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振铭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被称为“戒网瘾学校第一案”的豫章书院案,4月28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张顺、屈文宽、陈宾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曾经臭名昭著的“恶魔书院”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豫章书院全称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自2013年创立以来,该校号称能通过国学来改造患网瘾类的叛逆孩子,并进行大规模招生。但2017年10月26日,该校学生通过网络求助的方式,由他人撰写的《中国到底有多少个杨永信?》一文揭示了豫章书院以戒网瘾为名,对学生进行虐待、体罚、囚禁和暴力训练等。被曝光后,豫章书院主动申请停办学校,并遣散了学生。
除此之外,据红星新闻报道,该校除去配备严厉的教官采取体罚等教育方式外,还鼓励同学之间的互相举报,被子没能叠好、吃饭速度慢或食物没吃光乃至与异性同学说话都属于被举报范畴。一旦被举报,轻则被打教鞭,重则面临钢筋龙鞭、禁闭小黑屋等处罚,禁闭时间三日至十日不等,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南昌市青山湖区多部门联合调查再被曝光后进行调查发现,该校确实有罚站、打戒尺、打竹戒鞭等行为和相关制度。随后,豫章书院主动申请停办学校,并遣散了学生。
2017年12月7日,通过多位受害者的联合报案,豫章书院被正式立案调查,成为戒网瘾学校的第一案。
2020年,吴、任、张、屈因犯非法拘禁罪获刑,陈宾免予刑事处罚,但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罗某、陈某尧以及一审被告人张顺、屈文宽均提出上诉。当年12月30日,南昌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21年3月,该案改由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异地审判。2023年4月28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审宣判。
从2017年至今,多家媒体报道揭开了豫章书院掩藏在小黑屋的恶行,引发舆论对受害者的关怀和对书院创始人的声讨。而此事件发酵五年有余,公众对于本案的关注,不仅在于豫章书院案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是否公正合理,更有对其他潜藏于各个角落的网瘾学校的隐忧。
量刑是否过轻?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此前的审判中,豫章书院的创办人和多名老师就已因非法拘禁而获刑。
除非法拘禁罪之外,本次庭审中受害人的代理人还主张本案涉嫌其他四项犯罪行为,包括招摇撞骗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强迫劳动罪和非法行医罪。但由于豫章书院有各种严苛的校规,学生没有手机、且不允许和家人见面,导致目前全案的证据只有口供。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以上几项罪名均未被法院所认可。
除定罪问题外,本案的量刑问题也牵动着公众的神经。
在本次“豫章书院案”的重审中,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七项非法拘禁事实,将遭受非法禁闭的人数由原来的12人增至19人,且19名被害人在遭受禁闭时均为未成年人。这给受害者方带来了新的希望,但从判决来看,这一补充起诉并未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实质性改变。
本次庭审中检方的量刑期限建议和原审保持一致,仅补充建议法院对吴军豹、任伟强进行五年的从业禁止,对张顺、屈文宽进行三年的从业禁止。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判决中指出: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考虑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结合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并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其适用从业禁止措施。
遂对被告人吴军豹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五年;对被告人任伟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五年;对被告人张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三年;对被告人屈文宽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三年;对被告人陈宾免予刑事处罚。
受害者们认为这一量刑过轻,短短两年多的监禁惩罚不能弥补众多受害学生遭受的心理伤害。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在非法拘禁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从重处罚,且在致人重伤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无证据证明存在以上情节,则很难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
此外,判决中对被告人做出的禁止从业三年或五年,也意味着禁止从业期过后被告人依旧可以从事教育行业,这一点令不少家长担忧。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立法初衷来看,从业禁止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再次犯罪,从而赋予法院按照犯罪具体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通过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考察,对这类犯罪采取预防性的措施。由于从业禁止的期限最高为五年,法院作出这一从业禁止的判决符合立法精神与法律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为何被驳回?
原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次庭审中三名受害学生最主要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吴军豹、任伟强在全国性报刊以及网络平台进行公开道歉,二是要求被告人对维权费用、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害做出赔偿。
对于公开道歉的诉求,法院的调解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书院已经关停多年,但很多受害人在走出书院后至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无法通过简单的心理疏导加以治愈。况且大多数受害学生也并未被列为本案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许只有公开的、正式的道歉才能给受伤的孩子们一份安慰。受害人在审理中最终接受了法院调解,并且撤回诉讼上的道歉请求。
而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张顺、屈文宽则在《新法治报》4月25日第06版刊登道歉声明,声明中称,他们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办学过程中,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错误教学方式,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通过媒体向受害学生及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但这一道歉似乎未达到让受害者原谅的程度。受害人在采访中称,“合理的退还学费的诉求都不同意,没有任何实质性补偿的道歉是没有诚意的。”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原告人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受害人目前的心理疾病与豫章书院的这段经历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学费、往返豫章书院的交通费、维权的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范畴,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治疗费用、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然而,这一驳回判决固然是严格依照现有证据做出的判决,但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并非不存在可予支持的空间。 就法律规定而言,虽然2021年修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本条款中“一般”的表述也为法院的个案裁量提供了空间。
而且,实践中也同样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先例,如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中的一则案例显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害人获得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该判例也为此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和参考的例证。
卢梭曾在《爱弥儿》中谈到,教育应当是影响受教育者心灵和助益其发挥潜能的伟大事业,但是这一过程却在豫章书院里沦为对孩子的控制和施暴,不禁令人叹惋。
本次判决通过对被告人做出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上百个遭到折磨的孩子们一个迟来的慰藉。但“豫章书院案”的争议仍未平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当庭表示上诉,意味着在二审过程中,受害人方可能会以更周全的证据准备,针对被告人的定量、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提供更多的材料,以尽最大努力为受害者争取更多的权益。
而豫章书院案何以发生,以及未来如何避免同类案件,更值得法庭之外的社会与家庭深思。
作者|徐振铭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被称为“戒网瘾学校第一案”的豫章书院案,4月28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张顺、屈文宽、陈宾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曾经臭名昭著的“恶魔书院”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豫章书院全称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自2013年创立以来,该校号称能通过国学来改造患网瘾类的叛逆孩子,并进行大规模招生。但2017年10月26日,该校学生通过网络求助的方式,由他人撰写的《中国到底有多少个杨永信?》一文揭示了豫章书院以戒网瘾为名,对学生进行虐待、体罚、囚禁和暴力训练等。被曝光后,豫章书院主动申请停办学校,并遣散了学生。
除此之外,据红星新闻报道,该校除去配备严厉的教官采取体罚等教育方式外,还鼓励同学之间的互相举报,被子没能叠好、吃饭速度慢或食物没吃光乃至与异性同学说话都属于被举报范畴。一旦被举报,轻则被打教鞭,重则面临钢筋龙鞭、禁闭小黑屋等处罚,禁闭时间三日至十日不等,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南昌市青山湖区多部门联合调查再被曝光后进行调查发现,该校确实有罚站、打戒尺、打竹戒鞭等行为和相关制度。随后,豫章书院主动申请停办学校,并遣散了学生。
2017年12月7日,通过多位受害者的联合报案,豫章书院被正式立案调查,成为戒网瘾学校的第一案。
2020年,吴、任、张、屈因犯非法拘禁罪获刑,陈宾免予刑事处罚,但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罗某、陈某尧以及一审被告人张顺、屈文宽均提出上诉。当年12月30日,南昌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21年3月,该案改由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异地审判。2023年4月28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审宣判。
从2017年至今,多家媒体报道揭开了豫章书院掩藏在小黑屋的恶行,引发舆论对受害者的关怀和对书院创始人的声讨。而此事件发酵五年有余,公众对于本案的关注,不仅在于豫章书院案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是否公正合理,更有对其他潜藏于各个角落的网瘾学校的隐忧。
量刑是否过轻?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此前的审判中,豫章书院的创办人和多名老师就已因非法拘禁而获刑。
除非法拘禁罪之外,本次庭审中受害人的代理人还主张本案涉嫌其他四项犯罪行为,包括招摇撞骗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强迫劳动罪和非法行医罪。但由于豫章书院有各种严苛的校规,学生没有手机、且不允许和家人见面,导致目前全案的证据只有口供。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以上几项罪名均未被法院所认可。
除定罪问题外,本案的量刑问题也牵动着公众的神经。
在本次“豫章书院案”的重审中,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七项非法拘禁事实,将遭受非法禁闭的人数由原来的12人增至19人,且19名被害人在遭受禁闭时均为未成年人。这给受害者方带来了新的希望,但从判决来看,这一补充起诉并未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实质性改变。
本次庭审中检方的量刑期限建议和原审保持一致,仅补充建议法院对吴军豹、任伟强进行五年的从业禁止,对张顺、屈文宽进行三年的从业禁止。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判决中指出: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考虑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结合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并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其适用从业禁止措施。
遂对被告人吴军豹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五年;对被告人任伟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五年;对被告人张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三年;对被告人屈文宽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三年;对被告人陈宾免予刑事处罚。
受害者们认为这一量刑过轻,短短两年多的监禁惩罚不能弥补众多受害学生遭受的心理伤害。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在非法拘禁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从重处罚,且在致人重伤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无证据证明存在以上情节,则很难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
此外,判决中对被告人做出的禁止从业三年或五年,也意味着禁止从业期过后被告人依旧可以从事教育行业,这一点令不少家长担忧。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立法初衷来看,从业禁止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再次犯罪,从而赋予法院按照犯罪具体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通过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考察,对这类犯罪采取预防性的措施。由于从业禁止的期限最高为五年,法院作出这一从业禁止的判决符合立法精神与法律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为何被驳回?
原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次庭审中三名受害学生最主要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吴军豹、任伟强在全国性报刊以及网络平台进行公开道歉,二是要求被告人对维权费用、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害做出赔偿。
对于公开道歉的诉求,法院的调解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书院已经关停多年,但很多受害人在走出书院后至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无法通过简单的心理疏导加以治愈。况且大多数受害学生也并未被列为本案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许只有公开的、正式的道歉才能给受伤的孩子们一份安慰。受害人在审理中最终接受了法院调解,并且撤回诉讼上的道歉请求。
而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张顺、屈文宽则在《新法治报》4月25日第06版刊登道歉声明,声明中称,他们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办学过程中,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错误教学方式,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通过媒体向受害学生及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但这一道歉似乎未达到让受害者原谅的程度。受害人在采访中称,“合理的退还学费的诉求都不同意,没有任何实质性补偿的道歉是没有诚意的。”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原告人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受害人目前的心理疾病与豫章书院的这段经历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学费、往返豫章书院的交通费、维权的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范畴,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治疗费用、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然而,这一驳回判决固然是严格依照现有证据做出的判决,但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并非不存在可予支持的空间。 就法律规定而言,虽然2021年修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本条款中“一般”的表述也为法院的个案裁量提供了空间。
而且,实践中也同样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先例,如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中的一则案例显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害人获得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该判例也为此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和参考的例证。
卢梭曾在《爱弥儿》中谈到,教育应当是影响受教育者心灵和助益其发挥潜能的伟大事业,但是这一过程却在豫章书院里沦为对孩子的控制和施暴,不禁令人叹惋。
本次判决通过对被告人做出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上百个遭到折磨的孩子们一个迟来的慰藉。但“豫章书院案”的争议仍未平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当庭表示上诉,意味着在二审过程中,受害人方可能会以更周全的证据准备,针对被告人的定量、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提供更多的材料,以尽最大努力为受害者争取更多的权益。
而豫章书院案何以发生,以及未来如何避免同类案件,更值得法庭之外的社会与家庭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