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上海的夫妻离婚后双方约定在女方和儿子移民前男方除了支付每年固定的抚养费外还需支付每月8.3万元生活费
近日,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称男方未按约支付生活费,而男方则称女方迟迟不移民,高额的生活费已不堪重负。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夫妻离婚,男方支付每月生活费8.3万
2008年,宋女士与比自己大18岁的黄先生(新西兰国籍)登记结婚,不久后,宋女士生下儿子。本该是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双方因年龄性格差异、文化观念不同等逐渐产生矛盾,最终在201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儿子随宋女士共同生活,黄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万美元支付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为止。
几天后,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黄先生除每年应支付儿子抚养费5.5万美元之外,还应支付宋女士及儿子移居澳大利亚前在上海生活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租房、日常开销及辅导班等共计每月人民币8.3万元。
高额的生活费,该不该继续支付?
2017年,宋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认为虽然到目前为止黄先生付清了儿子的抚养费,但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她与儿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费用,要求黄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按每月人民币8.3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费用。
黄先生认为,双方协商离婚时,宋女士曾表示会在2016年底带儿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亚,因此双方是参照儿子在澳大利亚生活、学习的费用,制定了每年支付5.5万美元抚养费的标准。同时,在宋女士的要求下,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后她与儿子移民澳大利亚前的半年内,由黄先生继续按照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所以才有了每月支付人民币8.3万元生活费的条款。
黄先生认为他已经按约支付了抚养费和生活费,所以不同意宋女士的请求。
法院:男方无限期支付高额生活费不公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生活费的问题,黄先生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其他财产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售处理的约定,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黄先生的说法。
经审查,黄先生应支付这7个月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黄先生实际已经支付人民币56万元,故一审判决黄先生还应支付宋女士人民币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宋女士认为,双方并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活费的支付期限,且移居海外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约定,黄先生理应支付他们后来在上海期间的生活费用。
上海一中院认为,黄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明显高于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对自己的生活及儿子的抚养也应有自己的责任和付出。关于生活费的期限问题,虽然离婚协议中对该期限未明确约定,但综合本案事实来看,如此高额的费用,不可能约定由黄先生无限期支付。如果宋女士带着儿子长期居住在上海,怠于前往澳大利亚生活,若无约定期限,由黄先生长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审法院参照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确认该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当属正确。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改变,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由于夫妻离婚产生纠纷的诉讼案件,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2016年《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除了财产纠纷,96%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夫妻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究竟该怎么算?
抚养费都包含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照因素,如果教条的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因此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判多少应多方考量
一是抚养费与教育费和医疗费之间的关系。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同学校的教育费用存在较大差异,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费用高昂,一般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并不能承受,同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读该类学校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一般抚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类型及医疗支出有限,当出现重大疾病时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是如何判断子女的抚养费需要增加。当前,抚养权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占比不小。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原因较多,有孩子入学、出国、物价上涨、患病等,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抚养费是否需要增加以及增加的金额。
三是如何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近年来,支付抚养费一方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为理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存在劳动合同造假,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此时需要结合缴纳的社保费、银行卡的工资明细清单等判断收入的真实性。在提出遭到退工的案件中,法院还要调查退工是否是支付抚养费一方自己主动提出的,是否存在辞去工作而逃避承担抚养费等情形。
四是夫妻双方离婚前分居状态时,未与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如何判断应当支付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之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态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抚养子女一方对共同财产是否具有支配权、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补贴家用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定。
一对在上海的夫妻离婚后双方约定在女方和儿子移民前男方除了支付每年固定的抚养费外还需支付每月8.3万元生活费
近日,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称男方未按约支付生活费,而男方则称女方迟迟不移民,高额的生活费已不堪重负。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夫妻离婚,男方支付每月生活费8.3万
2008年,宋女士与比自己大18岁的黄先生(新西兰国籍)登记结婚,不久后,宋女士生下儿子。本该是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双方因年龄性格差异、文化观念不同等逐渐产生矛盾,最终在201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儿子随宋女士共同生活,黄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万美元支付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为止。
几天后,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黄先生除每年应支付儿子抚养费5.5万美元之外,还应支付宋女士及儿子移居澳大利亚前在上海生活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租房、日常开销及辅导班等共计每月人民币8.3万元。
高额的生活费,该不该继续支付?
2017年,宋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认为虽然到目前为止黄先生付清了儿子的抚养费,但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她与儿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费用,要求黄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按每月人民币8.3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费用。
黄先生认为,双方协商离婚时,宋女士曾表示会在2016年底带儿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亚,因此双方是参照儿子在澳大利亚生活、学习的费用,制定了每年支付5.5万美元抚养费的标准。同时,在宋女士的要求下,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后她与儿子移民澳大利亚前的半年内,由黄先生继续按照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所以才有了每月支付人民币8.3万元生活费的条款。
黄先生认为他已经按约支付了抚养费和生活费,所以不同意宋女士的请求。
法院:男方无限期支付高额生活费不公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生活费的问题,黄先生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其他财产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售处理的约定,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黄先生的说法。
经审查,黄先生应支付这7个月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黄先生实际已经支付人民币56万元,故一审判决黄先生还应支付宋女士人民币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宋女士认为,双方并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活费的支付期限,且移居海外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约定,黄先生理应支付他们后来在上海期间的生活费用。
上海一中院认为,黄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明显高于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对自己的生活及儿子的抚养也应有自己的责任和付出。关于生活费的期限问题,虽然离婚协议中对该期限未明确约定,但综合本案事实来看,如此高额的费用,不可能约定由黄先生无限期支付。如果宋女士带着儿子长期居住在上海,怠于前往澳大利亚生活,若无约定期限,由黄先生长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审法院参照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确认该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当属正确。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改变,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由于夫妻离婚产生纠纷的诉讼案件,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2016年《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除了财产纠纷,96%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夫妻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究竟该怎么算?
抚养费都包含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照因素,如果教条的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因此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判多少应多方考量
一是抚养费与教育费和医疗费之间的关系。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同学校的教育费用存在较大差异,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费用高昂,一般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并不能承受,同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读该类学校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一般抚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类型及医疗支出有限,当出现重大疾病时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是如何判断子女的抚养费需要增加。当前,抚养权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占比不小。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原因较多,有孩子入学、出国、物价上涨、患病等,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抚养费是否需要增加以及增加的金额。
三是如何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近年来,支付抚养费一方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为理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存在劳动合同造假,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此时需要结合缴纳的社保费、银行卡的工资明细清单等判断收入的真实性。在提出遭到退工的案件中,法院还要调查退工是否是支付抚养费一方自己主动提出的,是否存在辞去工作而逃避承担抚养费等情形。
四是夫妻双方离婚前分居状态时,未与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如何判断应当支付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之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态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抚养子女一方对共同财产是否具有支配权、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补贴家用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