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胜诉 获赔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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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美华人网)
http://news.sina.com.cn/sf/society/mrmx/2021-07-19/doc-ikqciyzk6294177.shtml 吴京系知名演员、导演。战狼公司系淘宝店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战狼公司”)的经营主体。
该公司出售“战狼青果咖啡槟榔10元装”“战狼20青果咖啡槟榔”两款产品外包装均含有吴京的肖像,产品内的兑奖卡也含有吴京的肖像,上述肖像旁均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另抖音平台有多个用户发布有使用吴京的肖像照对涉案产品的宣传。
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战狼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州白月公司及广东中凯公司从吴京处获得了使用肖像的授权,《销售合同》仅适用于合同相对方,故对战狼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战狼公司在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兑奖卡中均使用吴京肖像、姓名,利用吴京的知名度宣传获益的意图明显,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吴京为战狼公司的产品代言人,因此认定战狼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该种使用实则利用了吴京本人的知名度,借此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侵犯了吴京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战狼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后战狼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进行审理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