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快艇不能输 发表的:想知道谁哭了?
引用 @利物浦门柱 发表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不会要求补税的。
引用 @凯尔特人的精神 发表的: 娱乐圈这帮人收入都那么高了还总想着偷税漏税,唉!那么多人都挤破头进圈,是因为赚的是真的多钱太好赚了啊
引用 @无双一击 发表的: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没说允许那部分人永远富起来
引用 @Raymondxiu 发表的: 战...战狼你浓眉大眼的怎么也背叛了革命??
引用 @MapleJo 发表的:这是税务优惠的问题么?我求求你去查查怎么回事再喷行么? 税务优惠针对的是企业,企业,企业。不是个人,个人,个人。 现在的问题是明星注册一个企业,然后把他个人的劳务收入当成是企业收入来入账,典型的空壳公司知道么?然后国家发现了这个问题,要求明星按劳务收入来入账缴税,请问有什么问题么?这特么是标准的偷税漏税问题好么。
引用 @怒吼的德鲁伊 发表的:如果地方是有法可依给的政策的话,中样也是够无耻的
引用 @佛多曼波萨 发表的: 其实这事怎么说呢,硬说偷税也可以,因为当初给霍尔果斯政策,主要是促进当地实体经济发展和中哈边贸,结果都是只注册个空壳公司赚政策红利的。
引用 @厦大第一青铜 发表的: 地方给了优惠,中央不认。
引用 @隔壁王肥宅 发表的:是政策变了吗,这个不是合理避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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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wuwuwuiiw 发表的:虽然明星补税喜闻乐见,但是感觉不合适。 注册在霍尔果斯不算偷税漏税吧,按你定的规则玩,你看我赚的多,你说之前的规则不算? 自贸区也有大量的企业靠自贸区的税务优惠,过两年是不是也要补税。
引用 @取个破名真的烦 发表的:兄弟不是偷税是补税啊,是原先的优惠政策取消了,把之前的免除的税补上啊,看清楚再喷行不?
引用 @优雅的猫0 发表的: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这是范的,除了特意讲明白的的《大轰炸》拆分合同少交的几百万,其他的几亿都是她的公司的少缴税款。 范在霍尔果斯和无锡(影视公司有很大的减免税额)都有工作室,所以严格说和上面罗列的明星偷漏税方式没太大差别。 我不是说她没有罪,而是说别因为她是范冰冰说以差别看待。
引用 @贾乱武 发表的:这其实就是“合法”避税吧,道理上是个人假冒企业,实际上人家是合理注册企业并挂靠,以企业的名义行事吧。。。现实中此类“合法”避税手段每个企业都不少吧
引用 @npl1984 发表的:对,问题就在于契约精神的缺失以及法律的不完善
引用 @JustJason007 发表的:我看很多明星都是成立工作室的,比如像李娜,詹姆斯这种球员,又比如范冰冰这些大牌的明星,他自己并不代表自己,而是代表一个团队。所以他是属于个人还是公司?再说得大点,某些高官也并不是代表自己,算了不说了,再说我号要没了。
引用 @maihm3 发表的:这不符合税务机关的意愿,但不违法
引用 @最恨伪球迷 发表的: 企业注册肯定是合规的,以公司和工作室名义参与电影投资,怎么就不是合理避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吗?那么多明星扎堆在霍尔果斯注册,肯定咨询过税务专家的。
引用 @myniceboat 发表的:估计哭的不是吴,但补的最多的是吴,战狼2他那份到手13亿,霍尔果斯旧优惠条件下,税只用交5200万,而取消优惠条件的现在,税要交5.46亿...
引用 @zgctwy 发表的:我觉得你对空壳公司的定义有所误解,这里是wiki里面的解释: ”空殼公司(shell corporation[1][2],Shell Corporation),又名空頭公司或紙上公司,在日本稱為幽靈會社因而衍伸出幽靈公司的用法。與一種出現在離岸金融中心已經開設的公司法人,有公司名字,但是還未有經營業務的現成公司(readymade company 或稱為shelf company擱置公司或aged corporation)是不同的。在用途與目的上又與虛設(行號)公司(dummy corporation ,dummy company)不同。 空殼公司(shelf company)的例子: 市面上,一些公司秘書、商業服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預先成立很多名字受歡迎的空殼公司,販賣給未來的客人。例如一些外地商人來本地經商,需要成立本地公司,但是又不知如何辦手續申請,即時的方法是買一間空殼公司,再投入業務便可。 物業投資者為稅務計劃,以空殼公司名義持有個別投資物業,達至減少印花稅額,及享受更多扣稅額的目的。 空殼公司是一個中性的名字,這視乎持有人的用心,例如用以騙人入股,說有大生意,結果是「零」。或開設空殼公司招聘,向求職者收取費用後結業以騙財。如此「空殼」,非公司之罪。 “
引用 @阿赖耶识1 发表的:我猜是战狼
引用 @MapleJo 发表的:服了。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但是签的是商业合同。不是劳务合同。要是按你说的,只是参与电影投资,那是商业合同,那没问题。如果是明星参演,那就是劳务合同,那就不行,真的那么难理解么?
引用 @基里连科的AK47 发表的: 以前叫合理避税,
引用 @天天走路打瞌睡 发表的:之前规定全部作废,到底是吴京不守法还是国家在乱来? 政府之前定的政策白纸黑字写的,官字两张嘴说不算就不算,这是坑爹好吗
引用 @MapleJo 发表的:我真服了。法盲么?劳务收入按公司来签合同是违法的好么?你a公司可以和明星开的公司签合同,这没问题。但是明星开的公司还得和明星本人签合同好么,不然明星的劳务怎么算?
引用 @hlxiaolinxu 发表的:优惠政策针对的是企业,这些明星注册企业用于个人业务,虽然有偷税的事实,但也是利用规则…算bug吧,现在修复bug回档重来。
引用 @墨思聪正契弟 发表的:肯定是吴京不守法,真有理的话干嘛不去打官司。
引用 @kdkzzz 发表的:针对这些富人,外国税更重。你看看nba球星要交多少税,更别提瑞士等高福利国家了。
引用 @MapleJo 发表的:全世界明星利用公司来逃税的海了去了。本来就是因为有灰色地带,明星才会利用公司的。c罗一群税务专家也不影响政府判他偷漏税。把这件事和什么哪天轮到我们啊之类的放一起,不是蠢就是坏。
引用 @广州渣渣辉 发表的:钱又不是明星一个人全拿的,工作室各种宣传+人员的钱不算钱?不能简单的看成是明星一个人的劳务收入。况且回溯三年来追收是怎样得出来的时间?*河蟹*嘴巴说了算? 地方税务说给优惠,国税总局一句话就不算,那前三年地方收钱的时候国税在哪里?
引用 @kdkzzz 发表的:根本就是违法好不好。
引用 @小二emmmmmm 发表的:企业和非法避税是两个概念,霍尔果斯目的是为了吸引投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而不是让这些明星企业冠冕堂皇的去避税。说的不好听就是投机取巧。这种事很可能是老大知道了不乐意了。本来你们挣得就不少还想投机取巧。给你一刀张长记性。包括企业可能也会动刀。
引用 @bigpenis 发表的:这个应该不是故意漏税,就是避税不合理需要补缴吧,霍尔果斯的问题。上面这些艺人都是利用霍尔果斯的bug去避税,也都是人之常情,谁不愿意多挣点。但是地方为了快速引资,可能有些说法和国家矛盾,最终国家明确一下,之前的避税行为是不合理的违法行为吧,所以都需要抓紧补。
引用 @MapleJo 发表的:你是真的搞不清楚还是故意装不懂。 本来就是明星缴税的问题,和工作室有什么关系?工作室是明星出资成立的,但是明星个人是个人,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你不能当成一个。 工作室有有各种宣传+人员是对的,所以工作室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是没问题的。但是,但但是,明星个人是不能的。就好像你公司缴税的额度和你自己缴税的额度是不一样的,这真的这么难理解么?
引用 @一夜成不了名 发表的:爱国是国人应有素质,被他拿去宣传,那么多票房还偷税,这爱什么国?
引用 @托福116 发表的: 法不溯及既往
引用 @广州渣渣辉 发表的:签合同的是工作室,现在是把工作室收入强行当成明星个人收入。
引用 @MapleJo 发表的:1,现在是自查阶段,是明星自己虚,不是政府说要把工作室收入当成明星个人收入。 2,不是签的主体是工作室,那就是商业合同了。合同类型并不能是单纯由合同的主体决定的。明星要是觉得自己签的全是合法的商业合同,根本不用虚。
电鳗?
那你说这帮艺人补的什么税?
不是我跟你吹 你个平头百姓国家抓你偷税漏税也一抓一准 能罚到你倾家荡产信不信
当然还是富,不过应该是大家一块富。
正确的说法是: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并没有要不让别人永远富起来。
“我……我……我爱国无罪!”吴京吞了口口水,颤抖的说。
翻这么久终于见到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了,给你点赞,
地方法对于中央法是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时,服从上位法。
要这么说的话,这个税补的不冤枉。
肯定不认啊,个人所得税全国都一样,这个收入是要按个人所得税收的,这帮子明星却都把搞成工作室收入了。
不合理,这部分应该按个人所得税缴纳,
拿呗,不还得在中国赚钱,一样得交税。
羊就得养肥了再宰啊
注册在霍尔果斯就是纯粹的注册公司行为。注册了以后偷税漏税,那就活该挨罚。也有公司注册在霍尔果斯后履行了纳税义务,这些公司就可以正常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啊。所以重点是是否偷税漏税。对于这些纳税没问题的公司,朝令夕改不存在的。
所以有钱的想移民啊
优惠政策针对的是企业,这些明星注册企业用于个人业务,虽然有偷税的事实,但也是利用规则…算bug吧,现在修复bug回档重来。
因为偷税,所以需要补税,多退少补的意思。这些人在霍尔果斯开空壳公司走账,还有阴阳合同,偷税了所以需要补。补税建立在有偷漏税的事实之上。补税是“给你一个机会,我先不动手,你把欠的补上”的意思,不是看着羊肥了想杀的意思。难道说“凭本事偷税漏税,法律管不着”?卸磨杀驴不存在的,这些被罚的一开始就奔着违法去的,以为自己不会被查到。难道说这些投机分子是拉动地方经济的驴?
宰🐑可以,杀🐷不行。
这其实就是“合法”避税吧,道理上是个人假冒企业,实际上人家是合理注册企业并挂靠,以企业的名义行事吧。。。现实中此类“合法”避税手段每个企业都不少吧
屁股歪呗,自己喜欢的明星偷税了想尽办法的洗地。
现在是自查阶段,你要是觉得合法你就别去补交,等着政府查就行了。无非就是自己虚,才去补交的。
其实这个就和c罗梅西偷税漏税是一个道理,利用空壳公司。
当然是偷税漏税,不判刑已经很好了,这些戏子真把自己当皇帝了
是以前法律的威严太差导致大伙法律意识太差加上我国国民法治观念薄弱。人口那么多要加强后者并不容易,所以只能首先加强前者,但某些人自己的行为都不能让人信服
且不说外国人在中国也要缴税,梅西c罗了解下。
这不符合税务机关的意愿,但不违法
这要看合同啊。
如果签的都是商业合同,那明星怕什么?让政府查呗,
如果签的是劳务合同,那你通过企业入账就是不行,
或者说,明明是劳务,你签商业合同,那也肯定不行。
不违法?
靠,劳务收入按企业收入入账,不违法。你学的哪本税法?
只同意这个,本来就是偷税漏税问题,根本不是税务优惠问题
我觉得你对空壳公司的定义有所误解,这里是wiki里面的解释:
”空殼公司(shell corporation[1][2],Shell Corporation),又名空頭公司或紙上公司,在日本稱為幽靈會社因而衍伸出幽靈公司的用法。與一種出現在離岸金融中心已經開設的公司法人,有公司名字,但是還未有經營業務的現成公司(readymade company 或稱為shelf company擱置公司或aged corporation)是不同的。在用途與目的上又與虛設(行號)公司(dummy corporation ,dummy company)不同。
空殼公司(shelf company)的例子:
市面上,一些公司秘書、商業服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預先成立很多名字受歡迎的空殼公司,販賣給未來的客人。例如一些外地商人來本地經商,需要成立本地公司,但是又不知如何辦手續申請,即時的方法是買一間空殼公司,再投入業務便可。
物業投資者為稅務計劃,以空殼公司名義持有個別投資物業,達至減少印花稅額,及享受更多扣稅額的目的。
空殼公司是一個中性的名字,這視乎持有人的用心,例如用以騙人入股,說有大生意,結果是「零」。或開設空殼公司招聘,向求職者收取費用後結業以騙財。如此「空殼」,非公司之罪。 “
说实话,以前就是擦边球灰色地带,当地税务部门的心知肚明,没人查你好我好大家好,国家查了,就肯定要补了。很多法律操作执行有模棱两可,还有些是干脆被一些地方,严格立法,宽松执法,选择性收紧。法制建设任重道远,贯彻落实形势严峻。
企业注册肯定是合规的,以公司和工作室名义参与电影投资,怎么就不是合理避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吗?那么多明星扎堆在霍尔果斯注册,肯定咨询过税务专家的。
也没什么无耻的。霍尔果斯的政策是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不是让成立个空壳公司找政策漏洞避税的。这种行为和去避税天堂注册公司差不多。也是逃税行为。梅罗不就是因为这样被查偷逃税的么。
税务专家没想到光棍斗不过势力
注册的是公司,签合同的是公司,现在是强行把工作室收入按照个人收入来算。
这种事就不要给ZF说什么了,今天能割明星,明天就能割我们。
偷税漏税是无限期追溯的,为什么国税定下的只有三年不是五年十年?一个人就过亿已经算是特别重大的偷税案件了。 这么多年地方政府光明正大给的招商引资计划,国税一句话就不认,前面这么多年干嘛去了? 国税该查的是工作室公账转给明星个人账户的那部分有没有交税,把整个工作室的收入当个人收入来征税那不就是扯淡么。
[ 此帖被广州渣渣辉在2018-12-07 08:41修改 ]
解释权不是我们的,一切以税务部门解释为准,如果当地税务部门解释的不符合需求,就以上级解释为准
服了。
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但是签的是商业合同。不是劳务合同。要是按你说的,只是参与电影投资,那是商业合同,那没问题。如果是明星参演,那就是劳务合同,那就不行,真的那么难理解么?
哭的是吴,kris吴🙃
没用的,外国人在哪个国家挣钱都要给当地交税,也一样啊……看看梅西C罗的税案……
你这个解释没问题,但是片面。建议你多查查资料。可以搜索 空壳公司避税,会有收获的。
毛球,那边优惠只是企业,赚的钱从企业到个人口袋里,个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没得优惠吧
我真服了。法盲么?
劳务收入按公司来签合同是违法的好么?你a公司可以和明星开的公司签合同,这没问题。但是明星开的公司还得和明星本人签合同好么,不然明星的劳务怎么算?
战狼里打死那个城管是你亲戚?
你跟一群没学过税法,还一个劲不懂装懂的人解释个什么劲
你这是给国家抹黑吧?一个正常的国家谁敢这么操作的?人家补的是优惠政策以外的偷税漏税。这更说明了这样人的贪得无厌啊,国家已经给了你这么好的优惠政策,还要去偷税漏税,典型的吃人不吐骨头啊。
全世界明星利用公司来逃税的海了去了。本来就是因为有灰色地带,明星才会利用公司的。c罗一群税务专家也不影响政府判他偷漏税。
把这件事和什么哪天轮到我们啊之类的放一起,不是蠢就是坏。
合理之外还干了不合理的事,阴阳合同,瞒报收入,虚报开支,移花接木,多了去了。
肯定是吴京不守法,真有理的话干嘛不去打官司。
针对这些富人,外国税更重。你看看nba球星要交多少税,更别提瑞士等高福利国家了。
钱又不是明星一个人全拿的,工作室各种宣传+人员的钱不算钱?不能简单的看成是明星一个人的劳务收入。况且回溯三年来追收是怎样得出来的时间?*河蟹*嘴巴说了算?
地方税务说给优惠,国税总局一句话就不算,那前三年地方收钱的时候国税在哪里?
根本就是违法好不好。
爱国是工作,偷税是生活。
跟地方打打官司就算了,跟国家打官司,我怕你连剩下那些钱都留不住……
朝令夕改,竭泽而渔,敲骨吸髓
这个应该不是故意漏税,就是避税不合理需要补缴吧,霍尔果斯的问题。上面这些艺人都是利用霍尔果斯的bug去避税,也都是人之常情,谁不愿意多挣点。但是地方为了快速引资,可能有些说法和国家矛盾,最终国家明确一下,之前的避税行为是不合理的违法行为吧,所以都需要抓紧补。 [ 此帖被bigpenis在2018-12-07 09:08修改 ]
外国税高是高,但是外国政府说话算话。只要你做的时候符合当时法律法案就不是违法
怎么感觉一棒子打死,优惠是存在的,现在又否定这政策了。真是随便搜刮民脂?
所以说呀,咱们一百年来根本没变,一百年前老百姓爱去菜市口看杀头,不管因为啥只要杀的人过得比自己好看着就有趣。。。现在也是如此,只要你过得比我好,你倒霉了我就开心。
哥们,先不提吴京有没有违法,据我所知在中国和zf打官司,没有人赢过……
外国人只要在中国一年内呆够时间一样要交那么多税。
搞笑,吴亦凡都逃不掉,换国籍就有用?有几个外国籍的能有吴亦凡这么红???
不要把C罗和这件事混为一谈,C罗是肖像权的收入没报税。
你回答我几个问题就好了
1.既然地方税务的规定不合理,为什么收了这么多年国税一句话都不说?
2.回溯追收是按照什么规定?为什么是三年不是五年十年?对于偷税可是无限期追缴的,几个亿的已经算特别重大了吧?
你是真的搞不清楚还是故意装不懂。
本来就是明星缴税的问题,和工作室有什么关系?工作室是明星出资成立的,但是明星个人是个人,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你不能当成一个。
工作室有有各种宣传+人员是对的,所以工作室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是没问题的。但是,但但是,明星个人是不能的。就好像你公司缴税的额度和你自己缴税的额度是不一样的,这真的这么难理解么?
国家有说是约谈明星谈的是类似霍尔果斯优惠政策取消需要补税的事么,你们还知道约谈内容啊,真是厉害
合理避税不违法。
你的理解不准确。霍尔果斯是用税收优惠招商引资,发展经济。避税政策也是针对公司。
现在是明星以这个政策。成立空壳公司,再把个人收入假做成公司账去享受税收优惠。这是最典型的偷逃税行为。全世界哪里都一样。崔曝出来之前不过是税务机关不想搞大事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
其实这种事都是娱乐圈行业潜规则了。ZF也只会点到为止,大部分明星把钱交点也就算了。范冰冰属于不罚不行的,其实比她过分的也不是没有
想什么呢?想在大陆混,就乖乖听话,让你干什么就干什么!不服的.....跑了?
虽远必诛
我一向认为,在国家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完善惩戒机制运行没有完备的情况下,盲目玩简政放权,放开准入等于鼓励投机取巧,又是二把手的锅啊,现在各地自贸区遍地开花可是都是些什么企业?
你是李晨吗?
这不是合理避税,这就是违法漏税。
企业营收是不能直接拿进个人口袋的,这一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一步没有任何优惠。
这些人把前面的优惠套到后面的行为来用,当然一查一个准。
签合同的是工作室,现在是把工作室收入强行当成明星个人收入。
这什么优惠能打一折
昨天刚辟谣过,你就在这又造谣了
不懂就别科普了,企业的钱出来进个人账户你以为就不用缴税吗?以企业做实体去运作这个事情完全是在法律框架之内,要说逃税,也是发生在钱从公司往个人转的过程中。
先不说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哪怕真的有,“另起炉灶”是中国建国初期,实行的三大外交政策之一,只不过现在对内使用,断章取义,故技重施,为人民服务而已。
优惠是他们定的。。结果又来收钱。。
哦?这是你自己不补的啊,给你机会你不中用啊
你是真不懂还是蠢比??
难道爱国还要缴税吗!
1,现在是自查阶段,是明星自己虚,不是政府说要把工作室收入当成明星个人收入。
2,不是签的主体是工作室,那就是商业合同了。合同类型并不能是单纯由合同的主体决定的。明星要是觉得自己签的全是合法的商业合同,根本不用虚。
看完名单更佩服王宝强了
这虎扑有太多人,只要是政策就是政府的错,实际自己啥都不懂,像是我家楼下喝茶吹逼的北京大爷。
我看你是要上*河蟹*了,老哥
优惠有错吗?这是合理的啊
原先优惠政策取消了,不是从现在收入算起吗?你双十一优惠,过一两年叫你还把优惠的那部分还回来?艺人开工作室、在霍尔果斯、无锡开公司,肯定是咨询过法律方面的人以此避税,那是地方政府优惠,相当于招商引资。你现在优惠取消了,开始算账了?
当然,艺人要是做假账,隐瞒收入,那被抓活该。但是你自己法规不完善,地方中杨没统一政策,那你得自己完善,而不是说,哎这步棋不算,咱从新下。
最可怕的是利用民众仇富心理“打土豪”。自己朝令夕改,永远正确。连有钱的艺人都束手就擒,那要是民众呢?艺人只要没违法,他得多少钱都是自己应得的,是市场的结果。文体明星吃的就是青春饭。
你真是京京计较呢!
如果在法制社会,当然不虚。
多年的地方政府优惠说不认就不认,国税这么一搞,他们能不虚?
你是不懂企业和个人?企业交税是企业的事!比如你公司做业务,企业要交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但发你工资,超过5000,你得交税啊。
那是刑法兄弟。
跟企业签劳务合同,华谊有这么傻吗?明星的税务顾问好多是参与写税法的。这次是被风浪波及了,昨天还行的事今天就不行了。老板年薪一块,飞机豪车挂在公司名下,作为公司资产提折旧,算不算合理避税。
这也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弹性制度的问题,上位法和地方政策冲突,上面会不知道吗,还不是民怨太深加上小崔点燃导火索才开始动手的,说实话这三方明星反而是责任最小的,有这么个合规的避税手段谁不用?包括冰冰也是这样,谁不愿意不犯法的情况下多赚钱?
不止是娱乐圈现在公司也有这么干的,成立公司从雇佣关系转为商业合作从而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