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出人意料的有很多网友找我们讨论,我们也看了下,的确是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值得探讨一下。事情比较神奇,一般人恐怕想不出这招。我们都知道,飞机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延误,因此各大保险公司都推出有一个叫做“航班延误险”。
就是前面花几十块钱买个保险,然后根据飞机的延误情况,如果这个航班不延误,保险公司净赚,如果延误了,就根据具体情况赔付几百,如果延误多的就赔付你几千。
好,事情来了。这个是南京鼓楼警方破获的,这个事情是怎么被保险公司知道的呢?是在查账的时候,忽然发现有一批人,经常来理赔航班延误险。然后觉得有问题,就去报警了。
这批人神奇在哪里?经常能买到延误的航班,且每次都买了航班延误险,大家要知道,这个航班延误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这是要什么神仙预知能力才能预知到某某航班肯定会延误?
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是不可能退给你的,不会因为飞机不延误了就退钱,这种模式有点类似于大家都是“搏概率”,搏到不延误就保险公司赚钱,搏到延误了就乘客赚钱。不过显然在李某为首的一帮人面前,保险公司总是输的……这就很神奇……而且根据民警的反馈,李某这批人5年期间,屡战屡胜900多次。
那么既然是一批人都在干这个事情,那为何锁定李某呢?
原来警方调查中发现,这批人收到钱后都转给了李某,那么肯定李某的嫌疑最大。
然后这个李某呢还不是南京人,是山东人,民警到了李某在山东的家里进行了排查,这是当时的画面。
这个李某是50多岁的一位女性,警方搜查出大量的用于记录航班信息等的材料:
包括她的电脑里也都是一些航班信息等材料。
这是其中的一个案例:
她在这个航班上买了5张机票。
这个身份证哪里来的?全部是她问亲戚朋友借来的。
根据她的供述,这些亲戚都不知道她干这个:
然后,每个人都投了大量的航空延误保险。
就是每个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都买航空延误险,在这个案例中,她为自己那张机票就买了30份保险。
假如航班延误,她就同时向这30家保险公司理赔。
我们大致算了一下,假设一份保险是40块钱左右(市场价一般是几十块),
30份就是1200元,根据后面几个人的理赔数额,也就是说,假设飞机没有延误,估计她这一单至少要真金白银付出去4000~5000的保费就彻底打水漂。
而事实上,她赢了,这个航班真的延误了,她自己单人获得了42800元的理赔。
其他人的数额:
她这一次航班的理赔去掉保费,差不多单盈利就是10~11万!真猛……
我们看到这个数字也是吓一跳,这玩意是怎么弄的?保险公司的专家不是吃素的,不可能设计出有明显漏洞的险种,而且这个航班延误也的确不可能被她来控制,她是怎么预先知道航班肯定会延误的?这点航空公司内部人员、机场内部人员都做不到的。
根据调查,她大致是怎么操作的,上手一定选那些延误率高的航班。她花费大量时间去网上筛选出延误率较大的航班。
一般她会选择延误率在50%以上的航班。
但是,一个问题摆在眼前,哪怕你延误率再高的航班,你能保证你买的就肯定延误?说不定就不延误呢?
她接下来是查出发地、到达地的天气情况。
然后根据自己的经验,推算出这个航班延误的概率。
可能有人问,万一推算错了呢?这个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错了的话,至少几千块的保费全部自己吃进。在
自己大致推算出某一航班可能被延误后,马上就用4~5人的身份购买机票,买完机票,速度去各大保险公司去买航空延误险。她还特地把手上几十个人的身份证交错开买,并没有盯着几个人买,免得短时间内大量重复引起怀疑。
这是她自己的交代,买完机票后就去买保险。
她会选择买多个承保地,那么同一航班延误后,这些承保地的保险分公司都会理赔。这样就能一次性买到几十份保险。
可能有细心的网友会问,那么她买机票的钱为何不算进去?
事实上,她买的机票基本都是全价票,到最后会退票,因为实际上没人会去乘坐飞机。
所有的买保险、理赔、退票等都是在手机APP或者电脑上完成。
只要她博中延误了,那么接下来就是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一般索赔金额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
其中有个非常极端的案例,在HX216航班一次长期的延误中,她掌握的其中一个人足足获得了8万多的理赔。
期间她为了躲避监管,采取重新申领护照的方式获得新的护照号买机票,这样被查到的概率大大减少。
显然,警方认为这种是典型的诈骗行为,共计获得各类理赔金近300万元。
本来是一个比较常规的法制宣传,这个案例却引发了争议。
因为很多网友认为,她并没有破坏任何的现有规则,综合她的一切行为:买机票、买保险、退机票、理赔等都是在合法的程序中操作,最大化的利用了现行规则。甚至有媒体专门采访律师,律师也是持这个观点:
网友更是议论纷纷:
现实中,她这个做法的确存在博弈的成分,一旦航班不延误了,她至少几千块的保费就没了,因此,有网友觉得不公平,假设她失败的次数大于成功的次数,那么保险公司也不会退她保费。
很多网友认为她更多的是一种博弈行为:
而根据媒体的报道,警方认为她违法的原因是以下几个:
1、捏造了身份,实际上身份证所有人并没有买机票,故而保险对象不真实成立2、没有实际登机,不存在保险标的。3、金额较大。
很多网友也是持这个观点,操作符合规则没有,要看“目的和动机”。
显然,这个是否虚构成为了关键要素。我们查了刑法,其中有相关条例:
媒体采访中,很多律师对此也有争议。澎湃新闻采访了律师,律师认为,本人是否乘坐其实不构成合同的必要条件。我只要按照正规途径买了机票付了款合同就应该算是成立,谈不上所谓的虚假。大致意思就是即使我买了机票没乘坐,也不代表我和航空公司的合同不真实。
对于她借用他人身份证行为,应该纳入《合同法》管理范畴,假如身份证本人不知道这个事情,那么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本身就可以不理赔或者追讨,如果追讨无效再起诉是另外一回事。
有不少律师是持这个观点,合同标的的构成不应该按照“飞机真人坐不坐”为标准,而是以客户花钱买到机票为标准,只要按照正常程序买到机票,客户和航空公司的航班合同就成立,并不能存在虚假,你管我坐不坐飞机?
而且这个保险理赔中的事故也不是这个女子能“虚构”的出来的,的确是真实存在,比如天气不好,航班确实延误,这个是女子无法虚构的:
也有网友认为她即使冒用他人信息,起诉她的也应该是权益被侵犯的那些人。
显然,是否构成“虚构标的”是诈骗的一条关键因素,律师认为即使她违法使用他人信息,也并非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但是也有相当多的网友认为这个就是骗保,因为目的动机不纯:
而媒体也对这个事情做了调查投票:
目前,李某以涉嫌骗保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将会是法律的审判。
女子买延误险获利被拘 律师:利用合同规则赚钱值得鼓励
6月10日,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消息,除引发民众广泛关注外,李某的罪与非罪也引起法律界的热议。警方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自2015年以来,李某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6月10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邀请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著名刑辩律师李长青、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等五位律师,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据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新闻事件:女子涉嫌5年诈骗900次获利300万
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陈先生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保险诈骗。
警方调查后发现,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李某曾供述称,为了逃避系统核查并购买到多份航空延误险,除利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外,还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从亲朋好友处要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李某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此外,李某称她并未乘坐过这些航班。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保险公司无需投保人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警方称,购买一份延误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为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费用甚至可以达到7000-8000多元。
案发后,警方还在李某家中发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李某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因此警方认定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
▲李某正在接受警方调查。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问题一:利用保险规则漏洞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上游新闻:这个事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主要焦点是李某利用延误险投保规则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殷清利律师:李某获利300多万元,主要利用了航班延误险规则的一些漏洞。但现实中每项制度背后的规则,有些漏洞纯属正常。但这些漏洞并不能成为实施犯罪的理由。从李女士的行为来看,其大量以理财之名借他人身份、护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为真实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误所应得到的保险理赔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且实现了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当然,如果李女士一直在某一机场,直接实施类似手段的行为,哪怕获利更大数额,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邓学平律师: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新年律师: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基于天气和延误率的研判,虽然对航班延误有所预测,但天气状况以及航班延误与否,与李某完全无关。即便李某购买机票、订立保险合同,是为了谋求保险赔偿金,但这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是利用合同约定以及航班延误的事实,争取合同利益、行使赔偿权利的正当行为。如同知假买假不构成诈骗罪一样,本案不成立保险诈骗罪、诈骗罪。
范辰律师:本案中,李某使用真实身份证号码购买飞机延误险,支付了足额对价,该保险合同就成立了。显而易见,该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可能需要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费,也有可能不需要支付。同时应该看到,李某购买保险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保险公司不能只赚不赔。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警方搜出在李某家中大量笔记信息,记载着李某购买延误险所涉及航班的信息。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问题二: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保险,是否属虚构事实?
上游新闻:警方认为,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虚构被保险对象信息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因此涉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邓学平律师:使用谁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足额的对价,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李长青律师:首先,诈骗罪需要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实施诈骗的人要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达到骗取公私财物的目的。从李某的行为上看,其并不具有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特征。因为天气好不好是不能捏造和隐瞒的,同样飞机延误不延误也是无法捏造和隐瞒的。其次,刑法里对保险诈骗罪规定了具体的五种行为: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反观李某的行为,她既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也没有夸大损失程度。
张新年律师:李某没有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也没有伪造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进行理赔,而其虚构行程,使用亲友信息购票等手段,并不属于诈骗罪或者保险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
律师建议: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
上游新闻:网友认为,近年来与保险理赔有关的涉刑事案件并非少数,也折射出目前在保险理赔细则方面仍有缺陷和不足。
邓学平律师: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时,首选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办法是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范辰律师:利用合同规则赚钱,是值得鼓励。保险公司不能只想收钱不愿赔。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规则有漏洞,应当自行完善规则,而不应该让警察插手民事纠纷。
这个事情出人意料的有很多网友找我们讨论,我们也看了下,的确是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值得探讨一下。事情比较神奇,一般人恐怕想不出这招。我们都知道,飞机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延误,因此各大保险公司都推出有一个叫做“航班延误险”。
就是前面花几十块钱买个保险,然后根据飞机的延误情况,如果这个航班不延误,保险公司净赚,如果延误了,就根据具体情况赔付几百,如果延误多的就赔付你几千。
好,事情来了。这个是南京鼓楼警方破获的,这个事情是怎么被保险公司知道的呢?是在查账的时候,忽然发现有一批人,经常来理赔航班延误险。然后觉得有问题,就去报警了。
这批人神奇在哪里?经常能买到延误的航班,且每次都买了航班延误险,大家要知道,这个航班延误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这是要什么神仙预知能力才能预知到某某航班肯定会延误?
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是不可能退给你的,不会因为飞机不延误了就退钱,这种模式有点类似于大家都是“搏概率”,搏到不延误就保险公司赚钱,搏到延误了就乘客赚钱。不过显然在李某为首的一帮人面前,保险公司总是输的……这就很神奇……而且根据民警的反馈,李某这批人5年期间,屡战屡胜900多次。
那么既然是一批人都在干这个事情,那为何锁定李某呢?
原来警方调查中发现,这批人收到钱后都转给了李某,那么肯定李某的嫌疑最大。
然后这个李某呢还不是南京人,是山东人,民警到了李某在山东的家里进行了排查,这是当时的画面。
这个李某是50多岁的一位女性,警方搜查出大量的用于记录航班信息等的材料:
包括她的电脑里也都是一些航班信息等材料。
这是其中的一个案例:
她在这个航班上买了5张机票。
这个身份证哪里来的?全部是她问亲戚朋友借来的。
根据她的供述,这些亲戚都不知道她干这个:
然后,每个人都投了大量的航空延误保险。
就是每个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都买航空延误险,在这个案例中,她为自己那张机票就买了30份保险。
假如航班延误,她就同时向这30家保险公司理赔。
我们大致算了一下,假设一份保险是40块钱左右(市场价一般是几十块),
30份就是1200元,根据后面几个人的理赔数额,也就是说,假设飞机没有延误,估计她这一单至少要真金白银付出去4000~5000的保费就彻底打水漂。
而事实上,她赢了,这个航班真的延误了,她自己单人获得了42800元的理赔。
其他人的数额:
她这一次航班的理赔去掉保费,差不多单盈利就是10~11万!真猛……
我们看到这个数字也是吓一跳,这玩意是怎么弄的?保险公司的专家不是吃素的,不可能设计出有明显漏洞的险种,而且这个航班延误也的确不可能被她来控制,她是怎么预先知道航班肯定会延误的?这点航空公司内部人员、机场内部人员都做不到的。
根据调查,她大致是怎么操作的,上手一定选那些延误率高的航班。她花费大量时间去网上筛选出延误率较大的航班。
一般她会选择延误率在50%以上的航班。
但是,一个问题摆在眼前,哪怕你延误率再高的航班,你能保证你买的就肯定延误?说不定就不延误呢?
她接下来是查出发地、到达地的天气情况。
然后根据自己的经验,推算出这个航班延误的概率。
可能有人问,万一推算错了呢?这个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错了的话,至少几千块的保费全部自己吃进。在
自己大致推算出某一航班可能被延误后,马上就用4~5人的身份购买机票,买完机票,速度去各大保险公司去买航空延误险。她还特地把手上几十个人的身份证交错开买,并没有盯着几个人买,免得短时间内大量重复引起怀疑。
这是她自己的交代,买完机票后就去买保险。
她会选择买多个承保地,那么同一航班延误后,这些承保地的保险分公司都会理赔。这样就能一次性买到几十份保险。
可能有细心的网友会问,那么她买机票的钱为何不算进去?
事实上,她买的机票基本都是全价票,到最后会退票,因为实际上没人会去乘坐飞机。
所有的买保险、理赔、退票等都是在手机APP或者电脑上完成。
只要她博中延误了,那么接下来就是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一般索赔金额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
其中有个非常极端的案例,在HX216航班一次长期的延误中,她掌握的其中一个人足足获得了8万多的理赔。
期间她为了躲避监管,采取重新申领护照的方式获得新的护照号买机票,这样被查到的概率大大减少。
显然,警方认为这种是典型的诈骗行为,共计获得各类理赔金近300万元。
本来是一个比较常规的法制宣传,这个案例却引发了争议。
因为很多网友认为,她并没有破坏任何的现有规则,综合她的一切行为:买机票、买保险、退机票、理赔等都是在合法的程序中操作,最大化的利用了现行规则。甚至有媒体专门采访律师,律师也是持这个观点:
网友更是议论纷纷:
现实中,她这个做法的确存在博弈的成分,一旦航班不延误了,她至少几千块的保费就没了,因此,有网友觉得不公平,假设她失败的次数大于成功的次数,那么保险公司也不会退她保费。
很多网友认为她更多的是一种博弈行为:
而根据媒体的报道,警方认为她违法的原因是以下几个:
1、捏造了身份,实际上身份证所有人并没有买机票,故而保险对象不真实成立2、没有实际登机,不存在保险标的。3、金额较大。
很多网友也是持这个观点,操作符合规则没有,要看“目的和动机”。
显然,这个是否虚构成为了关键要素。我们查了刑法,其中有相关条例:
媒体采访中,很多律师对此也有争议。澎湃新闻采访了律师,律师认为,本人是否乘坐其实不构成合同的必要条件。我只要按照正规途径买了机票付了款合同就应该算是成立,谈不上所谓的虚假。大致意思就是即使我买了机票没乘坐,也不代表我和航空公司的合同不真实。
对于她借用他人身份证行为,应该纳入《合同法》管理范畴,假如身份证本人不知道这个事情,那么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本身就可以不理赔或者追讨,如果追讨无效再起诉是另外一回事。
有不少律师是持这个观点,合同标的的构成不应该按照“飞机真人坐不坐”为标准,而是以客户花钱买到机票为标准,只要按照正常程序买到机票,客户和航空公司的航班合同就成立,并不能存在虚假,你管我坐不坐飞机?
而且这个保险理赔中的事故也不是这个女子能“虚构”的出来的,的确是真实存在,比如天气不好,航班确实延误,这个是女子无法虚构的:
也有网友认为她即使冒用他人信息,起诉她的也应该是权益被侵犯的那些人。
显然,是否构成“虚构标的”是诈骗的一条关键因素,律师认为即使她违法使用他人信息,也并非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但是也有相当多的网友认为这个就是骗保,因为目的动机不纯:
而媒体也对这个事情做了调查投票:
目前,李某以涉嫌骗保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将会是法律的审判。
女子买延误险获利被拘 律师:利用合同规则赚钱值得鼓励
6月10日,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消息,除引发民众广泛关注外,李某的罪与非罪也引起法律界的热议。警方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自2015年以来,李某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6月10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邀请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著名刑辩律师李长青、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等五位律师,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据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新闻事件:女子涉嫌5年诈骗900次获利300万
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陈先生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保险诈骗。
警方调查后发现,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李某曾供述称,为了逃避系统核查并购买到多份航空延误险,除利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外,还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从亲朋好友处要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李某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此外,李某称她并未乘坐过这些航班。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保险公司无需投保人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警方称,购买一份延误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为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费用甚至可以达到7000-8000多元。
案发后,警方还在李某家中发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李某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因此警方认定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
▲李某正在接受警方调查。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问题一:利用保险规则漏洞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上游新闻:这个事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主要焦点是李某利用延误险投保规则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殷清利律师:李某获利300多万元,主要利用了航班延误险规则的一些漏洞。但现实中每项制度背后的规则,有些漏洞纯属正常。但这些漏洞并不能成为实施犯罪的理由。从李女士的行为来看,其大量以理财之名借他人身份、护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为真实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误所应得到的保险理赔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且实现了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当然,如果李女士一直在某一机场,直接实施类似手段的行为,哪怕获利更大数额,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邓学平律师: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新年律师: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基于天气和延误率的研判,虽然对航班延误有所预测,但天气状况以及航班延误与否,与李某完全无关。即便李某购买机票、订立保险合同,是为了谋求保险赔偿金,但这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是利用合同约定以及航班延误的事实,争取合同利益、行使赔偿权利的正当行为。如同知假买假不构成诈骗罪一样,本案不成立保险诈骗罪、诈骗罪。
范辰律师:本案中,李某使用真实身份证号码购买飞机延误险,支付了足额对价,该保险合同就成立了。显而易见,该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可能需要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费,也有可能不需要支付。同时应该看到,李某购买保险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保险公司不能只赚不赔。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警方搜出在李某家中大量笔记信息,记载着李某购买延误险所涉及航班的信息。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问题二: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保险,是否属虚构事实?
上游新闻:警方认为,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虚构被保险对象信息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因此涉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邓学平律师:使用谁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足额的对价,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李长青律师:首先,诈骗罪需要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实施诈骗的人要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达到骗取公私财物的目的。从李某的行为上看,其并不具有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特征。因为天气好不好是不能捏造和隐瞒的,同样飞机延误不延误也是无法捏造和隐瞒的。其次,刑法里对保险诈骗罪规定了具体的五种行为: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反观李某的行为,她既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也没有夸大损失程度。
张新年律师:李某没有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也没有伪造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进行理赔,而其虚构行程,使用亲友信息购票等手段,并不属于诈骗罪或者保险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
律师建议: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
上游新闻:网友认为,近年来与保险理赔有关的涉刑事案件并非少数,也折射出目前在保险理赔细则方面仍有缺陷和不足。
邓学平律师: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时,首选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办法是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范辰律师:利用合同规则赚钱,是值得鼓励。保险公司不能只想收钱不愿赔。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规则有漏洞,应当自行完善规则,而不应该让警察插手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