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有网友反映,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有2名少女疑被同校3名高年级男性轮流猥亵,3名涉案人员因未满18周岁被从轻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其中,一名男性因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被拘留,一名男性因年龄问题也未被拘留,只有一人被行政拘留十日。
31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两名被害少女家属。一位家属介绍,当天,涉案的3名男生同时开了两个房间,分别轮流对两名少女进行了长达80多分钟的侵害。受害者家属还表示,“本案明显有强制猥亵、公共场所猥亵(出租车)、聚众猥亵等情节,而且其中一名少女未满14岁,应属于强制猥亵儿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我们家属以刑事案件报警,当地却将此案定性为普通治安案件。”
6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本案已结案,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记者从秦皇岛市妇女联合会获悉,事发后市妇联也收到关于此事的举报,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十分重视,共同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此事。
【家属】
3名高年级男生哄骗两少女?
“到酒店房间看看电影打打牌”
31日下午,受害少女之一的小可(化名)监护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儿小可(15岁)与同学小丽(化名 13岁)就读于秦皇岛市某学校,该校是一所全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的专业学校。今年3月,由于该校多名学生感染甲流,学校老师组织学生外出打吊瓶。小可和小丽外出时,遇到同校两名高年级男生杨某某以及袁某某。“根据小可后来在派出所的口供,用餐后在两名男生相邀下前往附近台球厅打台球,期间两位女生害怕老师发现表示想回校。杨某某与袁某某开始诱骗她们说要带她们去好玩的地方,两名女孩表示不同意。”
↑监护人从附近商家的监控发现,一名男生在后方用手推着少女肩膀往马路上走
小可监护人从附近商家的监控发现,随后两名男生强制将两名女孩带离台球厅。该监护人提供的一段57秒的监控视频显示,3月4日12点44分,其中一名黑衣男生推着一名白衣少女走出了台球厅,男生在后方用左手推着少女肩膀往马路上走。“随后,几人上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两名男生对13岁的小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猥亵。”
小可监护人称,到达北戴河车站附近时,杨某某以及袁某某两名高年级男生下车后谎骗两位女生去买东西,实际是前往白玉兰宾馆办理开房手续,让她们在路边等待,“男生继续哄骗她们,就是一次同学聚会派对,其他同学马上也会来。只是到酒店房间看看电影打打牌,两名少女受骗后进入酒店房间内”。后来警方调查酒店监控才知道涉案男生同时开了521、523两个房间,分别轮流对两名少女开始长达80多分钟的侵害。
家属随小丽和小可在北戴河车站派出所录口供时得知,中途,还有封某某和一名年龄较小男生(该男生未参与侵害)进入酒店房间。“在侵害过程中,袁某某还通过外卖购买了一盒避孕套。我女儿小可年纪大一点,就一直敲隔壁酒店的门,才致使小丽未被侵害”。两名受害少女录口供时回忆道,几名高年级男性实施侵害过程中,轮流有强制搂抱、伸舌头、压制、抱摔、强行触摸隐私部位等行为。
此外,涉案男生还进行了语言威胁,称两名女孩要是报告老师,就会“传死”她们。“传死”指在学校编造谣言损害她们名誉等行为。
【警方】
3名涉案人员对女孩进行不同程度的猥亵
小可监护人介绍,事发当天2名受害少女的家长都在外地工作,不在秦皇岛。接到小可求助电话后,家属当晚10点左右向事发地秦皇岛市公安局110进行了刑事报案。小可家属提供的北戴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3月22日,当地警方对涉事的3名涉案人员均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人杨某某,2006年10月出生,秦皇岛市某学校学生。现查明,2023年3月4日13时03分至14时45分,杨某某伙同袁某某、封某某三人在北戴河火车站某酒店521、523房间对小可和小丽二人进行不同程度猥亵。杨某某对受害人小可、小丽2名受害者有身体压制、抚摸、亲吻、搂抱等行为。因杨某某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人杨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违法行为人袁某某和封某某则不予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袁某某,2006年2月出生,秦皇岛市某学校学生。杨某某伙同袁某某、封某某三人在北戴河火车站某酒店521、523房间对小可和小丽二人进行不同程度猥亵。袁某某对小丽有身体压制、抚摸、亲吻、搂抱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袁某某年龄17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封某某,2007年3月出生,秦皇岛市某学校学生。封某某伙同杨某某、袁某某三人在北戴河火车站某酒店521、523房间对小可和小丽二人进行不同程度猥亵。封某某对小可进行言语挑逗、抚摸、搂抱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袁某某年龄为15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小可、小丽家属表示,令他们感觉不解的是,“本案明显有强制猥亵、公共场所猥亵(出租车)、聚众猥亵、强奸以及轮奸的前期准备(开房两间,通过外卖购买避孕套)等情节,例如小丽13岁未满14岁,应属于强制猥亵儿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我们家属以刑事案件报警,当地却将此案定性为普通治安案件。”
6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本案已结案,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两位受害少女监护人表示,希望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当地妇联】
已收到举报
正协调各部门处理此事
两位受害少女家属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事发后,13岁的小丽精神状态受到了影响,晚上常常失眠且莫名其妙流眼泪,他们已带她到秦皇岛第一医院做了精神检查和治疗。小丽家属提供的病例显示,事发后的3月12日,小丽在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心理科门诊被诊断为焦虑状态。小丽监护人还表示,现在小可辍学在家,出现割手腕等自残行为。
↑小丽家属提供的病例
小可家属介绍,事发后有一位自称女儿学校股东兼投资人的高姓领导给他致电称,事发后学校查看了女儿在学校时的录像资料,称“你家小女孩平时主动找男孩的行为是有的”“孩子就是受了点委屈”。小可家属还称,高姓领导在电话中还对他们进行威胁。家属提供的录音显示,该高姓领导表示,事发后学校已受到多个部门的调查,如果家长继续维权,学校受到通报处罚后,“会把女孩的情况向她未来新学校、居委会、家乡的教育部门通报,避免其他部门和我们学校一样受委屈”,“无论什么处罚结果,我们都会告诉下一个机关对这个孩子的监管要慎重。”
对此,该校校长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事发后学校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问题,已对三名高年级男生做了处罚。作为校方也不希望看到孩子出意外情况,希望所有孩子都能顺顺利利学习。针对录音事件,该校长表示,打电话的高姓领导确实是该校员工,“学校没有威胁过任何人,也不存在威胁。”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秦皇岛市教育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涉事学校为民办私立学校,由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科室负责。后记者多次致电社会力量办学科室无人接听。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从秦皇岛市妇女联合会获悉,事发后市妇联也收到关于此事的举报,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十分重视,共同协调了相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果孩子有需要,我们妇联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和心理疏导,未来也会持续关注和跟进孩子的最新情况。”
【律师】
年满16周岁
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许多网友质疑,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等规定,根据行为人年龄来看,其中两人已年满16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需对强制猥亵罪承担责任;另一人年满15周岁,达到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对包括强奸罪在内的部分严重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不需对强制猥亵罪承担责任。
由此,需要确认3名行为人的相关行为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倘若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当地警方对三行为人的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倘若已经构成犯罪,那么警方的处置未能体现罪刑相适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受害者家属讲述,有监控证实在台球厅、出租车内有强制威胁行为,很容易确认行为是否触犯了强制猥亵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林小明律师指出,若行为人确实存在购买避孕套等行为,则相关行为人还可能构成强奸(未遂)罪,而其中一名受害人才13岁,那么加害人应当被从重处罚,当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3名行为人均已年满14周岁,若经侦查构成强奸罪则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表示,本案还需要警方进一步侦查或公布更多细节,以确定3名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评定相关处罚是否适当。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知名妇女儿童权益援助律师李莹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确实有相关规定可针对猥亵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判定罪与非罪,也即到底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时,需根据具体的情节和损害后果。
其次,在罪与非罪的一般性考量上,由于违法行为人和被害人均涉及未成年人,还可能会考量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警方在处罚时也可能会考虑到行为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
李莹律师介绍,若家属所说的强行搂抱,伸舌头,扣摸私密部位等行为属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里没有体现,可能是考量到本案中行为人系未成年人,15周岁的行为人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八类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7周岁的另外2名行为人则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可追究强制猥亵罪,但法律也有规定应当从轻。
“本案令人痛心的是,被害人和行为人都是未成年人,可见我们在未成年人性教育方面还是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家庭、学校、社会等都应该共同承担起责任,保护未成年人能够在一个更安全良好的环境下学习和生活。”李莹律师表示。
5月31日,有网友反映,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有2名少女疑被同校3名高年级男性轮流猥亵,3名涉案人员因未满18周岁被从轻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其中,一名男性因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被拘留,一名男性因年龄问题也未被拘留,只有一人被行政拘留十日。
31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两名被害少女家属。一位家属介绍,当天,涉案的3名男生同时开了两个房间,分别轮流对两名少女进行了长达80多分钟的侵害。受害者家属还表示,“本案明显有强制猥亵、公共场所猥亵(出租车)、聚众猥亵等情节,而且其中一名少女未满14岁,应属于强制猥亵儿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我们家属以刑事案件报警,当地却将此案定性为普通治安案件。”
6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本案已结案,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记者从秦皇岛市妇女联合会获悉,事发后市妇联也收到关于此事的举报,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十分重视,共同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此事。
【家属】
3名高年级男生哄骗两少女?
“到酒店房间看看电影打打牌”
31日下午,受害少女之一的小可(化名)监护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儿小可(15岁)与同学小丽(化名 13岁)就读于秦皇岛市某学校,该校是一所全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的专业学校。今年3月,由于该校多名学生感染甲流,学校老师组织学生外出打吊瓶。小可和小丽外出时,遇到同校两名高年级男生杨某某以及袁某某。“根据小可后来在派出所的口供,用餐后在两名男生相邀下前往附近台球厅打台球,期间两位女生害怕老师发现表示想回校。杨某某与袁某某开始诱骗她们说要带她们去好玩的地方,两名女孩表示不同意。”
↑监护人从附近商家的监控发现,一名男生在后方用手推着少女肩膀往马路上走
小可监护人从附近商家的监控发现,随后两名男生强制将两名女孩带离台球厅。该监护人提供的一段57秒的监控视频显示,3月4日12点44分,其中一名黑衣男生推着一名白衣少女走出了台球厅,男生在后方用左手推着少女肩膀往马路上走。“随后,几人上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两名男生对13岁的小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猥亵。”
小可监护人称,到达北戴河车站附近时,杨某某以及袁某某两名高年级男生下车后谎骗两位女生去买东西,实际是前往白玉兰宾馆办理开房手续,让她们在路边等待,“男生继续哄骗她们,就是一次同学聚会派对,其他同学马上也会来。只是到酒店房间看看电影打打牌,两名少女受骗后进入酒店房间内”。后来警方调查酒店监控才知道涉案男生同时开了521、523两个房间,分别轮流对两名少女开始长达80多分钟的侵害。
家属随小丽和小可在北戴河车站派出所录口供时得知,中途,还有封某某和一名年龄较小男生(该男生未参与侵害)进入酒店房间。“在侵害过程中,袁某某还通过外卖购买了一盒避孕套。我女儿小可年纪大一点,就一直敲隔壁酒店的门,才致使小丽未被侵害”。两名受害少女录口供时回忆道,几名高年级男性实施侵害过程中,轮流有强制搂抱、伸舌头、压制、抱摔、强行触摸隐私部位等行为。
此外,涉案男生还进行了语言威胁,称两名女孩要是报告老师,就会“传死”她们。“传死”指在学校编造谣言损害她们名誉等行为。
【警方】
3名涉案人员对女孩进行不同程度的猥亵
小可监护人介绍,事发当天2名受害少女的家长都在外地工作,不在秦皇岛。接到小可求助电话后,家属当晚10点左右向事发地秦皇岛市公安局110进行了刑事报案。小可家属提供的北戴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3月22日,当地警方对涉事的3名涉案人员均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人杨某某,2006年10月出生,秦皇岛市某学校学生。现查明,2023年3月4日13时03分至14时45分,杨某某伙同袁某某、封某某三人在北戴河火车站某酒店521、523房间对小可和小丽二人进行不同程度猥亵。杨某某对受害人小可、小丽2名受害者有身体压制、抚摸、亲吻、搂抱等行为。因杨某某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人杨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袁某某和封某某则不予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袁某某,2006年2月出生,秦皇岛市某学校学生。杨某某伙同袁某某、封某某三人在北戴河火车站某酒店521、523房间对小可和小丽二人进行不同程度猥亵。袁某某对小丽有身体压制、抚摸、亲吻、搂抱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袁某某年龄17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封某某,2007年3月出生,秦皇岛市某学校学生。封某某伙同杨某某、袁某某三人在北戴河火车站某酒店521、523房间对小可和小丽二人进行不同程度猥亵。封某某对小可进行言语挑逗、抚摸、搂抱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袁某某年龄为15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小可、小丽家属表示,令他们感觉不解的是,“本案明显有强制猥亵、公共场所猥亵(出租车)、聚众猥亵、强奸以及轮奸的前期准备(开房两间,通过外卖购买避孕套)等情节,例如小丽13岁未满14岁,应属于强制猥亵儿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我们家属以刑事案件报警,当地却将此案定性为普通治安案件。”
6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本案已结案,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两位受害少女监护人表示,希望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当地妇联】
已收到举报
正协调各部门处理此事
两位受害少女家属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事发后,13岁的小丽精神状态受到了影响,晚上常常失眠且莫名其妙流眼泪,他们已带她到秦皇岛第一医院做了精神检查和治疗。小丽家属提供的病例显示,事发后的3月12日,小丽在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心理科门诊被诊断为焦虑状态。小丽监护人还表示,现在小可辍学在家,出现割手腕等自残行为。
↑小丽家属提供的病例
小可家属介绍,事发后有一位自称女儿学校股东兼投资人的高姓领导给他致电称,事发后学校查看了女儿在学校时的录像资料,称“你家小女孩平时主动找男孩的行为是有的”“孩子就是受了点委屈”。小可家属还称,高姓领导在电话中还对他们进行威胁。家属提供的录音显示,该高姓领导表示,事发后学校已受到多个部门的调查,如果家长继续维权,学校受到通报处罚后,“会把女孩的情况向她未来新学校、居委会、家乡的教育部门通报,避免其他部门和我们学校一样受委屈”,“无论什么处罚结果,我们都会告诉下一个机关对这个孩子的监管要慎重。”
对此,该校校长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事发后学校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问题,已对三名高年级男生做了处罚。作为校方也不希望看到孩子出意外情况,希望所有孩子都能顺顺利利学习。针对录音事件,该校长表示,打电话的高姓领导确实是该校员工,“学校没有威胁过任何人,也不存在威胁。”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秦皇岛市教育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涉事学校为民办私立学校,由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科室负责。后记者多次致电社会力量办学科室无人接听。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从秦皇岛市妇女联合会获悉,事发后市妇联也收到关于此事的举报,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十分重视,共同协调了相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果孩子有需要,我们妇联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和心理疏导,未来也会持续关注和跟进孩子的最新情况。”
【律师】
年满16周岁
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许多网友质疑,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等规定,根据行为人年龄来看,其中两人已年满16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需对强制猥亵罪承担责任;另一人年满15周岁,达到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对包括强奸罪在内的部分严重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不需对强制猥亵罪承担责任。
由此,需要确认3名行为人的相关行为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倘若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当地警方对三行为人的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倘若已经构成犯罪,那么警方的处置未能体现罪刑相适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受害者家属讲述,有监控证实在台球厅、出租车内有强制威胁行为,很容易确认行为是否触犯了强制猥亵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林小明律师指出,若行为人确实存在购买避孕套等行为,则相关行为人还可能构成强奸(未遂)罪,而其中一名受害人才13岁,那么加害人应当被从重处罚,当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3名行为人均已年满14周岁,若经侦查构成强奸罪则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表示,本案还需要警方进一步侦查或公布更多细节,以确定3名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评定相关处罚是否适当。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知名妇女儿童权益援助律师李莹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确实有相关规定可针对猥亵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判定罪与非罪,也即到底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时,需根据具体的情节和损害后果。
其次,在罪与非罪的一般性考量上,由于违法行为人和被害人均涉及未成年人,还可能会考量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警方在处罚时也可能会考虑到行为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
李莹律师介绍,若家属所说的强行搂抱,伸舌头,扣摸私密部位等行为属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里没有体现,可能是考量到本案中行为人系未成年人,15周岁的行为人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八类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7周岁的另外2名行为人则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可追究强制猥亵罪,但法律也有规定应当从轻。
“本案令人痛心的是,被害人和行为人都是未成年人,可见我们在未成年人性教育方面还是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家庭、学校、社会等都应该共同承担起责任,保护未成年人能够在一个更安全良好的环境下学习和生活。”李莹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