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皇军让我给您带个话儿 发表的:你以为她跑的掉啊,1999还可能,现在都什么社会了,想抓一个人还不简单
引用 @老子帅不 发表的:不是不道德了 要坐牢的
引用 @Burymine 发表的: 你是说你猜她是干拉皮条的,自己举报自己和公司吗?那就是另案了,不会给她卷钱跑路这事减刑的。自己还罪加一等。。
引用 @啾啾啾哞哞哞 发表的:这是一道经典的刑法题。请问,该ktv小妹成立什么罪,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引用 @把玩你的奶 发表的: 你说的那个客户是不是就是你自己🐶
引用 @世代的你 发表的: 拿别人的钱你说她人品好?闹呢
引用 @多皮特 发表的: 你不觉得你思维逻辑有问题么。。。我懵了
引用 @毕竟to样 发表的:安了,肯定是女的赚的钱,不好说明来路。。。就说是这样骗来的。
引用 @田径之神 发表的:不是,他自己都说了,是搞出来的公司的钱,说本来公司很看好她,她还做出来了这种事情,都挺不好意思的,我觉得她人品还好吧,还是有良知的,知道自己的做法是不对的
引用 @yi21(三代目) 发表的:这是诈骗,不是盗窃。钱没有转移给ktv,ktv自始至终没有占有该笔钱,不构成盗窃。这是典型诈骗。获得财物目的,使充钱客户陷入错误认识(以为充钱给ktv),处分财物(充钱给这个小姐)。
引用 @今晚打哥斯拉 发表的: 为什么是1999
引用 @是多多啊 发表的:这货主体不适格,可以起诉挪用资金罪
引用 @兽兽长沙数码工作室 发表的:我觉得1958还有可能跑的掉
引用 @yi21(三代目) 发表的:不是职务侵占,小姐这个职务对公司财物不能形成合法占有阶段,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成立职务侵占。要是经理,财务人员构成的的罪
引用 @科技城饶舌村夫 发表的: 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小妹利用他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以为自己处分的财物是交于KTV充值,实际是进入了小妹的腰包。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主动处分财物,遭受了损失。行为人小妹成立《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根据高院《诈骗类犯罪处理意见》,本案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KTV事先授权小妹可以代收充值款,那么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不再讨论。
引用 @田径之神 发表的:现在没跑,跟我一起做汗蒸呢
引用 @我是最不厉害的 发表的: 我觉得按照现在KTV经营的模式来看,不排除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的可能。目前大部分有陪侍的KTV重要的客户来源就是利用陪侍人员的表现获得客户的消费,而消费之一就是代收客户充值的费用并转交给KTV,如果符合这样的条件是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当然,按照你给出的观点构成盗窃也是合理的解释,也是按照传统经营模式确实比较倾向于盗窃。目前,楼主给出的案情信息不明,而我回答的又是一道选择题的一个选项,这也未尝不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经营模式的不断演变,法律思维的方式也应当与时俱进,就像近年来公开的盗窃等前沿观点也成为讨论的焦点一样。
引用 @爱上安佳丽 发表的:这个狗头怎么打出来的
引用 @junj1212 发表的:算了吧,1999忘了天长地久。
引用 @桭上之阳 发表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必须是秘密窃取,小妹的行为不符合传统观点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另外,小妹的行为属于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认为会帮客户充卡)进而处分了客户自己的财产,因此构成诈骗罪
引用 @休斯敦克里斯保罗 发表的:仅仅不道德吗?这是犯罪,好吧
引用 @爱音乐的人 发表的:十万能判几年?
引用 @什么时候安灯泡 发表的:如果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点,抓一个人还是有点难度的
引用 @lucyever 发表的: 这怎么可能是对的,还有这么多人点赞,盗窃罪早就不要求秘密窃取了,你学的哪年的刑法?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的行为就是盗窃罪。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客户因为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客户充钱到自己卡里并没有任何错误认识,也没有因为行为人某些说法主动提出给充钱,说白了就是客户冲到自己账户的钱被盗取了,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收钱是职务行为,客户的钱归公司所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产,符合职务侵占的情节,按职务侵占处理。
引用 @k科比b81分 发表的:因为这个钱并没有对企业造成实质伤害、客户给她而不是直接交给KTV、这个钱并没有算是KTV所有也不算是KTV的财产、她是给客户充值了一部分、其他的据为己有、而不是把钱据为己有后又给客户充值相应的钱(比如客户让她充值10万,她充值了1万,其他9万据为己有,但是客户去消费的时候卡里只有充值的这1万块钱可以消费。而不是她把这个钱自己占有了后依然给客户充10万让客户在KTV里可以消费10万)
引用 @用户1475188602 发表的: 这个妹妹,为什么要把这么私密的事情跟楼主说?又是一个水贴
引用 @心若719 发表的: 楼主有可能是卷款的小妹
引用 @树挪不了 发表的:这是犯法,什么道德不道德。
引用 @鸡腿套餐 发表的:谁能想到上这破街居然还能学法律知识呢
引用 @宇文玥 发表的:虎扑新金句:卷款跑路有良知.....
如果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点,抓一个人还是有点难度的
我倒想问楼主嘴里说的妹妹是怎么认识的妹妹
对 还有从其他方面来说,能开这种KTV的当地关系不差的
看着这几个字,我不禁想在前面加上张三
她是那个妹妹
诈骗8⃣️,我记得盗窃和诈骗的区别是是否秘密取得
大概还怀念着和这妹子那啥的感觉吧,不然我实在想不到会有人的言论能歪成这样
你现在知道那女的骗的谁的钱了没?
这个思路不错
姑娘长得挺好看吧?做了这种事,你知道了不离她远点,还觉得她有良知?
我觉得是盗窃罪。
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小妹利用他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以为自己处分的财物是交于KTV充值,实际是进入了小妹的腰包。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主动处分财物,遭受了损失。行为人小妹成立《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根据高院《诈骗类犯罪处理意见》,本案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KTV事先授权小妹可以代收充值款,那么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不再讨论。
我想问你是她的舔狗吗?这种颠倒黑白的话也说的出口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要有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这里的处分意识是要给ktv充钱的,不是给小妹,是错误的处分意识,所以这里不是诈骗罪的处分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吧。
侵占。
知道不对偷十万,长得好看人品好
在往回倒10年就跑不掉了🐶
话说这种KTV肯定很多业务的,会做的月入十几都可以
????你这价值观我也是服了
2、关纹身什么事
涉黄!
对,就是他,哈哈
楼主我支持你,这么好的女生一定不要放过她,快娶了她8~
诈骗可以吗
带着4000块跑吗
我觉得按照现在KTV经营的模式来看,不排除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的可能。目前大部分有陪侍的KTV重要的客户来源就是利用陪侍人员的表现获得客户的消费,而消费之一就是代收客户充值的费用并转交给KTV,如果符合这样的条件是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当然,按照你给出的观点构成盗窃也是合理的解释,也是按照传统经营模式确实比较倾向于盗窃。目前,楼主给出的案情信息不明,而我回答的又是一道选择题的一个选项,这也未尝不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经营模式的不断演变,法律思维的方式也应当与时俱进,就像近年来公开的盗窃等前沿观点也成为讨论的焦点一样。
赞成!
我以前看莫言的小说,哼,知道你这种叙事手法,就你一个人在那里汗蒸呢吧?这个人就是你。🐶
说错了,传统的是诈骗
🐶 🐶 🐶 🐶 🐶
这条我必须点亮一下,害怕一会儿被灭掉的大家看不到这么精彩的评论。
你怎么还唱起来了
朋友自行改成客户
你就是罗老师?
这怎么可能是对的,还有这么多人点赞,盗窃罪早就不要求秘密窃取了,你学的哪年的刑法?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的行为就是盗窃罪。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客户因为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客户充钱到自己卡里并没有任何错误认识,也没有因为行为人某些说法主动提出给充钱,说白了就是客户冲到自己账户的钱被盗取了,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收钱是职务行为,客户的钱归公司所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产,符合职务侵占的情节,按职务侵占处理。
可能上过不少次,不好抓太紧
还不道德呢?牢饭吃起
我只关注十万是她半年收入,意思KTV小妹妹年薪20w?
应该定侵占罪,在客户给钱时候,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该定诈骗,盗窃也不成立,因为此时该款属于该女子占有,客户所有,定侵占罪
怎么说呢,如果是正常的夜总会确实能抓到,如果这些人冲的钱是玩某些大尺度游戏的,那这家夜总会跟客人不会选择报警,大概率夜总会陪钱(客人有势力的情况下),客人跟夜总会自己能不能动用势力找到这人就不好说了。
人品还好有良知,是的,她只做违法的事情,楼主你分不清不道德和违法吗?
那要看你犯什么事了
没看见人家说的 传统观点吗 如果不在主观上限定秘密窃取 盗窃与抢夺建议你区分一下 去看看最高院的刑事审判参考 脱离了司法解释最高院的参考 学理上给行为定性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
这就叫专业.JPG
谁能想到上这破街居然还能学法律知识呢
因为楼主就是那个妹妹
为什么不是1957或者1959偏偏是1958
卷款潜逃有良知(。
真的绝逼是
准确是犯罪
我都傻了
盗人十万人品好,卷款跑路有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