际泳联跟你孙杨一样,都是被告!别在这混淆是非给路人带节奏了,孙扬买热搜买不停,脑残粉洗白洗不停
伤害产生了吗?换一个角度,法庭上允许提出假设性问题吗?
是你一开始在假设的 如果孙杨这次赢了 以后如何如何
只要程序合规 运动员没借口拒检 而这次偏偏不合规
我么有在法庭上假设这个问题
现在假定我是在非法庭环境下接受这个假设,回答大约是这样的,因为从这样的行政思维下判断,被行政人显然是被赋予相对于行政人畸高的权利,那行政系统已经么有必要存在了
哦,那这个人会不会偷拍偶像呢,毕竟作为一名建筑工人身上带个摄像头是合情合理的
这名建筑工有没有跟wada签订劳动合同,尿检过程中他意外死了谁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合规的人就不会违规操作了?即使违规操作了,么有法律救济手段吗?
本来就可以啊,检验又不是强制的,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中断检验,只要你的行为能得到认可,孙杨有国际泳联的支持
检验不是强制的,孙杨当然可以不参加。但问题在于,孙杨在同意采样后,阻碍后续工作,这里的行为意义是什么?
行为意义国际泳联已经告诉你了,孙杨做得对
行为是做得对吗?FINA对于孙的行为评价是极度愚蠢和危险的
你是干啥的?这么有优越感?
这跟运动员有啥关系?这是抗检的理由?
长点脑子搞清楚 wada说了算还需要上诉吗?直接宣布对孙杨禁赛好了。
正是因为他的决定需要由国际泳联,或者CAS仲裁,才会有听证会。
所以符合不符合之前由国际泳联判断,现在由CAS判断。
哈哈哈哈哈哈哈wada需要由国际泳联裁决?天大的笑话,你的国际泳联在听证会上是被告!被告懂不懂?就是跟孙杨一样的被告!
国际泳联之前可以裁定,但是wada不认可,所以提交cas,这些逻辑关系都没搞清楚就别出来做脑残粉
听证会上,主检官说他无权解释。
在事发当时,孙杨方面认为程序不正确,连电话那头的主检官都无法解释程序是否正确。那么拒绝检测就很有理由了。
再说一遍:
ISTI里面明确的用了两个shall来表达应该如何去出示授权书以及补充文件. 于是按照wada的逻辑,第二个shall 所修饰的补充文件可以不带,那么第一个shall所修饰的同样可以不带了
结论就是 检测官可以不带任何文件对孙杨进行检测
那不是废话嘛 在泳联那边仲裁 程序性问题泳联说了算 闹到CAS那边 CAS说了算
自己立靶子啊 ?
wada不认可直接推翻国际泳联的决定 宣布禁赛孙啊 还找CAS干啥?
说白了,这个程序性问题,在国际泳联仲裁,由国际泳联说了算。现在在CAS仲裁,由CAS说了算。以为WADA制定了规程就是WADA说了算真是异想天开!
这些逻辑关系都没搞清楚就别出来黑了行不行啊,笑死了
检察官么有做出对于资质问题的解释,不代表她的行为么有意义。在这里,检察官代表授权方的意义在于,她的行为由wada负责解释。Ps,wada作为授权方,最终也确认被授权的主体是符合程序性要求的,这就确认了主检察官行为的合规
你一个程序的被执行者有权判定程序有误?无非是吹毛求疵就为了掩盖自己不可告人的真相罢了。又不是没有因为程序而推翻阳性结果的案子,自己去百度佟文,人家那才是正确的做法,哪有自己践踏规则自行砸瓶的道理?!
wada负责调查起诉,FINA负责宣判执行。难道你认为,起诉了就不用宣判了,宣判了以后不可以抗诉?
这俩人,要是把孙杨搞掉了,还能不能当中国人
说的太对了,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提出禁赛理由也是暴力抗检,哪一方都没提出吃药或没吃药的问题,但总有些****觉得自己在替天行道。
最基本的要求必须是wada或idtm的雇员吧,你去医院做手术来个建筑工人给你安排床位你愿意?
当然可以啊
打个比方就是wada是城管 FINA是初院 孙杨涉嫌违建 但是来拆涉嫌违建的设施的时候 城管没有走正当程序 东西没拆成还被孙杨打坏一个榔头
于是城管向初院提起诉讼 结果初院判孙杨胜诉 城管再向中院提 顺便把初院一起告了
人家没准还愿意主刀大夫的两个助手都是临时工呢
当然有权了 别说孙的这件事情 就是平头老百姓面对城管拆违 程序不对也可以判定
我自己就曾经因邻居发生类似问题向政府进行过投诉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时向我邻居下发限期改正书到强拆一共只有五天,远远没到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国家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前不得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决定期限到了以后,应该按照三十五至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城管至少违反了五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催告书应当注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城管连催告书也没发,更不用说注明了)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城管连催告书也没发,更不用说听取意见了)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前应该以书面形式发布强制执行决定书。 (城管又忘记了?)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没有发又怎么能送达呢?)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复议法》规定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法》规定期限是3个月或6个月,城管只给了5天)
被执行者完全有权判断程序是否错误,完全有权拒绝不正当的程序。
我的邻居被强拆了 我们小区的一起投诉 结果城管专门给我打电话 承认程序不对 而且最后还被发现 那个物品其实不算违建 于是大家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如果换成你 乖乖地让人家拆了 等别人帮你争取了再装回来或者当缩头乌龟了?
人家没要求是正式雇员,只要求是获得dco授权和机构认证即可。
但是要监考的话必须培训,我们这还要答题通过才准许监考
强拆是结果,不是过程。孙杨的例子只是检测取证过程,不是检测结果。几个检测官相当于上门给违章建筑拍照丈量的人,带头拍照的人是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他请来爬上爬下帮忙丈量的助手可能就是几个民工或临时工,有问题吗?是不是攀高丈量的也必须是公务员,还得是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的?
首先,你这个培训时长多少?是不是就是一二十分钟交代一下?
其次,你怎么确定这个建筑工接尿官没有接受培训?一年前的新闻,建筑工身份却能捂到今天突然爆出来刷屏,那么这些所谓的他的陈述有几分可信度,甚至是不是他说的都值得怀疑。
建筑工人证词里说的清清楚楚,只是尿检员的同学临时被叫过来帮忙,事后授权认证也可以?
自己没脑子还怪别人灭你。运动员尿检时只有尿检官和运动员两个人,不明来路没有资质的尿检官在孙杨尿尿时给试管里加料后再封存,到时孙杨叫喊也没用啊,没视频,就他们两个人,怎么说得清?
他用嘴验
你所谓城管的程序不正当指什么?是拆迁工人没有人手一张城管总局授予颁发的强拆****?或城管局官网上没有相关工人的照片?还是推土机司机的驾照是上海发的,不能在宁波开推土机?
“证词”?这是上庭说的话吗?我怎么没看到庭审记录里有这句话,你帮我翻出来好不好?
按你的逻辑,尿检助理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拒绝让他出庭,是不是应该说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心虚了?做人不能太双标!
看有没有授权文件或证明资质的文件喽,拿不出来怎么证明受过培训?
你的前半句和后半句有联系吗?因为1+1等于2所以太阳从东边升起来?
请问有没有授权文件跟是否受过培训有什么关系?孙杨无照驾驶就证明他从没学过开车?王治郅有中校军衔能证明他接受过战斗训练?
网易人称养猪场,特点是“缝中必反”
像斗跨,先斗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