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就想看看马刺牛到何时 发表的:一句话搞定,你再牛逼,还是被我翘了墙角。而且我比你厉害哦,姿势更多,时间更久 对方已经输了,你越不在乎,他越生气 ……………………………………………… 被怼了,认错。是我三观不正。不会删帖,被钉在耻辱架上也就钉吧。留着警示自己。
引用 @绽放的三叶草 发表的: 你再挖一波,让你朋友变成前男友,他就有优越感了~
引用 @比卡卡 发表的:又到了我们最喜闻乐见的无中生有环节
引用 @绿严峻 发表的: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对于挖墙脚我只能说 婊子配狗天长地久
引用 @醉卧松竹梅林 发表的:看的我隐隐有一种畅快的感觉,当然如果女的想走法律程序,她前男友够进去蹲一阵子了。拿啥配拿啥,天长地久。。。。
引用 @无法连接网络驱动器 发表的: 你说的这个朋友到底是不是你
引用 @全是我的 发表的:你,你女朋友,你女朋友的前男友,三个人半斤八两谁也不别说,虽然前男友手法恶心,但都是你们自愿自找的,所以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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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梦到托雷斯 发表的: 我觉得是在编故事...
引用 @Bilax 发表的: 这话不认同。换位思考一下?
引用 @吃泡面不吃方便面 发表的: biao子配🐶,还有那个发照片的人也不是好东西。总是你朋友更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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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金面佛瞄人缝 发表的:恕我直言,你的朋友更恶心
引用 @広瀬铃 发表的:没图不好分析
引用 @手机端专用 发表的:兄弟这也太秀了吧,以后你谈恋爱记得通知我,我和我的朋友们来和你竞争!
我几个朋友无话不谈,最近我们发现一个朋友好像心事重重,强颜欢笑,问了几次都没问出来
结果周末一起喝酒的时候,喝多了,终于说出来了,原来是因为他女朋友的前男友。
他女朋友我们都认识,人不错,长得一般,但是身材还可以,挺甜的,对朋友来说算是小女神了,但说来惭愧,是朋友趁对方异地恋的机会偷偷挖墙脚挖来的,不过两个人也算般配,虽然有一点点不妥,我们也不会说三道四,我作为一名JR在心里还是不太认同。
他女朋友的前男友当然很生气,不知道怎么找到了朋友的电话跟他对喷了,我朋友在心里还是有优胜者的自信
但是没想到他女朋友的前男友突然放了大招,突然给朋友的手机发了一些不可描述的照片,还有视频截图,全是朋友媳妇和前男友的开房照,至于具体情况,朋友没有说,但是他女朋友和前男友怎么也谈了两年,估计里面啥姿势,尺度都有,朋友当时就气死了。
我们听了之后安慰他,主要是说这个不能怪女生,是男的渣,男的拍,女生身不由己
结果朋友悠悠的说了一句,好多照片的视角都是他女朋友拍的,而且爱得死去活来的...我们都沉默了
然后前男友最后还不忘发了一段话羞辱了我朋友,意思是朋友的女朋友是主动追的前男友(前男友照片我见过,实话说,比朋友帅不少),而我朋友却只能借着距离优势,瞒着他当舔狗才能追到,谁是不光明正大的loser一目了然,女朋友再喜欢我朋友,也不可能超越当时对前男友的甜蜜...而且还表示自己对女朋友也不稀罕了,主要是为了出口气
这件事,感觉真的无解,报警也不可能,因为人家只给我朋友发,没啥依据
现在朋友心态崩了,感觉对方句句虾仁猪心,优胜者的心态没了,胜利的骄傲也没了,还被强行喂屎一波
怎么能解决?帮朋友出气?
对方已经输了,你越不在乎,他越生气 ……………………………………………… 被怼了,认错。是我三观不正。不会删帖,被钉在耻辱架上也就钉吧。留着警示自己。 [ 此帖被就想看看马刺牛到何时在2018-12-06 17:24修改 ]
哦,不对,是楼主朋友。。。
谢谢,你用的我的二手货,刷二遍锅。
.......................................
请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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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无中生友
挖别人墙角的还想在这里求到安慰?楼主下次别挖墙角了,不然还是这种情况
我们想过报警,可是想来想去这男的没犯啥法...又不是放到网络上
不知什么时候能在澳门赌场上看到
真不是我,说真的我不认同朋友的做法,但是这前男友也恶心的不行
虾仁还要猪心?
都说了是他朋友,能不能好好说话了
朋友,说真的,没结婚大家都有竞争的自由吧
下次你兄弟恋爱记得通知各位JR,给他安排500个竞争对手
我朋友都快自闭了,他媳妇还发微信问我们怎么回事,简直尴尬到爆炸
这话不认同。换位思考一下?
那希望你以后被挖墙脚的时候也这么想,弟弟
是,换谁谁都生气,可道理也没问题,何况永远要挺朋友
那男的简直恶心爆了,真不知道怎么能恶心他一下
兄弟这也太秀了吧,以后你谈恋爱记得通知我,我和我的朋友们来和你竞争!
恕我直言,你的朋友更恶心
竞什么争。
你自己都会用 挖墙脚 这三个字了
问题是挖墙脚虽然不好听,但也不是什么罪大恶极,这男的可就不是正常人了吧,变态吧
别人挖你的墙角时别忘了保持这个心态哦
我也这样认为,没图的话不好给楼主做出一个正确的答复
加一个我也来
杀父之仇,夺妻之恨(虽然不是妻)。我觉得你朋友活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