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航监督员”事件后,知名编剧李亚玲被诉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一事有了最新进展。今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一审中,原告国航员工牛某虹主张被告李亚玲构成侵权,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4.6万元。经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李亚玲的部分言辞超过舆论监督的限度,构成了侵权,判决李亚玲删除微博中的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4月1日,李亚玲向澎湃新闻表示,尽管对二审判决不服,但只能执行了。她认为,法院在判罚金额和部分认定侵权细节上拔高了舆论监督者的法律义务,降低了被曝光者的容忍义务。 起因 法院查明,2019年7月12日,国航员工牛某虹与编剧李亚玲同乘国航CA4107航班从成都飞往北京。 飞机在起飞前滑行阶段,牛某虹(座位号12L)见同乘旅客吴某某(座位号13L)在接打电话,牛某虹进行制止并告知乘务员。经乘务员劝阻,吴某某挂断电话。随后,牛某虹继续对吴某某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责备,要求机舱内旅客关闭手机,同时大声宣讲飞机上使用手机的危害和相关规定。 在此过程中,牛某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部分旅客认为牛某虹行为已经明显过当,并因此发生争执。 飞机降落首都机场滑行阶段,牛某虹使用手机拨打电话报警,后经乘务员劝阻停止通话。牛某虹拨打电话时声音较大、情绪激动,包括李亚玲(座位号12A)在内的部分乘客认为牛某虹报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再次与牛某虹发生争执。 2019年7月13日起,李亚玲陆续在其微博中对CA4107航班内发生的事件以及牛某虹的既往行为进行披露和评论。 李亚玲在其微博中称,当时一名自称是“国航监督员”的女子大声斥责旅客、态度恶劣,在旅客配合的情况下,依然不依不饶,要求乘务员配合她报警。李亚玲称,此后有当事旅客告诉她,与“监督员”发生争执的旅客被迫接受各种调查作笔录,滞留了整整七个小时。 李亚玲在微博@中国国际航空,并质问“国航监督员”到底是个什么职位?有哪些法定权利?是否借“监督”之名滥用职权、扰乱公共秩序? 此事在网上发酵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此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证实,牛某虹患有精神类疾病,是国航员工,此前为空乘,但截至事发时已停止工作,上述行程属于个人因私出行。 诉讼主张 2019年7月13日21时15分,李亚玲发布微博:“上午就有很多人私信告诉我这个监督员的身份,我一直没有公布,就是在等着国航官方处理意见,但到现在也没有等到正式回复,她(牛某虹)却在继续信口雌黄、造谣诬陷……鉴于此人如此不知悔改继续为恶,我就只能忍无可忍曝光她了……” 此后,李亚玲在对此事的后续披露中,微博内容中出现了“精神病”、“国航毒瘤”、“劣迹斑斑”等词句,以及使用“牛头”表情指代牛某虹。同时,网友曝出牛某虹曾乘坐地铁、公交车时均与人发生争执,还辱骂首都机场民警并向民警面部吐口水被行政拘留5日等,李亚玲在微博进行了转发。 鉴于此,牛某虹认为李亚玲的行为对她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构成了侵害。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李亚玲停止侵权并通过各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期名誉;判决被告李亚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4.6万元;判决李亚玲赔偿公正费用3875元。 2020年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原告牛某虹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中,原告主张,被告李亚玲微博内容中的“鉴于此人如此不知悔改继续为恶,我就只能忍无可忍曝光她了”一句,构成侮辱。 此外,李亚玲微博内容中的“劣迹斑斑”一词构成侮辱,“国航毒瘤”、“伪造的表单”、“精神疾病”、“多次闹事”、“纠缠领导”、“养着”、“飞机上精神病发作”等词语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构成诽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原告诉请的三类具体人格权分别为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的行为。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舆论监督是社会成员依法对各领域的社会生活发表评论,提出质疑乃至提出批评的权利。法律保护舆论监督自由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现实考量。本案中所涉及的航空安全和秩序,关乎航空运输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利益范。包括被告在内的社会公众,如果基于真实事实或者可靠的信息来源,围绕航空安全与秩序的公共利益,进行评论、批评,属于舆论监督。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亚玲发布的微博内容“鉴于此人如此不知悔改继续为恶,我就只能忍无可忍曝光她了”、“劣迹斑斑”,与原告牛某虹诉北京市公安局首都机场分局的内容,均有事实依据,评论所用词句虽显尖锐,但系围绕航空安全与秩序进行,未脱离舆论监督主旨,不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使用的“精神疾病”、“情感障碍”、“多次闹事”、“养着”等词语,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信息来源有一定可信度不构成诽谤。此外,被告微博内容中的“纠缠领导”、使用表情符号“牛头”指代牛某虹、“浪费司法资源,上期不上班领工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2021年2月18日微博中发布原告乘坐地铁时的肖像,构成肖像权侵害。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披露原告诉北京市公安局首都分局的公开文书信息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亚玲立即删除微博中的侵权内容;在个人微博连续七日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牛某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赔偿原告牛某虹公正费用1300元。 2022年7月13日,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牛某虹、李亚玲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报道 编剧李亚玲因国航监督员案被判赔5万 本人在微博公开道歉 4月1日,知名编剧李亚玲发布道歉声明:2019年,本人使用帐号“李亚玲”对国航监督员事件发表的系列言论,经人民法院判决,使用牛的动物形象表情包指代牛某虹,贬损了牛某虹的人格;“国航毒瘤”等言论,侵害了牛某虹的名誉权;转发使用了牛某虹在地铁上与人纠纷打电话的肖像截图,侵害了牛某虹的肖像权。法院判决本人在微博公开道歉七日,并赔偿牛某虹50000元精神抚慰金和公证费1300元,共计51300元。
2019年“国航监督员”事件后,知名编剧李亚玲被诉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一事有了最新进展。今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一审中,原告国航员工牛某虹主张被告李亚玲构成侵权,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4.6万元。经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李亚玲的部分言辞超过舆论监督的限度,构成了侵权,判决李亚玲删除微博中的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4月1日,李亚玲向澎湃新闻表示,尽管对二审判决不服,但只能执行了。她认为,法院在判罚金额和部分认定侵权细节上拔高了舆论监督者的法律义务,降低了被曝光者的容忍义务。
起因
法院查明,2019年7月12日,国航员工牛某虹与编剧李亚玲同乘国航CA4107航班从成都飞往北京。
飞机在起飞前滑行阶段,牛某虹(座位号12L)见同乘旅客吴某某(座位号13L)在接打电话,牛某虹进行制止并告知乘务员。经乘务员劝阻,吴某某挂断电话。随后,牛某虹继续对吴某某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责备,要求机舱内旅客关闭手机,同时大声宣讲飞机上使用手机的危害和相关规定。
在此过程中,牛某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部分旅客认为牛某虹行为已经明显过当,并因此发生争执。
飞机降落首都机场滑行阶段,牛某虹使用手机拨打电话报警,后经乘务员劝阻停止通话。牛某虹拨打电话时声音较大、情绪激动,包括李亚玲(座位号12A)在内的部分乘客认为牛某虹报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再次与牛某虹发生争执。
2019年7月13日起,李亚玲陆续在其微博中对CA4107航班内发生的事件以及牛某虹的既往行为进行披露和评论。
李亚玲在其微博中称,当时一名自称是“国航监督员”的女子大声斥责旅客、态度恶劣,在旅客配合的情况下,依然不依不饶,要求乘务员配合她报警。李亚玲称,此后有当事旅客告诉她,与“监督员”发生争执的旅客被迫接受各种调查作笔录,滞留了整整七个小时。
李亚玲在微博@中国国际航空,并质问“国航监督员”到底是个什么职位?有哪些法定权利?是否借“监督”之名滥用职权、扰乱公共秩序?
此事在网上发酵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此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证实,牛某虹患有精神类疾病,是国航员工,此前为空乘,但截至事发时已停止工作,上述行程属于个人因私出行。
诉讼主张
2019年7月13日21时15分,李亚玲发布微博:“上午就有很多人私信告诉我这个监督员的身份,我一直没有公布,就是在等着国航官方处理意见,但到现在也没有等到正式回复,她(牛某虹)却在继续信口雌黄、造谣诬陷……鉴于此人如此不知悔改继续为恶,我就只能忍无可忍曝光她了……”
此后,李亚玲在对此事的后续披露中,微博内容中出现了“精神病”、“国航毒瘤”、“劣迹斑斑”等词句,以及使用“牛头”表情指代牛某虹。同时,网友曝出牛某虹曾乘坐地铁、公交车时均与人发生争执,还辱骂首都机场民警并向民警面部吐口水被行政拘留5日等,李亚玲在微博进行了转发。
鉴于此,牛某虹认为李亚玲的行为对她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构成了侵害。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李亚玲停止侵权并通过各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期名誉;判决被告李亚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4.6万元;判决李亚玲赔偿公正费用3875元。
2020年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原告牛某虹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中,原告主张,被告李亚玲微博内容中的“鉴于此人如此不知悔改继续为恶,我就只能忍无可忍曝光她了”一句,构成侮辱。
此外,李亚玲微博内容中的“劣迹斑斑”一词构成侮辱,“国航毒瘤”、“伪造的表单”、“精神疾病”、“多次闹事”、“纠缠领导”、“养着”、“飞机上精神病发作”等词语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构成诽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原告诉请的三类具体人格权分别为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的行为。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舆论监督是社会成员依法对各领域的社会生活发表评论,提出质疑乃至提出批评的权利。法律保护舆论监督自由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现实考量。本案中所涉及的航空安全和秩序,关乎航空运输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利益范。包括被告在内的社会公众,如果基于真实事实或者可靠的信息来源,围绕航空安全与秩序的公共利益,进行评论、批评,属于舆论监督。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亚玲发布的微博内容“鉴于此人如此不知悔改继续为恶,我就只能忍无可忍曝光她了”、“劣迹斑斑”,与原告牛某虹诉北京市公安局首都机场分局的内容,均有事实依据,评论所用词句虽显尖锐,但系围绕航空安全与秩序进行,未脱离舆论监督主旨,不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使用的“精神疾病”、“情感障碍”、“多次闹事”、“养着”等词语,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信息来源有一定可信度不构成诽谤。此外,被告微博内容中的“纠缠领导”、使用表情符号“牛头”指代牛某虹、“浪费司法资源,上期不上班领工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2021年2月18日微博中发布原告乘坐地铁时的肖像,构成肖像权侵害。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披露原告诉北京市公安局首都分局的公开文书信息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亚玲立即删除微博中的侵权内容;在个人微博连续七日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牛某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赔偿原告牛某虹公正费用1300元。
2022年7月13日,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牛某虹、李亚玲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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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知名编剧李亚玲发布道歉声明:2019年,本人使用帐号“李亚玲”对国航监督员事件发表的系列言论,经人民法院判决,使用牛的动物形象表情包指代牛某虹,贬损了牛某虹的人格;“国航毒瘤”等言论,侵害了牛某虹的名誉权;转发使用了牛某虹在地铁上与人纠纷打电话的肖像截图,侵害了牛某虹的肖像权。法院判决本人在微博公开道歉七日,并赔偿牛某虹50000元精神抚慰金和公证费1300元,共计5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