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报名参选香港区议会的“乱港分子”黄之锋,等来了“提名无效”的消息。
10月29日上午,黄之锋在其脸书发文,表示“我在今早10时45分收到选举主任蔡亮通知提名无效,将于今日下午1时半于公民广场会见传媒回应。”
他同时上传了选举主任下发的决定通知书。
特区政府29日上午也发出新闻稿,强调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此次为了“入闸”参选区议会,作为“港独”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的黄之锋可谓用尽招数。为了不步周庭的后尘(观察者网注,因“香港众志”采用“民主自决”主张,周庭参选2018立法会补选时,被选举主任认定提名无效),黄之锋不惜与“香港众志”割席。
《大公报》报道,黄之锋声称自己获“民主派”推荐,参选与“香港众志”无关,但因其一贯言行皆支持“自决”,于26日第三次被选举主任查问政治主张。
另一方面,黄之锋还不断寻求外国势力干预,他27日在脸书以“选举主任蔡亮,The world is watching(世界正在看着)”为题发帖,声称美国国会参议员卢比奥(Marco Rubio)和霍利(Josh Hawley)已“分别发表评论”,关注选举主任“迟迟拖延”不愿确认其参选资格等。
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黄之锋、林朗彦和周庭因涉6月21日煽惑及包围警察总部一事被起诉。而为了参加区议会选举,黄之锋等人于本月21日到东区法院申请更改宵禁时间,获法庭批准缩短。
但是据悉,黄之锋等人曾违反保释条件,包括违反禁足案发现场一带的命令,以及没按时到警署报到,但主任裁判官钱礼没有追究,只警告各人必须遵守所有保释条件了事。
香港特区政府回应黄之锋区议会选举提名无效
就“乱港分子”黄之锋被选举主任裁定香港区议会选举提名无效,香港特区政府10月29日做出回应。全文如下:
就传媒关于2019年区议会一般选举事宜的查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今日(10月29日)作以下回应: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同时,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规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即香港依据“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相抵触。
“民主自决”或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的选项来处理香港体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区议会选举的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
拥护《基本法》是区议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任何形式提议独立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区议会议员的职责。
特区政府知悉,2019年区议会一般选举的选举主任已就所有候选人的提名作出决定。特区政府支持选举主任依法就候选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选举主任根据相关选举法律有责任和权力作出该些决定。
就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的规定而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为无效,特区政府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是次区议会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公平、诚实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
积极报名参选香港区议会的“乱港分子”黄之锋,等来了“提名无效”的消息。
10月29日上午,黄之锋在其脸书发文,表示“我在今早10时45分收到选举主任蔡亮通知提名无效,将于今日下午1时半于公民广场会见传媒回应。”
他同时上传了选举主任下发的决定通知书。
特区政府29日上午也发出新闻稿,强调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此次为了“入闸”参选区议会,作为“港独”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的黄之锋可谓用尽招数。为了不步周庭的后尘(观察者网注,因“香港众志”采用“民主自决”主张,周庭参选2018立法会补选时,被选举主任认定提名无效),黄之锋不惜与“香港众志”割席。
《大公报》报道,黄之锋声称自己获“民主派”推荐,参选与“香港众志”无关,但因其一贯言行皆支持“自决”,于26日第三次被选举主任查问政治主张。
另一方面,黄之锋还不断寻求外国势力干预,他27日在脸书以“选举主任蔡亮,The world is watching(世界正在看着)”为题发帖,声称美国国会参议员卢比奥(Marco Rubio)和霍利(Josh Hawley)已“分别发表评论”,关注选举主任“迟迟拖延”不愿确认其参选资格等。
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黄之锋、林朗彦和周庭因涉6月21日煽惑及包围警察总部一事被起诉。而为了参加区议会选举,黄之锋等人于本月21日到东区法院申请更改宵禁时间,获法庭批准缩短。
但是据悉,黄之锋等人曾违反保释条件,包括违反禁足案发现场一带的命令,以及没按时到警署报到,但主任裁判官钱礼没有追究,只警告各人必须遵守所有保释条件了事。
香港特区政府回应黄之锋区议会选举提名无效
就“乱港分子”黄之锋被选举主任裁定香港区议会选举提名无效,香港特区政府10月29日做出回应。全文如下:
就传媒关于2019年区议会一般选举事宜的查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今日(10月29日)作以下回应: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同时,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规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即香港依据“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相抵触。
“民主自决”或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的选项来处理香港体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区议会选举的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
拥护《基本法》是区议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任何形式提议独立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区议会议员的职责。
特区政府知悉,2019年区议会一般选举的选举主任已就所有候选人的提名作出决定。特区政府支持选举主任依法就候选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选举主任根据相关选举法律有责任和权力作出该些决定。
就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的规定而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为无效,特区政府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是次区议会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公平、诚实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