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真是病人本人的遗嘱。就是医生的责任是不是有点儿大? 闲话鲜花 发表于 2022-07-04 01:49
美国不是一直这样操作的? ca563 发表于 2022-07-04 07:12
没有吧 最近听说一个病人本来已经心衰还有各种器官都发炎,人已经几乎没什么意识,但是送急诊发现脑出血又立马开颅手术了 公用马甲50 发表于 2022-07-04 09:46
我是说美国一直都是可以立遗嘱不要临终抢救的,叫medical directive ca563 发表于 2022-07-04 10:06
但怎么界定是不是临终呢 公用马甲50 发表于 2022-07-04 10:46
该条新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人之将死,个人意愿既难以表达,更难得到尊重。尤其当各种导管插进患者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想表达想法几乎不可能,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
但有了生前预嘱则不同,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均可事先自主做好安排。而且,这种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长期困扰临终患者家属的一道难题,也有望从此得到化解。
尤其对于老年患者的子女及其他亲人而言,尽管患者已处于弥留之际,若不“尽力抢救”,对己怕留下遗憾,将来自责“是我害了老人”;对外则担心留下把柄,怕人说不孝、舍不得花钱。倘若老人有多个子女,主张“放弃抢救”的子女,还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责。
在这些传统观念、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明知任何医疗措施都已经不可能逆转病情,仍然“不到最后决不放弃”,就成为普遍现象。在此过程中进行的过度用药、检查,甚至过度抢救等,不仅加重了自身经济负担,也给患者带去痛苦,对医疗资源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有了生前预嘱,相关决定来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属便可以不再面临这种两难选择。同时也给医生吃上了一颗定心丸。
如何界定本人意愿需要有法可依,避免被利用。可能公证是可靠文件,但也有费用,不知有没可能低收费,甚至免费。
没有吧 最近听说一个病人本来已经心衰还有各种器官都发炎,人已经几乎没什么意识,但是送急诊发现脑出血又立马开颅手术了
我是说美国一直都是可以立遗嘱不要临终抢救的,叫medical directive
但怎么界定是不是临终呢
我知道的那种法律文件都说的特清楚,到什么级别的抢救就不用了,不到这个级别的还要抢救。不是遗嘱。说的特细致,不会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