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科普下 这次香港人为啥要游行呢

y
ytwk
201 楼


看来您与我在意的东西不同。
您在意引渡条例是否合理,我在意您在讨论引渡条例是否合理时,是否是基于事实进行讨论。(就好像您如果想说明一个结论,我对这结论不感兴趣,只对您说明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感兴趣)。

我明确表态:我对引渡条例是否合理,不做评论。
您如果也对您自己您在讨论时是否是基于事实不做评论,那么我们的兴趣就完全无交集,不需要继续讨论了。

VMC 发表于 6/11/2019 8:12:43 PM


事实就是送中条例没有给嫌犯方提供可以获取证据为自己辩护的保障从而使法庭决定引渡时只能依赖举证方的一方之辞。 我和你的兴趣怎么可能交集?你不讨论我求之不得。
t
tempted
202 楼


赞妹妹的目标和冲劲,让我这个中途改行,不能坚持下去的人很羞愧。你是不是还很年轻?没有家庭拖累?事业心很强啊。

如梦令 发表于 6/10/2019 11:14:06 PM

。你另开一楼去问吧。不然这楼就被你歪了
x
xcvbn
203 楼
今天竟然找不到我的帖子,原来被转移到时事政治版了。
那还是贴几首打油诗吧!
卅年一觉中国梦,长叹人民又扑空,
春天过了不是夏,一雨淋头便是冬。

二十年前回归日,香港街头尽欢腾,
如今百万绝望喊,不闻墙内回一声。

今年犹可说实话,不必违心唱赞歌,
待到命运共同体,这边讲话那边黑。

战争好比剑高悬,和平不过几十年,
世上多少逍遥派,还有机会哀江南?

平生爱风花雪月,却也知柴米油盐,
谁曾想闲话里面,也能见证历史转折点。
dingdingdddd 发表于 6/11/2019 3:28:24 PM

风花雪月多爱吟,柴米油盐也当家。为何今夕少闲话,送中事关你我他。

谢谢L S的原稿。
我要搞事情
204 楼


我怎么记得香港行政长官是由他们香港自己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来,国务院总理只是签署任命而已~

飞天月野兔 发表于 6/11/2019 6:10:12 PM

中国的国家主席也是选出来的呢,呵呵

香港特首是土工提名几个人,必须从这几个人里选,其实要选谁也基本都定了,其他人就是陪跑而已。

你这种说法就是装傻
h
hcrab
205 楼

中国的国家主席也是选出来的呢,呵呵

香港特首是土工提名几个人,必须从这几个人里选,其实要选谁也基本都定了,其他人就是陪跑而已。

你这种说法就是装傻

我要搞事情 发表于 6/11/2019 9:35:29 PM


re,这种装小白兔的做法真无聊
h
huhu88
206 楼
看文昭这个youtube讲的很全面
https://youtube.com/v/TETigQWvgx8

magicbaby 发表于 6/10/2019 10:47:48 PM


确实解释的比较清楚,包括可能的后果,讲话比江峰口齿声音更温和专业一些。
s
sfdelta
207 楼
现在看来,这个事件更多是林郑表忠心之作。立法之后,土共抓人还是要提供证据的,这样会引起真正的国家机密泄露。
r
riveroam
208 楼


我怎么记得香港行政长官是由他们香港自己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来,国务院总理只是签署任命而已~

飞天月野兔 发表于 6/11/2019 6:10:12 PM

流氓兔
s
skykitty
209 楼
回复 207楼sfdelta的帖子

就算是表忠 事先应该是经过批示的 还是党心太大了

☆ 发自 iPhone 华人一网 1.14.04
P
PositivelyNaked
210 楼
楼主不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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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C
211 楼


事实就是送中条例没有给嫌犯方提供可以获取证据为自己辩护的保障从而使法庭决定引渡时只能依赖举证方的一方之辞。
我和你的兴趣怎么可能交集?你不讨论我求之不得。
ytwk 发表于 6/11/2019 8:45:49 PM


我很少见到有人会不愿意别人不要出来指出自己的推论过程可能有错误。别人指出来了,相当一部分人也会为自己辩解。

所以我如果不来讨论您推论过程中的错误,您当然求之不得,这个我可以理解。同理,您自己也不太会主动放弃“讨论”,因为我在说您错么。。。

倒是我确实不是太在乎您是否接着来讨论。既然我不在“送中条例的合理性”上做明确的评论,您对那个说啥,对我影响不大。。。我找到有问题,就评论两句。您说的没问题,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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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wk
212 楼


我很少见到有人会不愿意别人不要出来指出自己的推论过程可能有错误。别人指出来了,相当一部分人也会为自己辩解。

所以我如果不来讨论您推论过程中的错误,您当然求之不得,这个我可以理解。同理,您自己也不太会主动放弃“讨论”,因为我在说您错么。。。

倒是我确实不是太在乎您是否接着来讨论。既然我不在“送中条例的合理性”上做明确的评论,您对那个说啥,对我影响不大。。。我找到有问题,就评论两句。您说的没问题,就算了。

VMC 发表于 6/12/2019 7:07:20 AM

对和错不是由自以为是的人自己宣布就成定论的。是正常人都会求之不得脑子不清胡搅蛮缠的人不开口的。精神病院那么多自以为是的病人有谁会希望听这些病人喋喋不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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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C
213 楼

对和错不是由自以为是的人自己宣布就成定论的。是正常人都会求之不得脑子不清胡搅蛮缠的人不开口的。精神病院那么多自以为是的病人有谁会希望听这些病人喋喋不休的?

ytwk 发表于 6/12/2019 7:41:17 AM


被指出在论证过程中,基于的“事实”可能不成立,您无法反驳,只好顾左右而言它。我不管那些其他,只是明确强调我针对的就是您一开始那贴中的“事实”可能有误。于是您恼羞成怒就开始人身攻击。呵呵,我可以理解。就是说不过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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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blair000
214 楼


我怎么记得香港行政长官是由他们香港自己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来,国务院总理只是签署任命而已~

飞天月野兔 发表于 6/11/2019 6:10:12 PM

行政长官的选取有中央在后面操纵的, 中央不点头,是不会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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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wk
215 楼
被指出在论证过程中,基于的“事实”可能不成立,您无法反驳,只好顾左右而言它。我不管那些其他,只是明确强调我针对的就是您一开始那贴中的“事实”可能有误。于是您恼羞成怒就开始人身攻击。呵呵,我可以理解。就是说不过了呗。。。

VMC 发表于 6/12/2019 8:20:19 AM

我在一开始那帖里第3条说的话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送中条例没有给嫌犯方提供可以获取证据为自己辩护的保障从而使法庭决定引渡时只能依赖举证方的一方之辞“,这与事实不合在哪里?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也写进了中国宪法,那我说因为中国人反政府就可能会被抓所以中国宪法的言论自由事实上就是公民只有发表不反对政府的言论的自由对你来说就是与事实不符因为宪法里明明写了公民有言论自由?
p
pips2018
216 楼
关于香港人为何要抵死反对这个引渡条例,这个youtuber说得非常简单明了,可以看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2rVhqPhO6U
w
wkbrz
217 楼
关于香港人为何要抵死反对这个引渡条例,这个youtuber说得非常简单明了,可以看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2rVhqPhO6U

pips2018 发表于 6/12/2019 9:39:34 AM

看看铜锣湾书店那几个人就知道了。
E
Emilia
218 楼
关于香港人为何要抵死反对这个引渡条例,这个youtuber说得非常简单明了,可以看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2rVhqPhO6U

pips2018 发表于 6/12/2019 9:39:34 AM


是这样的。党最厉害的手段就是各个击破杀一儆百。香港人民一定要团结抗争。
V
VMC
219 楼

我在一开始那帖里第3条说的话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送中条例没有给嫌犯方提供可以获取证据为自己辩护的保障从而使法庭决定引渡时只能依赖举证方的一方之辞“,这与事实不合在哪里?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也写进了中国宪法,那我说因为中国人反政府就可能会被抓所以中国宪法的言论自由事实上就是公民只有发表不反对政府的言论的自由对你来说就是与事实不符因为宪法里明明写了公民有言论自由?

ytwk 发表于 6/12/2019 9:21:46 AM


“送中条例没有给嫌犯方提供可以获取证据为自己辩护的保障从而使法庭决定引渡时只能依赖举证方的一方之辞“?
您的原话是“香港这个送中条例香港的法庭只需要根据中方单方的表面证据做程序核定确认如果假设中方证据是真的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就允许引渡。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的“

我不去分辨这二者有没有不同,我只针对您的原话:

送中条例是这么说的么?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 如果是,您说的就是事实。不是,您说的就不是事实。前面那位引用的送中条例的说明,明显是在说不是这样的。

这再简单不过了吧?您要非要纠缠“嫌疑方就算申辩,法庭也不信。。。”之类的,那已经不属于“事实”部分。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才有后面的合理推论。

当然,您事实如果不准确,不代表您的推论一定错。就好像数学证明题,您就算胡乱证明一通,大家只能说您证错了,不能说那题的结论错了。

还是那句话,您的论证基于的这个“事实”,好像有问题。
y
ytwk
220 楼


“送中条例没有给嫌犯方提供可以获取证据为自己辩护的保障从而使法庭决定引渡时只能依赖举证方的一方之辞“?
您的原话是“香港这个送中条例香港的法庭只需要根据中方单方的表面证据做程序核定确认如果假设中方证据是真的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就允许引渡。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的“

我不去分辨这二者有没有不同,我只针对您的原话:

送中条例是这么说的么?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 如果是,您说的就是事实。不是,您说的就不是事实。前面那位引用的送中条例的说明,明显是在说不是这样的。

这再简单不过了吧?您要非要纠缠“嫌疑方就算申辩,法庭也不信。。。”之类的,那已经不属于“事实”部分。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才有后面的合理推论。

当然,您事实如果不准确,不代表您的推论一定错。就好像数学证明题,您就算胡乱证明一通,大家只能说您证错了,不能说那题的结论错了。

还是那句话,您的论证基于的这个“事实”,好像有问题。

VMC 发表于 6/12/2019 10:53:23 AM

1. 我的原话哪句说了送中条例的原话是怎样说的?你把别人对送中条例的评论说成是引用的原话然后攻击别人说话不符事实,你不觉得自己卑鄙吗?

2. 我哪句话说过“嫌疑方就算申辩,法庭也不信。。。”?我说的是嫌犯方没有司法公正的保障去中国取证来提交法庭为自己辩护。偷换概念就是你的一贯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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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ra
221 楼
【反送中懶人包】 5分鐘了解反送中(逃犯條例)是什麼?

这篇文章解释得挺清楚。 链接:

https://medium.com/背地裡的身分其實是一位平面設計師/反送中懶人包-5分鐘了解反送中-逃犯條例-是什麼-7c07a2d18250 ---发自Huaren 官方 iOS APP
V
VMC
222 楼

1. 我的原话哪句说了送中条例的原话是怎样说的?你把别人对送中条例的评论说成是引用的原话然后攻击别人说话不符事实,你不觉得自己卑鄙吗?

2. 我哪句话说过“嫌疑方就算申辩,法庭也不信。。。”?我说的是嫌犯方没有司法公正的保障去中国取证来提交法庭为自己辩护。偷换概念就是你的一贯伎俩。

ytwk 发表于 6/12/2019 11:20:23 AM

开始玩文字游戏了?那好办,跟您学:我哪句话说您的原话说了送中条例的原话是怎样说的?装糊涂有劲么?

反正事实很清楚,您说的很清楚:“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的“。前面另外那位给出的对送中条例的解释也很清楚:“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
我认为这两个事实是矛盾的。

您如果认为不矛盾,请直接说,不要绕弯子。

您如果直接说出您认为“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的“与“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这俩说法不矛盾的话,大家就知道您的逻辑是基于什么了,好吧?
y
ytwk
223 楼
[
开始玩文字游戏了?那好办,跟您学:我哪句话说您的原话说了送中条例的原话是怎样说的?装糊涂有劲么?

反正事实很清楚,您说的很清楚:“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的“。前面另外那位给出的对送中条例的解释也很清楚:“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
我认为这两个事实是矛盾的。

您如果认为不矛盾,请直接说,不要绕弯子。

您如果直接说出您认为“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的“与“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这俩说法不矛盾的话,大家就知道您的逻辑是基于什么了,好吧?

VMC 发表于 6/12/2019 3:17:05 PM


VMC:我哪句话说您的原话说了送中条例的原话是怎样说的?
回答: “送中条例是这么说的么?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如果是,您说的就是事实。不是,您说的就不是事实。”

VMC: 反正事实很清楚,您说的很清楚:“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的“。前面另外那位给出的对送中条例的解释也很清楚:“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 我认为这两个事实是矛盾的。
回答:我前面已经说过了现在再重复一次送中条例即使有“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这一条,不等于嫌犯方有司法公正的保障可以去中国取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因为嫌犯方无法提供自辩的证据,所以事实上就等于法官只需要中方一方的证据就可决定是否引渡了。你是不认为嫌犯方不能公平取证会影响嫌犯方的机会为自己申辩?还是你认为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嫌犯方能够在大陆公平取证?
冰是睡着的水
224 楼
大家光顾着考虑政治犯不能被引渡,杀人犯就无所谓了
我想我是疯了
225 楼
本来是香港台湾之间的事,怎么会牵动大陆呢?

因为有几个执权的香港官员,整天巅屁巅屁的拍中共马屁,知道中共一直想通过这个引渡法律加强对香港的司法控制,所以打火趁热,赶紧想把中国引渡也塞给港人。

真正愿意了解事实的小白们,这篇时代文章比较中立。https://www.nytimes.com/2019/06/10/world/asia/hong-kong-china-protests-explained.html
artdong 发表于 6/10/2019 8:40:44 PM


感谢link。原来香港立法会里有43/70是亲共的,可怕
飞天月野兔
226 楼


感谢link。原来香港立法会里有43/70是亲共的,可怕

我想我是疯了 发表于 6/12/2019 5:24:30 PM

立法会成员也是香港人投票选出来的,不大明白这些人为什么会选亲共的议员~
s
simadong
227 楼
回复 219楼cenora的帖子

看这种二手分析不如看香港政府的修订原文:

https://www.sb.gov.hk/chi/press/articles_2019_02_28.htm
政府建議倣效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家的法律和做法,由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以啟動個案移
交程序,把疑犯交由法庭作聆訊及判決。英國是由內政大臣簽發,而加拿大是由外交部
長簽發。

"交由法庭作聆訊及判決"!!!!!!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06/05/P2019060500756.htm
政府本着處理特別移交安排時的保障「只會多,不會少」的原則,並仔細考慮了各界提
出的具體意見和關注,為釋除疑慮,於五月三十日公布在三方面提出額外保障措施:(
一)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把罪行門檻由三年以上提高至七年或
以上;(二)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
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保證;請求方也需要
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及(三)加強保障被移交人士的利益,例如只
處理由當地中央機關(有別於地區機關)提出的請求、與內地跟進協助被判人士回港服
刑安排的工作及商討移交後合適的探望安排處理等。《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及需要是
清晰的,政府認為有需要推進立法的工作以達致政策的目標和需要。

"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
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保證;"!!!!!!
2
201120152019
228 楼
这个条例的修订对香港的影响深远,律师界的普遍意见是应该全面咨询,不应该急于立法。
这个修改的法例很大程度会损害香港的经济地位,比如美国认为这个法例会侵蚀香港的自治权,可能违反美国香港政策法中的关键条款,会重新考虑和香港的引渡法,以及和香港的最惠国待遇
camfis 发表于 6/10/2019 8:21:37 PM

MM能详细说说吗?引渡条例的修订怎么会对经济地位和自治权产生影响呢?
V
VMC
229 楼
[

VMC:我哪句话说您的原话说了送中条例的原话是怎样说的?
回答: “送中条例是这么说的么?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如果是,您说的就是事实。不是,您说的就不是事实。”

VMC: 反正事实很清楚,您说的很清楚:“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的“。前面另外那位给出的对送中条例的解释也很清楚:“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 我认为这两个事实是矛盾的。
回答:我前面已经说过了现在再重复一次送中条例即使有“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这一条,不等于嫌犯方有司法公正的保障可以去中国取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因为嫌犯方无法提供自辩的证据,所以事实上就等于法官只需要中方一方的证据就可决定是否引渡了。你是不认为嫌犯方不能公平取证会影响嫌犯方的机会为自己申辩?还是你认为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嫌犯方能够在大陆公平取证?

ytwk 发表于 6/12/2019 4:29:52 PM


前一部分关于“原话”,我强调送中条例中的“原话”了么?您替我加个“原话”俩字啥意思?是想说差个字也不行?很可惜,我没有这意思。差俩字儿没事,说的是一回事就行,您不要把自个儿的要求当成我的要求。另外我前面有对您原话作分析,那只是我自个儿觉得您原话意思更清楚,我不费那个劲儿去研究您后来改进的说法是不是完全一样而已。您愿意换说法是您的事,我只针对您的原话意思评论而已。反正您自认为您新的说法和您原话一个意思的话,我针对哪个评论,对您没影响吧?

后一部分,我不需要您解释什么能不能,等于不等于,我就问您,您认为您说的“嫌犯方是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的“与另外一位同学给出的“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这俩说法矛盾不矛盾,

直说,好么?我直说,我认为这俩说法是有一定矛盾的。您如果认为没有矛盾,这俩说的是一回事,那么请您直说。

这种东西,您要就这么想,我也劝不回来您,是不是?让大家知道您是不是这么想的就好,别绕弯子避开这中心问题。
s
simadong
230 楼
回复 226楼201120152019的帖子

香港的民主派在美英等国游说,如果条例通过,他们就要求美英等国制裁香港。
h
hioc
231 楼
游行中的有多少人真懂这些的。。。。。。。。。

听人一怂恿就上街了,跟64差不多

但既然游了,希望有用。
i
irewu
232 楼
谢谢科普


香港在立法的咨询期里,各个利益相关团体的代表都可以提出意见,都会做相应记录和回应。立法会的质询YouTube上都会直播的。
比如这个法例最开始提出的引渡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按照香港法律三年以上的刑期,但在四月的咨询期间,各大商会集会讨论后要求增加到七年,当然理由是要充分合理的,现在已经被接受了

camfis 发表于 6/10/2019 20:41:00
a
artdong
233 楼
游行中的有多少人真懂这些的。。。。。。。。。

听人一怂恿就上街了,跟64差不多

但既然游了,希望有用。
hioc 发表于 6/12/2019 5:43:04 PM

香港新闻透明发达,港人是最精明的,怎么可能听人怂恿上街?

这么容易怂恿的人民早就给中共搞定了吧,中共是怂恿propaganda的专家好吧。
i
irewu
234 楼
占中就是美国赞助的,通过在越南,给了苹果好处
说美国参与赞助,也并不是完全否认了香港人自己的意愿


这样毫无根据地随便说,不仅污辱了香港人,也出卖了自己做为人而不仅仅是一个大陆人的良心。

huhu88 发表于 6/11/2019 11:27:00
V
VMC
235 楼
香港新闻透明发达,港人是最精明的,怎么可能听人怂恿上街?

这么容易怂恿的人民早就给中共搞定了吧,中共是怂恿propaganda的专家好吧。
artdong 发表于 6/12/2019 6:14:35 PM

您太高看中共了吧。。。
这世界上,别说香港了,西方这些国家,热血老中青年们,被怂恿参与政治的还少么?您觉得美国那些自由派大学生们,参加政治集会都是“精明”的表现?

要精明,就多弄几个别人上街,自个坐着看戏就是了。。。 丝毫不影响目的的达到(与否) - 除非目的是给自个儿赚政治资本。

当然,能被怂恿,自然得有一定基础,至少大面上得是有类似想法的。这个前提肯定是需要的喽。。。
c
cocojj
236 楼
游行中的有多少人真懂这些的。。。。。。。。。

听人一怂恿就上街了,跟64差不多

但既然游了,希望有用。
hioc 发表于 6/12/2019 5:43:04 PM

中国和这里可不一样, 一般都不敢集会, 敢上街的真是顶着巨大压力。
h
henshuhen
237 楼

即使是杀人犯,也要保证他的基本人权,能受到公正审判,保证程序正义。这是现在这个条例不能保证,也拒绝添加这样的条件。

camfis 发表于 6/10/2019 8:01:38 PM

应该让孟晚舟们尝试一下送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