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限度和时空有效性,看“钓鱼”

钱浩成
楼主 (北美华人网)
法的建立,旨在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社会与社会、自然与自然,即人、社会、自然三者之间两两的关系。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社会、自然三者,并协调三者,使整个人类和自然世界,处于一种和平、协调下的稳定发展。
显然,法的建立,也是对人行为的一种约束。人的秉性,是喜欢自由,而不喜欢约束的。况且,自由能给人类带来无限的创造力。因此,法对人行为的约束,就是法的负面性。而人类社会和自然的运动是永恒的。法也不能例外。否则,法就会成为捆绑人类自身,束缚人类自由的紧箍咒。
由此,法的建立,必须要有限度和时空性;必须要以不限制人类自由,保障人类和平为宗旨,而是限制对人类自由与和平带来危害的行为;法的建立,必须来自于社会,而非个人或集团所私有;法必须被确定有效期限,必须定时进行自我审查。
鉴于人类社会的永恒运动性和差异性,法必须具有层次性、领域性、区域性。这就要求法的建立,必须要具有社会性、时代性。这两者构成了法的时空性。
谈论法的限度,是要认清法的正反两面性、双刃性。鉴于人类追求自由的本性,法的建立,不可过于主动和积极,不可过于细节和泛滥。过于主动和积极,就是寻求自我捆绑;过于细节和泛滥,就是勒进捆绑自身的自杀之绳索。因此,要有效解决法所具有的、永恒的、两面性和双刃性矛盾,必须采用公开性、社会性。其具体方法,就是公开的社会参与性、案例参考性、陪审团的社会参与性和现实性。这样的结果,目的在于最大地获得公正性。因此,闭门之法,乃私人、集团之家法,非社会大众之法,更非国家之法。
谈论法的时空性,就是谈论法的有效性,就是谈论法的失控性。无效的法,是捆缚人类自身的绳索;失控的法,是人类自杀的刀具。法的有效性,源于法存在的人所处的时空背景。人的时空背景,是永恒变动的,是具有区域和层次性的。因此,法的具体建立,必须要有层次性和环境下的时效性。具体的法,必须在其特定的层次上,相对稳定的环境下,才具有有效性。变更层次,忽视环境,就是乱法。
乱法的行为,就是打着招牌的公开抢劫、勒索;相对当今的“钓鱼”而言,就是扛着招牌,为完成老鸨收入的暗娼,横行江湖的放鸽子。
法制的建设,不仅仅是书写法律条文,更重要的在于对法的深刻认识。看不清法的本质,而盲目推崇法的效果,就如孩童玩火,不但无益,反而烧及自身。
写于 200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