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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谣言,你信过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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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3年10月15日 17点50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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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for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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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美华人网)
01
蒙古甲长和初夜权
网上有种言论,说:
“元朝把汉人二十家为一甲,以蒙古人为甲长进行监视”; “汉人结婚,新娘要让蒙古甲长行使初夜权”。
这个谣言的制造者不懂元朝的社会治理体系。 因为“二十家为一甲”对应的是保甲制,而保甲制是宋代实行的制度,到元朝就没有了。 根据《元典章》 :元朝的社会基层组织无论城乡都叫“社”。 至元七年(1270年),忽必烈颁布命令:
“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
而且管理“社”的不是蒙古人,是“合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 ——社长都是基层群众自己推举出来的。
再者,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也就几十万人,大部分集中在北方,南方没多少蒙古人。 例如, 南京所在的集庆路,汉人有二十二万多户,蒙古人十四户;镇江路汉人十万多户,蒙古人二十九户。 想搞蒙古甲长,人口也不允许啊! 既然没有“蒙古甲长”,那么“初夜权”呢? 实际上,蒙古作为游牧民族,从来没有什么“初夜权”的概念,在中国历史上也没有类似的制度存在过。 倒是西欧中世纪有过类似的制度。
02
元朝蒙古人打死汉人只赔一头驴
这个谣言的制造者应该没有看过《元史刑法志》和《元典章》。 《元史刑法志》明确记载: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并没有民族身份的区别。 《元典章》记载,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福建南剑路达鲁花赤(元代蒙古官名)忻都,因为仇恨被他索贿的汉人涂仲十向上级举报他,因而将其骗入自己家中杀死。 事发后,福建行省上报中书省,以“故意杀人”罪名定其死罪。 但因当时正好赶上元成宗大赦天下,忻都侥幸得以免罪,但按元律加倍征烧埋银一百两给受害者家属。 无论五十两还是一百两白银,就只值一头驴?
03
蒙古人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
典型的断章取义了。 元代的法令文书集《通制条格》中有关于这个规定的背景和细则。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年),中书省兵部报告说,怯薛军(元朝的禁卫军)人员外出时,向沿途百姓强求食物和住所,导致军民之间经常发生争端和矛盾。 刑部因此下文说: “今后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员经过去处,依理应付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毋致相争。如有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证所见,于所在官司赴诉。” 就是说,要求汉人百姓如果和怯薛军发生了争执,不要和他们对打,而要向官府告状,由官府来处理。
元代的怯薛军是皇帝的禁卫军 多由蒙古贵族子弟担任
刑部的这个命令颁布以后,忽必烈又在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特别做出指示:
“从今已后,无俺文书呵,不拣谁根底不教与呵,怎生?奏呵,是也。休与者。”
翻译一下: 从今以后,怯薛军人员出去,如果没有皇帝的手令,不管什么出身,百姓都不用供给他们食宿。 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忽必烈针对这个问题再次做出指示:
“风雨晚了呵,无奈何生受往来底人每根底,经过底百姓每,他每根底与了宿处有底,茶饭与者。这般道了也么道,因而教百姓每生受,行的人每根底休与者。这般依本分与了呵,使气力教百姓每生受底人每,汉儿人休聚打者。近呵,那般人根底拿将来者。远呵,他名字写将来者。这昔宝赤每、贵赤每、哈剌赤每、探马赤每、放官头口底每、阿速每、放骆驼底每,八儿赤每,秃鲁花每(以上都是元朝宫廷人员的官职名称)根底,休与者。这般人每根底,监察肃政廉访司官人每体察者。”
翻译一下: 如果遇到了天晚了或者风雨天气,宫廷里的人员跑到百姓家里要求食宿的,百姓不要跟他们争执,不要打他们,先供应他们食宿,然后把他们的身份或名字记下来,让监察肃政廉访司的官员负责查办他们。 至元三十年(1293年),忽必烈又一次进行了强调:
“今后怯薛歹每昔宝赤每等勾当里去,晚了呵,宿处粥饭马草料,他每根底据有的与者,值风雨信 ,休打,那人每的名字记了,合属官司陈告,申覆上司究治。”
翻译一下: 今后怯薛军及其他宫廷人员如果出去办差,天晚了到了百姓家要求提供食宿的,百姓们不要和他们发生争执,不要打他们,弄清楚他们的身份和名字,去报告官府,由官府来惩治他们。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规定,是特指汉人和元朝禁卫军和宫廷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而言。 不能代表说是元朝针对蒙古人和汉人指定的法律制度。
不妨再看一个案例—— 据《元典章》记载: 元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江西行省报告,万载县县尉和元(汉人)因为和本县的达鲁花赤捏古伯(蒙古人)之间有矛盾,在某个晚上两人相遇时发生了口角,进而互相撕扯。 和元的儿子和仲及部下朱辛一见状,上前帮和元痛打捏古伯,“将捏古伯拖扯下马,捽脱须髯,殴打带伤。” 这件事上报以后,江西行省做出处理结果:
“即令和元回避本县,别行求仕。”
第一责任人和元换个地方当官,这事儿就这么了了。
04
元朝汉人十家一把菜刀
这也是没有史料记载的。 《元史刑法志》有明确记载:
“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但“汉人为军者不禁”。
只是限制汉人百姓持有兵器,汉人士兵并不禁止。 同时“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这些捕快、弓手也都是汉人担任。 可见所谓“元朝禁止汉人持有兵器”是不存在的,只是禁止民间私自持有兵器而已。 除了兵器,“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因为这些玩意儿虽然不算正规兵器,但都是杀伤力较强的斗殴神器。 搁在今天就叫“管制刀具”,所以要禁止。 但一般的生产生活用具并没有禁止的条文。 例如,农民常用的叉草的铁叉。 《通制条格》记载: 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河南行省查或一名歹徒,所持凶器为两股铁禾(即铁叉),请示中书省说:
“若不禁治,切恐因而别生事端”。
中书省经过商议后,回复说:
“铁禾系农家必用之物,既非军器,难以禁治。”
铁叉的杀伤力远比菜刀强,铁叉都不禁止,又怎么可能禁止菜刀呢?
元朝所禁止的铁尺 实际上是一种非常规兵器
关于此类谣言,还有很多,篇幅所限,就不多说了。 老王: 此文的目的,不是给谁洗地。 历史上有没有这么回事儿,最好找到原文看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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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种言论,说:
“元朝把汉人二十家为一甲,以蒙古人为甲长进行监视”; “汉人结婚,新娘要让蒙古甲长行使初夜权”。
这个谣言的制造者不懂元朝的社会治理体系。 因为“二十家为一甲”对应的是保甲制,而保甲制是宋代实行的制度,到元朝就没有了。 根据《元典章》 :元朝的社会基层组织无论城乡都叫“社”。 至元七年(1270年),忽必烈颁布命令:
“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
而且管理“社”的不是蒙古人,是“合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 ——社长都是基层群众自己推举出来的。
再者,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也就几十万人,大部分集中在北方,南方没多少蒙古人。 例如, 南京所在的集庆路,汉人有二十二万多户,蒙古人十四户;镇江路汉人十万多户,蒙古人二十九户。 想搞蒙古甲长,人口也不允许啊! 既然没有“蒙古甲长”,那么“初夜权”呢? 实际上,蒙古作为游牧民族,从来没有什么“初夜权”的概念,在中国历史上也没有类似的制度存在过。 倒是西欧中世纪有过类似的制度。
02 元朝蒙古人打死汉人只赔一头驴
这个谣言的制造者应该没有看过《元史刑法志》和《元典章》。 《元史刑法志》明确记载: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并没有民族身份的区别。 《元典章》记载,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福建南剑路达鲁花赤(元代蒙古官名)忻都,因为仇恨被他索贿的汉人涂仲十向上级举报他,因而将其骗入自己家中杀死。 事发后,福建行省上报中书省,以“故意杀人”罪名定其死罪。 但因当时正好赶上元成宗大赦天下,忻都侥幸得以免罪,但按元律加倍征烧埋银一百两给受害者家属。 无论五十两还是一百两白银,就只值一头驴?
03 蒙古人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
典型的断章取义了。 元代的法令文书集《通制条格》中有关于这个规定的背景和细则。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年),中书省兵部报告说,怯薛军(元朝的禁卫军)人员外出时,向沿途百姓强求食物和住所,导致军民之间经常发生争端和矛盾。 刑部因此下文说: “今后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员经过去处,依理应付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毋致相争。如有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证所见,于所在官司赴诉。” 就是说,要求汉人百姓如果和怯薛军发生了争执,不要和他们对打,而要向官府告状,由官府来处理。
元代的怯薛军是皇帝的禁卫军 多由蒙古贵族子弟担任
刑部的这个命令颁布以后,忽必烈又在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特别做出指示:
“从今已后,无俺文书呵,不拣谁根底不教与呵,怎生?奏呵,是也。休与者。”
翻译一下: 从今以后,怯薛军人员出去,如果没有皇帝的手令,不管什么出身,百姓都不用供给他们食宿。 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忽必烈针对这个问题再次做出指示:
“风雨晚了呵,无奈何生受往来底人每根底,经过底百姓每,他每根底与了宿处有底,茶饭与者。这般道了也么道,因而教百姓每生受,行的人每根底休与者。这般依本分与了呵,使气力教百姓每生受底人每,汉儿人休聚打者。近呵,那般人根底拿将来者。远呵,他名字写将来者。这昔宝赤每、贵赤每、哈剌赤每、探马赤每、放官头口底每、阿速每、放骆驼底每,八儿赤每,秃鲁花每(以上都是元朝宫廷人员的官职名称)根底,休与者。这般人每根底,监察肃政廉访司官人每体察者。”
翻译一下: 如果遇到了天晚了或者风雨天气,宫廷里的人员跑到百姓家里要求食宿的,百姓不要跟他们争执,不要打他们,先供应他们食宿,然后把他们的身份或名字记下来,让监察肃政廉访司的官员负责查办他们。 至元三十年(1293年),忽必烈又一次进行了强调:
“今后怯薛歹每昔宝赤每等勾当里去,晚了呵,宿处粥饭马草料,他每根底据有的与者,值风雨信 ,休打,那人每的名字记了,合属官司陈告,申覆上司究治。”
翻译一下: 今后怯薛军及其他宫廷人员如果出去办差,天晚了到了百姓家要求提供食宿的,百姓们不要和他们发生争执,不要打他们,弄清楚他们的身份和名字,去报告官府,由官府来惩治他们。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规定,是特指汉人和元朝禁卫军和宫廷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而言。 不能代表说是元朝针对蒙古人和汉人指定的法律制度。
不妨再看一个案例—— 据《元典章》记载: 元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江西行省报告,万载县县尉和元(汉人)因为和本县的达鲁花赤捏古伯(蒙古人)之间有矛盾,在某个晚上两人相遇时发生了口角,进而互相撕扯。 和元的儿子和仲及部下朱辛一见状,上前帮和元痛打捏古伯,“将捏古伯拖扯下马,捽脱须髯,殴打带伤。” 这件事上报以后,江西行省做出处理结果:
“即令和元回避本县,别行求仕。”
第一责任人和元换个地方当官,这事儿就这么了了。
04 元朝汉人十家一把菜刀
这也是没有史料记载的。 《元史刑法志》有明确记载:
“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但“汉人为军者不禁”。
只是限制汉人百姓持有兵器,汉人士兵并不禁止。 同时“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这些捕快、弓手也都是汉人担任。 可见所谓“元朝禁止汉人持有兵器”是不存在的,只是禁止民间私自持有兵器而已。 除了兵器,“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因为这些玩意儿虽然不算正规兵器,但都是杀伤力较强的斗殴神器。 搁在今天就叫“管制刀具”,所以要禁止。 但一般的生产生活用具并没有禁止的条文。 例如,农民常用的叉草的铁叉。 《通制条格》记载: 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河南行省查或一名歹徒,所持凶器为两股铁禾(即铁叉),请示中书省说:
“若不禁治,切恐因而别生事端”。
中书省经过商议后,回复说:
“铁禾系农家必用之物,既非军器,难以禁治。”
铁叉的杀伤力远比菜刀强,铁叉都不禁止,又怎么可能禁止菜刀呢?
元朝所禁止的铁尺 实际上是一种非常规兵器
关于此类谣言,还有很多,篇幅所限,就不多说了。 老王: 此文的目的,不是给谁洗地。 历史上有没有这么回事儿,最好找到原文看看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