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secutor, 和 defense attorney/client, 这两个 players 是 adversarial 关系。一开始,一个是提出尽可能地最高最狠的起诉罪名和匹配的量刑,另一个是 counter offer 最低的惩罚,对“罪行”轻描淡写找各种理由脱罪,或者干脆 plea not guilty,这个案子就是这样,这是最常见的操作,没啥奇怪的。 尤其是有钱有时间打官司的客户,在 Probable cause hearing 上他的辩护律师都是闭着眼睛说 plea not guilty,不管客户干了多么你我看来多么伤天害理证据确凿的坏事。这是正常流程,也是正当流程,基本上都是这么走的,辩护律师要是不 plead NG, 一上来就认罪,法官会怀疑他没有 fervently fight for his client''''s best interest, which is a total acquittal, in all cases。 案子从始至终,是个从两个极端,通过 bargaining 向中间靠拢的过程,如果最后能达到一致,就不用上庭,达不到,就庭审。没有必要还没讨价还价的几个回合呢双方就文明合理,合作愉快,麻利地把案子结了。prosecutor 一般不会一上来就 offer 轻重合适的刑罚和罪名 (which sounds like something he or she should do)。同理 defense 也不会一上来就承认自己的责任,好像认罪态度好知道自己错了,检察官就会合作给你合适的惩罚似的。It almost never happen that way 根本原因就是法律保护弱者,这里的弱者指的是自由即将被剥夺的嫌犯,not the victim。在保证程序对双方都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辩护律师所有的做法都是人为地给 prosecutor 制造各种困难和麻烦,让 prosecutor 经历千辛万苦才能把他的 client lock away。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力,辩护律师 maximally preserve 嫌犯的这个权力。所以说万里长征第一步,就是 plea not guilty,你 prosecutor 不是想把嫌犯定罪抓走吗?你要啥我偏不给啥,就是不 hand the client over to you,就是坚持宣称无罪,你 prosecutor 有本事把该证明的都证明得清清楚楚了再把人带走
昨天凶手被大陪审团以车辆过失杀人以及酒驾等罪名起诉,但拒不认罪,最高可面临25年监禁。
老美的文化就是硬着脖子撒谎直到被揭穿,非常sick
又不是故意杀人。
认罪了律师没得赚了 律师才是最坏的
有道理, 这种事情没有经历过, 谁知道里面的坑坑洼洼, 还不是听律师的, 如果有的话。
我觉得楼主把这种新闻抖搂出来结果是掩盖美国真正的 黑心黑肺杀人。
就目前新闻看来没有觉得有啥问题。
楼主的标题感觉像是拒不认罪,伤害了华人的感情一样,不给华人面子。
美国有坦白从宽啊,不是经常犯罪人和检方达成了认罪协议,可以免除死刑吗?
有条件的认某项罪可不是坦白从宽吧。和政客们有一堆勾搭的都是不能丢法庭公审,都是随便找个小的认了。
沒錯。就算被當場抓住,也能睜眼說瞎話。而且不分階級的,從有錢人到大學教授到普通工人都這樣。
我剛來美國的時候就見識過,非常惡心。
說真話承認自己錯誤的,會被周圍人認為是軟弱可欺,他們會像瘋狗一樣撲上去。
当初梁警官的案子,也offer了plea bargain, 梁也没有接受。
后座的没有系安全带,纽约应该没有这个后座也要系安全带的要求。 不认罪一般都是律师的主意,至于DA有多少证据这个报道看不出来,律师如果认为有的打官司,那就上庭好了。
反了吧,认罪才能减轻罚单,不认罪就看你能不能辩赢了,如果输了就得付全部罚款
其实是真的觉得撞死几个黄皮没什么
+ 1 真的!
这就是跟一般人的想法相反的地方。超速不认罪也不一定需要上庭,法院的回信会给三个选项:认罪,上课减罚单,或是不认罪上庭。只有第三项是需要上庭的。一般上个指定的defensive driving 的网课就可以把超速罚单减成跟超速无关的不扣分的小罚单。但是如果你一开始就认罪就没有第二项的机会了。
prosecutor, 和 defense attorney/client, 这两个 players 是 adversarial 关系。一开始,一个是提出尽可能地最高最狠的起诉罪名和匹配的量刑,另一个是 counter offer 最低的惩罚,对“罪行”轻描淡写找各种理由脱罪,或者干脆 plea not guilty,这个案子就是这样,这是最常见的操作,没啥奇怪的。
尤其是有钱有时间打官司的客户,在 Probable cause hearing 上他的辩护律师都是闭着眼睛说 plea not guilty,不管客户干了多么你我看来多么伤天害理证据确凿的坏事。这是正常流程,也是正当流程,基本上都是这么走的,辩护律师要是不 plead NG, 一上来就认罪,法官会怀疑他没有 fervently fight for his client''''s best interest, which is a total acquittal, in all cases。
案子从始至终,是个从两个极端,通过 bargaining 向中间靠拢的过程,如果最后能达到一致,就不用上庭,达不到,就庭审。没有必要还没讨价还价的几个回合呢双方就文明合理,合作愉快,麻利地把案子结了。prosecutor 一般不会一上来就 offer 轻重合适的刑罚和罪名 (which sounds like something he or she should do)。同理 defense 也不会一上来就承认自己的责任,好像认罪态度好知道自己错了,检察官就会合作给你合适的惩罚似的。It almost never happen that way
根本原因就是法律保护弱者,这里的弱者指的是自由即将被剥夺的嫌犯,not the victim。在保证程序对双方都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辩护律师所有的做法都是人为地给 prosecutor 制造各种困难和麻烦,让 prosecutor 经历千辛万苦才能把他的 client lock away。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力,辩护律师 maximally preserve 嫌犯的这个权力。所以说万里长征第一步,就是 plea not guilty,你 prosecutor 不是想把嫌犯定罪抓走吗?你要啥我偏不给啥,就是不 hand the client over to you,就是坚持宣称无罪,你 prosecutor 有本事把该证明的都证明得清清楚楚了再把人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