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被拐32年 亲生父母欲追责“养母” 最高检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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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tiao
最新回复:2022年11月25日 16点45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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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

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化名)与家人相认后,家人想追究当年拐骗曹平的“养母”秦某英的责任。桂林象山区检方、桂林检方和广西检方均认为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最终不予批捕。曹平的亲生父母此后申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11月25日,曹平的亲妹妹曹颖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们近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最高检维持了不批捕决定,他们将通过其他渠道继续申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曹平父母追责拐骗者的困境主要在于,目前对于追诉期限和适用法条存在争议。如适用1979年刑法,该案已过追诉期,如适用1997年刑法,该案或尚在追诉期内。

五个月孩子被拐,亲生父母坚持追责“养母”

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

当时秦某英用化名来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顾刚满五个月的曹平,但担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便带着孩子“失踪”了。父母报警后,还发动了亲戚朋友寻找,一直未找到曹平,这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身心打击。

曹颖称,当年他们家庭条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职工,本来可以给曹平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尤其是教育环境。但没想到曹平被拐走了,连高中都没读。这也是父母心头之痛。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秦某英在明知自身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于1988年1月10日,利用为曹家做保姆之际,将其五个月大的儿子曹平抱回家中抚养,并改名为李某敏。

当时,桂林市警方虽立即对曹平被拐卖一案立案侦查,并发布《协查通报》,但一直未找到犯罪嫌疑人,更未对秦某英采取强制措施。这也成为了日后曹平父母追责之路上的困境之一。

曹平失踪后,桂林市公安局曾发布协查通报。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报案人留存的血样与桂林市阳朔县某村村民李某敏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为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与家人相见。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但这和他们坚持追责拐骗者是两码事,孩子被拐给父母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曹颖提供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将秦某英拐骗儿童一案移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案已超过追诉期限,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31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秦某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近两年,曹平的亲生父母不服前述不批捕决定,先后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此后,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关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均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期限,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审查结案。

今年,曹平的父母以“拐骗儿童罪追诉期限应从被害人满14周岁起算,本案应适用1997年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未超过追诉期限”为由,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追诉期限和适用法条之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秦某英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从何时起算追诉期限,应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秦某英拐骗儿童行为是持续犯,还是犯罪行为终了?

曹平父母申诉提出,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拐骗儿童罪是“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因此拐骗儿童罪不能将“犯罪既遂”视为“犯罪终了”,而应从被拐骗人满14周岁起算。原案被害人曹平2001年8月11日满14岁,此时1997年刑法已颁布实施,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前述《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则显示,经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是指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如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拘禁行为和被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同时持续存在,此类犯罪通称持续犯。

而拐骗儿童罪以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为成立条件,一旦行为人拐骗行为致使被害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即为犯罪既遂,只有被害人脱离家庭监护这一非法状态持续存在,应为状态犯。

因此,最高检认为,原案属于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的情形,追诉期限应当从秦某英将曹平带离曹家起算。按照1979年刑法,原案中,秦某英拐骗五个月婴儿一名,涉嫌拐骗儿童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计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计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原案中,秦某英1988年实施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至2020年秦某英被抓获已达32年,超过了拐骗儿童罪十年的追诉期限。根据1979年刑法,对秦某英不应再追诉。

那么,按照最高法的解释,该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呢?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曹平父母申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中,“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应当理解为“案件在1997年10月1日,即新刑法生效之时,依据1979年刑法规定,已超过追诉时效。”

曹平父母认为,原案发生于1988年1月10日,根据1979年刑法追诉期限十年,至1997年9月30日尚未超过追诉期限,不应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最高检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同时,2000年10月25日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亦明确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原案发生于1988年,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申诉人称提交相似判例,最高检:不能参照

曹平父母曾向检察院提交过一份2014年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他们申诉提出,该判决对1991年作案的李某华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与李某某案高度相似,应同等处理。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最高检查明,李某华拐骗儿童案,系1991年5月22日,李某华因与同乡陈某标存在矛盾,将陈某标长子陈某弟(时年六岁)骗走,导致陈某弟下落不明。2014年4月18日柳州市柳北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华移送审查起诉。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李某华1996年曾因本案在平南县看守所羁押一个月,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其逃离原居住地,直至2014年2月2日被抓获。

柳北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华属于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于2014年10月20日对李某华提起公诉。同年12月11日,柳北区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三年。

最高检认为,而秦某英拐骗儿童案在案证据证实,1988年1月10日曹平父亲报案后,桂林市公安机关虽立即对曹平被拐卖一案立案侦查,并发布《协查通报》,但一直未找到犯罪嫌疑人,更未对秦某英采取强制措施。“两案的区别在于李某华曾被采取强制措施,秦某英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故李某华拐骗儿童案属于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司法机关予以追诉正确。而秦某英拐骗儿童案不属于此种情形,不能参照李某华拐骗儿童案处理。”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予审查结案。

对前述结果,曹颖说,她和父母坚持应追究秦某英的刑事责任,将通过其他渠道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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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_Snow
1 楼
我觉得拐卖儿童的无论情节是否恶劣,一律死刑 [3评]
A
A81
2 楼
法官应该设身处地想想,如果他们的亲生孩子被拐,会有什么感受。
孜然forever
3 楼
但你要考虑如果拐卖儿童无论情节是否恶劣一律死刑,人贩子对代被拐的儿童就没所顾忌,反正都要死。
d
danial
4 楼
不同意。 杀人才应该死刑,人贩子没有使生命消失,只是生命的搬运工。 当然重罚是应该的, 但死刑就违反基本的法理逻辑了。 这个事不能只在人贩子身上动刀。 买家和当地上户口的公安机关,都要重罚才能绝了人贩子的路。 没人敢买了,人贩子自然也不会偷了。 [1评]
中巴联盟
5 楼
奇葩,可以把法官的小孩拐到国外吗,过三十年再给他送回去,到时候也不要起诉哦。
R
Robin_Snow
6 楼
凡是涉案的,给人贩子帮忙的,能杀都杀
元非
7 楼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法律对于拐卖儿童罪行中的买方处罚很轻,是因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考虑到必须重点顾及保护被拐卖孩子的利益与安全,如果“包括收养与拐卖者一律处死”,就必然在恐惧之下会有拐卖都是与收养者将小孩杀害毁尸灭迹以自保,毕竟小孩不是他们亲生的。     [1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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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ly
8 楼
还申诉,不会有任何作用,这个时候该做的是上门打断人贩子的腿,法院就会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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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23al
9 楼
不需要一律处死。收买方只需要判刑5年就够威胁很多人了。 [1评]
p
ppplu
10 楼
纳了闷了,一个已经判刑,一个犯罪事实明确,为什么还要称呼李某英,秦某华?
多米
11 楼
: 威胁不了,干这种事的人穷,到监狱更舒服,好吃好睡不用干辛苦活。 [1评]
e
eric23al
12 楼
拐骗的人是穷,收买儿童的人一般不穷。
z
zhuangziny
13 楼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追责应该不设期限,应该终身追责。
z
zhuangziny
14 楼
通过人大常委会申诉
路易斯孙
15 楼
对于拐卖儿童追责期应该没有时间限制永久性,另外法律必须更加严格和杀人犯同罪判决。
那就好好生活
16 楼
: 一律死刑的罪行,多了去了,那一部刑法,全都是死刑。不管咋说,拐卖儿童,的确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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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1111
17 楼
互骗国家常
N
NBC111
18 楼
儿子被拐32年 亲生父母欲追责“养母” 最高检不批捕 ================ 早就说过中共这个土匪政府根本就是大陆犯罪分子的保护后台 看看八孩妈被拐卖了30年,结果不了了之 强奸犯更是官越做越大 这就为什么强奸,拐卖,绑架,在中国已经有3,40年的历史了 现在还是一样的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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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_eye
19 楼
原来拐带儿童超过十年就可以全身而退了。
八宝饭
20 楼
什么破刑法?如果具备条件,可以告自己选择不告,可以有时诉期。这种根本无法控制的应该可以告。都说人们迷信,不迷信,法也不保护啊
媚眼瞟瞟
21 楼
人民法院保护人民。 有问题吗?
a
afgtz1
22 楼
感觉很天真,人贩子得死,买家看如何对待被拐卖的成人或孩子再决定是轻惩还是重惩. 一些女大学生被拐卖到山沟沟里给人当老婆简直是毁了别人的一生,还有小孩被拐卖甚至被搞成残疾让他们乞讨来赚钱 有些人不配有人权
金三
23 楼
中国底层互害的故事。
s
saikuo
24 楼
买卖儿童、收赃罪多少年!?
s
saikuo
25 楼
共产党不杀买卖妇女儿童罪犯、人民就杀共狗!不给人民一个说法、人民就给共党一个说法!
随意岁月
26 楼
假如当初拐卖的是习泽明,最高法院还会这么仁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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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vetome
27 楼
: 也是 买家和当地上户口的公安机关,都要重罚才能绝了人贩子的路。 没人敢买了,人贩子自然也不会偷了。
飞腿
28 楼
30年抓不到人贩子是政府无能,应该追诉政府机关单位不作为。另外30年追诉期该修改了,否则公安机关只要把难破的案子,拖上2、3十年,自然就清零了,吃干饭就成了。
u
uglyguy
29 楼
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计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计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明明是“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就是说,只要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就没有追诉期了。不然,法律加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这句话干嘛?直接说过了追诉期不与追究就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凭什么说过了追诉期?
树枝孤鸟
30 楼
你和中国共产党讲法律 。 中国共产党和你耍流氓
j
jiang1963
31 楼
不是小偷小摸, 杀人一般的罪过。
j
jiang1963
32 楼
不重判的核心原因, 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社会效应有关。 老百姓为什么买孩子?
独孤苍狼
33 楼
这他妈的就是改开王八蛋搞出来的恶法!犯罪以后只要躲几年,过了他妈的所谓追诉期就可以逍遥法外、为所欲为了! 犯罪成本这么低,甚至零成本,难怪犯罪分子层出不穷、越来越多、越来越嚣张?!! 任何犯罪都不应该有所谓的追诉期,即使是死了也要追究!
d
daren
34 楼
在尾大光腚肿瘸滴蒸锅共残党领道瞎,好人都变成了恶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