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倒车时被甩出驾驶室,然后将自己碾压身亡……这起离奇车祸发生于2019年初,四川乐山。2020年4月15日,记者获悉,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家属则对相关当事人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车主夫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判决文书显示,死者张某生于1987年,乐山市中区人。2019年1月7日,被告吕某某因与李某某举行婚礼发放请柬事宜,邀请张某及其他好友在嘉兴路某饭店吃饭。席间,除被告李某某等几位女性没有喝酒外,其余在场好友均饮酒。
饭后,因被告吕某某喝醉,被朋友扶到车内后排座位休息。被告李某某上车倒车准备离开时,发现不好倒,此时张某恰好在车辆旁边。张某说帮忙把车倒出去,当时李某某未拒绝他,只是反问“你也喝了酒,得不得行哦?”其说完这句话就下了车,将未熄火的车辆交给了张某,张某在倒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自己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多次找到吕某某夫妇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被拒绝赔偿。张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作为原告,将吕某某夫妇及两名同桌饮酒者均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违反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
不过,吕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吃饭的组织者及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吕某某与李某某对张某酒后驾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李某某在知悉张某已饮酒的情况下,未劝阻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吕某某与李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同饮者之间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朱某某、周某某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被告朱某某、周某某在饮酒后也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劝诫义务,故张某的死亡与被告朱某某、周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的死亡赔偿费用共计101万元,根据过错比例,吕某某与李某某共计赔偿20.2万元(101万元×20%)。由于吕某某与李某某已支付丧葬费30000元,应予以抵扣,故还需支付17.2万元。
一名男子倒车时被甩出驾驶室,然后将自己碾压身亡……这起离奇车祸发生于2019年初,四川乐山。2020年4月15日,记者获悉,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家属则对相关当事人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车主夫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判决文书显示,死者张某生于1987年,乐山市中区人。2019年1月7日,被告吕某某因与李某某举行婚礼发放请柬事宜,邀请张某及其他好友在嘉兴路某饭店吃饭。席间,除被告李某某等几位女性没有喝酒外,其余在场好友均饮酒。
饭后,因被告吕某某喝醉,被朋友扶到车内后排座位休息。被告李某某上车倒车准备离开时,发现不好倒,此时张某恰好在车辆旁边。张某说帮忙把车倒出去,当时李某某未拒绝他,只是反问“你也喝了酒,得不得行哦?”其说完这句话就下了车,将未熄火的车辆交给了张某,张某在倒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自己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多次找到吕某某夫妇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被拒绝赔偿。张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作为原告,将吕某某夫妇及两名同桌饮酒者均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违反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
不过,吕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吃饭的组织者及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吕某某与李某某对张某酒后驾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李某某在知悉张某已饮酒的情况下,未劝阻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吕某某与李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同饮者之间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朱某某、周某某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被告朱某某、周某某在饮酒后也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劝诫义务,故张某的死亡与被告朱某某、周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的死亡赔偿费用共计101万元,根据过错比例,吕某某与李某某共计赔偿20.2万元(101万元×20%)。由于吕某某与李某某已支付丧葬费30000元,应予以抵扣,故还需支付1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