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法院判决上了热搜。
2020年2月初,上海金山区一位女子催促男友回家,男子当时在河边喝酒祭拜过世的父亲。
女子两次催促不成,就把他踹下河,最后男友死亡。
一审判决认定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五年半,同时需赔偿被害人家属84万元。(原告里有被害人妻子等人)
事还没完。一审判决后,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上级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一审判决随之生效。
既然区检察院一度认为奚女士是故意杀人的,那网友就更有信心质疑起法院的判决了。
于是一场反击开始了。
有网友说大冬天深夜,将醉酒男友踹下河,你还自行离去未救援,这能叫过失吗,完完全全就是故意杀人好么。
然后反问,难不成法院认为女性连醉酒坠水会被淹死的常识都没有吗?
接着他们又算了算五年半的刑期,说这是刻意为之,宣判即释放,等于被告一天牢都不坐,这又让吐槽小仙女待遇优人一等的声音遍地开花。
很多网友感觉自己的智商被侮辱了,就彻底放开了阴阳怪气,这意味着不可避免转向男女对立。
他们找到判决书里法院工作人员名单,曝光每一个名字,并讽刺“知心姐姐断案神速”。
又说性别一换,男的肯定被判的很重。
还让关注女性权益的中国妇女报,警惕海量个案。
言外之意就是,这是一起偏袒女性罪犯的误判。
真这样吗?
我去看了下判决书和相关材料,发现一些细节。
要判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于主观心态:
故意杀人罪是主观上追求或放任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疏忽或自信轻信能避免而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死亡。
这次法院认定是后者,理由有三(人民法院案例库里的说明):
其一,间接故意下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关键之一系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程度不同。
即被告有没有想到被害人会死亡。
法院找到的没想到的依据是:喝了酒的奚女士知道男友会游泳,以为踢他下去后他会爬上来,所以没想到他会死亡。
再往前,男友喝了很多酒,但还是能开车,精神状态不错,再考虑到“落水地点距离岸边较近”,所以奚女士觉得不会有什么问题。
所以在法院看来,女子主观方面过于自信。
其二,间接故意下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关键之二系行为人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女子希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法院找到的不希望发生的依据是:俩人是恋爱关系,平时关系融洽;案前多人聚餐时也表现得不错,没争吵。
而且两次催促他回家时,也没证据表明俩人有什么矛盾。
所以在法院看来,她没杀人动机。
其三,间接故意下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关键之三系行为人有无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即危害结果发生时,女子管不管。
法院找到的她管的依据还蛮多:
打男友电话;
沿着河边找了;
打电话发微信求助友人帮忙找;
第一时间报警。
那在法院看来,这就证明她没有放任危害结果。
其实还有很多细节。
比如,奚女士踹人后返车等待,这时她没有去驾驶位,然后开车走了。
这似乎可以解释,她还在等待男友回来开车,再一起回家。
再比如,奚女士一开始隐瞒了男子酒驾的事,说男友开车到河边后才喝一瓶百威。这时她还不知道男友死亡,警方此时也没找到尸体。
所以法院认定“奚某某连酒驾也不忍心被害人被认定,更加不会想要致他死亡”。
似乎一出苦情大戏就要拍出来了,因为这份判决书一出,奚女士的形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网络上她是冷血杀男友的小三,而判决书里她只是个跟男友耍点小脾气、不小心玩大了的恋爱脑。
当然法院完整解释后,不代表争议消失。
这时候网友又甩出一些案件试图证明法院判的对或不对。
由于很多案例只是一两个特征与本案相仿,其他方面没有可比性,我们这里就不赘述了。我们就说说比较相似的两起案件。
第一起,男子假装自杀,女友相救溺水身亡。
他是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才放手。最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同样是酒后行为,同样的情侣落水,但致人死亡后,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还有一个。
澳门人抱着陌生美女跳入水库,本想开个玩笑,但他不知道美女不懂水性,最后溺亡了。
澳门何老板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赔了368万。
同样是开个玩笑,同样落入水中,但人死亡后,罪名不是故意杀人罪。
两个案例,区别究竟在哪里?
大概是第一个案里,被告对水深有明确认知,所以把被害人强行拉到深水区,才放手的,主观上有放任的证据;
第二个案里,被告见被害人没浮出水面,就跟多人下水搜寻,可能被视为没有放任的证据。
其实很多网友也未必在乎案件之间相似不相似,反正总要找些素材来为自己的观点添砖加瓦。
你看,有人怀疑奚女士在做一起完美犯罪,提前布置好所有证据,就等被抓时来证明自己清白。
到这里,无论你反驳,还是反驳别人反驳的,都没底,倒不如大家畅想一下。
踹人落水前,聚会气氛愉快,查不到任何矛盾;
踹人落水前,聊天记录里爱意满满,找不到杀人动机。
还要陪着男友吹半天冷风,留存与其他人聊天记录;
还要确保男友会游泳,并在他落水后第一时间报警、联系朋友求助。
做完这么多工作,还要确保男友一命呜呼。
哪怕这么多条件都满足,照样有被区检察院抗诉成故意杀人罪的风险。
哪怕侥幸被判过失致人死亡,依旧被关了五年半。
最后有这么长远的规划,能忍受这么多常人不能忍受的苦,做什么事做不成呢。
至于当无经济来源的小三吗?
话说回来,这样的舆论事件都多少起了。
在一些事情疯狂打拳,无论你站在哪一方都会迷失双眼,陷入钻牛角尖的困境。
就觉得一个性别总是腹黑地想害另一个,又或者,所有社会成员都在偏袒某一个性别。
双方都相信只有彻底打倒对方,才能证明自己胜利的含金量。
需要这么火药味浓吗?
现实里可能没有这么对立的情绪。
都是流量让极端成了常态,让歇斯底里替代了冷静克制。
我们也只希望网络争吵,能让普法工作再往前迈进一些。
最近一起法院判决上了热搜。
2020年2月初,上海金山区一位女子催促男友回家,男子当时在河边喝酒祭拜过世的父亲。
女子两次催促不成,就把他踹下河,最后男友死亡。
一审判决认定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五年半,同时需赔偿被害人家属84万元。(原告里有被害人妻子等人)
事还没完。一审判决后,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上级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一审判决随之生效。
既然区检察院一度认为奚女士是故意杀人的,那网友就更有信心质疑起法院的判决了。
于是一场反击开始了。
有网友说大冬天深夜,将醉酒男友踹下河,你还自行离去未救援,这能叫过失吗,完完全全就是故意杀人好么。
然后反问,难不成法院认为女性连醉酒坠水会被淹死的常识都没有吗?
接着他们又算了算五年半的刑期,说这是刻意为之,宣判即释放,等于被告一天牢都不坐,这又让吐槽小仙女待遇优人一等的声音遍地开花。
很多网友感觉自己的智商被侮辱了,就彻底放开了阴阳怪气,这意味着不可避免转向男女对立。
他们找到判决书里法院工作人员名单,曝光每一个名字,并讽刺“知心姐姐断案神速”。
又说性别一换,男的肯定被判的很重。
还让关注女性权益的中国妇女报,警惕海量个案。
言外之意就是,这是一起偏袒女性罪犯的误判。
真这样吗?
我去看了下判决书和相关材料,发现一些细节。
要判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于主观心态:
故意杀人罪是主观上追求或放任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疏忽或自信轻信能避免而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死亡。
这次法院认定是后者,理由有三(人民法院案例库里的说明):
其一,间接故意下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关键之一系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程度不同。
即被告有没有想到被害人会死亡。
法院找到的没想到的依据是:喝了酒的奚女士知道男友会游泳,以为踢他下去后他会爬上来,所以没想到他会死亡。
再往前,男友喝了很多酒,但还是能开车,精神状态不错,再考虑到“落水地点距离岸边较近”,所以奚女士觉得不会有什么问题。
所以在法院看来,女子主观方面过于自信。
其二,间接故意下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关键之二系行为人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女子希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法院找到的不希望发生的依据是:俩人是恋爱关系,平时关系融洽;案前多人聚餐时也表现得不错,没争吵。
而且两次催促他回家时,也没证据表明俩人有什么矛盾。
所以在法院看来,她没杀人动机。
其三,间接故意下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关键之三系行为人有无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即危害结果发生时,女子管不管。
法院找到的她管的依据还蛮多:
打男友电话;
沿着河边找了;
打电话发微信求助友人帮忙找;
第一时间报警。
那在法院看来,这就证明她没有放任危害结果。
其实还有很多细节。
比如,奚女士踹人后返车等待,这时她没有去驾驶位,然后开车走了。
这似乎可以解释,她还在等待男友回来开车,再一起回家。
再比如,奚女士一开始隐瞒了男子酒驾的事,说男友开车到河边后才喝一瓶百威。这时她还不知道男友死亡,警方此时也没找到尸体。
所以法院认定“奚某某连酒驾也不忍心被害人被认定,更加不会想要致他死亡”。
似乎一出苦情大戏就要拍出来了,因为这份判决书一出,奚女士的形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网络上她是冷血杀男友的小三,而判决书里她只是个跟男友耍点小脾气、不小心玩大了的恋爱脑。
当然法院完整解释后,不代表争议消失。
这时候网友又甩出一些案件试图证明法院判的对或不对。
由于很多案例只是一两个特征与本案相仿,其他方面没有可比性,我们这里就不赘述了。我们就说说比较相似的两起案件。
第一起,男子假装自杀,女友相救溺水身亡。
他是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才放手。最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同样是酒后行为,同样的情侣落水,但致人死亡后,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还有一个。
澳门人抱着陌生美女跳入水库,本想开个玩笑,但他不知道美女不懂水性,最后溺亡了。
澳门何老板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赔了368万。
同样是开个玩笑,同样落入水中,但人死亡后,罪名不是故意杀人罪。
两个案例,区别究竟在哪里?
大概是第一个案里,被告对水深有明确认知,所以把被害人强行拉到深水区,才放手的,主观上有放任的证据;
第二个案里,被告见被害人没浮出水面,就跟多人下水搜寻,可能被视为没有放任的证据。
其实很多网友也未必在乎案件之间相似不相似,反正总要找些素材来为自己的观点添砖加瓦。
你看,有人怀疑奚女士在做一起完美犯罪,提前布置好所有证据,就等被抓时来证明自己清白。
到这里,无论你反驳,还是反驳别人反驳的,都没底,倒不如大家畅想一下。
踹人落水前,聚会气氛愉快,查不到任何矛盾;
踹人落水前,聊天记录里爱意满满,找不到杀人动机。
还要陪着男友吹半天冷风,留存与其他人聊天记录;
还要确保男友会游泳,并在他落水后第一时间报警、联系朋友求助。
做完这么多工作,还要确保男友一命呜呼。
哪怕这么多条件都满足,照样有被区检察院抗诉成故意杀人罪的风险。
哪怕侥幸被判过失致人死亡,依旧被关了五年半。
最后有这么长远的规划,能忍受这么多常人不能忍受的苦,做什么事做不成呢。
至于当无经济来源的小三吗?
话说回来,这样的舆论事件都多少起了。
在一些事情疯狂打拳,无论你站在哪一方都会迷失双眼,陷入钻牛角尖的困境。
就觉得一个性别总是腹黑地想害另一个,又或者,所有社会成员都在偏袒某一个性别。
双方都相信只有彻底打倒对方,才能证明自己胜利的含金量。
需要这么火药味浓吗?
现实里可能没有这么对立的情绪。
都是流量让极端成了常态,让歇斯底里替代了冷静克制。
我们也只希望网络争吵,能让普法工作再往前迈进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