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破产案件引发各界关注。
“本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破条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2024年8月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法官向这对夫妻送达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这是该条例实施3年半以来,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夫妻债务人破产的案件。
负债928万元的债务人随即开启为期3年的法定免责考察期,这期间他们的收入除允许保留的生活费用之外,都要用于偿还债务。3年考察期结束后,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未清偿的债务,法院将依法作出最终裁定。
负债928万元申请个破
郭某某夫妇都年近六旬。1998年,这对夫妻在深圳市罗湖区开店做毛巾批发零售生意,当年的生意非常红火。次年,有了一定积蓄后,他们在罗湖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10余平方米的房产,价格78万元(首付28万元,按揭贷款50万元)。
2009年,他们经营的毛巾店遭遇火灾,价值约150万元的存货付之一炬。经济遭受重创后,他们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最终由于失火原因不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等因素,均败诉。
3年后,他们重新开店,新租的店面每月租金12500元,水电管理费约1000多元,加上装修费花了约8万多元。但投入这么多资金后,店铺却因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他们不断向亲友、银行、各类平台借款,一方面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维持店铺经营,一方面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由于入不敷出,且利息逐渐累增,负债不断增加。
后来,他们开始向多家银行和贷款公司借款。2022年,为了降息和平债,他们把上述房产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后,向该行贷款680万元。尽管不断努力,他们的生意却并未有起色,不得不关闭店铺,2023年10月,店铺注销。
2024年,深陷债务泥淖的郭某某夫妇,想到了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案件承办法官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院对他们的破产清算申请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委托特约调解组织对他们的陈述、申报的财产状况、债务状况、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结合他们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核查情况判断,这对夫妻的陈述是可信的,他们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个破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郭某某夫妇个破案的承办法官曹启选强调,受理个破案件前,对债务人破产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非常重要。摄影/本刊记者 周群峰
让曹启选印象深刻的是,郭某某夫妇在申请个破前,为了偿还债务,在2023年曾主动把他们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即上述房产)挂牌出售,但挂牌价几经数次下调仍未能成交。“如果不是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谁会把自己唯一的房产卖掉?这说明他们处境的确艰难,而且也确实诚心想还债。”曹启选说。
5月31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受理郭某某、李某某个人破产清算一案。一周后,该院指定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破产管理人(指由法院依法指定的具体办理破产事务的中介机构),该所律师黄泳怡为负责人。
按照个破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中院的要求,接受指定后,管理人要依法开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审核、债务人破产原因及财产调查、生活状况调查等工作。
6月21日上午,黄泳怡及管理人团队成员陈淑娟去郭某某家走访。“我们要进行详细调查,看他们是否真的走到了要进行破产清算的地步。”
来到郭家后,黄泳怡把各个房间都认真看了一遍,发现他们家的家具、家电等都非常简朴陈旧。郭某某自陈,他们连买菜都要等到晚上菜市场快停业时过去,因为那时菜价便宜。
“我们到他家时,他们家刚吃早饭,餐桌还没有收拾,他们家的早饭只有白粥、咸菜,看上去非常节俭。”黄泳怡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破产管理人核查发现,郭某某做过心脏支架手术,目前处于无业状态,李某某已经退休,每个月退休金只有4000多元。除了房产,两人无其他大宗财产,现金及存款共计397.95元。
年过八旬的郭母与这对夫妻共同居住。这对夫妻有两个儿子,长子有智力障碍四级,次子还在读大学。郭某某夫妇的债务合计约928万元。他们唯一的房产,按照评估值仅为680万元,这意味着他们卖掉这套房产也无法完全偿还负债。两债务人目前因年龄、身体状况和家庭需赡养和抚养人等原因,除退休金收入外,很难通过劳动方式获得收入,也无其他可预期收入。
破产管理人经过调查认为,郭某某夫妇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申报的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个破条例第二条“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深圳中院法官向郭某某夫妇送达民事裁定书。图/深圳中院新闻处供
3年后或免除未清偿债务
这起案件涉及20家左右的债权人,其中多数为银行或银行旗下小贷平台、金融服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少数为自然人债权人。
8月5日,该案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郭某某夫妇的破产清算调查报告,包含财产报告、债权表、未申报债权核查表、豁免财产清单等,由债权人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这对夫妇承诺,他们将在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30日内腾空上述房产,并向管理人提交房屋钥匙,此后房产交由管理人依法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变价处置,所得价款按照分配方案用于清偿债务。腾房后,他们租房居住。
黄泳怡说,在会上,对管理人经调查认为两名债务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意见,大多数债权人是理解和支持的。当然,也有个别债权人有不同声音,认为自身利益受损,不愿支持。最终,对郭某某夫妇破产清算的调查意见、债权核查情况、财产调查报告、豁免财产清单等事项,获得了多数债权人的支持,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并未提出反对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个破案件中,如果债务人把符合法定条件的所有真实信息都向债权人展示了,债权人没有充足依据反对,仅仅是不同意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法律也会对债权人进行负面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法强制裁定。
曹启选也表示,根据个破条例规定,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和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债权人会议审查或通过,法院依法裁定确认后,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他还指出,假设债务人没有被宣告破产,债权人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向其追索债权,后者名下唯一住房是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该财产并不能覆盖债务人负担的所有债务,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最后也不得不终止执行。“债务人家中有年迈的老人和智力障碍的孩子,执行起来也困难。而通过个破清算程序清理债务,债务人承诺主动配合交出房产用于偿债,无疑节省了诉讼和执行成本。”
深圳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银行面临比较大的问题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有合规要求,总行有内控考核管理体系。受现有管理制度约束,地方金融机构缺乏与个人债务清理配套的政策与处理权限,难以以弹性灵活的方式对个人债务展期、减免或豁免。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遇到类似案件,银行即便起诉追讨欠款且诉讼成功,后续也可能遇到执行不能的问题,这笔欠款就成为一笔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未收款项,“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破产制度相当于为这类债务提供了高效、可预期的退出机制”。
8月22日,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宣告郭某某夫妇个人破产。8月29日,深圳中院法官向郭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
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将来就能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按照个破条例规定,深圳中院将根据这对夫妇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是否遵守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以及其他义务,裁定是否免除他们的未清偿债务。如果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人收到外界反映,债务人可能存在破产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黄泳怡说,考察期结束后,这对夫妻有望不再偿还未清偿债务。“但他们都主动跟我说,尽管法院可能会裁定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但如果经济有好转,不管过去多久,他们还会尽力去偿还。”
“一些债权人是我的亲朋好友,是基于亲情或友情原因,借钱帮我。现在面对他们,我很内疚。以后会尽力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郭某某说。
根据个破条例,在考察期内,债务人每个月可以从收入中保留一笔费用,用于为自己及扶养人的生活费用、赡养费用、医药费等。
黄泳怡称,在郭某某夫妇个破清算案中,郭某某夫妇每人按照目前深圳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计算生活费,再加郭某某母亲、长子需要的费用,最后计算出郭某某夫妇一家每月保留的生活费为7800元。考虑到郭某某的次子即将大学毕业,上述费用未包含其每个月的开支。
郭某某说,小儿子在读大四,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式完成学业,毕业后找到工作即可自食其力。
按照个破条例规定,在考察期内,债务人需接受管理人和破产管理署的检查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收入中如果有超过上述费用额度的款项或者新增加的破产财产,要由管理人接管,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黄泳怡举例称,假如郭某某夫妇在考察期内某个月收入10000元,就意味着需要将超出的2200元交管理人进行接管,并依法向债权人分配。“当然,有些现实情况不好预料,假如他们发生突发疾病需要大额费用等意外情况,相关费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据了解,由于客观情况导致债务人需要保留的费用超过豁免财产清单列明额度的,债务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说明需要增加的额度及理由,管理人经调查后报请深圳中院批准,管理人应将调整后的债务人生活费用额度通报债权人。
黄泳怡表示,郭某某夫妇案例的意义,在让更多人了解深圳个破制度的同时,也会鼓励更多人勇于创业。“尽管创业不一定必然成功,但这个制度给了他们一条失败后的退路。”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了“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举措。近日,北京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发布。实施意见提出,配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而作为目前我国境内唯一的个破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深圳的这项试点已有3年多时间。
2020年8月26日,深圳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破产法庭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共计350余宗。
深圳中院对个人破产案件坚持“重整优先”原则。摄影/本刊记者 周群峰
3年多来,随着该条例的实施和越来越多案例被报道,这项制度越来越被人熟知,债务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越来越规范、全面。
根据个破条例,个破程序有三个基本程序,分别是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深圳中院已受理的数百宗个人破产案件中,大多数为破产重整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债务人申请重整程序,要有稳定的可预期收入用于清偿债务。经协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重整计划中作出减免债务的约定。债务人要按照重整计划及时向债权人还债,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而和解程序是建立在债权人、债务人一致同意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更为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破产重整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是双赢的。因为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获得清偿债务的喘息机会,并适当减轻债务,而债权人则可能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受偿率。
以“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为例,债务人梁某某负债76万元,他申请个人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草案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他将在3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债权人的受偿率约89%。假如梁某某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偿率约为31%。最终,在债权人会议上,参会的9家债权人有8家对重整计划草案投票赞成。
相较之下,王欣新说,破产清算是传统的破产程序,债务人如果不符合重整条件且无法达成和解,就只能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可以依法保留生活所需的基本财产,其余财产都需要变现用于对债权人清偿,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对未能清偿的余债予以免除。
个破清算程序门槛更高更严格。是否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年龄、家庭、职业、工作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曹启选说,如债务人仍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应努力通过破产重整解决债务问题。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黄新举例说,有一位20多岁的年轻人欠了五六十万元就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他的父母在深圳有一套房,他使用的车辆也挂在父母名下。法院从他的年龄、生活状况等因素考虑,没有受理他的破产申请。
在有关个破的种种探讨中,最被人关心的问题是,是否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受理个破案件前,对债务人破产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非常重要。核查的重点,除了破产原因、债务形成经过、清偿能力等事项之外,还要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以及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情形。
今年5月16日发布的《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明确,债务人在个人以及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碍破产程序行为,法院对其申请不予立案;破产清算申请在立案审查阶段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如果债务人通过破产欺诈手段获得债务纾缓或减免等结果,是要终生追责的。即使法院作出了免除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债权人也有权申请撤销,债务人还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那债务人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曹启选说。
深圳中院每次公布一起个破案件,曹启选都会浏览网友评论,“从网友们的积极正面的评论看,深圳的个破探索之路是有意义的”。
王欣新也认为,个人破产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在深圳等地方进行相关试点,可以为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舆论基础、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是非常有益和必要的。
近日,一起破产案件引发各界关注。
“本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破条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2024年8月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法官向这对夫妻送达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这是该条例实施3年半以来,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夫妻债务人破产的案件。
负债928万元的债务人随即开启为期3年的法定免责考察期,这期间他们的收入除允许保留的生活费用之外,都要用于偿还债务。3年考察期结束后,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未清偿的债务,法院将依法作出最终裁定。
负债928万元申请个破
郭某某夫妇都年近六旬。1998年,这对夫妻在深圳市罗湖区开店做毛巾批发零售生意,当年的生意非常红火。次年,有了一定积蓄后,他们在罗湖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10余平方米的房产,价格78万元(首付28万元,按揭贷款50万元)。
2009年,他们经营的毛巾店遭遇火灾,价值约150万元的存货付之一炬。经济遭受重创后,他们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最终由于失火原因不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等因素,均败诉。
3年后,他们重新开店,新租的店面每月租金12500元,水电管理费约1000多元,加上装修费花了约8万多元。但投入这么多资金后,店铺却因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他们不断向亲友、银行、各类平台借款,一方面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维持店铺经营,一方面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由于入不敷出,且利息逐渐累增,负债不断增加。
后来,他们开始向多家银行和贷款公司借款。2022年,为了降息和平债,他们把上述房产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后,向该行贷款680万元。尽管不断努力,他们的生意却并未有起色,不得不关闭店铺,2023年10月,店铺注销。
2024年,深陷债务泥淖的郭某某夫妇,想到了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案件承办法官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院对他们的破产清算申请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委托特约调解组织对他们的陈述、申报的财产状况、债务状况、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结合他们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核查情况判断,这对夫妻的陈述是可信的,他们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个破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郭某某夫妇个破案的承办法官曹启选强调,受理个破案件前,对债务人破产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非常重要。摄影/本刊记者 周群峰
让曹启选印象深刻的是,郭某某夫妇在申请个破前,为了偿还债务,在2023年曾主动把他们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即上述房产)挂牌出售,但挂牌价几经数次下调仍未能成交。“如果不是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谁会把自己唯一的房产卖掉?这说明他们处境的确艰难,而且也确实诚心想还债。”曹启选说。
5月31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受理郭某某、李某某个人破产清算一案。一周后,该院指定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破产管理人(指由法院依法指定的具体办理破产事务的中介机构),该所律师黄泳怡为负责人。
按照个破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中院的要求,接受指定后,管理人要依法开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审核、债务人破产原因及财产调查、生活状况调查等工作。
6月21日上午,黄泳怡及管理人团队成员陈淑娟去郭某某家走访。“我们要进行详细调查,看他们是否真的走到了要进行破产清算的地步。”
来到郭家后,黄泳怡把各个房间都认真看了一遍,发现他们家的家具、家电等都非常简朴陈旧。郭某某自陈,他们连买菜都要等到晚上菜市场快停业时过去,因为那时菜价便宜。
“我们到他家时,他们家刚吃早饭,餐桌还没有收拾,他们家的早饭只有白粥、咸菜,看上去非常节俭。”黄泳怡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破产管理人核查发现,郭某某做过心脏支架手术,目前处于无业状态,李某某已经退休,每个月退休金只有4000多元。除了房产,两人无其他大宗财产,现金及存款共计397.95元。
年过八旬的郭母与这对夫妻共同居住。这对夫妻有两个儿子,长子有智力障碍四级,次子还在读大学。郭某某夫妇的债务合计约928万元。他们唯一的房产,按照评估值仅为680万元,这意味着他们卖掉这套房产也无法完全偿还负债。两债务人目前因年龄、身体状况和家庭需赡养和抚养人等原因,除退休金收入外,很难通过劳动方式获得收入,也无其他可预期收入。
破产管理人经过调查认为,郭某某夫妇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申报的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个破条例第二条“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深圳中院法官向郭某某夫妇送达民事裁定书。图/深圳中院新闻处供
3年后或免除未清偿债务
这起案件涉及20家左右的债权人,其中多数为银行或银行旗下小贷平台、金融服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少数为自然人债权人。
8月5日,该案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郭某某夫妇的破产清算调查报告,包含财产报告、债权表、未申报债权核查表、豁免财产清单等,由债权人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这对夫妇承诺,他们将在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30日内腾空上述房产,并向管理人提交房屋钥匙,此后房产交由管理人依法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变价处置,所得价款按照分配方案用于清偿债务。腾房后,他们租房居住。
黄泳怡说,在会上,对管理人经调查认为两名债务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意见,大多数债权人是理解和支持的。当然,也有个别债权人有不同声音,认为自身利益受损,不愿支持。最终,对郭某某夫妇破产清算的调查意见、债权核查情况、财产调查报告、豁免财产清单等事项,获得了多数债权人的支持,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并未提出反对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个破案件中,如果债务人把符合法定条件的所有真实信息都向债权人展示了,债权人没有充足依据反对,仅仅是不同意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法律也会对债权人进行负面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法强制裁定。
曹启选也表示,根据个破条例规定,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和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债权人会议审查或通过,法院依法裁定确认后,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他还指出,假设债务人没有被宣告破产,债权人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向其追索债权,后者名下唯一住房是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该财产并不能覆盖债务人负担的所有债务,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最后也不得不终止执行。“债务人家中有年迈的老人和智力障碍的孩子,执行起来也困难。而通过个破清算程序清理债务,债务人承诺主动配合交出房产用于偿债,无疑节省了诉讼和执行成本。”
深圳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银行面临比较大的问题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有合规要求,总行有内控考核管理体系。受现有管理制度约束,地方金融机构缺乏与个人债务清理配套的政策与处理权限,难以以弹性灵活的方式对个人债务展期、减免或豁免。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遇到类似案件,银行即便起诉追讨欠款且诉讼成功,后续也可能遇到执行不能的问题,这笔欠款就成为一笔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未收款项,“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破产制度相当于为这类债务提供了高效、可预期的退出机制”。
8月22日,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宣告郭某某夫妇个人破产。8月29日,深圳中院法官向郭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
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将来就能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按照个破条例规定,深圳中院将根据这对夫妇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是否遵守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以及其他义务,裁定是否免除他们的未清偿债务。如果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人收到外界反映,债务人可能存在破产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黄泳怡说,考察期结束后,这对夫妻有望不再偿还未清偿债务。“但他们都主动跟我说,尽管法院可能会裁定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但如果经济有好转,不管过去多久,他们还会尽力去偿还。”
“一些债权人是我的亲朋好友,是基于亲情或友情原因,借钱帮我。现在面对他们,我很内疚。以后会尽力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郭某某说。
根据个破条例,在考察期内,债务人每个月可以从收入中保留一笔费用,用于为自己及扶养人的生活费用、赡养费用、医药费等。
黄泳怡称,在郭某某夫妇个破清算案中,郭某某夫妇每人按照目前深圳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计算生活费,再加郭某某母亲、长子需要的费用,最后计算出郭某某夫妇一家每月保留的生活费为7800元。考虑到郭某某的次子即将大学毕业,上述费用未包含其每个月的开支。
郭某某说,小儿子在读大四,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式完成学业,毕业后找到工作即可自食其力。
按照个破条例规定,在考察期内,债务人需接受管理人和破产管理署的检查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收入中如果有超过上述费用额度的款项或者新增加的破产财产,要由管理人接管,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黄泳怡举例称,假如郭某某夫妇在考察期内某个月收入10000元,就意味着需要将超出的2200元交管理人进行接管,并依法向债权人分配。“当然,有些现实情况不好预料,假如他们发生突发疾病需要大额费用等意外情况,相关费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据了解,由于客观情况导致债务人需要保留的费用超过豁免财产清单列明额度的,债务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说明需要增加的额度及理由,管理人经调查后报请深圳中院批准,管理人应将调整后的债务人生活费用额度通报债权人。
黄泳怡表示,郭某某夫妇案例的意义,在让更多人了解深圳个破制度的同时,也会鼓励更多人勇于创业。“尽管创业不一定必然成功,但这个制度给了他们一条失败后的退路。”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了“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举措。近日,北京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发布。实施意见提出,配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而作为目前我国境内唯一的个破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深圳的这项试点已有3年多时间。
2020年8月26日,深圳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破产法庭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共计350余宗。
深圳中院对个人破产案件坚持“重整优先”原则。摄影/本刊记者 周群峰
3年多来,随着该条例的实施和越来越多案例被报道,这项制度越来越被人熟知,债务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越来越规范、全面。
根据个破条例,个破程序有三个基本程序,分别是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深圳中院已受理的数百宗个人破产案件中,大多数为破产重整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债务人申请重整程序,要有稳定的可预期收入用于清偿债务。经协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重整计划中作出减免债务的约定。债务人要按照重整计划及时向债权人还债,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而和解程序是建立在债权人、债务人一致同意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更为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破产重整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是双赢的。因为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获得清偿债务的喘息机会,并适当减轻债务,而债权人则可能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受偿率。
以“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为例,债务人梁某某负债76万元,他申请个人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草案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他将在3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债权人的受偿率约89%。假如梁某某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偿率约为31%。最终,在债权人会议上,参会的9家债权人有8家对重整计划草案投票赞成。
相较之下,王欣新说,破产清算是传统的破产程序,债务人如果不符合重整条件且无法达成和解,就只能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可以依法保留生活所需的基本财产,其余财产都需要变现用于对债权人清偿,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对未能清偿的余债予以免除。
个破清算程序门槛更高更严格。是否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年龄、家庭、职业、工作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曹启选说,如债务人仍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应努力通过破产重整解决债务问题。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黄新举例说,有一位20多岁的年轻人欠了五六十万元就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他的父母在深圳有一套房,他使用的车辆也挂在父母名下。法院从他的年龄、生活状况等因素考虑,没有受理他的破产申请。
在有关个破的种种探讨中,最被人关心的问题是,是否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受理个破案件前,对债务人破产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非常重要。核查的重点,除了破产原因、债务形成经过、清偿能力等事项之外,还要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以及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情形。
今年5月16日发布的《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明确,债务人在个人以及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碍破产程序行为,法院对其申请不予立案;破产清算申请在立案审查阶段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如果债务人通过破产欺诈手段获得债务纾缓或减免等结果,是要终生追责的。即使法院作出了免除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债权人也有权申请撤销,债务人还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那债务人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曹启选说。
深圳中院每次公布一起个破案件,曹启选都会浏览网友评论,“从网友们的积极正面的评论看,深圳的个破探索之路是有意义的”。
王欣新也认为,个人破产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在深圳等地方进行相关试点,可以为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舆论基础、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是非常有益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