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总统说得一点儿都没错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7:38:00 PM
我也不想多批评这里的大妈或者什么别的人,我只是想说作为移民要搞清楚主次,从落后国家移民到发达国家,千万不能用落后国家的思维来要求发达国家的人和政府,当然最重要的是要懂得什么是先进什么是落后。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7:57:00 PM
这个前提是自我认知水平正常。懂的什么是先进什么是落后…现在很多人认为美国废除死刑是司法体制落后或者司法弊端。那你说的他们自然无法认可。 TinSaDoo 发表于 7/19/2019 8:00:07 PM
楼主要是讨厌这里的大妈的话,也可以滚的。你要是把批评这个国家的人或事都定义为恨这个国家的话,那真是没什么地方可以让你呆着了。 aac 发表于 7/19/2019 8:06:11 PM
其实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已经ban了死刑的... baby.chen 发表于 7/19/2019 8:15:59 PM
重刑是真正保证和保护守法者生命的权利 Californiaa 发表于 7/19/2019 8:41:33 PM
大妈们被国内清华大学废除死刑的课打脸后只敢偷偷的踩不敢参与辩论了么?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9:21:46 PM [/url]
人类文明的发展顺序是族群复仇—血亲复仇(满门抄斩)—同态复仇(杀人偿命)—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正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8:10:46 PM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让罪犯老死在监狱里对罪犯来说比直接死刑更残忍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8:55:24 PM
lz 没有人跟你吵 就得瑟起来了么第一 废除死刑 这个还是很有争议的话题两边都有自己的立场 没有对错和高下。第二 废除死刑是最近才有的事。所以支持废除的一方总会说 这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倒认为 不一定。我和朋友辩论过,我个人还是最尊重这句话,乱世需用重典。最近六七十年世界暂时和平,量刑越来越轻,给了大家一个错觉,量刑会越来越轻。第三 就这个案子的判决,我表示遗憾,但是尊重美国陪审团的结论。 cats_love_my_boots 发表于 7/19/2019 9:31:00 PM
lz 没有人跟你吵 就得瑟起来了么第一 废除死刑 这个还是很有争议的话题 两边都有自己的立场 没有对错和高下。第二 废除死刑是最近才有的事。所以支持废除的一方总会说 这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倒认为 不一定。我和朋友辩论过,我个人还是最尊重这句话,乱世需用重典。最近六七十年世界暂时和平,量刑越来越轻,给了大家一个错觉,量刑会越来越轻。我表示呵呵第三 就这个案子的判决,我表示遗憾,但是尊重美国陪审团的结论。 cats_love_my_boots 发表于 7/19/2019 9:31:12 PM
残忍个屁!罪犯的亲朋照旧可以探监书信往来,受害者家属呢???? 美人的鱼 发表于 7/19/2019 9:38:09 PM
我觉得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死刑还是终生监禁哪种惩罚更合适, 受害者家属最有发言权。 被害的死者不能说话了, 他们的亲友是活着的受害者, 而其他人都是旁观的。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9:41:00 PM
旁观者当然和人家受害者家属的心情是不一样的!现在说的这么轻松, 等到自己遇到类似的事情, 说不定也恨不得亲手撕了罪犯。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9:27:57 PM
呸,变态杀人犯不死就是鼓励犯罪 kongbua 发表于 7/19/2019 9:43:00 PM
呸,变态杀人犯不死就是鼓励犯罪 kongbua 发表于 7/19/2019 9:43:07 PM
所以要法院是多余的,法官也是多余的。丛林法则最简单有效? FiveTenCents 发表于 7/19/2019 9:46:37 PM
都让受害者家属来判案可好?要法庭和法官干嘛?这不就回到了不文明的同态复仇乃至血亲复仇和族群复仇阶段了么?美国现在正在往消除死刑方向走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9:46:47 PM
这话你等你遇到类似的情况再问问你自己, 看看你的答案是什么。 楼主的想法是他自己作为旁观者的观点, 但他不要批评受害者的家属和他的想法不一样。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9:51:01 PM
这话你等你遇到类似的情况再问问你自己, 看看你的答案是什么。楼主的想法是他自己作为旁观者的观点, 但他不要批评受害者的家属和他的想法不一样。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9:51:00 PM
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和联合国公约也是旁观者观点咯?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8(1) 条规定,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 批准情况 查看签署及保留声明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44/128号决议或联合国条约科认证副本 相关文件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国, 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 回顾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和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6条, 注意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提到废除死刑所用的措词强烈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 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 切望在此对废除死刑作出国际承诺,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1. 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 2.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第二条 1. 本议定书不接受任何保留,唯在批准或加入时可提出这样一项保留:即规定在战时可对在战时犯下最严重军事性罪行被判罪的人适用死刑。 2. 提出这项保留的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应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在战时适用的本国法律有关规定。 3. 提出这项保留的缔约国应把适用于其本国领土的任何战争状态的开始或结束通知秘书长。 第三条 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在其按照公约第40条的规定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载列它们为实施本议定书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第四条 对于按照公约第41条作出声明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和审议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其义务的来文的权限,应扩大以包括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除非有关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相反的声明。 第五条 对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和审议受有关国家管辖的个人的来文的权限,应扩大以包括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除非有关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相反的声明。 第六条 1. 本议定书的规定应作为公约的附加规定予以适用。 2. 在不妨害可能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提出保留的条件下,本议定书第1条第1款所保证的权利不应受到公约第4条的任何克减。 第七条 1. 本议定书开放给业已签署公约的国家签字。 2. 本议定书须经业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 本议定书开放给业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加入。 4. 加入时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5.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业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 第八条 1. 本议定书应于第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2. 对于第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本议定书应自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第九条 本议定书各项规定应一律适用于联邦国家的全部领土并无限制或例外。 第十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公约第48条第1款所称的所有国家: (a) 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提出的保留意见、来文和通知; (b) 根据本议定书第4或第5条提出的声明; (c) 根据本议定书第8条所作的签署、批准和加入; (d) 根据本议定书第8条本议定书发生效力的日期。 第十一条 1. 本议定书应交存联合国档案库,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2.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正式副本分送公约第48条所称的所有国家。 联合国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提防诈骗 隐私通告 网址索引 使用条款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9:54:27 PM
不,我是问你,你构思的这种审判模式应该如何操作。孤儿,或者没有亲戚的孤寡老人被杀了,由谁来审判? FiveTenCents 发表于 7/19/2019 9:56:11 PM
你和受害者的家属立场不同, 不能要求他们和你的想法一样。等你遇到类似的情况再来教育别人可能更有点说服力。但在这件事上, 我理解受害人家属的想法和要求!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9:56:00 PM
那你说张莹莹的亲属他们希望凶手死刑有什么不正常的呐?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9:59:00 PM
你既然也是旁观者,就受累也站在旁观者角度去讨论。不要总代入到受害者家属立场,可以吗?讨论问题最忌讳的不就是先设置立场再去讨论嘛。 FiveTenCents 发表于 7/19/2019 10:01:07 PM
你和受害者的家属立场不同, 不能要求他们和你的想法一样。等你遇到类似的情况再来教育别人可能更有点说服力。但在这件事上, 我理解受害人家属的想法和要求!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9:56:53 PM
美国法院判案的立场应该是站在受害者一边的?难得不是应该站在整个社会平衡这一边么?完全站在受害者一边就要回到原始的族群复仇了!所以一直强调自己从落后国家来的就不要拿你的落后思维要求发达国家的人和政府了,总统说得一点没错你们不喜欢美国赶紧离开回到你们落后国家去 另外受害人的家属章父已经表明了理解陪审团有些人不给予死刑判决的决定表示虽然不同意但是接受,可是后来ZYY男友跳出来说不接受说不死刑等于纵容犯罪这算什么?他又不是家属章父表态的视频从1分48秒开始看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10:03:59 PM
不要理睬SB, 是来要attention的。越理睬越high, 越被骂越兴奋。浪费一秒都多余。 northernpike 发表于 7/19/2019 10:04:57 PM
我理解张莹莹亲属的想法, 不知道楼主有什么课批评人家的。当然楼主的想法我也理解, 因为楼主并没有遇到类似的事。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10:02:00 PM
楼主批评的是并非章莹颖亲属的博士生侯某某,在章父对司法判决表示尊重之后,跳出来说了一些很幼稚的话。杀人案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已经和古代不同了,古代司法关于命案原告是受害者家属,现代司法体系命案原告是检察院,受害者家属只是证人。古代司法体系中受害者家属也没有审判权,但是有申诉权,可以诉求死刑,但是即便被地方刑司判死,到了明代已经有三法司制,还得通过大理寺复核,最后呈交内阁,由内阁批准交给皇帝,皇帝再勾选每年要杀的人。所谓“人命关天”,即便在封建社会的中国(六、七百年前),犯人也不是说杀就杀,更不是凭受害者家属意图执法啊。怎么现代社会跑出来那么多活化石,之前那个还说主张乱刑重典,那是周公旦年代的主张和思想了,毛三千年了。好吗。咱们能用一个现代人的思维去讨论这个法治的话题吗 FiveTenCents 发表于 7/19/2019 10:17:32 PM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这都不是封建社会的思想了,是奴隶社会的思维模式…呵呵呵呵乱世重典,错杀三万不放过一个哦 FiveTenCents 发表于 7/19/2019 9:38:24 PM [/url]
章莹莹男友是不能代表他的父母, 他的心态我也揣测不了。我们今天的文明不过是现在科技发展了, 资源更多, 人与人的屠杀少了很多, 很多人并没有经历过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历程。没有同样的感受, 我也不会批评受害者家属希望凶手以命偿命的想法。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10:24:07 PM
希望死刑的想法是可以理解 但是不能理解Zyy男朋友这么一个落后国家来美国带有落后思想的人来指指点点说美国法院不判死刑就是纵容犯罪,真的是哪里来回哪里去吧,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已经给你了 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公约也给你了,你还GET不到点?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10:30:13 PM
《国语·周语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这个也是奴隶社会流传下来的话 你说它不对吗?有些思想随着时间 会需要慢慢改进有些思想 只会越久弥坚 cats_love_my_boots 发表于 7/19/2019 10:29:36 PM
《国语·周语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这个也是奴隶社会流传下来的话 你说它不对吗?有些思想随着时间 会需要慢慢改进有些思想 只会越久弥坚 cats_love_my_boots 发表于 7/19/2019 10:29:00 PM
假如章妹妹是我的亲人, 那我就希望凶手死刑。所以我还是希望不要废除死刑。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10:33:00 PM
假如章妹妹是我的亲人, 那我就希望凶手死刑。所以我还是希望不要废除死刑。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10:33:20 PM
不要理SB, 不要理SB。越理越high。不要理变态。 northernpike 发表于 7/19/2019 10:44:39 PM
假如你的儿子是克里斯滕森呢?你愿意不愿意给你儿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要人身攻击,我只是觉得单项代入并不中立。 FiveTenCents 发表于 7/19/2019 10:42:10 PM
国内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都给你看了 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公约都给你看了 还双手蒙住眼睛不想看?像你这样的就是为了攻击美国司法制度而攻击么?辩论不过就语无伦次满地打滚辱骂他人?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10:49:24 PM
那我认为他应该偿命。 我的儿子的命是命, 别人的儿子命也是命。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10:49:35 PM
你就是个SB。想不明白为什么你是SB就说明你真SB,SB到没救了。 northernpike 发表于 7/19/2019 10:53:07 PM
那我认为他应该偿命。 我的儿子的命是命, 别人的儿子命也是命。 cocojj 发表于 7/19/2019 10:49:00 PM
麻烦谁帮我举报一下这个人骂人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10:55:47 PM
这个北派克不是被封了吗,怎么又放出来了 吐槽用户 发表于 7/19/2019 10:57:52 PM
我觉得你很难代入。这个话题还是没必要继续下去了 FiveTenCents 发表于 7/19/2019 10:56:35 PM
日本有类似的研究,也是杀人犯。日本也很难判死刑的。但是有人跟踪杀人犯被判死刑前后的心理状态发现,当知道自己也会死的时候,杀人犯才真正的后悔了,为自己的罪行忏悔。 susancoffee 发表于 7/19/2019 10:40:14 PM
唉何苦攻击受害人,楼主这么刷存在感太low了 annieyli9 发表于 7/19/2019 11:09:45 PM
等到你的挚爱亲朋被变态杀了以后再来圣母不迟 美人的鱼 发表于 7/19/2019 9:36:46 PM
实在不能理解对于已经确认了的杀人犯尤其是那种连环杀手还不判死刑的法律。废除这种死刑才是藐视人与人生命的平等。 爱吃香蕉的鱼 发表于 7/19/2019 11:21:03 PM
实在不能理解对于已经确认了的杀人犯尤其是那种连环杀手还不判死刑的法律。废除这种死刑才是藐视人与人生命的平等。 爱吃香蕉的鱼 发表于 7/19/2019 11:21:00 PM
看完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再来辩论也不迟,你对于文明的观念连国内真正读过书的大学生都不如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8:12:23 PM
看了,并无什么说服力。大概意思是人家废除了,我们也要废除。有点无厘头。所谓让犯人天天在监狱里反思烂死,只是主观意淫吧。犯人说不定很享受监狱这种简单规律的生活,而且浪费纳税人那么多钱养老。很多老监犯可是宁愿老死在监狱也不愿意出来接触社会。那不但达不到目的社会还为此赔一大笔钱。 slippp 发表于 7/19/2019 11:26:36 PM
还有那些已经到了美国却依然批评美国司法部门不给予罪犯死刑的决定,美国虽然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但是美国在往废除死刑的方向前进,请不要把落后国家的思维带到先进国家,既然来美国你们就要入乡随俗,接受先进理念和思想,否则我赞同总统那句话“Why don’t they go back and help fix the totally broken and crime infested places from which they came. ” 国内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 https://youtube.com/v/Cp-wQvdv-fw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7:27:15 PM
律师和资本家最喜欢废死,楼主是吗? 秋枫谷 发表于 7/19/2019 11:26:37 PM
作为一个大妈,对你这种不加分辨,认为美国什么都先进的想法,实在无法赞同。美国固然有其先进之处,但废除死刑并不是先进的表示,保护民了罪犯的生命,却无视了受害者的权益,及法律的公正严明,带来的是为恶者没得到当得的审判,纵容作恶者,结果是罪恶更泛滥。死刑绝不应废除,但实施应当谨慎。 lookupon 发表于 7/19/2019 11:31:35 PM
作为一个大妈,对你这种不加分辨,认为美国什么都先进的想法,实在无法赞同。美国固然有其先进之处,但废除死刑并不是先进的表示,保护民了罪犯的生命,却无视了受害者的权益,及法律的公正严明,带来的是为恶者没得到当得的审判,纵容作恶者,结果是罪恶更泛滥。死刑绝不应废除,但实施应当谨慎。 lookupon 发表于 7/19/2019 11:31:00 PM
国内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程都不入你法眼?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公约也不入你法眼?那我只能和你说一句请看75楼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11:34:16 PM
你的法眼只看名校名人,没有自己的思考吗? lookupon 发表于 7/19/2019 11:47:23 PM
不判死刑不等于纵容。引申下去就不砍头就是纵容,不炮烙就是纵容,不凌迟就是纵容。你觉得自己“公正”,希望用重刑,总会有比你更喜欢酷刑的。对不对?归根结底还是要回归到社会认可 FiveTenCents 发表于 7/19/2019 11:39:32 PM
你这完全是偷换概念无理取闹,死刑是对杀人犯罪行的公正判决,炮烙等是酷刑,死刑和酷刑是两个概念。重刑是指量刑过于罪行所当得的刑罚,但死刑对于那些杀人犯是公平的,他谋杀了别人生命,他的生命也当由司法机关取走。这就是公义。他杀了人,却要由纳税人养一辈子,那么谁来给受害者一个机会?一个公义?现在一些人只看到保护罪犯权益,却忽视受害者的权益及公义的伸张。这不是纵容罪又是什么?当地上满了强暴,人却不伸张公义的时候,必有为受害者伸张公义的。 lookupon 发表于 7/19/2019 11:54:11 PM
楼主,用你自己的思想亲自总结几点废除死刑的理由,而不是清华大学怎么说,联合国怎么说。说你自己的理由。 slippp 发表于 7/19/2019 11:57:00 PM
你这完全是偷换概念无理取闹,死刑是对杀人犯罪行的公正判决,炮烙等是酷刑,死刑和酷刑是两个概念。重刑是指量刑过于罪行所当得的刑罚,但死刑对于那些杀人犯是公平的,他谋杀了别人生命,他的生命也当由司法机关取走。这就是公义。他杀了人,却要由纳税人养一辈子,那么谁来给受害者一个机会?一个公义?现在一些人只看到保护罪犯权益,却忽视受害者的权益及公义的伸张。这不是纵容罪又是什么?当地上满了强暴,人却不伸张公义的时候,必有为受害者伸张公义的。 lookupon 发表于 7/19/2019 11:54:00 PM
美国日本都没有废死刑嘛美国本来废了死刑,又重新启用,看来是人类文明大退步 ppwar 发表于 7/19/2019 11:57:55 PM
帖别沉,看楼主怎么发挥 coconutam 发表于 7/20/2019 12:02:08 AM
日本没有废除死刑但是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奥姆真理教教主06年判死刑18年才执行美国什么时候全国废除死刑然后又重新考虑启用的?真是张口就来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20/2019 12:07:27 AM
1.3Capital punishment suspended (1972) 1.4Capital punishment reinstated (1976)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曼诉格鲁吉亚案中废除了死刑判决,将所有待判死刑判决减为无期徒刑。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案件Gregg诉格鲁吉亚案中确认了死刑的合法性。"张口就来"? ppwar 发表于 7/20/2019 12:22:31 AM
你看完了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讲课了么?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11:12:34 PM
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公约看了么?算了这些东西对于思想固化和没有社会学基础的你们来说确实很难理解。还是把总统的话送给你吧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11:30:16 PM
注意你的素质 辩论就辩论别动不动就乱喷,像你这种人就是总统叫你们不喜欢美国就离开的那群人! 冯俾斯麦 发表于 7/19/2019 9:42:00 PM
谈谈感想吧~
哈哈哈哈哈
我觉得他本可以表达出死刑的意义
但是最终变成了幼稚的撒娇
“不判死刑,大家都去杀人好了,反正也死不了”
一个博士生,发言成这样也是醉了。
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穆斯林在美国发生冲突,要按照美国法律、中国法律还是穆斯林法律解决纠纷?
翻墙大妈们肯定选美国法律。
如果把穆斯林换成白人,大妈们又变成按照中国法律解决纠纷。
完全无法理解。
既然美国有陪审团审核死刑制度,大妈们还在这叽歪什么呢?难道派个政委过来审核就满意了?
现在很多人认为美国废除死刑是司法体制落后或者司法弊端。
那你说的他们自然无法认可。
人类文明的发展顺序是族群复仇—血亲复仇(满门抄斩)—同态复仇(杀人偿命)—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正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
看完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再来辩论也不迟,你对于文明的观念连国内真正读过书的大学生都不如
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让罪犯老死在监狱里对罪犯来说比直接死刑更残忍
现在说的这么轻松, 等到自己遇到类似的事情, 说不定也恨不得亲手撕了罪犯。
lz 没有人跟你吵 就得瑟起来了么
第一 废除死刑 这个还是很有争议的话题
两边都有自己的立场 没有对错和高下。
第二 废除死刑是最近才有的事。
所以支持废除的一方总会说 这是文明进步的表现。
我倒认为 不一定。
我和朋友辩论过,我个人还是最尊重这句话,乱世需用重典。
最近六七十年世界暂时和平,量刑越来越轻,给了大家一个错觉,量刑会越来越轻。
我表示呵呵
第三 就这个案子的判决,我表示遗憾,但是尊重美国陪审团的结论。
等到你的挚爱亲朋被变态杀了以后再来圣母不迟
残忍个屁!罪犯的亲朋照旧可以探监书信往来,受害者家属呢????
这都不是封建社会的思想了,是奴隶社会的思维模式…呵呵呵呵
乱世重典,错杀三万不放过一个哦
你对判决表示遗憾但是尊重陪审团的结论和ZYY父亲的表态一样属于合理,但是ZYY男朋友的表态明显和你不同你赞同他说的话么?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8(1) 条规定,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 批准情况 查看签署及保留声明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44/128号决议或联合国条约科认证副本 相关文件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国, 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 回顾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和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6条, 注意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提到废除死刑所用的措词强烈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 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 切望在此对废除死刑作出国际承诺,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1. 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 2.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第二条 1. 本议定书不接受任何保留,唯在批准或加入时可提出这样一项保留:即规定在战时可对在战时犯下最严重军事性罪行被判罪的人适用死刑。 2. 提出这项保留的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应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在战时适用的本国法律有关规定。 3. 提出这项保留的缔约国应把适用于其本国领土的任何战争状态的开始或结束通知秘书长。 第三条 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在其按照公约第40条的规定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载列它们为实施本议定书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第四条 对于按照公约第41条作出声明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和审议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其义务的来文的权限,应扩大以包括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除非有关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相反的声明。 第五条 对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和审议受有关国家管辖的个人的来文的权限,应扩大以包括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除非有关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相反的声明。 第六条 1. 本议定书的规定应作为公约的附加规定予以适用。 2. 在不妨害可能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提出保留的条件下,本议定书第1条第1款所保证的权利不应受到公约第4条的任何克减。 第七条 1. 本议定书开放给业已签署公约的国家签字。 2. 本议定书须经业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 本议定书开放给业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加入。 4. 加入时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5.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业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 第八条 1. 本议定书应于第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2. 对于第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本议定书应自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第九条 本议定书各项规定应一律适用于联邦国家的全部领土并无限制或例外。 第十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公约第48条第1款所称的所有国家: (a) 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提出的保留意见、来文和通知; (b) 根据本议定书第4或第5条提出的声明; (c) 根据本议定书第8条所作的签署、批准和加入; (d) 根据本议定书第8条本议定书发生效力的日期。 第十一条 1. 本议定书应交存联合国档案库,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2.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正式副本分送公约第48条所称的所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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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的素质 辩论就辩论别动不动就乱喷,像你这种人就是总统叫你们不喜欢美国就离开的那群人!
都让受害者家属来判案可好?要法庭和法官干嘛?这不就回到了不文明的同态复仇乃至血亲复仇和族群复仇阶段了么?美国现在正在往消除死刑方向走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楼主说的很对
你很有品位
不要总拿落后国家的思维在先进国家现,不喜欢美国你可以走回道你们有死刑的国家去
看看联合国公约吧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8(1) 条规定,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 批准情况 查看签署及保留声明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44/128号决议或联合国条约科认证副本 相关文件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国, 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 回顾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和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6条, 注意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提到废除死刑所用的措词强烈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 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 切望在此对废除死刑作出国际承诺,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1. 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 2.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第二条 1. 本议定书不接受任何保留,唯在批准或加入时可提出这样一项保留:即规定在战时可对在战时犯下最严重军事性罪行被判罪的人适用死刑。 2. 提出这项保留的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应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在战时适用的本国法律有关规定。 3. 提出这项保留的缔约国应把适用于其本国领土的任何战争状态的开始或结束通知秘书长。 第三条 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在其按照公约第40条的规定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载列它们为实施本议定书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第四条 对于按照公约第41条作出声明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和审议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其义务的来文的权限,应扩大以包括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除非有关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相反的声明。 第五条 对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和审议受有关国家管辖的个人的来文的权限,应扩大以包括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除非有关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相反的声明。 第六条 1. 本议定书的规定应作为公约的附加规定予以适用。 2. 在不妨害可能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提出保留的条件下,本议定书第1条第1款所保证的权利不应受到公约第4条的任何克减。 第七条 1. 本议定书开放给业已签署公约的国家签字。 2. 本议定书须经业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 本议定书开放给业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加入。 4. 加入时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5.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业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 第八条 1. 本议定书应于第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2. 对于第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本议定书应自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第九条 本议定书各项规定应一律适用于联邦国家的全部领土并无限制或例外。 第十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公约第48条第1款所称的所有国家: (a) 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提出的保留意见、来文和通知; (b) 根据本议定书第4或第5条提出的声明; (c) 根据本议定书第8条所作的签署、批准和加入; (d) 根据本议定书第8条本议定书发生效力的日期。 第十一条 1. 本议定书应交存联合国档案库,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2.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正式副本分送公约第48条所称的所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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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你等你遇到类似的情况再问问你自己, 看看你的答案是什么。
楼主的想法是他自己作为旁观者的观点, 但他不要批评受害者的家属和他的想法不一样。
楼主你是旁观者, 这是你的想法。
但是受害者的家属是受害者, 他们和你的想法不一样!
我们这些旁边的人也可能有一天受害者, 观点也是可能随时变的。
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和联合国公约也是旁观者观点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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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书缔约国, 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 回顾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和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6条, 注意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提到废除死刑所用的措词强烈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 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 切望在此对废除死刑作出国际承诺,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1. 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 2.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第二条 1. 本议定书不接受任何保留,唯在批准或加入时可提出这样一项保留:即规定在战时可对在战时犯下最严重军事性罪行被判罪的人适用死刑。 2. 提出这项保留的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应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在战时适用的本国法律有关规定。 3. 提出这项保留的缔约国应把适用于其本国领土的任何战争状态的开始或结束通知秘书长。 第三条 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在其按照公约第40条的规定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载列它们为实施本议定书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第四条 对于按照公约第41条作出声明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和审议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其义务的来文的权限,应扩大以包括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除非有关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相反的声明。 第五条 对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和审议受有关国家管辖的个人的来文的权限,应扩大以包括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除非有关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相反的声明。 第六条 1. 本议定书的规定应作为公约的附加规定予以适用。 2. 在不妨害可能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提出保留的条件下,本议定书第1条第1款所保证的权利不应受到公约第4条的任何克减。 第七条 1. 本议定书开放给业已签署公约的国家签字。 2. 本议定书须经业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 本议定书开放给业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加入。 4. 加入时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5.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业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 第八条 1. 本议定书应于第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2. 对于第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本议定书应自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第九条 本议定书各项规定应一律适用于联邦国家的全部领土并无限制或例外。 第十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公约第48条第1款所称的所有国家: (a) 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提出的保留意见、来文和通知; (b) 根据本议定书第4或第5条提出的声明; (c) 根据本议定书第8条所作的签署、批准和加入; (d) 根据本议定书第8条本议定书发生效力的日期。 第十一条 1. 本议定书应交存联合国档案库,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2.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正式副本分送公约第48条所称的所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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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受害者的家属立场不同, 不能要求他们和你的想法一样。
等你遇到类似的情况再来教育别人可能更有点说服力。但在这件事上, 我理解受害人家属的想法和要求!
那你说张莹莹的亲属他们希望凶手死刑有什么不正常的呐?
但是这和受害者家属审判罪犯有什么关系?
我理解张莹莹亲属的想法, 不知道楼主有什么课批评人家的。
当然楼主的想法我也理解, 因为楼主并没有遇到类似的事。
美国法院判案的立场应该是站在受害者一边的?难得不是应该站在整个社会平衡这一边么?完全站在受害者一边就要回到原始的族群复仇了!所以一直强调自己从落后国家来的就不要拿你的落后思维要求发达国家的人和政府了,总统说得一点没错你们不喜欢美国赶紧离开回到你们落后国家去
另外受害人的家属章父已经表明了理解陪审团有些人不给予死刑判决的决定表示虽然不同意但是接受,可是后来ZYY男友跳出来说不接受说不死刑等于纵容犯罪这算什么?他又不是家属,美国不需要你们这些落后国家出来带着落后思维来对美国政府美国司法部门指指点点,你们没那个能力
章父表态的视频从1分48秒开始看
张莹莹家属既然接受了这个结果, 那我也没啥好说的。
不过如果有受害人的家属希望凶手死刑, 我是能理解他们的想法。
辩论不过就骂人开喷呗?这不就是你们这些落后国家出来带着落后思维的人的特性么?
辩论不过就骂人开喷呗?这不就是你们这些落后国家出来带着落后思维的人的特性么?
杀人案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已经和古代不同了,古代司法关于命案原告是受害者家属,现代司法体系命案原告是检察院,受害者家属只是证人。古代司法体系中受害者家属也没有审判权,但是有申诉权,可以诉求死刑,但是即便被地方刑司判死,到了明代已经有三法司制,还得通过大理寺复核,最后呈交内阁,由内阁批准交给皇帝,皇帝再勾选每年要杀的人。所谓“人命关天”,即便在封建社会的中国(六、七百年前),犯人也不是说杀就杀,更不是凭受害者家属意图执法啊。
怎么现代社会跑出来那么多活化石,之前那个还说主张乱刑重典,那是周公旦年代的主张和思想了,毛三千年了。好吗。咱们能用一个现代人的思维去讨论这个法治的话题吗
章莹莹男友是不能代表他的父母, 他的心态我也揣测不了。
我们今天的文明不过是现在科技发展了, 资源更多, 人与人的屠杀少了很多, 很多人并没有经历过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历程。没有同样的感受, 我也不会批评受害者家属希望凶手以命偿命的想法。
《国语·周语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这个也是奴隶社会流传下来的话 你说它不对吗?
有些思想随着时间 会需要慢慢改进
有些思想 只会越久弥坚
希望死刑的想法是可以理解 但是不能理解Zyy男朋友这么一个落后国家来美国带有落后思想的人来指指点点说美国法院不判死刑就是纵容犯罪,真的是哪里来回哪里去吧,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已经给你了 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公约也给你了,你还GET不到点?
假如章妹妹是我的亲人, 那我就希望凶手死刑。所以我还是希望不要废除死刑。
对死刑的判决就是你说的有些思想需要时间慢慢改进从族群复仇改进到血亲复仇(满门抄斩)再改进到同态复仇(杀人偿命)再改进到现在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所谓重典之下必多冤狱,文明社会的冤假案纠错成本远远高于古代,而且带来的社会负担也会很沉重,监狱关押人数会直线上升。降低犯罪率的成本过于高昂。这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因为社会比以前文明了。
不要人身攻击,我只是觉得单项代入并不中立。
这不还是回到了之前所说的落后国家出来的人带有落后的思维么?就像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为什么规定必须所有陪审员同意死刑才能执行死刑就是也注意到了就算发达的美国也有落后思想的人 所以用这么一条规定来制衡,宁可放过一千不能错杀一百。现在更是往废除死刑这一文明进步的方向前进
国内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都给你看了 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公约都给你看了 还双手蒙住眼睛不想看?像你这样的就是为了攻击美国司法制度而攻击么?辩论不过就语无伦次满地打滚辱骂他人?
那我认为他应该偿命。 我的儿子的命是命, 别人的儿子命也是命。
你就是个SB。想不明白为什么你是SB就说明你真SB,SB到没救了。
所以说你虽然身在美国但是你的思维依然落后 你这种思维可以自己放在心里享受但是不要拿出来辩论或者试图去影响追求文明进步的美国人和美国政府,作为移民或者来美国读书的外国人你要学会入乡随俗,美国是不断往文明进步的国家最后还是得送大妈们一句总统的话
麻烦谁帮我举报一下这个人骂人
这个北派克不是被封了吗,怎么又放出来了
请大家一起举报一下吧 一放出来就骂人
也不一定 想想国内十年动乱期间子女和父母划清界限的那些人,思想越是落后越是能干出惊天地泣鬼神的事儿来,你要理解他也是从国内出来的
这个藤森一直没有交代章的尸体,说明他没有丝毫后悔,一直在博弈。从这点上,他在和司法体系博弈。争取没有判死刑这点上他赢了。
变态无底线的。马甲一堆一堆。大家多余和变态浪费时间。
你看完了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讲课了么?
所以总统这句话适合你
自己思想固化再加上没有任何社会学基础的你是不会理解废除死刑对社会带来的进步的
看了,并无什么说服力。大概意思是人家废除了,我们也要废除。有点无厘头。所谓让犯人天天在监狱里反思烂死,只是主观意淫吧。犯人说不定很享受监狱这种简单规律的生活,而且浪费纳税人那么多钱养老。很多老监犯可是宁愿老死在监狱也不愿意出来接触社会。那不但达不到目的社会还为此赔一大笔钱。
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公约看了么?算了这些东西对于思想固化和没有社会学基础的你们来说确实很难理解。还是把总统的话送给你吧
作为一个大妈,对你这种不加分辨,认为美国什么都先进的想法,实在无法赞同。美国固然有其先进之处,但废除死刑并不是先进的表示,保护民了罪犯的生命,却无视了受害者的权益,及法律的公正严明,带来的是为恶者没得到当得的审判,纵容作恶者,结果是罪恶更泛滥。
死刑绝不应废除,但实施应当谨慎。
请看75楼
国内清华大学关于废除死刑的课程都不入你法眼?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公约也不入你法眼?那我只能和你说一句请看75楼
你的法眼只看名校名人,没有自己的思考吗?
所以问题来了, 连万能上帝都搞不定的事情, 居然,居然觉得法律就可以搞定,然后在这个虚假设定下取消死刑,你不觉得很搞笑吗?
当你自己思维固化没有思考能力的时候名校名人或者联合国公约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参考,废除死刑是一个全世界的社会学问题,你没有社会学基础你就不具备判断的能力,听听名校社会学教授的课难道不应该吗?就靠自己像无头苍蝇一样意淫吗?真的这样大学还分什么专业啊
你这完全是偷换概念无理取闹,死刑是对杀人犯罪行的公正判决,炮烙等是酷刑,死刑和酷刑是两个概念。
重刑是指量刑过于罪行所当得的刑罚,但死刑对于那些杀人犯是公平的,他谋杀了别人生命,他的生命也当由司法机关取走。这就是公义。他杀了人,却要由纳税人养一辈子,那么谁来给受害者一个机会?一个公义?
现在一些人只看到保护罪犯权益,却忽视受害者的权益及公义的伸张。这不是纵容罪又是什么?
当地上满了强暴,人却不伸张公义的时候,必有为受害者伸张公义的。
废除死刑是一个社会学问题 你有没有学过社会学?有没有一点社会学基础?没有的话先去学社会学再来讨论 大妈你读过大学吗?什么专业的啊?
美国本来废了死刑,又重新启用,看来是人类文明大退步
我的思想和大学教授和联合国公约一样 废除死刑是社会的进步,你没有社会学基础还是不要来讨论该不该废除死刑这种社会学问题了吧?这是社会学专业的问题你不是这个专业的竟然要用自己的思想去总结该不该废除死刑?你有这个能力吗?
死刑是指量刑过于罪行所当得的刑罚,但炮烙对于那些杀人犯是公平的,他谋杀了别人生命,他的生命也当由司法机关取走。这就是公义。他虐杀了人,却只由一瓶毒药安乐死,那么谁来给受害者一个机会?一个公义?
现在一些人只看到保护罪犯权益,却忽视受害者的权益及公义的伸张。这不是纵容罪又是什么?
当地上满了强暴,人却不伸张公义的时候,必有为受害者伸张公义的。
日本没有废除死刑但是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奥姆真理教教主06年判死刑18年才执行
美国什么时候全国废除死刑然后又重新考虑启用的?真是张口就来
请看75楼
1.3Capital punishment suspended (1972)
1.4Capital punishment reinstated (1976)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曼诉格鲁吉亚案中废除了死刑判决,将所有待判死刑判决减为无期徒刑。
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案件Gregg诉格鲁吉亚案中确认了死刑的合法性。
"张口就来"?
不好。美国打了楼主一巴掌,怎么办楼主?
看了,光有结论没有论据,一点说服力都没有。视频的结论就是杀人都是有原因的,废除死刑就是文明进步,终身监禁就是惩罚。有原因就可以杀人么?国内的例子更多是受到不公平待遇杀人,所以温家宝说要从源头解决问题,这跟杀人抵命有什么矛盾?那么多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别人怎么没杀人?怎么证明废除死刑就是文明进步?受害人死了,杀人犯活着就是文明进步?因为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了废除死刑的协议? 中国国情不同,没必要人云亦云。终身监禁是惩罚,但是罚不抵罪,不能惩治罪犯,警戒后人。
如果不是受害人家属,如果罪犯在监狱能劳动改造创造剩余价值,生前被狱警虐待,临死被活摘器官,吃瓜群众说不定可能接受
以后辩论政策的时候大家可以互相对骂,你滚出去,你滚出去。
不要只会拿着手指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