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纳税人来说,死刑比life sentence 更加昂贵In the 32 states in the Union where the death penalty is legal, as well a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the death penalty has grown to be much more expensive than life imprisonment, whether with or without parole. This greater cost comes from more expensive living conditions, a much more extensive legal process, and increasing resistance to the death penalty from chemical manufacturers overseas. These costs could even become higher, pending the outcome of various lawsuits against various states for their “botched” executions. Each death penalty inmate is approximately $1.12 million (2015 USD) more than a general population inmate.
台湾宪法法庭23日针对“死刑是否合宪”展开历史性辩论,律师、法务部、专家与大法官从死刑是否侵害人性尊严、判决是否具有“恣意性”等展开言词攻防。台湾会不会从此废除死刑,释宪最快3个月内就会有结果。
37位台湾死囚提出释宪,案件23日在宪法法庭展开言词辩论。其中一位死囚王信福无法到庭发声,透过废死联盟公开其信件:“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难道已不再需要听其辩解了吗?”
(德国之声中文网)“1996年我高一的暑假,把我一手养大的阿嬷在炎热的夏夜里遇上抢劫,一个人孤零零地死在街头…… 当时的我有强大的意图,想要亲手杀了这个犯罪行为人。”这是代表37位死囚声请释宪的律师之一李宣毅的开场陈述。
阿嬷的死,让李宣毅走上法律的道路,不断试著解答自己的困惑。“我渐渐意识到,我想要追杀的人不是那个被告,而是那个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有可能防止悲剧再度发生……创伤的狡诈需要国家出手研究,进而建立有效的系统来协调。很难我知道,但是心疼被害者就是台湾价值,他们值得。”
李宣毅说,死刑的存在“降低了国家步上艰困道路的决心”,如今更该直面问题,真正积极协助受害者家属找寻真相、走出创伤。
在法庭上,犯罪受害人保护协会律师陈淑贞提出该协会的调查数据指出,有超过九成的受害者家属不支持废除死刑,其中一位家属更批评废死是“沽名钓誉”。
盡管如此,英国人权组织“死刑专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共同执行董事雷绍尔(Saul Lehrfreund)接受DW访问时表示,从他与台湾许多受害者团体的谈话以及国际案例看来,他发现家属需要的往往不只是死刑与复仇。
雷绍尔说:“他们要的是得到尊重,要的是犯罪司法体系提供充分资讯,要的是在有必要时获得补偿,要的是支持。”
图为牛津大学犯罪学教授霍伊尔 (Carolyn Hoyle) 和英国“死刑专案”共同执行董事雷绍尔 (Saul Lehrfreund)2023年访台时合影。(资料照)
台湾废死联盟执行长林欣怡则告诉DW:“我相信他们(被害者家属)一再的诉求,就是他们希望被看见,希望可以被好好的照顾到。”然而,台湾政府过去并没有在这方面付出足够努力。
死刑存废该不该看民意?
23日辩论一大焦点仍围绕台湾的“民意”。台湾法务部要求大法官谨守“司法自制”,不该“逾越权力分立的界线”。在法务部看来,台湾社会尚未形成废死的共识,大法官不应贸然宣告死刑违宪,而该把这样的重大争议事项,“留给民主机制决定”。
偏向支持死刑合宪的谘询专家之一、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许家馨认为,死刑存废是“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没有哪一种必然优越”,不适合由大法官做出“终局决断”;此外,若直接宣告死刑违宪,亦排除了经由立法来改良制度、找出替代方案的可能。
对此,林欣怡表示:“司法已经自制20年、30年了……在它自制的过程当中,事实上很多人命就消失了,因此现在来让大法官来做出(废死与否)的决定,是正确的。”
图为台湾废死联盟执行长去年5月在台北出席“亚洲废除死刑策略研讨会”。(资料照)
国际人权专家雷绍尔则重申“死刑存废不应单看民意”,强调宪法法庭是“宪法的守护者”。“法庭的作用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就算是边缘人和脆弱群体。法庭不是来表达多数意见或呈现多数人意志的。”
雷绍尔说,宪法法庭的角色是审视宪法,解释并维护宪法保障的权利,考量的是价值、人权原则、国际法律义务和世界各地的判例发展,民意反而不是决定因素。事实上,在废死议题上,多数国家的人民是在政治或司法的引领之下,才逐渐接受废死的理念。
部分专家和大法官进一步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抛出疑问。大法官詹森林以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奸除罪的释宪案为例:“难道我们不可以在或许当时跟民意有冲突、甚至完全相反之下……对民众阐述宪法价值,或对一般大众做宪法教育的解释或裁判?只要跟民意有关,就绝对要和民意妥协?”
认为死刑违宪的谘询专家、台大法律系教授颜厥安提出另一种论点,主张大法官并非毫无民意基础,因为他们是由人民选出的总统提名,再经由立法院的民意代表同意;反而是一般法院有权判死的法官,并没有民意基础。
目前全球有超过140个国家在法律上已废死、或在实务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台湾、美国、日本是少数仍有死刑的民主政体。
从世界各地的废死案例来看,包含德国在内的国家是在多数民意不支持的情况下,便先行以立法方式废死;少数国家则透过宪法法庭解释的路径来废除死刑,例如立陶宛、南非、阿尔巴尼亚等国。
应不应有死刑制度?
这次法庭辩论另一个焦点是死刑存在的目的。许多专家都同意,近期许多证据显示死刑对犯罪的吓阻效力不大;不过,开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郑善印仍表示,有必要让犯罪者“接受自己行为的责任”。
台湾法务部主张,“死刑制度存在,不代表会大量运用死刑”。法务部检察司副司长简美慧提起2014年台北地铁随机杀人案和2012年台南电子游乐场杀童案,“如果刑法没有死刑的选项,真的能够全面评价行为人的恶性吗?”
据法务部说法,这些案件“犯罪手段凶残,造成的危害重大,行为人也没有悔悟教化的可能性”,因此若司法无法采取相应措施,不符合“罪责相当”。
声请释宪方则强调,死刑侵害人性尊严,而且死刑判决过程当中存在各式各样的“恣意性”。结辩时,声请方的李艾伦律师引用台剧《八尺门的辩护人》台词:“一个人要有多么的幸运,才能认定世界温柔,而我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对罪犯残忍?”
李艾伦抛出一系列假设,指出罪犯“如果运气好”,或许没有严重精神障碍、或许能得到有经验的律师协助、或许能让法院愿意了解他的人生。
“有人会说,这就是运气啊;我们会说,这就是死刑的恣意。我们认为,在台湾这个国家,没有任何人的生命,应该被运气决定;也没有任何的生命,应该被国家决定,因为生命的价值,不应该被决定。”
台湾是否违反国际公约?
早在2009年,台湾就签署了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国际专家认为,台湾有责任积极朝废死前进。该公约写道,尚未彻底废死的缔约国应该在可预期的未来“走上一条不可逆转的道路”,在事实上、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该公约已通过成为台湾的法律。
台湾法务部解读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缔约国废除死刑,只要求必须将死刑判决限于最严重犯刑”。人权专家雷绍尔持不同意见,认为台湾违反了该公约规定,因为公约条文确实是要求签署国废死,而且强调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该被“无理剥夺”。雷绍尔表示,台湾迈向废死的道路走得太漫长,“政治上的进展并不足够”。
23日在法庭上,台湾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高涌诚也说,死刑阻碍台湾成为“亚洲人权标竿”,国际审查委员早已多次呼吁台湾应废除死刑。他还指出,国际公约强调保障生命权,而“保护被害人”与“废死”两者之间,不该被理解为对立。
台湾废死联盟也发表新闻稿:“这么多年来,很多证据已经证明死刑制度是一个时常出错,恣意且没有吓阻效果的刑罚,这样的刑罚应该被废止,杀人机器不应该被修补,应该被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