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东东
6月10日,#老人突发脑梗发现医生隐瞒未植入支架#词条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对事件进行梳理,并采访了业内专家,专家对此发表了个人观点。
事件时间线梳理
医生未成功植入支架,却告知家属手术成功并收费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年3月18日,62岁的朱老先生因反复胸痛,被送入江苏省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
3月19日,朱老先生胸痛问题有所减轻,但经检查发现其椎动脉狭窄。
3月28日,朱老先生被转入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继续治疗。
3月31日,朱老先生接受脑动脉造影手术,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齐某负责。手术记录显示,朱老先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其左侧椎动脉颅内段闭塞,右侧椎动脉颅内段、基底动脉重度狭窄。朱老先生的儿子朱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医生告知,如不进行血管内介入治疗,患者随时可能因动脉闭塞导致死亡。
经家属同意,4月6日,齐某作为主刀医生,对朱老先生进行经皮基底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告知家属手术成功。家属提供的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也显示,手术中,齐某选用一枚Neuroform Atlas 4.5/21支架输送至病变狭窄段释放。病程记录中多次提到的血管狭窄问题得到改善,告知家属手术成功。
4月7日至4月10日查房记录显示,朱老先生术后病情平稳,症状好转,于4月10日出院,家属结清住院医疗费用,合计12万余元,部分自费。当日收费票据及相关明细中,卫生材料费近10万元,其中Neuroform Atlas进口颅内支架47000元。
5月4日,朱老先生突发严重脑梗,被救护车送至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抢救。CT检查发现,其颅内段部分动脉已严重堵闭,未发现此前植有支架。家属不相信这个检查结果,朱老先生又被转入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曾作为主刀医生的齐某此时承认,之前未能在患者颅内血管成功植入支架。
随后,朱先生一家连夜将朱老先生转送至南京鼓楼医院。5月5日,齐某和宿迁第一人民医院院方代表来到该医院,再次沟通。
5月10日,朱老先生在南京鼓楼医院再次接受支架植入手术,但术后颅内基底动脉全部血栓堵闭,导致脑干损坏3/4以上。
6月7日中午,朱老先生去世。
在朱先生提供的录音中,齐某说:“说实话,我做了这么多手术,没做成的时候很少,当时这个支架没放成,我觉得很打脸,感觉有点不好看,下不了台。”
支架没放成,去哪里了?齐某说,支架一般预装在微导管上,但在手术过程中,导管抵达病变处被推出时,没有看到支架自动释放撑开的显影。“360度转圈就是看不到,这是第一次遇到”。齐某猜测,可能是支架存在质量问题,或在推送过程中出现脱载,也有可能支架始终“就在微导管里”。但当家属询问其是否留存微导管,齐某称,“已经扔了。”
未安装支架为何仍收取费用?齐某表示,“支架没有用,但也浪费掉了。你说不收费,去哪儿出这个东西?那还得让医院贴钱,(我)也怕处分。”
6月9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涉事的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处,或未能接通,或由对方接起后直接挂断。记者又致电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纪委,询问前述情况及涉事医生处理情况,接线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不好给你答复,目前不方便说”。
朱先生表示,他们将就涉事医院和医护人员故意隐瞒支架未能植入事实、伪造病历虚构手术经过、未装支架却收取费用等情况,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医院和医生医疗过失责任。
一位神经内科医生认为:
“可能与使用的支架类型、型号、长短不合适有关,导致在指定位置无法撑开,应第一时间告知家属。”
北京某三甲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万先生根据现有报道内容,在接受“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基底动脉区被称为“生命禁区”,主要负责脑干等重要脑区供血,直接影响呼吸、心跳等基本生命活动,基底动脉介入手术风险极高。
老人病程记录写,其基底动脉重度狭窄。万医生表示,狭窄程度超过70%才是重度狭窄,此时确实需要及时进行干预治疗,否则可能危及生命。治疗方法包括口服药物、介入手术等,介入手术方式包括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无论采取哪种疗法,都需要以患者为中心,选择最适宜的疗法。介入支架手术主要由两到三名医生完成,一名医生主刀,另外一两名医生辅助,并记录手术全过程。”
万医生告诉记者,脑血管支架手术的操作主要分为5步:
第一步,局部消毒和麻醉,医生一般选择手腕上的桡动脉或大腿内侧的股动脉处进行穿刺,随后置入动脉鞘管;
第二步,通过此鞘管插入造影导管或导引导管,并顺着外周动脉抵达椎动脉(左、右椎动脉入颅后汇合成基底动脉,所以造影时先找椎动脉)的开口;
第三步,当导管到达椎动脉开口后,医生要在X线透视下,通过注入造影剂来显示基底动脉,确定是否存在病变,以及病变位置等情况;
第四步,在确定基底动脉存在狭窄性病变,并决定介入治疗后,医生通过导引导管送入一根如发丝一样细的导引导丝,穿行于动脉管腔内,并最终抵达基底动脉血管远端。之后,医生选择合适型号的球囊,到达狭窄部位球扩后,再将选好的支架送到病变部位释放到位。
第五步,再次进行动脉造影,确定手术成功后,撤出导引导丝、导引导管,随后拔出动脉止血鞘管,采用局部加压方法进行局部止血。
万医生告诉“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齐某提到支架到达基底动脉位置进不去,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可能与使用的支架类型、型号、长短不合适有关,导致在指定位置无法撑开;二是技术水平不足。此时,医生应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尽早转到更有能力的医院,为患者实施手术。
万医生表示,齐某将支架消失归因于支架脱载和质量问题,是其为手术失败找的一个借口,因为目前临床上支架脱载的发生率极低(不到1%)。后续经CT检查也未发现支架,很可能是被其扔掉了。虽然手术是由主刀医生全权负责和指挥,但手术不成功,却记录为“成功”,有可能是整个手术团队共同隐瞒的结果。正是由于手术失败,又未及时告知家属,才给老人后续再次发病、身亡埋下隐患。
万医生表示,大家不要因此对医生队伍失去信心,这种情况属于极其偶发的个例,绝大多数医生秉持着对生命的尊重,会尽己所能为患者提供最适宜的治疗。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对此事件展开调查,给患者家属、社会公众一个说法,否则会对医患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认为:
“本应预见不良结果可能出现,却抱着侥幸心理未采取防范措施,放任不良结果出现并隐瞒实情,就不仅仅是一般医疗过失问题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也对此事件进行了评价。他说,上述事件虽属医疗行业中较罕见的情况,但也暴露出相关管理问题。
“不同医院的诊疗水平有高有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也不能100%避免出错。”孙东东说,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手术中未能成功放入支架,当时应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家属还能接受。”
“本应预见不良结果可能出现,却抱着侥幸心理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放任不良结果的出现并隐瞒实情,就不仅仅是一般的医疗过失问题了。”按《民法典》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地卫生行政健康主管部门可能还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医院和医生进行处罚,如果性质严重,有可能吊销该医生的医师执业许可证,具体处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孙东东介绍,中华医学会曾做过相关统计,在全国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平均不到30%,但涉及工作不到位的就多了,其中“说明不到位”排第一位,约占67%。“术前充分准备,严格掌握手术适应征(哪些情况能做、哪些情况不能做);术中发现新的变化和问题时,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说明相应情况;术后做好患者生理指标、康复预后、跟踪随访等相关监护管理。一个完整的流程下来,医生、医院均应具有完备的处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如何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孙东东表示,目前从国家法律到行业规范都有详细的规定。《民法典》是基本法,体现了医患双方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章明确指出,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包括基本义务、专项义务等;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则细化和明确了部分具体的规范要求。此外,中华医学会制定的相应诊疗规范、技术规范等,也都有明确规定。“关键在于执行落实!”▲
受访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东东
6月10日,#老人突发脑梗发现医生隐瞒未植入支架#词条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对事件进行梳理,并采访了业内专家,专家对此发表了个人观点。
事件时间线梳理
医生未成功植入支架,却告知家属手术成功并收费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年3月18日,62岁的朱老先生因反复胸痛,被送入江苏省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
3月19日,朱老先生胸痛问题有所减轻,但经检查发现其椎动脉狭窄。
3月28日,朱老先生被转入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继续治疗。
3月31日,朱老先生接受脑动脉造影手术,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齐某负责。手术记录显示,朱老先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其左侧椎动脉颅内段闭塞,右侧椎动脉颅内段、基底动脉重度狭窄。朱老先生的儿子朱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医生告知,如不进行血管内介入治疗,患者随时可能因动脉闭塞导致死亡。
经家属同意,4月6日,齐某作为主刀医生,对朱老先生进行经皮基底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告知家属手术成功。家属提供的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也显示,手术中,齐某选用一枚Neuroform Atlas 4.5/21支架输送至病变狭窄段释放。病程记录中多次提到的血管狭窄问题得到改善,告知家属手术成功。
4月7日至4月10日查房记录显示,朱老先生术后病情平稳,症状好转,于4月10日出院,家属结清住院医疗费用,合计12万余元,部分自费。当日收费票据及相关明细中,卫生材料费近10万元,其中Neuroform Atlas进口颅内支架47000元。
5月4日,朱老先生突发严重脑梗,被救护车送至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抢救。CT检查发现,其颅内段部分动脉已严重堵闭,未发现此前植有支架。家属不相信这个检查结果,朱老先生又被转入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曾作为主刀医生的齐某此时承认,之前未能在患者颅内血管成功植入支架。
随后,朱先生一家连夜将朱老先生转送至南京鼓楼医院。5月5日,齐某和宿迁第一人民医院院方代表来到该医院,再次沟通。
5月10日,朱老先生在南京鼓楼医院再次接受支架植入手术,但术后颅内基底动脉全部血栓堵闭,导致脑干损坏3/4以上。
6月7日中午,朱老先生去世。
在朱先生提供的录音中,齐某说:“说实话,我做了这么多手术,没做成的时候很少,当时这个支架没放成,我觉得很打脸,感觉有点不好看,下不了台。”
支架没放成,去哪里了?齐某说,支架一般预装在微导管上,但在手术过程中,导管抵达病变处被推出时,没有看到支架自动释放撑开的显影。“360度转圈就是看不到,这是第一次遇到”。齐某猜测,可能是支架存在质量问题,或在推送过程中出现脱载,也有可能支架始终“就在微导管里”。但当家属询问其是否留存微导管,齐某称,“已经扔了。”
未安装支架为何仍收取费用?齐某表示,“支架没有用,但也浪费掉了。你说不收费,去哪儿出这个东西?那还得让医院贴钱,(我)也怕处分。”
6月9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涉事的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处,或未能接通,或由对方接起后直接挂断。记者又致电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纪委,询问前述情况及涉事医生处理情况,接线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不好给你答复,目前不方便说”。
朱先生表示,他们将就涉事医院和医护人员故意隐瞒支架未能植入事实、伪造病历虚构手术经过、未装支架却收取费用等情况,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医院和医生医疗过失责任。
一位神经内科医生认为:
“可能与使用的支架类型、型号、长短不合适有关,导致在指定位置无法撑开,应第一时间告知家属。”
北京某三甲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万先生根据现有报道内容,在接受“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基底动脉区被称为“生命禁区”,主要负责脑干等重要脑区供血,直接影响呼吸、心跳等基本生命活动,基底动脉介入手术风险极高。
老人病程记录写,其基底动脉重度狭窄。万医生表示,狭窄程度超过70%才是重度狭窄,此时确实需要及时进行干预治疗,否则可能危及生命。治疗方法包括口服药物、介入手术等,介入手术方式包括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无论采取哪种疗法,都需要以患者为中心,选择最适宜的疗法。介入支架手术主要由两到三名医生完成,一名医生主刀,另外一两名医生辅助,并记录手术全过程。”
万医生告诉记者,脑血管支架手术的操作主要分为5步:
第一步,局部消毒和麻醉,医生一般选择手腕上的桡动脉或大腿内侧的股动脉处进行穿刺,随后置入动脉鞘管;
第二步,通过此鞘管插入造影导管或导引导管,并顺着外周动脉抵达椎动脉(左、右椎动脉入颅后汇合成基底动脉,所以造影时先找椎动脉)的开口;
第三步,当导管到达椎动脉开口后,医生要在X线透视下,通过注入造影剂来显示基底动脉,确定是否存在病变,以及病变位置等情况;
第四步,在确定基底动脉存在狭窄性病变,并决定介入治疗后,医生通过导引导管送入一根如发丝一样细的导引导丝,穿行于动脉管腔内,并最终抵达基底动脉血管远端。之后,医生选择合适型号的球囊,到达狭窄部位球扩后,再将选好的支架送到病变部位释放到位。
第五步,再次进行动脉造影,确定手术成功后,撤出导引导丝、导引导管,随后拔出动脉止血鞘管,采用局部加压方法进行局部止血。
万医生告诉“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齐某提到支架到达基底动脉位置进不去,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可能与使用的支架类型、型号、长短不合适有关,导致在指定位置无法撑开;二是技术水平不足。此时,医生应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尽早转到更有能力的医院,为患者实施手术。
万医生表示,齐某将支架消失归因于支架脱载和质量问题,是其为手术失败找的一个借口,因为目前临床上支架脱载的发生率极低(不到1%)。后续经CT检查也未发现支架,很可能是被其扔掉了。虽然手术是由主刀医生全权负责和指挥,但手术不成功,却记录为“成功”,有可能是整个手术团队共同隐瞒的结果。正是由于手术失败,又未及时告知家属,才给老人后续再次发病、身亡埋下隐患。
万医生表示,大家不要因此对医生队伍失去信心,这种情况属于极其偶发的个例,绝大多数医生秉持着对生命的尊重,会尽己所能为患者提供最适宜的治疗。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对此事件展开调查,给患者家属、社会公众一个说法,否则会对医患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认为:
“本应预见不良结果可能出现,却抱着侥幸心理未采取防范措施,放任不良结果出现并隐瞒实情,就不仅仅是一般医疗过失问题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也对此事件进行了评价。他说,上述事件虽属医疗行业中较罕见的情况,但也暴露出相关管理问题。
“不同医院的诊疗水平有高有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也不能100%避免出错。”孙东东说,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手术中未能成功放入支架,当时应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家属还能接受。”
“本应预见不良结果可能出现,却抱着侥幸心理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放任不良结果的出现并隐瞒实情,就不仅仅是一般的医疗过失问题了。”按《民法典》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地卫生行政健康主管部门可能还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医院和医生进行处罚,如果性质严重,有可能吊销该医生的医师执业许可证,具体处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孙东东介绍,中华医学会曾做过相关统计,在全国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平均不到30%,但涉及工作不到位的就多了,其中“说明不到位”排第一位,约占67%。“术前充分准备,严格掌握手术适应征(哪些情况能做、哪些情况不能做);术中发现新的变化和问题时,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说明相应情况;术后做好患者生理指标、康复预后、跟踪随访等相关监护管理。一个完整的流程下来,医生、医院均应具有完备的处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如何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孙东东表示,目前从国家法律到行业规范都有详细的规定。《民法典》是基本法,体现了医患双方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章明确指出,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包括基本义务、专项义务等;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则细化和明确了部分具体的规范要求。此外,中华医学会制定的相应诊疗规范、技术规范等,也都有明确规定。“关键在于执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