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有多项规范互联网产业的首创规定,涉及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平台隐私规则、个人身份认证等。
相关链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
很快有网民留意到,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六十六条涉及到“数据跨境”问题并规定了相关处罚方式,恐为目前的各大“翻墙罪”所量身定制: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六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而条例第七十二条(十一),显然有着对现有GFW的设施的“正名”式描述:
第七十二条(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当前官方对于翻墙行为的处罚一般依据“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这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它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最后一次修订已为1997年,所以网络上一直有着“新规待出”的传言。
网民议论
以下是近期网络热传的一张翻墙训诫书,当事人被罚款五千元:
中国数字时代《从无到有的“翻墙罪”:为中国网民量身定做的“网络枷锁”》这一期导览中列举了网民所常用的翻墙方式,而这些方式都符合《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的特征描述。因此有网友认为这是针对个人翻墙行为所出台的“针对性打击”条例。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需要观望,例如总则第二条提到“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有多项规范互联网产业的首创规定,涉及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平台隐私规则、个人身份认证等。
相关链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
很快有网民留意到,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六十六条涉及到“数据跨境”问题并规定了相关处罚方式,恐为目前的各大“翻墙罪”所量身定制: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六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而条例第七十二条(十一),显然有着对现有GFW的设施的“正名”式描述:
第七十二条(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当前官方对于翻墙行为的处罚一般依据“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这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它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最后一次修订已为1997年,所以网络上一直有着“新规待出”的传言。
网民议论
以下是近期网络热传的一张翻墙训诫书,当事人被罚款五千元:
中国数字时代《从无到有的“翻墙罪”:为中国网民量身定做的“网络枷锁”》这一期导览中列举了网民所常用的翻墙方式,而这些方式都符合《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的特征描述。因此有网友认为这是针对个人翻墙行为所出台的“针对性打击”条例。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需要观望,例如总则第二条提到“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