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不自愿、同意不同意
都是强奸罪
近日,河北邯郸武安市女孩小黄称,2020年时,未满14岁的她遭到同市男子郭某某强奸,并导致怀孕后引产。事发至今已有近3年,郭某某一直没有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2021年家属报警后,当地警方将郭某某刑事拘留。后来,检察院还向小黄及其家长发送了询问通知书。但没过多久,郭某某便被取保候审,此后,案件一直没有进展。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此事被曝光后,武安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明知是(按照小黄出生日期,此处应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图虫创意
未满14岁遭同县城男子强奸
小黄出生于2007年6月。2020年10月左右,小学6年级辍学在家的她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同在武安市的郭某某,后来两人成为网友。一个月后,郭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小黄带至武安市的一家酒店,并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小黄称,当时她并没有同意见面,但郭某某已经打好了车,反复要求她前去见面。“当时还小,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一直说让我过去,后来我就上了车。”
随后,小黄被出租车拉到离家20多公里外的酒店。见面之后,郭某某并没有聊工作,而是直接动起了手脚,“他拽着我一直乱摸,然后就……”
小黄称她曾明确表达了自己还是未成年,并且还没有满14岁,但郭某某并没有理会,表示自己已满18周岁。事后,他还威胁小黄必须听话,“不然他就把这件事告诉家人。”
强行发生关系后,郭某某又和小黄在一起生活了约半个月。小黄回忆称,从第一家酒店出来,郭某某又带她去了几家宾馆,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来还将她带到了自己家里。在郭某某家的三四天,她见到了对方的父母等人,还见到了一名小男孩,“他告诉我孩子是他的,家里还有结婚照”。
事发3年后,对于当时为何会被带至对方家中,以及郭某某如何向家人介绍自己身份,小黄称已经记不清当时的情况,只记得郭某某多次威胁她。“他不让我乱跑,说知道我家在哪个地方,如果我跑了就会告诉父母,还说要威胁我家里人,我真的很害怕。”
在这离开家的半个月时间里,小黄的家人也曾多次寻找她。小黄称,担心事情被郭某某说出去,因此她一直没有接父母的电话。后来,郭某某主动将小黄送到了武安市区的姑姑家里。
小黄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回家她一直不敢和父母讲述自己的遭遇,但内心十分压抑,一直将自己关在屋子里。她的父亲以放羊为生,母亲是家庭主妇,50多岁的两人文化水平不高,甚至不怎么识字,一直忙于生计,因而并没有注意到她的异常。
怀孕后报警,嫌疑人3年未受审
回家之后,小黄便和郭某某断了联系。然而过了半年,家人才发现她已经怀孕。“当时我也不知道情况,是妈妈发现我肚子变大了。”
经过医院检查,小黄已经怀孕7个月。这时,她才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父母,家人随即报警。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2021年6月22日,小黄宫内孕7个月+,要求引产入院。此外,武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DNA鉴定结果显示,嫌疑人郭某某是受害人小黄所生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中国新闻周刊从法律援助律师葛树春及王阔处了解到,当时报警后,当地警方对此事进行了刑事立案,并将该案移交至武安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武安市检察院还向小黄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她的母亲牛某某发送了询问和到场通知书,要求小黄到达武安市检察院接受询问,同时,她的母亲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同日,武安市检察院还向小黄的家长发布了《督促监护令》。其中提到,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小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父母忙于工作,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忽视教育的重要性,“致使小黄过早辍学,踏入社会的洪流,结交不良朋友,容易受人引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恋爱观,导致行为偏差,最终耽误自己青春。”
为此,检察院督促小黄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包括与孩子保持常态化沟通,定期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法律教育及其他个性化帮教活动,向孩子普及性教育等等。
相关资料显示,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武安市检察院还送达了《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小黄表示,报警后的几年时间里,案件始终没有进展。“警方当时抓了(郭某某),后来又取保候审了。我们也不懂法律,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对于2021年12月郭某某未被批准逮捕,后被取保候审,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提到,检察院的理由是:对女孩不满14岁这一事项,郭某某是否明知,检察院存疑。
此外,在事发后,郭某某一家也始终没有出面道歉。2022年8月前后,郭某某的母亲曾打来电话,希望小黄一家出具谅解书。“但是这个事情还没有解决,为什么要让我们出谅解书?”小黄反问。
由于郭某某一直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小黄的情绪随之变得越来越差。今年5月,父母不得不带她前往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检测报告显示,她处于重度焦虑、重度抑郁、重度精神阳性等症状,且重度饮食睡眠不正常。
针对该案,中国新闻周刊联系当地公安局及办理该案的袁姓警官,电话一直未能接通。武安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暂不方便告知。
网络曝光后,嫌疑人被起诉
今年6月,小黄在网上曝光了自己的遭遇。很快,武安市检察院分别向她送达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此外,当地政府人员也前往小黄家中,表示郭某某已被关起来了。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6月19日,武安市人民法院送达了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明知是 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该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赵良善认为,郭某某与不满14岁的小黄多次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由于其造成被害人小黄怀孕引产,小黄及家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郭某某赔付小黄引产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对于2021年12月郭某某未被逮捕,案件一直没有进展,赵良善分析,如若检方对于郭某某是否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存疑,可以不批捕郭某某。
如何甄别郭某某是否明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中提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此外,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与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明知才构成犯罪的咨洵”问题的答复》规定,关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求明知才构成犯罪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直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奸罪,这是司法实践一贯作法。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一直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具备明知认识。
因此,在认定郭某某是否构罪时,要从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时,则可认定为郭某某“明知”小黄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赵良善也指出,在我国,因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性的认知尚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管小黄自愿不自愿、同意不同意,只要郭某某与小黄发生性关系,且明知或应当知道小黄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即构成强奸罪。
值得关注的是,6月19日,葛树春及王阔律师收到了小黄家属解除律师委托的声明,其中提到,小黄本人放弃诉讼程序。
对此,赵良善表示,鉴于目前检方已提起公诉,不管小黄的家长是否再走后续的法律程序,都不影响郭某某涉嫌强奸罪案件的审理。当然,还是建议小黄家长在法院审理郭某某涉嫌强奸罪案件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郭某某经济赔偿。
自愿不自愿、同意不同意
都是强奸罪
近日,河北邯郸武安市女孩小黄称,2020年时,未满14岁的她遭到同市男子郭某某强奸,并导致怀孕后引产。事发至今已有近3年,郭某某一直没有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2021年家属报警后,当地警方将郭某某刑事拘留。后来,检察院还向小黄及其家长发送了询问通知书。但没过多久,郭某某便被取保候审,此后,案件一直没有进展。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此事被曝光后,武安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明知是(按照小黄出生日期,此处应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图虫创意
未满14岁遭同县城男子强奸
小黄出生于2007年6月。2020年10月左右,小学6年级辍学在家的她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同在武安市的郭某某,后来两人成为网友。一个月后,郭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小黄带至武安市的一家酒店,并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小黄称,当时她并没有同意见面,但郭某某已经打好了车,反复要求她前去见面。“当时还小,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一直说让我过去,后来我就上了车。”
随后,小黄被出租车拉到离家20多公里外的酒店。见面之后,郭某某并没有聊工作,而是直接动起了手脚,“他拽着我一直乱摸,然后就……”
小黄称她曾明确表达了自己还是未成年,并且还没有满14岁,但郭某某并没有理会,表示自己已满18周岁。事后,他还威胁小黄必须听话,“不然他就把这件事告诉家人。”
强行发生关系后,郭某某又和小黄在一起生活了约半个月。小黄回忆称,从第一家酒店出来,郭某某又带她去了几家宾馆,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来还将她带到了自己家里。在郭某某家的三四天,她见到了对方的父母等人,还见到了一名小男孩,“他告诉我孩子是他的,家里还有结婚照”。
事发3年后,对于当时为何会被带至对方家中,以及郭某某如何向家人介绍自己身份,小黄称已经记不清当时的情况,只记得郭某某多次威胁她。“他不让我乱跑,说知道我家在哪个地方,如果我跑了就会告诉父母,还说要威胁我家里人,我真的很害怕。”
在这离开家的半个月时间里,小黄的家人也曾多次寻找她。小黄称,担心事情被郭某某说出去,因此她一直没有接父母的电话。后来,郭某某主动将小黄送到了武安市区的姑姑家里。
小黄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回家她一直不敢和父母讲述自己的遭遇,但内心十分压抑,一直将自己关在屋子里。她的父亲以放羊为生,母亲是家庭主妇,50多岁的两人文化水平不高,甚至不怎么识字,一直忙于生计,因而并没有注意到她的异常。
怀孕后报警,嫌疑人3年未受审
回家之后,小黄便和郭某某断了联系。然而过了半年,家人才发现她已经怀孕。“当时我也不知道情况,是妈妈发现我肚子变大了。”
经过医院检查,小黄已经怀孕7个月。这时,她才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父母,家人随即报警。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2021年6月22日,小黄宫内孕7个月+,要求引产入院。此外,武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DNA鉴定结果显示,嫌疑人郭某某是受害人小黄所生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中国新闻周刊从法律援助律师葛树春及王阔处了解到,当时报警后,当地警方对此事进行了刑事立案,并将该案移交至武安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武安市检察院还向小黄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她的母亲牛某某发送了询问和到场通知书,要求小黄到达武安市检察院接受询问,同时,她的母亲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同日,武安市检察院还向小黄的家长发布了《督促监护令》。其中提到,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小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父母忙于工作,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忽视教育的重要性,“致使小黄过早辍学,踏入社会的洪流,结交不良朋友,容易受人引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恋爱观,导致行为偏差,最终耽误自己青春。”
为此,检察院督促小黄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包括与孩子保持常态化沟通,定期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法律教育及其他个性化帮教活动,向孩子普及性教育等等。
相关资料显示,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武安市检察院还送达了《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小黄表示,报警后的几年时间里,案件始终没有进展。“警方当时抓了(郭某某),后来又取保候审了。我们也不懂法律,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对于2021年12月郭某某未被批准逮捕,后被取保候审,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提到,检察院的理由是:对女孩不满14岁这一事项,郭某某是否明知,检察院存疑。
此外,在事发后,郭某某一家也始终没有出面道歉。2022年8月前后,郭某某的母亲曾打来电话,希望小黄一家出具谅解书。“但是这个事情还没有解决,为什么要让我们出谅解书?”小黄反问。
由于郭某某一直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小黄的情绪随之变得越来越差。今年5月,父母不得不带她前往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检测报告显示,她处于重度焦虑、重度抑郁、重度精神阳性等症状,且重度饮食睡眠不正常。
针对该案,中国新闻周刊联系当地公安局及办理该案的袁姓警官,电话一直未能接通。武安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暂不方便告知。
网络曝光后,嫌疑人被起诉
今年6月,小黄在网上曝光了自己的遭遇。很快,武安市检察院分别向她送达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此外,当地政府人员也前往小黄家中,表示郭某某已被关起来了。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6月19日,武安市人民法院送达了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明知是 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该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赵良善认为,郭某某与不满14岁的小黄多次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由于其造成被害人小黄怀孕引产,小黄及家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郭某某赔付小黄引产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对于2021年12月郭某某未被逮捕,案件一直没有进展,赵良善分析,如若检方对于郭某某是否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存疑,可以不批捕郭某某。
如何甄别郭某某是否明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中提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此外,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与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明知才构成犯罪的咨洵”问题的答复》规定,关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求明知才构成犯罪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直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奸罪,这是司法实践一贯作法。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一直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具备明知认识。
因此,在认定郭某某是否构罪时,要从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时,则可认定为郭某某“明知”小黄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赵良善也指出,在我国,因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性的认知尚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管小黄自愿不自愿、同意不同意,只要郭某某与小黄发生性关系,且明知或应当知道小黄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即构成强奸罪。
值得关注的是,6月19日,葛树春及王阔律师收到了小黄家属解除律师委托的声明,其中提到,小黄本人放弃诉讼程序。
对此,赵良善表示,鉴于目前检方已提起公诉,不管小黄的家长是否再走后续的法律程序,都不影响郭某某涉嫌强奸罪案件的审理。当然,还是建议小黄家长在法院审理郭某某涉嫌强奸罪案件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郭某某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