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论事】劳荣支的死刑证据确凿了吗?

D
DAYTOY
楼主 (北美华人网)
2019年12月8日,劳荣枝二哥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吳丹紅作为劳荣枝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48]然而,吴丹红却未能见到劳荣枝。警方的拘留通知书称她被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据吴丹红说,他在12月11日来到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但工作人员称劳荣枝并不在这里;他用电话联系了两位办案警官(两人曾通知劳荣枝家人她的关押地点,并要求其家人书面签收通知),说明自己希望会见当事人,但两人都说需要向领导汇报,之后便没有了回音。当天,吴丹红先后向南昌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投诉看守所阻止会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9] 12月12日上午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电话通知吴丹红,劳荣枝不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所在地不明。[50]12日午间,南昌市公安局在微博上发表通报,称警方已在12月5日将劳荣枝押回南昌并关押在第一看守所,“办案单位第一时间告之其可聘请律师”,但劳荣枝在12月11日通过口头、书面方式向公安机关提议禁止家属与其会面,以帮助他们摆脱阴影,拒绝家属为其聘请律师,向政府请求法律援助。通报称,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已在12日开始提供法律援助。[51]
12月14日,吴丹红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刊出了他就此案接受的采访。吴丹红称,多家媒体记者迫于压力未将采访全部内容发表。采访中,吴丹红称公安机关程序违法。[52]12月14日,劳荣枝家人委托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为她的辩护人。但周兆成也未能会见劳荣枝。2020年9月27日,劳荣枝二哥劳声桥与周兆成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希望更换法律援助律师;同一天,他们还向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南昌市司法局递交申请,要求终止法律援助。[53]
12月21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劳荣枝案。公诉人指控: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绑架2人,致1人死亡;抢劫致5人死亡。[58]劳荣枝承认绑架和抢劫,但拒绝承认故意杀人,声称受法子英胁迫,当庭对受害人家属致歉,并表示愿意赔偿[27]。
庭审中,劳荣枝表示自己从未动手杀人,都是在法子英杀人前离开,并约定在下一个城市的“第一人民医院”碰头。公诉方对这种说法予以驳斥,称劳荣枝为主犯,主观恶意极深,且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不接受这种说法,并对其道歉和赔偿的诚意表示质疑,请求法庭判处其死刑。劳荣枝的辩护律师称,检方的证据有瑕疵,故意杀人的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25]。12月22日下午,为期两天的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59]。2021年9月9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以下是吴丹红律师2020年12月12日的发文

劳荣枝失踪了二十年,最近被抓,这件事通过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已经人尽皆知。但劳荣枝在程序上的失踪,则是昨天刚发生的事情。   一、接受委托   12月6日,当劳荣枝的二哥通过微信找到我助理时,我还有点怀疑真实性。直到他加我微信并详述要委托我的诚意,我才考虑事情的可能性。   助理和我的朋友劝我别接。因为这个案件舆论负面比较大,他们怕连累到我,这个我理解。但我一向喜欢挑战,知难而上,不顾及名利。我在律师界特立独行,早已不需要这方面任何名声;财务上,我也已经自由,不用再为钱工作,最近都是佛系接案。那么,我为什么要考虑接呢?   这个案件还是吸引到了我,因为媒体的报道有很多疑点。劳荣枝就像一个谜,所有的报道都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甚至无法说清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犯罪。而我一直是研究疑难证据问题的,这是我的学术爱好,与罪错无关。能亲手接触第一手材料,机会难得。加上,劳荣枝的二哥很诚恳,所以我答应会见后再说。   当然,作为律师,应该为委托人负责,尽最大限度地在法律框架内,忠人之事。尽管媒体已经有太多报道,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劳荣枝现阶段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她当然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有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即使十恶不赦,这些基本的权利都不能剥夺。
12月10日晚上赶到南昌
  12月9日,我接到劳荣枝家属于前一天寄出的授权委托书,12月10日赶到南昌。鉴于委托人的经济状况,目前没有收取费用。 会见前的一天晚上,我把所有搜集的劳荣枝案的媒体材料又看了一遍,包括网上公布的法子英案的判决书全文。法子英供述的几次杀人,劳荣枝均不在现场,那么,劳荣枝是绑架罪、抢劫罪的共犯,还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她是否知道法子英杀人的事情?如果知道,那她又是多大程度上参与的呢?这些仅凭媒体报道是无法得出结论的,必须通过会见,以及后期的阅卷,综合全案证据才能判断。如果媒体可以审案,还需要法院干嘛?   二、会见受阻   12月11日上午八点,我准时赶到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前几天,我跟劳荣枝的家属反复确认,她刑拘后被关押在这里。
早上八点赶到南昌一看
  但是,诡异的事情发生了。在我提交整套委托手续和律师手续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工作人员说,查无此人。   我向劳荣枝家属要来办案警官的电话,一位是黄警官,一位是万警官,是他们通知劳荣枝家属,说劳荣枝被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并且要求劳荣枝哥哥到刑侦支队签收书面通知的。两位警官都接电话了,当我说明来意后,他们均表示,要向领导请示汇报。我又通过短信再次说明了我要求会见的诉求,黄警官回复说:我要跟领导汇报一下。然后,就陷入了漫长的等待。
上午等待了三个半小时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外,其他案件都是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本案的会见,不需要批准。   半个小时,一个小时,两个小时,三个小时……我几乎每隔几分钟就给两位警官打电话或发短信,但后来均无回复,一直等到上午下班。
南昌一看竟然查无此人   中午十一点多,我见到从九江赶来的劳荣枝二哥、二姐,他们对律师不能会见也颇为疑惑。办案民警通知他们来存钱存衣,他们在家属接待窗口,也是被告知“查无此人”。这种特殊情况,只有我在办理中纪委案件时遇到过。   三、辗转奔波   中午,我与劳荣枝家属去了南昌市公安局,我在信访接待室填写了反映情况的单子,要求接待人员尽快向领导汇报,因为不予律师会见,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希望,越是重大案件,越要慎重,不要公然违法,制造法治的反面例子。
中午赶到南昌市公安局
随后去了信访接待室外
填写的情况反映   接着,我们又去了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刑侦支队,家属见到了办案民警黄警官。黄警官对我特别提防,让家属单独进去聊了一会儿。后来得知,除了签收《拘留通知书》外,还要他们保证,不对外透露相关情况。我看到的《拘留通知书》上,赫然写着,劳荣枝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于11月28日中午11时被刑拘,目前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落款处还有南昌市公安局的公章。
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我当面问黄警官:请问为什么不让律师会见呢?他脸色一变:“注意你的态度!都说了跟领导汇报了!”至于我后面提示他的这种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不再回应,留给我一个后脑勺。黄警官从家属手上拿了衣物,说他会带给劳荣枝。可现在又不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何要限制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呢?
赶到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随后,我带家属到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我向接待人员反映了公安机关不让律师会见的情况,接待的老同志认真地做了记录,并复印了《拘留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及律师证复印件等材料,并表示会尽快向领导汇报再答复我。   又是一个请示汇报!   四、躲猫猫?   下午三点,我们再次返回看守所。上午接待我的工作人员看到我都笑了:又来了?协调好了没有啊?
下午再到南昌一看   我提交上《拘留通知书》,“你看,这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劳荣枝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盖的是南昌市公安局的公章啊。”她很和气,但也很无奈,“可是我们系统上查不到啊!”   我问:“能不能把你们领导找来?”   终于来了一个领导模样的男子。他说的倒是蛮实诚的:“吴律师,我们查了,是有信息录入,但人从来就没有关进来过,这么大的案子,我们也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骗你啊。”   看来,是办案机关跟我们在玩躲猫猫啊。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24小时内送看守所,24小时通知家属,律师可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在这里都形同虚设。   给办案民警打电话,依然是没人接。我当天给他们俩打的电话,没有一百也有几十,但除了开始接通过几个,后来他们的手机仿佛挂在树上一样。劳荣枝,就这样在南昌市公安局失踪了。   五、关于媒体报道   大家也许看到了不少关于我接手劳荣枝案的媒体报道。但这并非我的本意,我从来没有主动接受过媒体采访。若不是因为上午会见受阻,在朋友圈发了牢骚,目前阶段我不想对媒体说一个字。所以有关媒体的报道,我一条也没有转发。   劳荣枝二哥告诉我,这些天来,他们承受了太大的压力。因为媒体的报道,把劳荣枝描述成一个十恶不赦的女魔头,一个杀人犯。但在他的印象里,劳荣枝是一个善良的性格随和的人,在遇到法子英之前,没有谈过恋爱,而法子英是有着黑社会经历的人,两个人的出身和为人截然不同。他不相信自己的妹妹会杀人,街坊邻居也不相信,因为他们对劳荣枝的印象都很好。劳荣枝的二姐,对无良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深恶痛绝,她拒绝接受一切媒体的采访,并希望律师也不要接触媒体。   我理解他们因为这件事遭受的伤害。但我并不排斥一切媒体,因为当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时,舆论监督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我希望媒体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既保护被害人的隐私,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尊严。毕竟,在没有确凿证据之前,我们不知道劳荣枝遭遇了什么?有没有被法子英诱骗?强迫?胁迫?从一名小学老师,变成凶案疑犯,难道期间没有疑点吗?一片喊杀,绝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所以,我希望媒体能口下留情。   不过,目前跟我联系过的媒体,绝大部分,都还是充满善意的。他们也表示,无法理解南昌警方在这么重大的案件中,会采取这种限制律师会见的做法,程序瑕疵留人口舌干嘛呢?至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当然,限于当前舆论导向,他们在报道中不会提及程序违法,至多说我“会见未果”。有记者悄悄跟我说,“难道这不是基层常态吗?”   六、后续波折   今天上午接到南昌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控申)电话通知,经他们核查,劳荣枝并没有关押在南昌第一看守所。至于人在哪,他们也不知道。问题是警方《拘留通知书》白纸黑字红章,写着关押在南昌一看。这种矛盾,如何解释?南昌市公安局不是公然违法又是什么? 今天中午南昌市公安局的通告 昨天我已经想到南昌市公安局会以几种策略应对,但没想到他们竟然选了最下策的一种。有几点需要澄清:1、南昌市公安局口口声声说劳荣枝羁押在南昌一看,并白纸黑字给家属发了《拘留通知书》,但我昨天上午和下午两次去南昌一看,南昌一看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均告诉我,系统查无此人,而且劳荣枝从未被关押在那里(有录音),今天上午南昌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也正式告知我,劳荣枝并没有关押在南昌一看。这岂不矛盾?如果人关在南昌一看,为什么嫌疑人家属去存钱存物,也是查无此人?2、家属见不到嫌疑人,律师也见不到嫌疑人,怎么判断嫌疑人拒绝律师辩护是其真实意愿,还是受办案部门的压力后被迫做出的?12月11日上午我申请会见时,并没有说嫌疑人拒绝律师,而是说要请示领导,为此我等了一天,难道请示领导后研究的结果就是嫌疑人拒绝辩护吗?这跟昨天告诉我的理由完全矛盾。3、指定辩护通常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形下,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家属在第一时间就委托了律师。众所周知,指定辩护律师的责任心、办案能力都广受业内诟病,如此重大案件,办案单位指定律师,搞内定,能服众吗?你们说12月12日已经提供法律援助,请问是在南昌一看还是在刑侦支队会见的?为什么不说明?有什么藏着掖着的呢?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南昌公安 你们到底在怕什么? 我曾代理过不少故意杀人案,仅在江西就至少有三起,而且都到了江西省高院。所以,对江西的法治状况,我还是有发言权的。而我研究刑事诉讼法二十多年,也希望通过办案实践,去推动程序正义理念在地方的普及。 我不敢说该案会有什么结果,但我在接手时,就已经下定决心,一定会秉持法律人的公心,尊重证据、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我反对媒体炒作,但更反对违法办案。我希望这个案件,可以成为好的法治教材而不是反面教材,我们法律人的所作所为,也能为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留下那么一点印记,对后人也有一个交代。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 最新回帖

c
complicated
142 楼
网上有笼子和尸体的照片,不难找,就是尸体发现的比较晚,已经开始腐败呈褐色,所以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就别找了。那个笼子非常小,殷塞在里面基本没法挪动,所以劳的确可以很容易地杀人。
驫龘麤靐 发表于 2021-09-10 00:28

真是够残忍的,劳很明显共谋啊,而且即使第一次不知道后面几次足以证明共犯啊,死刑没啥异议的
D
DAYTOY
141 楼
回复 133楼的帖子
“不知道的可能还以为你是她儿子了。”这种回复真的很low。这种人对法律没有什么意识,轻易的被洗脑,看来也是理所当然了。毕竟只有这种比较low的人身攻击,并没有就事论事或者高智商的分析事情的态度。如果你仔细看看卷宗,你应该知道劳是没有子女的。所以你这样的话,除了对我人身攻击,还有什么别的用处吗?
你说:“劳辩称自己是被法胁迫,自己并无主观恶意。唯一生还受害人证言证明了劳不是被胁迫,劳具有主观恶意。”
我已经多次说明了,第一受害人的证词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第二,你引用的证词有问题,我已经多次反驳过了。第三绑架中的威胁不等于有杀人倾向。假设一个绑匪说“你敢动我就打死你”这是故意杀人吗?不是。而且我怀疑有没有任何一个绑匪在绑架过程中不会说这句话。最后,我上面一个回复已经引述过了,假如这个劳有伤人倾向或者甚至是主谋,她为什么需要法子英命令她撕票呢?
最后的最后疑罪从无是最最基本的。如果你觉得她是凶手,如果你觉得她是主谋,那你要证明啊。如果全世界的法律都靠“可能”两个字,那都说我是劳的儿子,我为什么不能说你是法子英的后代来给杀人犯洗白?反正也不需要证据,谁知道你有没有干过多少十恶不赦的事情。毫无证据就指控一个人除了法盲对于讨论没有任何意义。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任何人也可以认为你是个十恶不赦的人
D
DAYTOY
140 楼
LZ 很执着啊,如果嫌疑人嘴硬,按照LZ的想法,只有LZ亲自爬床底下听,才能证明当年强奸能成立了。只有LZ亲自在旁边看这女的操作,才能证明这女的动手了。 证人证言都没LZ亲自爬床底来的有效啊,全世界那么多案件, LZ爬床底爬的过来么。
榴莲 发表于 2021-09-10 17:41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时警察不是没有提取到凶器上的指纹,是没有提取到劳的指纹
D
DAYTOY
139 楼
现在网上有公诉人的录像,法官的采访也有。她们说,最后这个人没有证据,所以在准备材料的时候,并没有说这个女的杀了最后一个人,只是说这个人不是男的杀的。 我同意需要走正确的审判途径,不能草率判死刑,但是仅就上面的这件事,还是很谨慎的。这么一件众目睽睽下的审判案,检察官也不想弄得难看了。
网上很多这个女犯在法庭上的录像,我觉得她很会manipulate,很有可能是主犯啊。
elly 发表于 2021-09-10 21:44

你的最后一句话:“网上很多这个女犯在法庭上的录像,我觉得她很会manipulate,很有可能是主犯啊。”
还好我在北美,希望北美司法没那么多弱智
D
DAYTOY
138 楼
你不仅是个法盲,前面也有人说了,你压根不是个reasonable person!
blueuser 发表于 2021-09-10 17:55

You have no idea how to discuss things. You only know how to attack people.

 

🛋️ 沙发板凳

D
DAYTOY
不是要为犯罪分子洗白,但我好奇版上说她罪该万死的有几个仔细读了每个案子了?还不是新闻上说什么你们就信什么
f
flashbird
没证据就判个无期,杀女人有啥光荣的。
U
Unicue
楼主坚持不懈的给郑爽和吴亦凡洗白,现在又加这个?
D
DAYTOY
楼主坚持不懈的给郑爽和吴亦凡洗白,现在又加这个?
Unicue 发表于 2021-09-09 22:00

我就是质疑现在的舆论环境,事实不清的案子层出不穷 网民没有思考能力一个个被洗脑 怎么地,你不讨论案情,是要向朝阳局还是南昌市检察院举报我吗?
D
DAYTOY
满可怜的,有看过医生吗?
Unicue 发表于 2021-09-09 22:10

新闻说什么就信什么 一点质疑就阴阳怪气骂人有病 你这么忠心在北美屈才了,怎么不回国呢?
D
DAYTOY
12月21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劳荣枝案。公诉人指控: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绑架2人,致1人死亡;抢劫致5人死亡。[58]劳荣枝承认绑架和抢劫,但拒绝承认故意杀人,声称受法子英胁迫,当庭对受害人家属致歉,并表示愿意赔偿[27]。 庭审中,劳荣枝表示自己从未动手杀人,都是在法子英杀人前离开,并约定在下一个城市的“第一人民医院”碰头。公诉方对这种说法予以驳斥,称劳荣枝为主犯,主观恶意极深,且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不接受这种说法,并对其道歉和赔偿的诚意表示质疑,请求法庭判处其死刑。劳荣枝的辩护律师称,检方的证据有瑕疵,故意杀人的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25]。12月22日下午,为期两天的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59]。 2021年9月9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h
hprain
中国又不是只有自己动手杀人才会判死刑。 像劳这个案子,明显是两个人合谋,总共有七个人被他们两人杀害。是典型的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种。有啥好洗地的。
D
DAYTOY
中国又不是只有自己动手杀人才会判死刑。 像劳这个案子,明显是两个人合谋,总共有七个人被他们两人杀害。是典型的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种。有啥好洗地的。
hprain 发表于 2021-09-09 22:24

合谋的证据呢? 你详细看了案情了吗? 没证据就能说是主观要杀人?
h
hprain
合谋的证据呢? 你详细看了案情了吗? 没证据就能说是主观要杀人?
DAYTOY 发表于 2021-09-09 22:30

笑死。好几个受害者都是劳骗去被害的。而且是多次杀人案。 中国从来不管你是主观要杀人还是客观要杀人。劳参与了多次杀人案件,她的行动是杀人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关这点就可以判死刑。 至于杀人是不是她提出了的,她自己动没动手不重要。
c
cebublue
楼主坚持不懈的给郑爽和吴亦凡洗白,现在又加这个?
Unicue 发表于 2021-09-09 22:00

来回基本上就几句,举报人说什么你们就信什么,营销号说什么你们就信什么,新闻说什么你们就信什么,公检法说什么你们就信什么!
y
yumengmeng
合谋的证据呢? 你详细看了案情了吗? 没证据就能说是主观要杀人?
DAYTOY 发表于 2021-09-09 22:30

幸存者的证词楼主看了吗?还有买冰箱,写字条,和最后一个案子法子英的口供……如果你选择统统视而不见说劳荣枝没有参与杀人,那就没有讨论的意义了
m
mfc
公诉方对这种说法予以驳斥,称劳荣枝为主犯,主观恶意极深,且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 我也挺好奇的。如果女的真的是连环杀人犯,这么多年她也没再犯案。(单纯好奇,防杠)
D
DAYTOY
笑死。好几个受害者都是劳骗去被害的。而且是多次杀人案。 中国从来不管你是主观要杀人还是客观要杀人。劳参与了多次杀人案件,她的行动是杀人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关这点就可以判死刑。 至于杀人是不是她提出了的,她自己动没动手不重要。
hprain 发表于 2021-09-09 22:36

她骗过去就能证明她合谋杀人了?
D
DAYTOY
幸存者的证词楼主看了吗?还有买冰箱,写字条,和最后一个案子法子英的口供……如果你选择统统视而不见说劳荣枝没有参与杀人,那就没有讨论的意义了
yumengmeng 发表于 2021-09-09 22:40

我都读了好几遍了。 你把具体证据细节贴在这里 让大家都看看是什么证据? 没证据就别瞎说
D
DAYTOY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p
pwwq
你放心 这种全国轰动的大案 会办成铁案的 她肯定是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执行死刑的
f
flashbird
你放心 这种全国轰动的大案 会办成铁案的 她肯定是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执行死刑的
pwwq 发表于 2021-09-09 23:01

多半是这样,要相信。罗祥也不敢说啥。
华!
劳这样的都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还给什么上诉的权利,司法对她太宽容了
E
EEswine
我都读了好几遍了。 你把具体证据细节贴在这里 让大家都看看是什么证据? 没证据就别瞎说
DAYTOY 发表于 2021-09-09 22:43

最后一个受害人是法被抓后,劳用铁丝勒死的吧:
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待如果自己在12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这份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及时间吻合,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7月28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
p
pwwq
最后一个受害人是法被抓后,劳用铁丝勒死的吧:
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待如果自己在12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这份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及时间吻合,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7月28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

EEswine 发表于 2021-09-09 23:11

劳还有这个
臂力?
看不出来
D
DAYTOY
最后一个受害人是法被抓后,劳用铁丝勒死的吧:
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待如果自己在12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这份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及时间吻合,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7月28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

EEswine 发表于 2021-09-09 23:11


你的逻辑思维差到发指
就因为男的十年前没有承认杀人你就认定是女的杀了?
1. 这个男的证词改了很多次,难道他在这一份证词中说不是他杀的就不是他杀的了吗?
2. 不是这男的杀的,就能证明就是这女的杀的?全靠被告口供?更何况男的已经死了,连个cross examination的方法都没有。
3. 当时公安机关审判是证明是这个男的杀的,如果现在反而来说是女的杀的,那当时公安机关岂不是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
f
fredman
合谋的证据呢? 你详细看了案情了吗? 没证据就能说是主观要杀人?
DAYTOY 发表于 2021-09-09 22:30

有个人没死跑出来了。这个证人的证词要了她的命!
D
DAYTOY
回复 20楼EEswine的帖子
反复阅读最后一句话,公诉人都没有指控劳杀害殷建华
D
DAYTOY
有个人没死跑出来了。这个证人的证词要了她的命!
fredman 发表于 2021-09-09 23:21


证词,证据都贴出来 大家一起看看 也许你记错了,也许有人有心写错
D
DiabloIV
楼主 我不信新闻,不信公众号,不信纪录片,不信法院判决,我只相信你,你说什么都是对的,比郑女士都对。
t
tigerleihm
回复 5楼DAYTOY的帖子
对,全天下只有你有脑子
D
DAYTOY
楼主 我不信新闻,不信公众号,不信纪录片,不信法院判决,我只相信你,你说什么都是对的,比郑女士都对。
DiabloIV 发表于 2021-09-09 23:26


央视说什么你就信什么呀?别人敢质疑你就阴阳怪气,你觉得有理你上证据啊。你没理阴阳怪气是什么毛病?谁惯的你?
t
tigerleihm
回复 26楼DiabloIV的帖子
还不够!就算劳荣支本人承认杀人,我也不相信,我就相信楼主
D
DiabloIV

央视说什么你就信什么呀?别人敢质疑你就阴阳怪气,你觉得有理你上证据啊。你没理阴阳怪气是什么毛病?谁惯的你?
DAYTOY 发表于 2021-09-09 23:29

我从不看央视 我家都没电视 但你说什么我都信。 你说我没脑子,我就一定没脑子。只要你开心就好
E
EEswine

你的逻辑思维差到发指
就因为男的十年前没有承认杀人你就认定是女的杀了?
1. 这个男的证词改了很多次,难道他在这一份证词中说不是他杀的就不是他杀的了吗?
2. 不是这男的杀的,就能证明就是这女的杀的?全靠被告口供?更何况男的已经死了,连个cross examination的方法都没有。
3. 当时公安机关审判是证明是这个男的杀的,如果现在反而来说是女的杀的,那当时公安机关岂不是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
DAYTOY 发表于 2021-09-09 23:16

首先,我错了,我不应该回您的帖子的。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上面是两个事实,殷某关在笼子里勒死的,那还有谁干的呢?如果我是陪审团,会相信最后一个人是劳在逃跑前灭口的。当然鉴定意见是否相信,各个人可以有不同看法。
t
tigerleihm
回复 31楼EEswine的帖子
楼主说不是,那就一定是自己勒死自己的,想借此嫁祸劳荣支
吃鸡蛋
没证据就判个无期,杀女人有啥光荣的。
flashbird 发表于 2021-09-09 21:57

没证据为啥要判无期?难道不是无罪释放?
D
DiabloIV
回复 31楼EEswine的帖子
楼主说不是,那就一定是自己勒死自己的,想借此嫁祸劳荣支
tigerleihm 发表于 2021-09-09 23:33

人心险恶啊, 自己自杀还要污蔑一个弱女子
f
flashbird
没证据为啥要判无期?难道不是无罪释放?
吃鸡蛋 发表于 2021-09-09 23:33

没证据动手杀人而已,从犯也足够判无期了。
t
tigerleihm
楼主节哀啊,我估计她是活不了了,要不你联合一下你的同类向中国政府抗议或者联系议员给他们施压
c
cebublue
回复 32楼tigerleihm的帖子
可不么,关在笼子里,把手伸出去拧老虎钳,勒死自己。
t
tigerleihm
回复 6楼DAYTOY的帖子
来来来,解释一下你是怎么从人家这一句话得出忠心两个字?
D
DiabloIV
楼主节哀啊,我估计她是活不了了,要不你联合一下你的同类向中国政府抗议或者联系议员给他们施压
tigerleihm 发表于 2021-09-09 23:36

你这是侮辱楼主啊。楼主这个小机灵鬼,以一己之力就足够了
D
DAYTOY
首先,我错了,我不应该回您的帖子的。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上面是两个事实,殷某关在笼子里勒死的,那还有谁干的呢?如果我是陪审团,会相信最后一个人是劳在逃跑前灭口的。当然鉴定意见是否相信,各个人可以有不同看法。
EEswine 发表于 2021-09-09 23:31


1. 殷建华死亡时间法医无法确定
2. 法子英一开始说没杀,后来又说杀了,警方也判案了是他杀的。你一定要说是女的杀的,你的意思不就是当时公安机关犯了错误把这条人命错判给法子英了吗?你这不是自相矛盾,给公安机关打脸吗?
f
flashbird
我特别想听听罗祥老师怎么说。
c
cebublue
回复 39楼的帖子
那人家太忙了,还有吴签呢。
说起来,那个孕妇帮老公骗女孩回家的案子,孕妇也没动手,也是判了无期(强奸+杀人),劳手里人命可比孕妇多。可怜那个孩子,两家都不要。
D
DiabloIV
回复 39楼的帖子
那人家太忙了,还有吴签呢。
说起来,那个孕妇帮老公骗女孩回家的案子,孕妇也没动手,也是判了无期(强奸+杀人),劳手里人命可比孕妇多。可怜那个孩子,两家都不要。
cebublue 发表于 2021-09-09 23:47

楼主这是能者多劳,懂不。我每天时间除了上班睡觉就是刷刷华人。楼主不一样。心怀天下。中国的大事小事它都要关注,操心,操劳
D
DAYTOY
楼主这是能者多劳,懂不。我每天时间除了上班睡觉就是刷刷华人。楼主不一样。心怀天下。中国的大事小事它都要关注,操心,操劳
DiabloIV 发表于 2021-09-09 23:52


嗨,舔狗们除了阴阳怪气指责我质疑央妈还有什么招数?
让你们分析案情到现在也只有前面一个EEswine回复在和我讨论案情。就你们这种研究事实的精神,也怪不得被洗脑了。毕竟别人提出一点质疑就被你们打倒了嘛。
D
DAYTOY
回复 31楼的帖子
公诉人称,1999年7月29日,法子英的供述三次提到嘱咐劳荣枝杀了殷建华。他曾说,他离开出租屋拿钱时殷建华还活着,交代劳荣枝:“如果十二点我不回来,就是被抓了。你要替我报仇,把他杀掉。”因此公诉人认为,劳荣枝极有可能按照和法子英的约定杀掉了殷建华。
但后来庭审时,法子英翻供说劳荣枝从未参与杀人。
但劳荣枝坚持说,法子英被抓的前一晚,她因为见到他杀人,太害怕,已经逃走了。
“现有证据证明劳荣枝杀人可能性极大,但仍缺本人供述。”公诉人称。
这些观点遭到了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的否认。辩护律师称,因为当年的作案工具铁笼、老虎钳现在下落不明,只有照片,不能进行检验,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劳荣枝杀人。
“‘极有可能’说明公诉人也不确定。”辩护律师说,“在没有直接证据指证杀人的情况下,劳荣枝有合理解释,就应该相信她。”辩护律师称。
y
yxfabroad
我之前在youtube看博主讲他们杀人 听着直发抖 太残忍 绝对要死刑
c
cebublue
回复 45楼DAYTOY的帖子
她看多少次了害怕啥。ktc的姐妹都是她亲自送去被害的,还冷静地去银行取钱。
法子英开始是如实交代的,说的那么详细,后来觉得不差这点儿了就翻供了。他手里那么多人命都认了,如果真的是他做的,他根本没必要一开始不承认。
D
DAYTOY
回复 45楼DAYTOY的帖子
她看多少次了害怕啥。ktc的姐妹都是她亲自送去被害的,还冷静地去银行取钱。
法子英开始是如实交代的,说的那么详细,后来觉得不差这点儿了就翻供了。他手里那么多人命都认了,如果真的是他做的,他根本没必要一开始不承认。
cebublue 发表于 2021-09-10 00:03

直接贴证据,你这个没有证据,你说她那么多次看到了她就看到了?
c
cebublue
直接贴证据,你这个没有证据,你说她那么多次看到了她就看到了?
DAYTOY 发表于 2021-09-10 00:06

公诉人:2019年12月2日供述,熊老板到我(劳荣枝)的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刀架在他脖子上,并让我用绳子将熊老板绑起来,我先把熊老板的双腿的脚脖子绑起来,先横着绑几圈,再在两腿中间绑几圈,再重复几次,这样可以确保每条腿都能固定不容易挣脱,手也是这么绑的。 起诉书显示,劳荣枝和法子英从熊某身上抢走金项链及家房门钥匙等财物,并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其间,法子英将熊某勒死并分尸。当天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某家,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某的妻子张某进行人身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其间,法子英残忍地将张某和其3岁女儿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离了南昌市。
公诉人指控,劳荣枝在该起案件中不仅是主谋,而且主观恶意性极强,她在供述中声称担心指纹留在现场,曾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但这一行为被法子英制止。
公诉人:劳荣枝在侦查阶段四次提到自己提议放火烧熊某一家,而不管张莉母女是死是活,这都反映了劳荣枝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f
ficoooool
劳还有这个
臂力?
看不出来
pwwq 发表于 2021-09-09 23:13

作案工具老虎钳。
D
DAYTOY
回复 51楼的帖子
我在最初回复了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十多年前的案子,仅凭被告人一面之词的要“放火烧”就能认定主观杀人了?别的什么证据都不需要?
(不过讨论案情我是欢迎的)
劳荣枝曾多次供述,在熊启义家搜寻财物时,她担心留下指纹,因此向法子英提议放火烧掉现场。一审时,公诉人以此质疑劳荣枝在合肥作案前不知道法子英杀人的说法[24]。劳荣枝当庭否认了这一供述,说这是她受杭州保姆纵火案启发编造的口供[16][25]。
劳荣枝称,找到财物后,法子英要她先走;她离开熊家时,熊启义的妻女还活着;她事后问法子英,法子英称他把两个人放了。[22] 劳荣枝和她的律师主张,在南昌案中,她未参与杀人[21]。劳荣枝一审的公诉人认为,她明知抢劫案会致使熊启义一家三口丧命,却放任此事发生。
c
cebublue
那个孕妇把女孩子骗回家,下药杀害抛尸的事情,即使体力行为都是她老公做的,她也是合谋共犯,只是怀孕了没办法死刑。
所以劳无论有没有直接动手杀最后一人(倾向于有),她自己对于几个案件的供述,加上证人供述,以及笔迹证物,都够定罪了。
驫龘麤靐
作案工具老虎钳。
ficoooool 发表于 2021-09-10 00:23

网上有笼子和尸体的照片,不难找,就是尸体发现的比较晚,已经开始腐败呈褐色,所以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就别找了。那个笼子非常小,殷塞在里面基本没法挪动,所以劳的确可以很容易地杀人。
D
DAYTOY
那个孕妇把女孩子骗回家,下药杀害抛尸的事情,即使体力行为都是她老公做的,她也是合谋共犯,只是怀孕了没办法死刑。 所以劳无论有没有直接动手杀最后一人(倾向于有),她自己供述的那些,加上证人供述都够定罪了。
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据刘某陈述,劳荣枝将其四肢牢牢捆绑在靠背椅上。 “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这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实施的第三起犯罪。正是刘某的陈述,证实了他们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即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 在最后合肥案中,为了迫使被害人殷某就范,法子英残忍杀害无辜第三者陆某,二人胁迫殷某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发现殷某手书字条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迹,疑为劳荣枝。对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对笔迹进行鉴定后,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
cebublue 发表于 2021-09-10 00:26

你第二段这个“无论有没有杀人(倾向于有)” 特别的厉害。我还是那句话,有证据就放证据,没证据别扯别的,也别是你认为怎么怎么样。拜托,这可是一个案件。你以为是日常八卦黄晓明经营中餐厅啊?
c
cebublue
你第二段这个“无论有没有杀人(倾向于有)” 特别的厉害。我还是那句话,有证据就放证据,没证据别扯别的,也别是你认为怎么怎么样。拜托,这可是一个案件。你以为是日常八卦黄晓明经营中餐厅啊?
DAYTOY 发表于 2021-09-10 00:35

就是没有最后一案,她也可以判死刑的意思。因为那个孕妇做的事,她做了好几次了。你纠缠最后一案没意义了。 如果劳不该死刑,那你也为孕妇翻案吧,正好她没死呢。
D
DAYTOY
回复 54楼cebublue的帖子
而且我在前面回复过了,对于最后一个受害人。
法子英一开始说没杀,后来又说杀了,警方也判案了是他杀的。最终的判决书上面写了是法子英杀的,证据确凿。
你一定要说是女的杀的,你的意思不就是当时公安机关犯了错误把这条人命错判给法子英了吗?你这不是自相矛盾,给公安机关打脸吗?
c
cebublue
回复 54楼cebublue的帖子
而且我在前面回复过了,对于最后一个受害人。
法子英一开始说没杀,后来又说杀了,警方也判案了是他杀的。最终的判决书上面写了是法子英杀的,证据确凿。
你一定要说是女的杀的,你的意思不就是当时公安机关犯了错误把这条人命错判给法子英了吗?你这不是自相矛盾,给公安机关打脸吗?

DAYTOY 发表于 2021-09-10 00:38

so what? 公安机关给法子英昭雪啊,可惜他还有其他命案在身,跟劳荣枝一样,数罪叠加虱子多了不痒
c
cebublue
https://www.douyin.com/video/7005914767973993765?previous_page=app_code_link
法子英抓捕现场录像


驫龘麤靐 发表于 2021-09-10 00:05

他对摄影师说的话真是让人发冷
婚纱旗袍晚礼服
有些人真是魔障了。下一步估计就是“根据消息”,劳的血型特殊,是为了给xx器官而判死刑的。再下一步,该不会是接到美国来政治避难吧?
D
DAYTOY
就是没有最后一案,她也可以判死刑的意思。因为那个孕妇做的事,她做了好几次了。你纠缠最后一案没意义了。 如果劳不该死刑,那你也为孕妇翻案吧,正好她没死呢。
cebublue 发表于 2021-09-10 00:36


1. 所以你也同意最后一个案子,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她杀的对吗?
2.只是那句话,你要是想证明他杀了人或者有主谋,是需要证据的。孕妇的那个案子我不了解。那个案子也许检方确实有确凿的证据呢。难道这就能代表检方对这个案子有证据?
那个案子也是20年前了吗?就这一件事情就可以说这两个案子完全不一样了。因为20年前本来就证据没有DNA,没有指纹保留。请问孕妇的案子是20年前的吗?如果不是的话,你拿那个案子来比较根本就不对。
D
DAYTOY
有些人真是魔障了。下一步估计就是“根据消息”,劳的血型特殊,是为了给xx器官而判死刑的。再下一步,该不会是接到美国来政治避难吧?
婚纱旗袍晚礼服 发表于 2021-09-10 00:44


反复阅读标题,“无法就事论事的滚出”
c
cebublue
有些人真是魔障了。下一步估计就是“根据消息”,劳的血型特殊,是为了给xx器官而判死刑的。再下一步,该不会是接到美国来政治避难吧?
婚纱旗袍晚礼服 发表于 2021-09-10 00:44

差不多这个意思
D
DAYTOY
差不多这个意思
cebublue 发表于 2021-09-10 00:47

在你眼里国内没有冤案假案不能质疑,那你赶紧回国啊,北美都有冤案呢,可比不上国内审判司法公正。
s
surge
她骗过去就能证明她合谋杀人了?
DAYTOY 发表于 2021-09-09 22:41

当然。如果只有一次,那的确不能够确定。如果反复多次,之前骗去的人都被杀了,她当然就会知道后面被骗过去的人的下场,但她还是这么继续骗人过去。判决合谋杀人,很正确
D
DAYTOY
当然。如果只有一次,那的确不能够确定。如果反复多次,之前骗去的人都被杀了,她当然就会知道后面被骗过去的人的下场,但她还是这么继续骗人过去。判决合谋杀人,很正确
surge 发表于 2021-09-10 00:53

怎么证明她知道?
D
DAYTOY
回复 66楼surge的帖子
而且他们是流窜作案 做完案就换地点,有时候在下一个城市汇合。 他俩还会住在不同的招待所。 怎么证明她知道男的每时每刻在干什么?
s
surge
怎么证明她知道?
DAYTOY 发表于 2021-09-10 00:55

你是说如何证明她会知道后面被骗过去人的下场?
你知道在美国criminal justice system里也有概念叫"reasonable person"吗? 。 如果一次两次三次,被骗过去的人都被杀害,到了第四次,any reasonable person can conclude ...
c
cebublue
回复 69楼surge的帖子
Apparently doesn’t know and isn’t one
s
surge
回复 66楼surge的帖子
而且他们是流窜作案 做完案就换地点,有时候在下一个城市汇合。 他俩还会住在不同的招待所。 怎么证明她知道男的每时每刻在干什么?
DAYTOY 发表于 2021-09-10 01:01

谁说要知道那个男的每时每刻做什么? 这不是抬杠吗?
和流窜作案有什么关系,他们在作案的时候总在一起的吧。这是他们的第一个案子吧,你说劳不知道熊某一家被杀害了?
g
graceka
较什么真呢。她要在美国有钱请个超级律师团还有可能脱罪。在中国就不要套用美国法律了吧。不然的话何来公平可言?监狱里岂不一大群冤主?
s
surge
我再加一句,哪怕在美国,我要是检察官,可以charge 劳 felony murder。 The felony murder rule is a rule that allows a defendant to be charged with first-degree murder for a killing that occurs during a dangerous felony, even if the defendant is not the killer.  这里的dangerous felony 就是kidnap
s
surge
较什么真呢。她要在美国有钱请个超级律师团还有可能脱罪。在中国就不要套用美国法律了吧。不然的话何来公平可言?监狱里岂不一大群冤主?
graceka 发表于 2021-09-10 01:26

哎,不好意思,我对美国法律知道一些, 对中国刑法反而没概念。 但一般而言,中国法律更严,死刑的标准更低。 我的意思是说,这种案例在美国都有可能死刑,更不要说中国了。

S
Snowpig
对,俩人一块儿去抢银行,被警察打死一个另一个都可以被charge felony murder, 何况是这种引诱绑架再杀害的案子。
楼主是:你们没有证据
跟帖:这这这都是证据
楼主:警察说的你也能信?检察官说的你也能信?媒体说的你也能信?自媒体说的你也能信?政府说的你也能信?反正我没看到证据。
我回楼主这样的贴是我自己蠢。我自己滚,不用赶。
M
Minute
如果文章里说的是真的,劳的律师都见不到犯人的话,我不得不同意楼主。哪怕十恶不赦的犯人,也有权得到律师的辩护。 这种从重从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审理方式,及易造成冤案。 前两天才讨论杭州保姆纵火案里的保姆,杀得太快了……
g
graceka
哎,不好意思,我对美国法律知道一些, 对中国刑法反而没概念。 但一般而言,中国法律更严,死刑的标准更低。 我的意思是说,这种案例在美国都有可能死刑,更不要说中国了。


surge 发表于 2021-09-10 01:32

对啊对啊,一定要证据的话,DNA都算不上。辛普森案的律师不就想尽办法阐述DNA match 有可能出错。害得一波学术界的老实人只能说出错还是有可能,不能是100%正确。照这种辩论法就基本没有一个案子有铁证了吧。
D
DAYTOY
回复 75楼Snowpig的帖子
楼里说的证据我都一一反驳了,而且用的就是当年法的判决书,全部都是网上的新闻。我至于警察用的都是警察自己的话好吗?你一看就是根本帖子内容,看都没看就回复了。像你这种帖子内容都不看,就回复的,当然是随便被新闻洗脑了
譬如有人说劳杀了最后一个人。我就直接拿出当年的判决,明明当年的判决说那个男的杀了最后一个人,当年的被告有口供,判决书上说有物证。然后现在警察又说是这个女的杀了最后一个人,并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也没有人证,警察完全靠的是推断。
那警察不是自己打自己脸吗?你们不是帮着警察打脸吗?请问我这些证据不是明摆着的吗?警察自己打脸都不能质疑。那当然了,像你还有楼里很多人对你们来说中国的法律,那可是百分百正确的。从来不可能出什么假案冤案。
s
salala2015
他们连孩子都杀,太可恶了
D
DAYTOY
如果文章里说的是真的,劳的律师都见不到犯人的话,我不得不同意楼主。哪怕十恶不赦的犯人,也有权得到律师的辩护。 这种从重从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审理方式,及易造成冤案。 前两天才讨论杭州保姆纵火案里的保姆,杀得太快了……
Minute 发表于 2021-09-10 01:40

其他补充在主页了
劳荣枝家属申请为其更换法援律师 2020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吴军林 李亚平 报道 9月29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劳荣枝二哥劳声桥处获悉,他和劳荣枝家属委托辩护律师周兆成,已正式申请更换劳荣枝的法律援助律师。 9月27日,劳声桥和周兆成一同前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更换法律援助律师的申请书》,随后又赶到南昌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南昌市司法局提交了《关于终止对劳荣枝法律援助的申请书》《关于督促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终止对劳荣枝法律援助的申请书》。 周兆成向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证实,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南昌市司法局热情接待了他们,同时也认真阅读、收取了提交的书面材料,承诺尽快给予书面回复。
家属申请更换辩护律师 盼劳荣枝受到公平公正审判 但在劳荣枝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自愿接受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点上,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一直怀有质疑。 劳声桥说,2019年12月8日,家人为劳荣枝聘请律师吴丹红作为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辩护律师持委托手续前往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劳荣枝,但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告知查无此人。2019年12月11日晚,公安机关打电话让他解除委托的律师。次日,南昌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发布称,劳荣枝拒绝家属为其聘请律师,同时向政府申请法律援助。当日,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律师已对劳荣枝进行法律援助。 周兆成于2019年12月14日接受劳荣枝家人的委托,担任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也同样未获得辩护权。 2020年8月31日,在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提起公诉当天,劳声桥在网络发帖称诚恳地向案件的受害者、受害者家人道歉。与此同时,他表示,家属聘请了律师周兆成,希望周律师有机会能与劳荣枝会面。“我听说,目前劳荣枝不想家人为她请律师。”劳声桥说,作为家属,很想亲自听到她这么说,听到她自己的想法,了解她的本意。 劳声桥告诉记者,他曾多次联系本案法律援助律师了解妹妹劳荣枝在看守所的身体情况及精神状态,但法律援助律师避而不见,至今没有和劳荣枝家人有过任何接触,很难确定其是否认真负责地行使辩护权。 “希望周兆成能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介入到案件中,让劳荣枝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只要有确切的证据,不管什么结果,我们都会信服。”劳声桥说。 9月27日,劳声桥和周兆成一同前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更换法律援助律师的申请书》,随后又赶到南昌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南昌市司法局提交了《关于终止对劳荣枝法律援助的申请书》《关于督促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终止对劳荣枝法律援助的申请书》。 劳声桥向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关于终止对劳荣枝法律援助的申请书 周兆成说,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南昌市司法局热情接待了他们,同时也认真阅读、收取了提交的书面材料,承诺尽快给予书面回复。 律师认为劳荣枝案没有必要指定辩护律师 针对劳荣枝家属为其申请更换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周兆成以书面问答形式接受了记者采访。 大众网·海报新闻:周律师,你认为劳荣枝家属申请更换法援律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周兆成:作为劳荣枝家属委托辩护律师,我认为劳荣枝家属有权申请更换法律援助律师。这是因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同时,《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司法部在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但另有规定的除外:1)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受援案件依法终止诉讼程序的;3)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4)受援人请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特定情形,即“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济困难”的,才依法由司法机关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在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人劳荣枝在厦门生活期间,还是其家人,均有稳定收入,根本不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形。 而且,劳荣枝在2019年12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后,她的家人就第一时间为她委托了律师。因此,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被告人劳荣枝提供法律援助存在错误。劳荣枝家属有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终止法律援助情形,要求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终止对被告人劳荣枝的法律援助。 周兆成接受劳荣枝家属委托担任辩护律师 大众网·海报新闻:因此你认为劳荣枝案没有必要指定辩护律师。 周兆成:是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本案中,被告人劳荣枝的家人早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已先后委托了二名律师为此辩护,显然南昌司法机关没有指定辩护的必要。 大众网·海报新闻:但南昌市公安局此前发布的通报显示,劳荣枝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拒绝亲属与南昌警方接触,希望家属摆脱阴影;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并申请法律援助。你对此怎么看? 周兆成:尽管警方通报如此,但官方并未将书面形式的内容向家人告知,因此我和劳荣枝家属都无法确定羁押状态下劳荣枝“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并申请法律援助”是否是其真实意愿。希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核实清楚劳荣枝的辩护权问题。把这个问题调查清楚,可以真正落实法律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辩护权是被告人拥有的法定权利。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仅可以自行辩护,而且也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只有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和介入,才能保证案件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审理程序上都能够获得公正性,进而也能够保障判决的客观公正性。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比较激烈,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具有极其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被告人往往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两者的对抗就是不公平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作用就在于从制度设计上可以制约公诉人,在法庭上可以对抗公诉人。而且就其制度的存在来看,律师有着其他人士并不享有的权利,包括阅卷、会见、调取证据等。 作为专业律师,我希望像劳荣枝案这样有影响力的大案,能够全程依照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进行审理,依法保障被告人劳荣枝的合法权益。对她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惩,但她作为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利,也要得到足够的保障。
s
surge
如果文章里说的是真的,劳的律师都见不到犯人的话,我不得不同意楼主。哪怕十恶不赦的犯人,也有权得到律师的辩护。 这种从重从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审理方式,及易造成冤案。 前两天才讨论杭州保姆纵火案里的保姆,杀得太快了……
Minute 发表于 2021-09-10 01:40

有没有足够legal representation ,有没有violate 所谓due process,那是另一回事。这点我同意。中国的这点的确比较欠缺。
但现有证据是否支持死刑,那是另一回事。仅以美国的法律,无论是felony murder还是以谋杀共犯而已,都足够了,她本人有没有亲手杀人根本不是判罪定刑的唯一标准
g
godwot
無論勞有沒有殺人,殺了幾個人,公安局都不能剝奪她會見律師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否則公安局可以剝奪勞的權利,也可以剝奪你我的權利。
當然,在中國講人權是無用的事。連加拿大的兩個michael都無法委託律師辯護,無法見家人,其他蟻民就更加不用想了。
g
godwot
你放心 这种全国轰动的大案 会办成铁案的 她肯定是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执行死刑的
pwwq 发表于 2021-09-09 23:01

程序不合法,再怎麼樣也成不了鐵案
M
Minute
程序不合法,再怎麼樣也成不了鐵案
godwot 发表于 2021-09-10 02:28

从重从快毙了,不是铁案也是铁案。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f
fredman
她要是也是主犯。
就是没直接动手杀人一样可以枪毙。。
D
DAYTOY
她要是也是主犯。
就是没直接动手杀人一样可以枪毙。。
fredman 发表于 2021-09-10 02:42

主犯的证据?
g
godwot
如果文章里说的是真的,劳的律师都见不到犯人的话,我不得不同意楼主。哪怕十恶不赦的犯人,也有权得到律师的辩护。 这种从重从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审理方式,及易造成冤案。 前两天才讨论杭州保姆纵火案里的保姆,杀得太快了……
Minute 发表于 2021-09-10 01:40

我倒覺得勞殺人成為冤案的可能性不大,但公安辦案的方式絕對是違法。一個社會沒有程序正義的情況下,實體正義也危險。
M
Minute
有没有足够legal representation ,有没有violate 所谓due process,那是另一回事。这点我同意。中国的这点的确比较欠缺。
但现有证据是否支持死刑,那是另一回事。仅以美国的法律,无论是felony murder还是以谋杀共犯而已,都足够了,她本人有没有亲手杀人根本不是判罪定刑的唯一标准
surge 发表于 2021-09-10 02:17

程序正义是保证结果正义的前提。如果有一个正义的程序,嫌犯是否有罪该不该杀就可以放心交给法律程序来决定。 现今没有正义的法律程序,如果以后都由网友讨论判决倒也好了。
g
gina3007
我以前不知道这个案子,大概看了一下,觉得这女的八成是被男的pua了,那男的为了让人质乖乖要钱,去抓来一个毫无关系的小木匠当面杀了,杀鸡给猴看,心理恐惧玩的溜啊。估计这男的一边杀人一边安抚女的,女的就稀里糊涂让干嘛干嘛了。
至于这个劳荣之有没有亲自动手,其实不重要。美国法律非要分出个谁下手杀的致命那一下,中国并不是啊? 这种严重情节的大案子你参与了这么多,就算没动手也是足够判死刑了。lz要是因为这个争论中国是不是法制社会没意义,在哪生活你就要遵守当地社会秩序,朝鲜偷个伟人海报就弄死了,新加坡吐个口香糖还要挨鞭子呢,你可以不喜欢,不喜欢别去就行了
D
DAYTOY
程序正义是保证结果正义的前提。如果有一个正义的程序,嫌犯是否有罪该不该杀就可以放心交给法律程序来决定。 现今没有正义的法律程序,如果以后都由网友讨论判决倒也好了。
Minute 发表于 2021-09-10 02:50

现在就是公检法舆论断案,那个女的不是不配合供词吗?给你买热搜,让全国人民都诅咒你,骂死你。
这个案子反正我之前从没听过,去年就开始审了,律师谴责公安局违法的文章也没这热度。现在一下子全民皆知?因为上面深知微博舆论已经成为武器了,营销号指哪打哪
l
lizGillies
争议的点在哪里,是劳有没有亲手杀人?
h
happykim
这女人被通缉了这么多年,现在被抓,是通缉令一直没撤销外加人脸识别技术才抓到的。当年的案件肯定有证据证明她参与杀人案件了。
z
zhegufei
如果楼主讲的是真的话,我还是支持的。这种案子可以从重,但是没有必要从快,踏踏实实走好due process。
f
flashbird
如果楼主讲的是真的话,我还是支持的。这种案子可以从重,但是没有必要从快,踏踏实实走好due process。

zhegufei 发表于 2021-09-10 07:54

同意,虽然结果不变,希望程序透明。
婉约2020
小时候听广播, XXX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出国了接触了法律才知道,这是多么没有法律意识啊
s
stainlessbelief
始终有一群人不理解程序正义比结果更重要,没有due process政府分分钟控制舆论伪造证据诟陷你。
退一万步,哪怕证据确凿,那犯罪嫌疑人也有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啊,这么快就草草了事判死刑,典型的封建社会斩立决的做法。
c
cebublue
不是没有due process,不是没有律师,是有人信有人不信。那如果不信,连证词和证据都不用看了。 官方的立场是:劳荣枝表达不愿意家属参与,所以给她请了法援律师。 家属的立场是:我们不信,我们要请吴丹红(吴法天)。
如果愿意接受这个due process及其证据,就像楼里说的在美国也够判了,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辛普森请个豪华律师团,在法庭上摆pose。
这个立场不厘清,陪着楼主what about this what about that,就是转圈圈。
D
DAYTOY
回复 97楼cebublue的帖子
所以你相信官方说的,劳拒绝见家属,拒绝家属给自己请律师?
p
pwwq
程序不合法,再怎麼樣也成不了鐵案
godwot 发表于 2021-09-10 02:28

是不是铁案
政府说了算,
在中国就要按照中国的方式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