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是一个什么节?可以有多种诠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所有人当有一个基本共识:这个节,当然可以“颂扬女性的成就”,当然可以仰望金字塔尖的女性可以达到的高度,但也要关注与救济失权女性,那些遭受着或遭受过绑架贩卖奴役之苦的女性。关注她们被剥夺的基本权利,就是关注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女性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她们是女儿、是妻子、是母亲。但是只有在她们自愿的基础上,两厢情愿,成为妻子、成为母亲才是有荣耀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婚姻是合约,家庭是公司,在经济意义上是不错的:无论婚姻也好,家庭也好,都必须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婚姻之为合约才是有效的,家庭之为公司才是合法的。
所谓“拐卖妇女”的实质是什么?人贩子通过哄骗、下药、威胁或捆缚等手段绑架女性,然后把她们贩卖给买家,包括强迫卖淫组织、“中间人”(也是人贩子)与所谓的“丈夫”。所谓的“丈夫”会非法拘禁她们,剥夺她们的人身自由,对她们实施强奸,往往还强迫生下所谓的“子女”。这是基于时间线的事件整个图景。
然后,有些女性不认命,会伺机逃离所谓的“丈夫”,有些女性委委屈屈地认命了。但无论她们认命与否,不改变这一事件的刑事性质:整个事件,从供给端的人贩子到需求端的所谓“丈夫”,都是对女性持续实施了多种严重犯罪的恶性罪犯;既然是罪犯,无论被强迫的女性追诉与否,法律都应该追诉到底。整个事件的刑事问题下文还会进一步阐述。
这里,必须首先澄清一个流行的观念谬误。在一些人看来,这些女性与所谓的“丈夫”已经组织了“家庭”,甚至有了“结婚证”“子女”,就应该尊重既成事实;而且“这些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让他们失去“母亲”,至少不应让他们失去“父亲”;再加上,很多女性到后来也就认命,似乎也背书了这所谓“婚姻”“家庭”“丈夫”“子女”“公公”“婆婆”的合法性,所以“也应该尊重女性的意愿”。这些认知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恐怖的。
因为整个事件是建立在对女性强迫与奴役的基础上的,以自然权利、法治与文明来观之,上述整个事件所形成的一切民事关系都是无效的:强迫婚姻不是民法意义的婚姻,强迫家庭不是合法家庭,作为强奸者、奴役者的所谓“丈夫”也不是合法丈夫。“结婚证”是谁帮助办下来的,也应一追到底。一言以蔽之,在被强迫奴役期间,女性所发生的一切民事关系都应该是缺省无效的。
甚至,强奸生下的所谓“子女”与女性自愿生育的子女也非同一性质。女性对所谓的“子女”没有任何养育义务。在女性得自由或被解救之后,理论上合理的做法当是:未成年子女由政府儿童福利机构强制接管,然后通过寄养或领养的方式进入新的家庭,与所谓的“家庭”与“生父”脱离关系。不应该交由“生父”继续抚养,对“生父”来说,监狱才是其应有的归宿。即便女性本人愿意或要求,这样的“子女”也不应该与她共同生活。
到这里,或有人还是会“说孩子是无辜的,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云云。但请记住,所谓的“子女”是强奸与强迫婚姻的产物,没有为了孩子的利益牺牲被强迫女性权利的道理。再说了,孩子跟这样的“家庭”脱离关系,就是跟“恶”脱离关系,可以阻断“恶”的进一步生产,难道这些孩子在这样的环境长大后将来继续买媳妇吗?在政府福利机构长大都比这所谓的“家庭”好,如果有好的寄养或领养家庭接纳,对孩子的成长更好。
强迫婚姻产生的“子女”会被政府接管,就可以阻断绑架买卖女性的一大诱因:为了“传宗接代”。有需求,才会有供给。这样做,看起来有时候不符合当事女性的意愿,但唯有如此,才能让走在大街上、小路上的其他所有女性更安全。
对这一基本认知达成共识之后,接下来的刑事处置逻辑就简单了。没有需求,哪有供给?所谓的“丈夫”,是整个事件中罪行最重的,绝不应低于人贩子。反过来,“丈夫”犯的强奸+非法拘禁+奴役等,人贩子是预见到并主动促成的,都应该把人贩子一并算上。故而,买卖同罪,人贩子与所谓的“丈夫”,应该视为对向犯罪或共同犯罪。
现行的1997年刑法中,对人贩子,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买家或所谓的“丈夫”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还可并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人贩子入罪很普遍,买家入罪相对较少,往往适用缓刑,数罪并罚极少。
从时间序列上,是人贩子先绑架女性,最后才到所谓的“丈夫”手上,似乎人贩子最可恶;但从逻辑发生上,是买家或所谓的“丈夫”有这种非法需求,才有人贩子绑架女性的供给,需求方的可恶程度绝不亚于供给端,所以理应对买卖双方判以同等的重罪。
除此之外,在整个绑架、贩卖、奴役链条上知情参与过、协助过、阻碍女性逃跑的;村干部守土有责,本村有被绑架贩卖奴役的女性,推定知情,这两类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地,与所谓的“丈夫”共同生活的男方家庭成员,视为有组织犯罪也无不可。
最后,应该在刑事追诉的同时,赋予被强迫女性对整个犯罪链条参与方的民事赔偿权利。赔偿额,不仅应该覆盖她被强制奴役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还应该有精神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以作为这些年失去人的权利与尊严的补偿。可执行这些罪犯的家庭财产,从而让所有的罪犯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进一步提高绑架贩卖奴役女性的犯罪成本。
总之,社会有必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彻底终结这古老的罪恶,让每一位女性免除被绑架贩卖奴役之恐惧,安享自由空气、自由选择乃至自由本身的甜美。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出的2023年工作展望是:倾听群众呼声,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真正解决问题……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无疑,解决被绑架、贩卖、奴役的“失权女性”问题,应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题中应有之义,并且其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因为事关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一旦解决可以极大抬高每一位女性、每一个人权利保护的水位,刷新司法文明形象。
相信这是给女性最好的礼物。
三八妇女节是一个什么节?可以有多种诠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所有人当有一个基本共识:这个节,当然可以“颂扬女性的成就”,当然可以仰望金字塔尖的女性可以达到的高度,但也要关注与救济失权女性,那些遭受着或遭受过绑架贩卖奴役之苦的女性。关注她们被剥夺的基本权利,就是关注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女性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她们是女儿、是妻子、是母亲。但是只有在她们自愿的基础上,两厢情愿,成为妻子、成为母亲才是有荣耀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婚姻是合约,家庭是公司,在经济意义上是不错的:无论婚姻也好,家庭也好,都必须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婚姻之为合约才是有效的,家庭之为公司才是合法的。
所谓“拐卖妇女”的实质是什么?人贩子通过哄骗、下药、威胁或捆缚等手段绑架女性,然后把她们贩卖给买家,包括强迫卖淫组织、“中间人”(也是人贩子)与所谓的“丈夫”。所谓的“丈夫”会非法拘禁她们,剥夺她们的人身自由,对她们实施强奸,往往还强迫生下所谓的“子女”。这是基于时间线的事件整个图景。
然后,有些女性不认命,会伺机逃离所谓的“丈夫”,有些女性委委屈屈地认命了。但无论她们认命与否,不改变这一事件的刑事性质:整个事件,从供给端的人贩子到需求端的所谓“丈夫”,都是对女性持续实施了多种严重犯罪的恶性罪犯;既然是罪犯,无论被强迫的女性追诉与否,法律都应该追诉到底。整个事件的刑事问题下文还会进一步阐述。
这里,必须首先澄清一个流行的观念谬误。在一些人看来,这些女性与所谓的“丈夫”已经组织了“家庭”,甚至有了“结婚证”“子女”,就应该尊重既成事实;而且“这些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让他们失去“母亲”,至少不应让他们失去“父亲”;再加上,很多女性到后来也就认命,似乎也背书了这所谓“婚姻”“家庭”“丈夫”“子女”“公公”“婆婆”的合法性,所以“也应该尊重女性的意愿”。这些认知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恐怖的。
因为整个事件是建立在对女性强迫与奴役的基础上的,以自然权利、法治与文明来观之,上述整个事件所形成的一切民事关系都是无效的:强迫婚姻不是民法意义的婚姻,强迫家庭不是合法家庭,作为强奸者、奴役者的所谓“丈夫”也不是合法丈夫。“结婚证”是谁帮助办下来的,也应一追到底。一言以蔽之,在被强迫奴役期间,女性所发生的一切民事关系都应该是缺省无效的。
甚至,强奸生下的所谓“子女”与女性自愿生育的子女也非同一性质。女性对所谓的“子女”没有任何养育义务。在女性得自由或被解救之后,理论上合理的做法当是:未成年子女由政府儿童福利机构强制接管,然后通过寄养或领养的方式进入新的家庭,与所谓的“家庭”与“生父”脱离关系。不应该交由“生父”继续抚养,对“生父”来说,监狱才是其应有的归宿。即便女性本人愿意或要求,这样的“子女”也不应该与她共同生活。
到这里,或有人还是会“说孩子是无辜的,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云云。但请记住,所谓的“子女”是强奸与强迫婚姻的产物,没有为了孩子的利益牺牲被强迫女性权利的道理。再说了,孩子跟这样的“家庭”脱离关系,就是跟“恶”脱离关系,可以阻断“恶”的进一步生产,难道这些孩子在这样的环境长大后将来继续买媳妇吗?在政府福利机构长大都比这所谓的“家庭”好,如果有好的寄养或领养家庭接纳,对孩子的成长更好。
强迫婚姻产生的“子女”会被政府接管,就可以阻断绑架买卖女性的一大诱因:为了“传宗接代”。有需求,才会有供给。这样做,看起来有时候不符合当事女性的意愿,但唯有如此,才能让走在大街上、小路上的其他所有女性更安全。
对这一基本认知达成共识之后,接下来的刑事处置逻辑就简单了。没有需求,哪有供给?所谓的“丈夫”,是整个事件中罪行最重的,绝不应低于人贩子。反过来,“丈夫”犯的强奸+非法拘禁+奴役等,人贩子是预见到并主动促成的,都应该把人贩子一并算上。故而,买卖同罪,人贩子与所谓的“丈夫”,应该视为对向犯罪或共同犯罪。
现行的1997年刑法中,对人贩子,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买家或所谓的“丈夫”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还可并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人贩子入罪很普遍,买家入罪相对较少,往往适用缓刑,数罪并罚极少。
从时间序列上,是人贩子先绑架女性,最后才到所谓的“丈夫”手上,似乎人贩子最可恶;但从逻辑发生上,是买家或所谓的“丈夫”有这种非法需求,才有人贩子绑架女性的供给,需求方的可恶程度绝不亚于供给端,所以理应对买卖双方判以同等的重罪。
除此之外,在整个绑架、贩卖、奴役链条上知情参与过、协助过、阻碍女性逃跑的;村干部守土有责,本村有被绑架贩卖奴役的女性,推定知情,这两类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地,与所谓的“丈夫”共同生活的男方家庭成员,视为有组织犯罪也无不可。
最后,应该在刑事追诉的同时,赋予被强迫女性对整个犯罪链条参与方的民事赔偿权利。赔偿额,不仅应该覆盖她被强制奴役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还应该有精神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以作为这些年失去人的权利与尊严的补偿。可执行这些罪犯的家庭财产,从而让所有的罪犯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进一步提高绑架贩卖奴役女性的犯罪成本。
总之,社会有必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彻底终结这古老的罪恶,让每一位女性免除被绑架贩卖奴役之恐惧,安享自由空气、自由选择乃至自由本身的甜美。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出的2023年工作展望是:倾听群众呼声,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真正解决问题……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无疑,解决被绑架、贩卖、奴役的“失权女性”问题,应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题中应有之义,并且其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因为事关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一旦解决可以极大抬高每一位女性、每一个人权利保护的水位,刷新司法文明形象。
相信这是给女性最好的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