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河北滦州市59岁李志敏告诉记者,自己无罪释放已5年多,当年办案单位滦州市公安局仍未消除公安网上他的“不良记录”。他无奈起诉维权,今年1月法院判决公安败诉,但至今警方依然未删除,对他个人和家庭造成极大影响。
举报违法占地开矿
男子因敲诈勒索获刑后改判无罪,法院赔礼道歉
李志敏介绍,他是滦州市响嘡街道研山新村人,事情起因源于他举报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开矿。
自然资源部官网2023年9月通报督察执法发现56个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其中就涉及李志敏举报的这家企业,执法查明其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违法占用土地建设被处罚。
滦县(今滦州市)公安局2015年4月8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志敏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当年5月,移送滦州市法院。2016年5月16日,滦州市法院作出(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志敏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1年9个月。
滦州市法院2022年6月9日出具的公告显示,该案经迁安市法院2019年7月8日改判李志敏无罪。2020年8月7日,唐山市中级法院赔委对李志敏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为此,滦州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扣押物品贬值损失和因终止保险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法院向李志敏诚挚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偶然发现有“案底”
多次协调“光说给撤就不给撤”,无奈起诉公安局
2025年3月31日,李志敏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19年7月他出狱,随后拿到67.5万元的国家赔偿。
李志敏表示:“2023年7月我偶然看到公安网上有我‘违法犯罪前科’的案底信息,但看不清楚,民警也不让我细看。我多次找他们(滦州市公安局)协调,光说给撤,就不给撤。2023年9月,我无奈之下才起诉了公安局。后来向法院申请去公安上网调取信息,才搞清楚的。”
记者看到,“李志敏敲诈勒索案”网页截图显示,有案件编号、文号,受案时间是2015年3月16日18:05,办案单位是滦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是王某某和陈某某。该“前科信息”为2013年5月1日,河北省执法办案系统正式上线后产生数据。
“我的‘违法犯罪记录’虽然是在公安网上,但归根到底是从滦州市公安局他们这上到网上的。”李志敏不知道自己无罪释放5年多了,滦州警方为何没有撤销他的“违法犯罪前科信息”。
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重审判决无罪,公安局应删除犯敲诈勒索罪信息
滦州市法院2025年1月6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载明,法院认为原告李志敏在被滦州市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以后,在公安网上记录其犯罪信息并无不当。
但是,原告被迁安市法院重审判决无罪后,被告滦州市公安局应当删除原告曾犯敲诈勒索罪的信息。虽然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是滦州市公安局上传了该信息,但被告作为公民身份信息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相应职责,保证公民身份信息的准确无误。在发现公民身份信息出现错误后,应当予以改正,或申请有修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判决书特别提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46条规定: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滦州市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基于(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上公布的原告李志敏犯敲诈勒索罪信息予以删除,或申请有修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删除。
男子找民警理论
“他们居然说是程序问题,说是电脑自动形成的”
李志敏表示,当年的办案民警都已升任治安和刑警大队长,“法院已经判我无罪,让他们撤销,但他们没销,当年是他们办的案子。今天(3月31日)上午,我还去找滦州市公安局,为啥还不给我撤呢?民警解释说是程序问题,他们说要上报省公安厅。”
李志敏称自己是因为举报企业违规占地,才被扣上敲诈勒索的罪名,他专门联系上“违法犯罪前科”信息上的办案人王某某,“我问他,他说和他没关系,当年不是他办的案。我说没关系的话,为什么上面名字是你的呀?”
李志敏坦言,从法院判决自己胜诉至今,就快3个月,滦州市公安局依旧没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办案错了可以改呀,他们居然说是电脑自动形成的信息。”
“案底”不销影响生活
5次被异地警方“拦截”,外出得找派出所开证明
李志敏表示,如果这个“案底”不撤销,不仅对子女工作政审有影响,对他外出走亲访友和经营公司都会有直接影响。他与人合办公司,因为有“不良记录”,他即便去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他也无法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今年3月14日,我从石家庄到某地,就被当地的民警截住,耽误了数小时。”李志敏苦笑说,“民警要给我户籍地的派出所联系,问我这个人有问题没有,得要找滦州这边的派出所开证明。
李志敏表示:“后面我返回滦州,民警又给我截住了,要核查,最终要找滦州市公安局开证明。我说我是正常回家,我当时都已经买好车票,最后也赶不上车,车票也作废了。这个票钱没多少,但是令人很窝火呀!”
“这样大大小小的证明开了起码有5份。”多李志敏提供3月17日滦州市公安局响嘡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2月20日该派出所也曾出具证明称,“截至目前,李志敏无违法犯罪前科情况。”
滦州警方称删不了
“那个系统没权力删,一直在跟省厅联系在等回复”
3月31日,记者联系滦州市公安局响嘡派出所负责人,其证实为李志敏开过无犯罪记录证明。
记者询问如果公安网上的记录能销掉,就不用老是找派出所开证明了,对方回应称,“这个问题涉及有点专业。”
对于法院已作出无罪判决,公安机关有义务撤销不良记录,这位负责人表示:“我知道(判决)。如果是媒体的话,要找我们公安的政工部门,这个情况我不方便说。”说完即挂断电话。
此外,记者多次联系滦州市公安局涉事的王姓警官,其一直未接电话。记者联系了滦州市公安局出庭应诉的委托代理人,这位干警也未接听电话。
前述判决书显示,被告滦州市公安局辩称,没有给李志敏出具过任何犯罪记录前科的东西、资料,也没给任何地方出具过,包括证明文件。
“我们联系省公安厅了,只能把那句话删除,但是整体信息删除不了。删除之后,查询记录可能还存在这个信息。但是那个系统也没有权力删,我们一直在等省厅回复,但是现在我们权限能做的,处罚决定书里边,比方说哪个字错了,我们能改,但是名字、日期错了,我们没权力改。我们只能在里边某个错别字、标点符号更改,这是我们的权限。”
3月31日,河北滦州市59岁李志敏告诉记者,自己无罪释放已5年多,当年办案单位滦州市公安局仍未消除公安网上他的“不良记录”。他无奈起诉维权,今年1月法院判决公安败诉,但至今警方依然未删除,对他个人和家庭造成极大影响。
举报违法占地开矿
男子因敲诈勒索获刑后改判无罪,法院赔礼道歉
李志敏介绍,他是滦州市响嘡街道研山新村人,事情起因源于他举报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开矿。
自然资源部官网2023年9月通报督察执法发现56个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其中就涉及李志敏举报的这家企业,执法查明其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违法占用土地建设被处罚。
滦县(今滦州市)公安局2015年4月8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志敏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当年5月,移送滦州市法院。2016年5月16日,滦州市法院作出(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志敏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1年9个月。
滦州市法院2022年6月9日出具的公告显示,该案经迁安市法院2019年7月8日改判李志敏无罪。2020年8月7日,唐山市中级法院赔委对李志敏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为此,滦州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扣押物品贬值损失和因终止保险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法院向李志敏诚挚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偶然发现有“案底”
多次协调“光说给撤就不给撤”,无奈起诉公安局
2025年3月31日,李志敏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19年7月他出狱,随后拿到67.5万元的国家赔偿。
李志敏表示:“2023年7月我偶然看到公安网上有我‘违法犯罪前科’的案底信息,但看不清楚,民警也不让我细看。我多次找他们(滦州市公安局)协调,光说给撤,就不给撤。2023年9月,我无奈之下才起诉了公安局。后来向法院申请去公安上网调取信息,才搞清楚的。”
记者看到,“李志敏敲诈勒索案”网页截图显示,有案件编号、文号,受案时间是2015年3月16日18:05,办案单位是滦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是王某某和陈某某。该“前科信息”为2013年5月1日,河北省执法办案系统正式上线后产生数据。
“我的‘违法犯罪记录’虽然是在公安网上,但归根到底是从滦州市公安局他们这上到网上的。”李志敏不知道自己无罪释放5年多了,滦州警方为何没有撤销他的“违法犯罪前科信息”。
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重审判决无罪,公安局应删除犯敲诈勒索罪信息
滦州市法院2025年1月6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载明,法院认为原告李志敏在被滦州市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以后,在公安网上记录其犯罪信息并无不当。
但是,原告被迁安市法院重审判决无罪后,被告滦州市公安局应当删除原告曾犯敲诈勒索罪的信息。虽然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是滦州市公安局上传了该信息,但被告作为公民身份信息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相应职责,保证公民身份信息的准确无误。在发现公民身份信息出现错误后,应当予以改正,或申请有修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判决书特别提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46条规定: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滦州市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基于(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上公布的原告李志敏犯敲诈勒索罪信息予以删除,或申请有修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删除。
男子找民警理论
“他们居然说是程序问题,说是电脑自动形成的”
李志敏表示,当年的办案民警都已升任治安和刑警大队长,“法院已经判我无罪,让他们撤销,但他们没销,当年是他们办的案子。今天(3月31日)上午,我还去找滦州市公安局,为啥还不给我撤呢?民警解释说是程序问题,他们说要上报省公安厅。”
李志敏称自己是因为举报企业违规占地,才被扣上敲诈勒索的罪名,他专门联系上“违法犯罪前科”信息上的办案人王某某,“我问他,他说和他没关系,当年不是他办的案。我说没关系的话,为什么上面名字是你的呀?”
李志敏坦言,从法院判决自己胜诉至今,就快3个月,滦州市公安局依旧没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办案错了可以改呀,他们居然说是电脑自动形成的信息。”
“案底”不销影响生活
5次被异地警方“拦截”,外出得找派出所开证明
李志敏表示,如果这个“案底”不撤销,不仅对子女工作政审有影响,对他外出走亲访友和经营公司都会有直接影响。他与人合办公司,因为有“不良记录”,他即便去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他也无法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今年3月14日,我从石家庄到某地,就被当地的民警截住,耽误了数小时。”李志敏苦笑说,“民警要给我户籍地的派出所联系,问我这个人有问题没有,得要找滦州这边的派出所开证明。
李志敏表示:“后面我返回滦州,民警又给我截住了,要核查,最终要找滦州市公安局开证明。我说我是正常回家,我当时都已经买好车票,最后也赶不上车,车票也作废了。这个票钱没多少,但是令人很窝火呀!”
“这样大大小小的证明开了起码有5份。”多李志敏提供3月17日滦州市公安局响嘡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2月20日该派出所也曾出具证明称,“截至目前,李志敏无违法犯罪前科情况。”
滦州警方称删不了
“那个系统没权力删,一直在跟省厅联系在等回复”
3月31日,记者联系滦州市公安局响嘡派出所负责人,其证实为李志敏开过无犯罪记录证明。
记者询问如果公安网上的记录能销掉,就不用老是找派出所开证明了,对方回应称,“这个问题涉及有点专业。”
对于法院已作出无罪判决,公安机关有义务撤销不良记录,这位负责人表示:“我知道(判决)。如果是媒体的话,要找我们公安的政工部门,这个情况我不方便说。”说完即挂断电话。
此外,记者多次联系滦州市公安局涉事的王姓警官,其一直未接电话。记者联系了滦州市公安局出庭应诉的委托代理人,这位干警也未接听电话。
前述判决书显示,被告滦州市公安局辩称,没有给李志敏出具过任何犯罪记录前科的东西、资料,也没给任何地方出具过,包括证明文件。
“我们联系省公安厅了,只能把那句话删除,但是整体信息删除不了。删除之后,查询记录可能还存在这个信息。但是那个系统也没有权力删,我们一直在等省厅回复,但是现在我们权限能做的,处罚决定书里边,比方说哪个字错了,我们能改,但是名字、日期错了,我们没权力改。我们只能在里边某个错别字、标点符号更改,这是我们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