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戴过右派帽子但却未经历过右派遭遇的朱镕基被中央“嫁”到上海之初,即靠主动提供自己曾经被“错划右派”经历的卖惨演讲获得同情分……,更引出一些从褒义的角度称许朱镕基符合“右派”标准的网友评论。比如,文学城的网友XYZ94538 发表评论说:“(当年)扣他右派帽子一点也没冤枉他,右派还能继续在中央要害部门工作,很是宽容。”读者笑薇则应和道:“他后来的做法证明他确实是右派立场。”
但事实上,无论是他朱镕基主政上海期间,还是进入国务院之后,至少在政治立场上绝不能被称其为“右”。正如笔者在本专栏的前一篇文章里已经介绍过的那样,事实上,笔者在二十多年前出版的《朱镕基大传》一书中即已经客观叙述了,当年解决八九学潮问题时,上海虽然没有进驻军队,朱镕基为了兑现他“上海的问题可以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的承诺,“运用公检法”的力量所采取的镇压行为,甚至比北京还迅速,比北京更残暴。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网站上的《大事记》中记载:1989年6月15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在6月6日沪宁铁路光新路道口严重骚乱事件中,放火焚烧列车、肆意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备的罪犯”徐国明、卞汉武和严雪荣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天后,即1989年6月17日,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林昭荣、张文奎、陈坚、祖建军、王汉武、罗红军、班会杰、王连禧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名是“在反革命暴乱中打砸抢烧”。
一位当时上海方面的目击者,日后在网上发布回忆文章说:1989年6月7日,一伙歹徒起哄闹事,纵火焚烧161次旅客列车,烧毁8辆硬席客车、1辆邮政车;殴打铁路公安干警和铁路职工;中断行车49小时15分。烧火车的材料是闹事者带的打火机和从隔壁上海硫酸厂拖出来的摩托车中的汽油。激愤的人群在铁路光新路道口将一蒸汽单机拦在道口,接着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而161次列车在发现道口没有关闭,有大量人群后紧急制动,制动距离不够,撞死6人伤6人。人群殴打火车司机,副司机重伤。有人点火焚烧邮政车厢,列车着火。消防队赶来,人们阻止灭火,割破水带……。
这位目击人基本上是站在官方立场上讲话的,但是他也承认,“许多真的烧火车的都逃了,抓到的几个都是倒霉蛋。其中有个傻子,上海滩有名的‘毛估估’。”
另有一名知情者回忆:这三个光新路道口纵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曾是我小时候的玩伴。兄弟两人,他是小的一个,小名小双子,他哥叫大双子。家境不好,两人早早技校毕业,在社会上混。大双子个儿大,小时候打架,最后总靠他摆平;小双子个儿小人聪明,是煽风点火的一类。不想小双子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在道口烧了2辆警用摩托,还给拍了下来,第二天就给抓了,八天后宣判死刑。
几天后,当时的市长朱镕基在电视讲话中警告:“你们不要以为要变天了”。后来放火烧火车的几个人都在电视直播的公审后给枪毙了,我印象中有个被枪决的纵火者一看就是精神疾病患者,人家给他的绰号叫“毛估估”。
也就是说,当时上海方面对“暴徒”的死刑宣判速度,实际上比北京要快四到五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对于任何一个罪犯,都要经过公安局拘留后的侦查、预审等过程后,认定犯罪事实才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检察院复查无误方批准逮捕。然后,根据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审查案件并讯问被告人后向法院提请公诉,同时通知被告人自请或委托律师。法院开庭后,则要经过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发言、被告人提请陈述并辩护、辩护人辩护等复杂程序;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宣判等复杂程序。至于宣判死刑的犯人,则还多了一道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程序。
而上述全部复杂的程序中,仅其中开庭审判一项就规定必须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之日前七天,送达被告人手中。但上海八九年六月十五日判处死刑的一批“暴徒”从抓获到宣判,全部过程仅用了八天。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算起。但是,上海方面当时判处三名光新路道口“纵火犯”死判后,当庭宣布: 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的三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显然,当时的上海当局这样做就是要实现早一天砍掉这三颗人头,就能够早一天起到杀一儆百作用的目的。也就是说:即使那三个人罪该千刀万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朱镕基当年主导上海的这次对“暴乱分子”的宣判行动,起码在程序操作上完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五日,也就是上海方面对三名“纵火犯”宣判死刑的当天,笔者也是因“参与反革命动乱”罪名被押送进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当时从警车上下来,笔者看到院子里站了十多名身穿多种制服的人。进入 “号子”里后,笔者好奇地向先进去的人打听,才知道院子里聚集的那批穿“官衣儿”的,分别来自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每当有“从重、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分子的“政治任务”时,这三家人就要聚在一起。
接下来的程序是:公检法三家人并排坐在一张桌子后面,面对实际上已经内定死刑的犯人,先由公安局宣布“侦查结果”和“报请逮捕书”;转手递给旁边的检察长,检察长立刻签字“批准逮捕”并当庭宣布;接着,检察长又将一份已经准备好的起诉书交给他旁边的法官,法官即宣布:“罪行确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年的中共公检法人员把这种“生产流水线”式的办案方法,称之为“公检法联合办案”;而犯人们则称之为“三堂会审”。
而当时已经由朱镕基党政一把抓的上海当局在处理“六四动暴乱分子”的过程中,毫无疑问就是采取的这种“三堂会审”的形式。用朱镕基本人当时在电视广播讲话中的说法就是,“依法从重从快”,而且居然还比实行了戒严和军管的北京更快。根据笔者手头所掌握的资料,朱氏本人在六月十日的电视讲话中确实讲到了要将光新路道口事件的责任者进行公审,“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予以惩处”的话。
当时,由于北京市公开宣布了实行“戒严”,所以北京市司法机关在不按正当程序抓捕和宣判“动暴乱分子”时,都以“非常时期”为借口。笔者在当时曾经就中共警方违反中共政权自己制定的司法程序一事,同几位警察辩论。按照警察的解释,既然是“非常时期”,就可以打破常规,按“临时性”法规办事。
北京警察的这种解释当然也是非常苍白无力的,因为至少他们的所谓“临时性”法规并不是出自立法机构。但是,当时的上海方面在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动暴乱分子”的过程中,却是连北京警察的这种解释理由也不具备。因为上海方面当时并没有宣布实行戒严,所以也就不存在法理上的“非常时期”。
正如我们本专栏上一篇文章中提及的那位,现在海外的前上海党报资深记者所评论的那样: 八九年六月上海的局势很快平定后,朱镕基一人领导的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在“清查动暴乱分子”的运动中也是毫不手软,杀的杀,抓的抓,关的关。他的镇压结果比起北京方面来,不但谈不上是“心慈手软”、“手下留情”,甚至比北京方面更残酷。
这位资深记者根据他所了解到的上海方面镇压“动暴乱”的事实说:当时,上海从重、从快枪毙的那三个烧车人中有一个是精神病患者,因为当时把审判的录相在上海电视台公开播放,所以许多心细的电视观众都能看出,其中一个烧车人的精神错乱表现。
无独有偶。当时,北京方面首批宣判死刑的八名“暴乱分子”中,日后只有七名被执行;另外未被执行的叫王连喜,和上海的“毛估估”一样,也是精神病患者。不过,与上海方面的精神病患者“毛估估”不同的是,这个叫王连喜的死到临头被法官认为确实患有精神病后,就被刀下留人了。
巧合的是,笔者当时因为“参与反革命动乱”罪名被关进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后,正好顶替了王连喜的铺位。在笔者入监几小时前,这个王连喜刚刚被宣布判处死刑,转押进了“死号”。
当时,同监号的狱友向笔者介绍说: 这个王连喜在狱中几天的表现,已经充分证明他有精神病。另外根据狱友们向笔者复述的王连喜在监号里讲述的北京“动暴乱”的过程,笔者也感觉完全是一番疯话。
日后,笔者查证了《北京日报》、《人民日报》对此事的前后报道,确实是第一次宣布了八名“暴动分子”被判处死刑,几天后又宣布了其中七人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押赴刑场,立即执行”。而没有被“立即执行”的王连喜则被长时间继续关押,听候上级领导的处理意见。
为此,笔者在一九九零年专门找到在北京市司法部门工作的朋友询问,进一步证实了王连喜确实没有被“立即执行”;是在继续关押了好几个月之后,被补了一纸改判“死缓”的手续……。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之后,虽然全国各地都进行了对所谓“动暴乱分子”的抓捕行动,但只有北京和上海两地直接处死过“反革命动暴乱分子”。而且上海方面,甚至是连一个精神病患者都杀了。
时光来到了一九九八年三月,朱镕基以新任总理身份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被香港记者问道:……请问您再去香港时,如果有人请愿要求平反"六四",您怎么看?
朱镕基的回答是:对于发生在1989年的政治风波,我们党和政府及时采取了果断措施,很好地稳定了全国的局势。对此,我们全党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最近几年,我们党和政府的历次会议对此都做出了正确的结论,这个结论不会改变。当时我在上海工作,上海是完全和中央保持一致的。
虽戴过右派帽子但却未经历过右派遭遇的朱镕基被中央“嫁”到上海之初,即靠主动提供自己曾经被“错划右派”经历的卖惨演讲获得同情分……,更引出一些从褒义的角度称许朱镕基符合“右派”标准的网友评论。比如,文学城的网友XYZ94538 发表评论说:“(当年)扣他右派帽子一点也没冤枉他,右派还能继续在中央要害部门工作,很是宽容。”读者笑薇则应和道:“他后来的做法证明他确实是右派立场。”
但事实上,无论是他朱镕基主政上海期间,还是进入国务院之后,至少在政治立场上绝不能被称其为“右”。正如笔者在本专栏的前一篇文章里已经介绍过的那样,事实上,笔者在二十多年前出版的《朱镕基大传》一书中即已经客观叙述了,当年解决八九学潮问题时,上海虽然没有进驻军队,朱镕基为了兑现他“上海的问题可以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的承诺,“运用公检法”的力量所采取的镇压行为,甚至比北京还迅速,比北京更残暴。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网站上的《大事记》中记载:1989年6月15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在6月6日沪宁铁路光新路道口严重骚乱事件中,放火焚烧列车、肆意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备的罪犯”徐国明、卞汉武和严雪荣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天后,即1989年6月17日,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林昭荣、张文奎、陈坚、祖建军、王汉武、罗红军、班会杰、王连禧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名是“在反革命暴乱中打砸抢烧”。
一位当时上海方面的目击者,日后在网上发布回忆文章说:1989年6月7日,一伙歹徒起哄闹事,纵火焚烧161次旅客列车,烧毁8辆硬席客车、1辆邮政车;殴打铁路公安干警和铁路职工;中断行车49小时15分。烧火车的材料是闹事者带的打火机和从隔壁上海硫酸厂拖出来的摩托车中的汽油。激愤的人群在铁路光新路道口将一蒸汽单机拦在道口,接着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而161次列车在发现道口没有关闭,有大量人群后紧急制动,制动距离不够,撞死6人伤6人。人群殴打火车司机,副司机重伤。有人点火焚烧邮政车厢,列车着火。消防队赶来,人们阻止灭火,割破水带……。
这位目击人基本上是站在官方立场上讲话的,但是他也承认,“许多真的烧火车的都逃了,抓到的几个都是倒霉蛋。其中有个傻子,上海滩有名的‘毛估估’。”
另有一名知情者回忆:这三个光新路道口纵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曾是我小时候的玩伴。兄弟两人,他是小的一个,小名小双子,他哥叫大双子。家境不好,两人早早技校毕业,在社会上混。大双子个儿大,小时候打架,最后总靠他摆平;小双子个儿小人聪明,是煽风点火的一类。不想小双子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在道口烧了2辆警用摩托,还给拍了下来,第二天就给抓了,八天后宣判死刑。
几天后,当时的市长朱镕基在电视讲话中警告:“你们不要以为要变天了”。后来放火烧火车的几个人都在电视直播的公审后给枪毙了,我印象中有个被枪决的纵火者一看就是精神疾病患者,人家给他的绰号叫“毛估估”。
也就是说,当时上海方面对“暴徒”的死刑宣判速度,实际上比北京要快四到五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对于任何一个罪犯,都要经过公安局拘留后的侦查、预审等过程后,认定犯罪事实才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检察院复查无误方批准逮捕。然后,根据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审查案件并讯问被告人后向法院提请公诉,同时通知被告人自请或委托律师。法院开庭后,则要经过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发言、被告人提请陈述并辩护、辩护人辩护等复杂程序;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宣判等复杂程序。至于宣判死刑的犯人,则还多了一道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程序。
而上述全部复杂的程序中,仅其中开庭审判一项就规定必须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之日前七天,送达被告人手中。但上海八九年六月十五日判处死刑的一批“暴徒”从抓获到宣判,全部过程仅用了八天。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算起。但是,上海方面当时判处三名光新路道口“纵火犯”死判后,当庭宣布: 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的三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显然,当时的上海当局这样做就是要实现早一天砍掉这三颗人头,就能够早一天起到杀一儆百作用的目的。也就是说:即使那三个人罪该千刀万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朱镕基当年主导上海的这次对“暴乱分子”的宣判行动,起码在程序操作上完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五日,也就是上海方面对三名“纵火犯”宣判死刑的当天,笔者也是因“参与反革命动乱”罪名被押送进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当时从警车上下来,笔者看到院子里站了十多名身穿多种制服的人。进入 “号子”里后,笔者好奇地向先进去的人打听,才知道院子里聚集的那批穿“官衣儿”的,分别来自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每当有“从重、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分子的“政治任务”时,这三家人就要聚在一起。
接下来的程序是:公检法三家人并排坐在一张桌子后面,面对实际上已经内定死刑的犯人,先由公安局宣布“侦查结果”和“报请逮捕书”;转手递给旁边的检察长,检察长立刻签字“批准逮捕”并当庭宣布;接着,检察长又将一份已经准备好的起诉书交给他旁边的法官,法官即宣布:“罪行确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年的中共公检法人员把这种“生产流水线”式的办案方法,称之为“公检法联合办案”;而犯人们则称之为“三堂会审”。
而当时已经由朱镕基党政一把抓的上海当局在处理“六四动暴乱分子”的过程中,毫无疑问就是采取的这种“三堂会审”的形式。用朱镕基本人当时在电视广播讲话中的说法就是,“依法从重从快”,而且居然还比实行了戒严和军管的北京更快。根据笔者手头所掌握的资料,朱氏本人在六月十日的电视讲话中确实讲到了要将光新路道口事件的责任者进行公审,“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予以惩处”的话。
当时,由于北京市公开宣布了实行“戒严”,所以北京市司法机关在不按正当程序抓捕和宣判“动暴乱分子”时,都以“非常时期”为借口。笔者在当时曾经就中共警方违反中共政权自己制定的司法程序一事,同几位警察辩论。按照警察的解释,既然是“非常时期”,就可以打破常规,按“临时性”法规办事。
北京警察的这种解释当然也是非常苍白无力的,因为至少他们的所谓“临时性”法规并不是出自立法机构。但是,当时的上海方面在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动暴乱分子”的过程中,却是连北京警察的这种解释理由也不具备。因为上海方面当时并没有宣布实行戒严,所以也就不存在法理上的“非常时期”。
正如我们本专栏上一篇文章中提及的那位,现在海外的前上海党报资深记者所评论的那样: 八九年六月上海的局势很快平定后,朱镕基一人领导的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在“清查动暴乱分子”的运动中也是毫不手软,杀的杀,抓的抓,关的关。他的镇压结果比起北京方面来,不但谈不上是“心慈手软”、“手下留情”,甚至比北京方面更残酷。
这位资深记者根据他所了解到的上海方面镇压“动暴乱”的事实说:当时,上海从重、从快枪毙的那三个烧车人中有一个是精神病患者,因为当时把审判的录相在上海电视台公开播放,所以许多心细的电视观众都能看出,其中一个烧车人的精神错乱表现。
无独有偶。当时,北京方面首批宣判死刑的八名“暴乱分子”中,日后只有七名被执行;另外未被执行的叫王连喜,和上海的“毛估估”一样,也是精神病患者。不过,与上海方面的精神病患者“毛估估”不同的是,这个叫王连喜的死到临头被法官认为确实患有精神病后,就被刀下留人了。
巧合的是,笔者当时因为“参与反革命动乱”罪名被关进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后,正好顶替了王连喜的铺位。在笔者入监几小时前,这个王连喜刚刚被宣布判处死刑,转押进了“死号”。
当时,同监号的狱友向笔者介绍说: 这个王连喜在狱中几天的表现,已经充分证明他有精神病。另外根据狱友们向笔者复述的王连喜在监号里讲述的北京“动暴乱”的过程,笔者也感觉完全是一番疯话。
日后,笔者查证了《北京日报》、《人民日报》对此事的前后报道,确实是第一次宣布了八名“暴动分子”被判处死刑,几天后又宣布了其中七人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押赴刑场,立即执行”。而没有被“立即执行”的王连喜则被长时间继续关押,听候上级领导的处理意见。
为此,笔者在一九九零年专门找到在北京市司法部门工作的朋友询问,进一步证实了王连喜确实没有被“立即执行”;是在继续关押了好几个月之后,被补了一纸改判“死缓”的手续……。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之后,虽然全国各地都进行了对所谓“动暴乱分子”的抓捕行动,但只有北京和上海两地直接处死过“反革命动暴乱分子”。而且上海方面,甚至是连一个精神病患者都杀了。
时光来到了一九九八年三月,朱镕基以新任总理身份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被香港记者问道:……请问您再去香港时,如果有人请愿要求平反"六四",您怎么看?
朱镕基的回答是:对于发生在1989年的政治风波,我们党和政府及时采取了果断措施,很好地稳定了全国的局势。对此,我们全党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最近几年,我们党和政府的历次会议对此都做出了正确的结论,这个结论不会改变。当时我在上海工作,上海是完全和中央保持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