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遭强拆杀法官案!中国法学家及民间促最高院撤销贾敬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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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hmeh
楼主 (北美华人网)
中国法学家及民间促最高院撤销贾敬龙死刑http://www.voachinese.com/a/Chinese-legal-scholars-on-jia-jinglong-death-penalty-20161020/3559038.html
北京知名刑辩律师魏汝久星期三对外透露,他今年8月22日就因婚礼前婚房被强拆而于去年大年初一激情杀村官的河北村民贾敬龙死刑案,向最高法递交辩护意见,最高法8月31日核准死刑,辩护律师10月18日接到死刑核准裁定书,估计有自首情节的贾敬龙不日将被执行死刑。 据报道,石家庄北高营村身30岁的村民贾敬龙,用改装后的射钉枪当众射杀已连任四届的村长兼书记何建华。贾敬龙采取极端报复行动的原因,是因2013年2月,何建华对贾敬龙正在装修的婚房进行暴力强拆。面对婚房被强拆,恋情也因此破裂,冤屈得不到解决,贾敬龙激愤下采取了极端行动。行凶后,贾敬龙在前往自首的路上,遭到治保会几个人驾车撞伤入院,未获法院认可具有自首情节。 最高法裁定核准贾敬龙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消息,引起民间极大的关注。知名学者张耀杰通过自媒体表达异议,并罗列证据显示,贾敬龙是被逼无奈,而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张耀杰强调,但是,被告人遭强拆,家人受到连坐、强拆现场野蛮暴力、被告人多次致电110,也有110干预禁止强拆的纪录,被强拆后近两年被告人索要拆迁补偿款未果等一系列证据链,竟然没有得到合议庭的认可。而最高院的终审裁定也没有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由,是一份“定制”的判决,明显不公正。 而自由时政评论人刘尔目则表示,最高院的判决在暗示,未来“最佳选择就是滥杀,杀首恶,杀其家人,多杀几个赚了,然后自杀,不把最后的审判权留给它们” 。 此外,有人发起公民联署,要求最高法撤销核准贾敬龙死刑的决定,指贾敬龙是因遭受巨大无辜伤害才杀人的,呼吁刀下留人,让愤怒者记住不伤害无辜,给忍无可忍者留下一条自首的路。联署发起人之一的重庆公民薛仁义星期四对美国之音表示,没有进行统计,不过短短一天就有数以百计的人签名。 同时,北京大学的两位法学教授张千帆和贺卫方,尽管在具体事实认定上有所不同,但却一致认为,贾敬龙因抗强拆激情杀死村官,罪不至死,要少杀慎杀。 张千帆教授10月19日发表“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的分析文章,指贾敬龙原是好青年,但村里黑恶政治将他逼成杀人犯,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情况下,愤起杀人,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判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不仅不符合刑法基本精神,也违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国传统。 张千帆强调,最高法院近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是对尊重生命传统的回归。死刑复核是慎用死刑、尊重生命的最后一道关口,因而既不应流于放任地方司法滥权的“橡皮图章”,也不宜成为各种政治考虑因素的平衡器,而是应该为人的生命和内在价值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如果完全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尊重生命、少杀慎杀至少可以从贾敬龙案开始。 不过,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则表示,“少杀慎杀已从薄谷开来开始了”!贺卫方表示,不同意张千帆的说法,废除死刑不能从贾敬龙案开始!事实上,最高法院近年来一直在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最近的趋势,收受贿赂犯罪,哪怕数以亿计,也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了。以杀人罪而论,薄谷开来杀人案情节相当恶劣,蓄谋,与公安局长王立军策划,毒死人后又动用公安部门伪造死因,败露后又通过其丈夫政治局委员薄熙来阻挠调查,如此恶劣的杀人罪最后判决死缓,去年也已变更为无期徒刑。 贺卫方争辩说,而现在,一介小民贾敬龙,在自己马上准备用来娶媳妇的房子被村官强行扒掉怒火中烧时,激情杀死村官,事后有明显自首情节,那么,薄谷开来可以判死缓,为什么贾敬龙就必须死刑立即执行?不要求贾敬龙得到更多宽恕,只要求小民百姓能够跟官员及其夫人得到最高法院同样的考量。 贺卫方教授星期四对美国之音表示,最高院应当尽量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何况贾敬龙还有激情杀人和自首等成分需要考虑。 他说:“从杀人的周密策划、公权力的配合、极大的一种恶性,我觉得,如果贾先生被判死刑的话,那薄谷开来毫无疑问,也应该判死刑。他的地位跟薄谷开来的地位差异非常非常的大,但是其实,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还是应该尽努力地去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贺卫方表示,从各个方面分析,都不应该判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否则不利于缓解不断尖锐的社会矛盾。 他说:“他杀人是有前提的,自己的财产权利角度来说,这样的情况已经构成了被杀掉那个人的极大的严重的过错,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的。他在极其激愤的情况下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固然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你必须要考虑到他为什么要杀掉对方的。从中国本身的法律实践的角度,他有激情杀人这样的成分,不应该给他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有分析表示,贾敬龙杀人案反映了中国日趋恶化的基层民众与基层权力代表关系,尤其是涉及强拆方面。中国民间对贾敬龙案投入不少关注和声援,为他募捐聘请律师,并成立三个关注审判的志愿声援团,参与者包括中国知名学者于建嵘、法学家贺卫方和维权律师浦志强等。而长期关注中国基层维权状况的学者张耀杰则是贾敬龙案民间关注的发起人和主要组织者,至少发表过16篇涉及贾敬龙案的文章。 有网民评论称,权利得不到保障,司法维权得不到正义,上访更是一条通往死路的陷阱,私人报复便具有了“正义性”。如果像贾敬龙这种非常克制的只杀首恶,还自首,但依然被处以极刑,接下来结果很可能就是滥杀。 #评论:中国特色就是华人永无尊严的原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世界最优越的制度!
1.勤劳致富,工作十年一贫如洗,辛苦一生,两手空空。
2.知识改变命运,读书20载,不如有个好爹。
3.好人有好报,扶人一次,倾家荡产。
4.相信xxx,为什么xxx总是出尔反尔。
5.相信法律,为什么关进去的总是穷人。
6.相信正义,但每次都是邪恶战胜了正义
7.少生致富,结果生一个还是家徒四壁。
8.医者父母心,有钱有人医无钱做等死。
9.为人师表,大部分老师收红包大学生 玩幼女,不好好传道受业,尽干龌蹉事
10,为人民服务,呵呵
30年代以为抗日胜利了就能致富,40年代以为全国解放了就能致富,50年代以为分到田地就能致富,60年代以为学了毛泽东思想就能致富,70 年代以为改革开放就能致富,80年代以为少生孩子就能致富,90年代以为勤劳就能致富,00年代以为有门技术就能致富,现恍然大悟,当贪官才能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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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zinger
2 楼
华人吸粉一定要看清楚了,亚细法出台的表格上面可没有问你是吸粉还是呼粉,只问你是不是chinese,知道为什么吗?
发信人: TELFAIRWIN (telfairwin), 信区: USANews
标  题: 华裔希拉里/民主党助选团的未来发展方向一片大好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Oct 19 18:13:59 2016, 美东)

希拉里当选总统,开放非移和穆斯林,四年后,人口结构往有利于民主党的方向改变,
民主党真正是躺赢的了,完全没有必要再费精力竞选,华裔希拉里/民主党助选团也就
没有使用价值,
兔死狗烹的历史经验教训一定要吸取

如果华裔希拉里/民主党助选团想以后还有存在必要和价值,这次一定要川普赢得大选

要让川普赢, 投川普的票是必须的,而且还要多给川普拉票,最好是用希拉里的经费
给川普拉票才是上上选。反正都是希拉里不仁,华裔希拉里/民主党助选团当然也就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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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hmeh
3 楼
华人吸粉一定要看清楚了,亚细法出台的表格上面可没有问你是吸粉还是呼粉,只问你是不是chinese,知道为什么吗?

ratzinger 发表于 10/21/2016 10:43:12 AM
文不对题了老兄。我真不是希芬。 就力图实事求是而已。 床铺以一个刚愎自用,3年纪小学生的水平, 根本无法胜任。你去换个共和党候选人, 我一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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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ouch
4 楼
刘尔目:贾敬龙死刑是适合每个中国平民的政治案标配

今日因为张千帆教授给已经被核准死刑的贾敬龙呼吁,写了一篇《废除死刑,请从贾敬龙案开始》,有理性中立客观的朋友做出如下评论“杀人犯就是杀人犯,这是事实,带上正义的标签也改变不了的事实。把救人的目的绑架于政治上,无疑增加了救人的难度。”我看了之后回复“你说这只是一个杀人案?这从头到尾都是政治案。从强拆,到维权无门,到枉法死刑,哪里没有政治?这是一个标准的政治案。”

这确实是一个标准的政治案,因为其政治履历完整。一个生活在极权社会下,仍然标准的守法公民,准备娶妻生子,过幸福小日子,这是原来的贾敬龙。但是碰到了非法强拆,申冤无门,女友分手生活无望,怨恨得不到伸张,最后被逼杀人。但仍然非常克制,只杀首恶,未及他人,杀人之前和之后都有自首表示,但是最后自首不被认定,被判死刑。死刑核准引起网络舆论关注,网友声援。最后可能还是被执行死刑。这难道不是一个标准的政治案吗?政治案,不局限于政治反抗者,而是案件之中的政治因素。

很多人貌似高明,一切尊重客观事实,理性,中立,客观,但是他们却忽略了最大的事实,就是中国是处在中国共产党的极权统治之下。党的支部建立在村上,甚至党的小组建立在生产队,政治的魔影渗透到生活的每个角落。在中国谈非政治化,只是一厢情愿自欺欺人,也许这类人其实非常清楚事实,只是用非政治化的口号假装高潮的同时,向统治者投去隐晦的效忠信号,我是一个顺民,对我温柔一点点。这也是我为什么不关注乌坎,因为他们到了这个时候,还是寻求体制内的途径,而不敢举起政治的大旗。这也是为什么乌坎难以获得更多共鸣,孤军奋战的原因。

中国哪里没有政治?你买任何产品都要纳税,但是你碰到的是一个从来不为你服务,反而要你为它服务的统治机构,这种不合理不是政治难道是法律?一个你从未同意的统治机构,它有什么资格同意你生不生孩子?一个连自己法律都从未注册的非法组织,有什么理由让你的孩子从小对它宣誓效忠?宣告拥护?一个自己的执政者违法犯罪都成为潜规则,但是却要依照法律治理你,这样的法律是什么?这都是政治,彻头彻尾的政治,弥漫在你生活的每一个细节,所以不要用非政治来麻痹自己。

同样是杀人,贾敬龙的杀人就要直接死刑,因为这里有政治。贾敬龙这种杀人,是直接威胁到中共底层统治恶犬的作恶勇气,如果贾敬龙可以不死,以后各级恶犬就不敢那么恣意妄为,当然对体制的忠诚度就会降低。在愚蠢的统治高层看来,没有了这些恶犬的效忠,体制就得崩盘。但是如果稍微聪明一点的统治者,就应该选择让恶犬和底层民众之间建立一种制衡,用恶犬治民,但是又一定程度限制恶犬的暴行,这样也许更长治久安,当然初中生的智商是理解不了的。

而另外一个广受关注的案子,薄亲王的爱人谷开来杀人案,用贺卫方教授的说法是“以杀人罪而论,薄谷开来杀人案情节相当恶劣,蓄谋,与公安局长王立军策划,毒死后又动用公安部门伪造死因,败露后又通过其丈夫政治局委员薄熙来阻挠调查,如此恶劣的杀人罪最后判决死缓,去年业已变更为无期徒刑。”这是什么,政治!你不会薄谷开来那么幸运。

贾敬龙案是适合中国除了作恶者之外所有平民的政治案标配,甚至作恶者都难以避免。你在这里执行强拆,你的房子可能在另外一个地方被强拆。你在这里执行维稳任务,你的父母妻儿可能在另外一个地方被作为维稳对象。强拆,申冤无门,这是普遍性的。当然敢于像贾敬龙这样抗争杀人的只是少数,不过有骨气的人都会这么干,不敢干的人该反思一下自己的人格了。如果敢杀人,那么剩下来的标配又自动进入程序。所以只要你是一个有骨气的人,贾敬龙的死刑判决,就终有一天可能落在你的头上。

关注贾敬龙案,就是关注你自己,请每个关心自己生死的人士都支持一下贾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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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hmeh
5 楼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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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miucai
6 楼
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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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hmeh
7 楼
鬼首天龙:小时候我们听老师们讲那些他们胡编乱造的历史故事,知道了这所谓的历史有两个东西,一个叫光荣榜一个叫耻辱柱,他们恬不知耻地欺骗着我们和你们,煞有介事地把自己的名字往历史的光荣榜上贴。今天我们越来越清楚的看到,他们才应该是被钉在历史耻辱柱的人渣!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权、民主、自由的理念已经构成了人类文明最主要的内容。而在中国,这块古老沉重的土地上却不断地上演着一出出以强权侵犯公民的财产和生命以及尊严的悲剧。所谓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他们肆无忌惮一意孤行,因为他们以为自己空前无比的强大,他们自诩掌握着宇宙真理,其实是掌握着镇压反抗的武器。

但是,不管统治者手中的武器多么强大,总有不甘被奴役被掠夺被践踏与被侮辱的人挺身而出,以不惜同归于尽的方式进行反抗,贾敬龙无疑就是这样一个人,他是一个英雄,是要被历史铭记的人,是一个要登上历史光荣榜上的人。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有一样好处,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垄断书写历史的权力,虽然历史是一个很苍白无力的东西,但是后人总能看到其中的内容,它也许会发生某些作用。

杀人者,村民贾敬龙者!这是今天之中国人,最高尚的签名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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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2925360493
8 楼
该用户帖子内容已被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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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qi
9 楼
好惨!

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33087754346846        被强拆的贾敬龙与卖淫的女会计,代表了我们生活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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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blue
10 楼
我不觉得中国应该废除死刑。但是贾敬龙被判死刑判得太重了
译码
11 楼
我不觉得中国应该废除死刑。但是贾敬龙被判死刑判得太重了
oceanblue 发表于 10/22/2016 2:26:26 AM
同不同意废除死刑,但应该慎之又慎。。。楼主的标题让我以为贾杀了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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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qi
12 楼
ZT  @放炮台主
贾敬龙当然要杀,当然,这不是基于什么法律正义性的需要,亦如杀掉夏俊峰,基于从法律事实上剥夺个体对权力侵害行为防卫权适用的正当性的必要与否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正义性的必要,剔除权力身份在法律事实上的因果联系,权力便有了侵害社会的法理可能;杀掉贾敬龙,便捍卫了权力高于一切的政治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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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hmeh
13 楼


感謝大大分享

roy2925360493 发表于 10/22/2016 1:16:24 AM
when I see quality like this, I never pa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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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he
14 楼
不是说根本不是强拆么? 房子产权是他爸爸的。他爸爸早拿到了两套房子,和村里达成协议了。

现在这些新闻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我一贱你就笑
15 楼
婚房被强拆是挺惨,我支持对伤害他的人依法处理。对于贾暴起当众杀人的行为,我觉得也挺恶劣,我不了解国家的法律量刑。但是不觉得他特别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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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hmeh
16 楼
婚房被强拆是挺惨,我支持对伤害他的人依法处理。对于贾暴起当众杀人的行为,我觉得也挺恶劣,我不了解国家的法律量刑。但是不觉得他特别冤。

我一贱你就笑 发表于 10/26/2016 5:34:47 PM

then maybe put yourself in his shoes. does he have a choice? if you don't know law in china, here are the hundreds of lawyers and law professors opinion, just read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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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hmeh
17 楼
不是说根本不是强拆么? 房子产权是他爸爸的。他爸爸早拿到了两套房子,和村里达成协议了。

现在这些新闻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yshe 发表于 10/26/2016 5:33:13 PM
why 现在这些新闻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because CCP ban the truth in news.
婉转歌
18 楼
这也是我听到的版本


不是说根本不是强拆么? 房子产权是他爸爸的。他爸爸早拿到了两套房子,和村里达成协议了。
现在这些新闻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yshe 发表于 10/26/2016 5:33:00 PM
S
SubDivision2006
19 楼
http://m.kdnet.net/topic-11929648.html
在我看来反方证据更确凿一点
爱睡觉的小熊
20 楼
他怎么不去杀他爸呢,明明是他爸签字同意拆迁的,他爸也拿到了房子。明明是家庭矛盾,老子不想给儿子房子

受害人女儿说的:
可是…贾敬龙,说实话,这是我一辈子都不想再提的一个名字,杀父之仇啊,我在写这句话的时候都是眼含泪花的咬着牙,这三个字是我永远都无法越过的一道鸿沟啊,抹不去的心头之恨啊。我村旧村改造都是与户主签订了《北高营旧村改造办法》和《北高营旧村改造安置办法》的后开始拆迁改造的,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是户主,是在2010年11月10日与村委会签了改造协议的,并于2012年1月17号发给贾同庆家一套130多平米的三室住房一套,2013年2月20日又发给贾同庆家110多平米的两室住房一套,,给贾同庆发放两套楼房时,其旧房尚未拆除,属于先安置,后拆迁的情况。贾同庆入住新住宅楼后按照拆迁协议和村委会的相关规定对其旧房进行拆除,并于2013年元月27日给贾同庆发放了拆迁安置费31400元(全村统一标准)。而贾敬龙的离家外出也是源于他的父亲贾同庆在他儿女自家分房的问题上对贾敬龙不公导致的,既然贾同庆签字同意

拆迁改造了,又何来的强拆一说呢?如果贾同庆的儿子在家里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那么贾敬龙又为何离家在外面一住就是好几年呢?难道他不想在温暖的家中生活吗?既然村里分给了贾同庆家两套宽敞明亮的新房子,为何非要让他儿子在旧房子里举行婚礼呢?试问人们,谁不想在宽敞的大三室的新房里开始自己幸福的家庭生活呢?贾同庆,如果你的儿子在温暖的家中和你们享受着幸福的生活,你的儿子会变成一个罪恶滔天的杀人犯吗?贾同庆,你难道就没有从自身上找过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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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bagger
21 楼
劳东燕: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

贾敬龙案能够引发舆论高度的关注,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说在意料之外,是因为在当下这个为名利奔忙的浮躁时代,谁能想到一个贴着杀人犯标签的小民,他的命运能够引起人们广泛的恻隐与同情之心。说在意料之中,是因为本案与拆迁这一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紧密相关,而拆迁问题又涉及私有财产权、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社会稳定以及中国社会的城镇化进程等更为敏感的话题。贾敬龙案能够在短时间之内迅速发酵成一个公共事件,无疑也归源于此。

不过,迄今为止,尽管对贾敬龙案的评论文章很多,但不可否认,基本上是情绪性的表达与表态居多,缜密而有力度的法理分析则很少。尤其是,对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即本案是否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现有的各式评论要么一带而过,要么语焉不详,缺乏必要的论证。

情绪性的表达或许能够给贾敬龙及其家庭带来一些心理安慰,却无法从根本上影响案件的诉讼进程。倘若贾敬龙案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适用标准,则即使舆情站在贾敬龙这一边,法院也没有理由来推翻既有的生效裁判。道理很简单,法院独立判案是法治进程中应当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行政等各类势力固然不应干预司法,舆论与媒体同样也没有这样的特权,要求法院对特定的个案法外施法或者法外开恩。

由此可见,讨论贾敬龙该不该死,最终要回归到刑法中来,看他到底符不符合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而要对这个问题展开刑法层面的探讨,又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与把握。为慎重起见,在写作本文之前,笔者认真阅看了一、二审判决书与核准死刑的裁定,以示对自己的发言负责的态度。

在法学界,我自以为,对死刑问题(尤其是对故意杀人案中的死刑适用),我还是有一些发言权的。这不仅因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本身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还因为近年来,我本人对死刑的适用标准与司法政策做过专门的研究,相关研究就建立在对实务典型案件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之上。
此外,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我曾经很用心地指导过由四名清华法学院的学生组成的课题组,对实务中608个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实证研究,考察司法实务中究竟如何把握故意杀人案中的死刑适用标准。这608个案例全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栏目等权威媒介,以中国法律资源全互动数据库(北大法意)精品案例库中的全部相关案例展开全样本的研究。为防止从案件判决文书中所获知的经验观察存在偏差,我与课题组的学生还专门走访过相关实务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办理死刑案件的司法人员。该项研究成果曾获2015年度首都“挑战杯”特等奖,是当年仅有的两个法学类特等奖作品之一,之后又以“死刑适用的经验研究——以故意杀人案为例”为标题发表在刑法领域享有良好学术声誉的专业性刊物《刑事法评论》上。

在此,之所以不厌其烦地、甚至可能有自吹自擂之嫌地交待前述这些背景,主要是想表明,本文以下就贾敬龙案所作的刑法法理的分析,并非孤立地就个案言个案的评论,而是将该案放在近十几年来死刑案件的整体脉络中所得出的结论。

笔者认为,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三级法院对贾敬龙杀人动机的相关事实与情节做了扭曲性的认定,将该案不合理地剪裁为蓄意报复预谋杀人的恶性案件,而这种剪裁完全违背本案的事实与证据。

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来看,无论在案件事实认定还是法律理由的简单论证中,都有意地突出贾敬龙蓄意报复、事先预谋与当众杀人等从严的情节,却对引发贾敬龙杀人的前因与相关背景一笔带过。

比如,一、二审判决中均称贾敬龙是“因2013年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与该村村长兼书记何××结下怨恨,并产生要找何××报仇的想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中则称其“对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这样的描述表面看来中性客观,实际上却由于剪裁了诸多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情节,导致贾敬龙杀人动机方面的事实遭到扭曲性的认定。

本案中,究竟有哪些与杀人动机相关的重要事实被剪裁掉了呢?从案件的相关材料中,可以发现至少包括如下事实情节:(1)贾敬龙之父贾同庆2010年11月10日在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同意,是在其母与其妻的养老金被扣着不放,同时,村里其他亲戚家的分房也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做出的。(2)高营派出所接警记录表明,2013年5月4日0时30分、5月7日1时30分、两次接贾敬龙报警电话,称有人要强拆其房子,将其家门窗玻璃砸坏。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次报警均发生在半夜。此外,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部调度中心的接警记录表明,2013年5月7日18时02分与19时49分,两次接到贾敬龙的110报警电话,称自家二层楼房遭到强拆。(3)2013年5月9日当天发生暴力强拆的行为,贾敬龙及其家人遭到殴打,尤其是其表哥王会勇因为将强拆的过程用手机录下来,不仅手机被夺走砸坏,而且还遭到拳打脚踢,右眼眶被打破还缝了几针。(4)高营派出所接警记录表明,5月9日8时40分,接贾敬龙报警电话称有人强拆他家旧房。但事实是,虽有贾敬龙的报警,警方也派员来到现场,当天实施强拆与暴力殴打的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处分,此事件最终是不了了之。(5)强拆当天,贾敬龙新装婚房、家居、嫁妆等均被毁坏,所养的几条藏獒被人带走;而强拆当天,距贾敬龙预定的结婚时间还有18天,2013年5月25日本来是贾敬龙结婚的日子。(6)因婚房被强拆,贾敬龙不仅没有如期结成婚,而且其未婚妻也在之后另嫁他人。(7)贾敬龙拟作婚房使用的旧房遭到强拆之后,一直到案发为止,在近两年的时间里,贾敬龙一家并未收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家已经获得相应补偿,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偏差,本文在之后的第三部分中会予在论证)。在此期间,贾敬龙为此多方上访与申诉,但未能取得任何成效。

综合以上事实情节,贾敬龙采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手段自然是不该,但从本案的起因与其杀人动机来看,无论如何难以说成是动机卑劣。可以肯定的是,本案与裁判文书所描绘的蓄意报复预谋杀人的恶性案件的形象相差甚远,而是事出有因、其情可悯的杀人案件。

二、认定贾敬龙成立自首存在合理的事实与证据,而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否定成立自首的证据与理由却极为牵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成立自首包括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贾敬龙自到案之后,其供述自始至终相当稳定,没有出现任何翻供的迹象,故如实供述的要件的满足完全没有争议。问题仅在于,贾敬龙是否存在自动投案的事实。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经查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杸案。”因而,在本案中,认定是否成立自首的关键在于,贾敬龙是否属于“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的情形。只要能够满足前述情形之一,便可认定其成立自动投案。

那么,贾敬龙案中,是否存在相应的证据证明他“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呢?至少有如下证据能够指向自动投案的事实。(1)从提取的手机照片及草稿箱短信截图来看,贾敬龙在案发当日凌晨,即已编好表明想要自首的短信,并且定好群发名单(名单上的人员均为其亲友)。短信的具体内容为:“我以颤抖激忿的心潮按下群发,以热泪感馈关心我之短信对方;狂野在报仇何××的自首之路,心絮沸腾的坦然;在此紧仅的分秒钟(原文如此),想对你的有且只能深鞠一个真挚的谢!谢谢!斯是此生,愧报雅淡;蒙恩未酬,来世相馈。贾敬龙”此条短信,在真实性上不存任何疑问,能够明确表明贾敬龙事先就准备作案后去自首,只是因案发后有人追打而未及发出。(2)贾敬龙在作案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路线是往南高营村方向,此方向正是通向长丰派出所的路线。他未去更近一些的高营派出所投案也具有合理的理由,因为此前高营派出所在处理他家房屋拆迁的问题上,对被害人所代表的强拆方有明显的偏袒,他不愿去更近的高营派出所投案也属人之常情。即使在下车被追跑的过程中,贾敬龙也是沿着高营大街往南跑,并没有转而拐到其他路线上。(3)贾敬龙事先即对作案有细密的策划,如果他所编发的短信草稿只是虚晃一枪,实际上却准备作案后外逃,则其肯定要有所准备,比如,随身携带银行卡或大量的现金等财物,但现有扣押清单中却并无这些,其私人财物除手机之外别无他物。正如法院裁判所认定的,贾敬龙属于预谋杀人。试想,有哪个预先谋划并成功杀人的被告人,会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来展开其逃跑计划呢?(4)贾敬龙作案后驾车离开现场时,除作案所用的一把射钉枪外,车上另有两把射钉枪,在他的车辆遭到追赶人员的撞击而被迫下车跑离时,他并没有将三把射钉枪都带在身上。当追赶人员用石头等物掷打时,贾敬龙也没有再用射钉枪反击,而是双手抱头后被抓。这一点,参与当天追赶的证人的证言可予证实。(5)贾敬龙供称作案后,他向前女友打过电话,告诉她将何××杀了,并说要去自首。他的前女友的证言则称,只听到贾敬龙说把何××杀了,后面就没有声音了。后者的证言固然未能印证贾敬龙要去自首的供述,却也无法证明贾敬龙改变了自首的念头。可以想象,一个普通的女性接到电话,听到对方说杀了人,因受惊吓而注意力分散,听不清楚贾敬龙后面所说的内容,也在情理之中。仅就此节而言,很难认为贾敬龙在自首的问题上做了虚假供述。

综合上述事实与证据的情况,应可确定贾敬龙从一开始就具有自首的意图,并且在案发后确实也是往派出所方向前进,存在表明想要投案的外在行为。反之,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表明,在案发前后,贾敬龙已经改变了自首的念头。

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以“贾敬龙虽编辑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发送,作案后也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其驾驶轿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撞伤后抓获,其诉称系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据不足”为由,否定贾敬龙构成自首。这种理由论证显然不具有任何说服力。

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与相应的司法解释,都并未要求自首的意图一定要为他人所知晓。基于此,贾敬龙将短信发出与否或者是否拨打110电话,并非认定“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的必要条件,而充其量只是佐证其有无投案意思的证据材料。既然存在其他的证据足以表明贾敬龙确有投案的意思,则短信发出与否或者是否拨打110,就并无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因作案之后,贾敬龙随即受到众多人员的追打与围堵,之后又被被害人的家人开车撞断腿骨,他根本就来不及将短信发出去或者打110电话报警。这意味着,只要有其他合理的证据证明贾敬龙“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就足以认定自首。既然有如此之多的情节与证据指向贾敬龙自首的事实,法院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怎么能轻率地判定认定自首的证据不足呢?

对于自首的情节,如果说是由被告人这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则本案中的相关证据已足以达到盖然性证明的程度。退一步说,即使对自首的事实认定存在疑问,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势必只能得出有利于贾敬龙的认定。当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否定贾敬龙成立自首时,其分明是误以为自首情节的证明也需要达到排除合怀疑的证明程度。可是,刑诉法理论界有共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只针对控方的有罪指控,没有理由要求被告人一方在自首问题的证明上,也达到如此高的证明程度。

值得指出的是,贾敬龙从案发之前就决意在作案之后自首,这一点并不能影响自首的认定。自首的从宽处罚根据主要在于,被告人的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能够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与审判,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所以,一般情况下应给予被告人以量刑上的优惠。与作案后就决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被告人相比,事先就决意在犯罪之后自首的被告人,不仅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也表明了被告人愿意一力承担自身罪责的认罪心态。如果犯罪后逃之夭夭的被告人,在任何时候选择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都能成立自首;则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学原理,事先就决定作案之后自首的被告人,更应当有成立自首的余地。

三、有合理的证据表明,本案被害人何××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关裁判文书中所提及的否定被害人过错的理由并不成立;当法院认定以被害人为首的村委会对贾敬龙一家的拆迁费用已作合理偿时,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的偏差。三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否认存在被害人过错的依据有两个:一是贾敬龙之父贾同庆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此前已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二是贾敬龙一家已经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那么,这两点依据是否成立呢?

首先,如前所述,贾敬龙之父贾同庆此前在拆迁协议上的签字,是被害人施加众多压力的结果,包括扣留其家人的养老金不发,同村的亲戚也因此在分拆迁房上也受到牵连等。

其次,在楼房遭到强拆之后,贾敬龙一家始终未能拿到应得的补偿费用。

在强拆事件之前,贾敬龙一家的确拿到过两套房屋。不过,2012年1月17日拿到的第一套130多平米的房屋(即高层6-1-301),并非拆迁补偿分得,而是拆迁旧房之前,作为村民按正常价格所购买。2013年2月20日拿到的第二套(多层10-1-302),才是拆迁后分得的置换房。北高管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室所出具的收据表明,前一房屋应交房款为148333元,后一房屋应交房款为21958元。两个房屋的平米均价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倘若是拆迁置换房屋,不可能存在这样的价格差;贾敬龙之父贾同庆与其姐贾敬媛的证言也均证明,自始至终贾家只分到过一套置换房,村里一直扣着一套该分给他家的房屋。

两套房屋总价170291元,其中,93413元是以贾家二层房屋评估与搬迁费所抵,而北高营旧村改造拆迁房屋估价结果报告证实,贾家二层房屋与平房评估总值为193999元。两相折算,以被害人为首的村委会这边还应当补偿给贾家10万元左右的拆迁费用。然而,在2013年5月9日,被害人组织他人强拆贾家楼房之后,一直到案发当日2015年2月19日为止,在接近两年的时间里,贾家始终没有收到相应的补偿费用,也再未分到其他的置换房。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认定贾敬龙一家已经获得应有的拆迁补偿了呢?

由此可见,法院认定不存在被害人过错的后一个依据不仅不能成立,并且,还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张冠李戴地将按正常价格购得的房屋,也认定为是贾敬龙一家拆迁补偿所获得的房屋。如此认定事实,岂非有“葫芦僧错判葫芦案”之嫌?
从前述第一部分提及的关于案件起因的七个情节因素中,至少有五个情节因素,即第(1)、(2)、(3)、(5)与(7)中所提及的事实及证据,与认定被害人过错存在直接的关联。具体而言,这些事实及证据包括:贾同庆在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同意是受到胁迫的结果;被害人为达到拆迁的目的,组织或者至少是容任他人对贾家的楼房进行暴力强拆,导致贾敬龙家人被殴打致伤并且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强拆事件以后,被害人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扣留了应当发给贾家的拆迁补偿费用及置换房,对于贾敬龙通过各种途径表达求和的意思均置之不理。这些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都能够合理地表明,本案被害人何××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倘若被害人何××在组织拆迁的过程中,能够依法办事与文明拆迁,本案这样的悲剧就不至于发生;退一步说,如果何××虽然实施暴力强拆,但之后能够给予贾敬龙一家应得的拆迁补偿,也不至于使矛盾激化到促使贾敬龙起意杀人的程度。因被害人何××组织暴力强拆贾家楼房在前,扣留拆迁补偿在后,同时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未将应当发放的养老金发放给贾敬龙的家人,使得其与贾敬龙之间的人际矛盾不断地升级,存在明显的被害人过错。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理由,由于贾敬龙预谋杀人系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贾敬龙又存在自首的情节,因而,本案不可能符合刑法第48条第1款所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按照这一规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即“罪行极其严重”与“必须立即执行”。根据当前对刑法第48条规定的通行解释,由于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的过错,很难认为贾敬龙具备“罪行极其严重”的要件,因被害人过错本身会影响罪行严重性的认定与评价。退一步说,即使认为贾敬龙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其犯罪动机上系事由有因,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案发后又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被告人家属也表达了向被害人一方做出经济补偿的意愿等,可以确凿无疑地判定,贾敬龙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达到“必须立即执行”的程度。可见,裁判文书中称贾敬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云云,只是程式性的套话,并无实际的事实依据作为论证的基础。

倘若贾敬龙案的死刑核准裁定最终未能撤销,则人们只能得出两个推论:一是,从本案开始,最高司法部门准备对死刑适用的司法标准做出从严方向的调整;二是为追求政策效果,对本案选择性地适用较通行标准更为严厉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前一推论显然难以成立,因为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当下的刑事实践中,均有严格限缩死刑立即执行适用范围的发展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晚近关于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刑的司法解释规定中,也能清楚看到这一点。如此说来,法院认为对贾敬龙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恐怕只能说是更多地考虑政策因素的结果。法院要追求裁判的政策效果无可厚非,但这样的追求显然只允许在合乎法律标准的范围之内来展开。如果为追求政策效果而超越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则这样的做法缺乏起码的正当性,也严重违背责任主义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退一步说,即便从追求政策效果的角度来看,就贾敬龙案而言,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也有失明智。因为除了政府方面的利益之外,法院在做出相应的裁判时,首先应当考虑裁判结果对未来预防效果的影响。本案如果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将产生极其糟糕的社会效果:未来那些被逼入绝境的人,一旦抱定必死之心,势必会选择滥杀无辜,彻底地站在社会的对立面。所以,从追求政策效果的角度,也不宜对贾敬龙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笔者认为,相关部门有必要重新审查贾敬龙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给予贾敬龙一个公正的、罪刑相当的判决结果。

劳东燕2016年10月24日于清华园明理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