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众号“法度Law”曝光了一起“山东菏泽东明县一农妇被控寻衅滋事案”,其罪证之一竟是被告人张奎香“先后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而公众号“Just Law”也披露了同期同地一山东男子吕绘儒也因向国家信访局网站投诉反映问题被认定寻衅滋事,连两人的总信访次数也都一样,同为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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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55岁的张奎香一家两次诉至法院均被驳回,此后其房屋被强制拆除。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奎香在该案件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缠访、闹访和网上投诉,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7日,“法度law”从张奎香的家属处了解到,3月31日,该案在东明县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院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实是: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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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奎香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是山东省东明县的一名农民。
2018年,东明县人民政府对城区广播局片区棚户区改造,并对位于该片区的张奎香家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张奎香一家不服该决定,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判决驳回。2019年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亦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14日,东明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张奎香家的房屋强制拆除。起诉书称,此后张奎香在该案件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缠访、闹访和网上投诉。
起诉书指控了5起具体行为:
1、2021年5月18日,张奎香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闹访,被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返接回,并被东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21年12月31日,张奎香到山东省菏泽市信访局缠访、闹访。
3、次年4月19日,张奎香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缠访、闹访,在政府南门下跪引发人员围观,借以制造影响,被当地执勤民警发现并带离现场。
4、当年9月11日,张奎香以外出打工名义到北京伺机缠访、闹访,9月18日被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南关居委会工作人员接回。
5、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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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发现,向有关部门网上投诉被认定违法的案例极为少见。
2021年10月21日,昌乐县委政法委官方新媒体刊发一条案例显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孙某波自2019年9月以来,在明知其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仍频繁以向国家领导人、中央机关寄信的方式上访,2021年寄信上访80余次。
案例称,2021年9月29日,该县公安局营丘派出所依法对孙某波予以训诫并明确告知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诉求。2021年10月10日,孙某波仍不听劝告,继续通过网络途径向国家信访局信访,且在信中肆意抹黑、污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月15日,孙某波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1年5月18日,张奎香曾因缠访、闹访被行政拘留十日,后又于2022年10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批准逮捕。
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的起诉书显示,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奎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奎香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述五起犯罪事实,并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结果,依法不应按犯罪处理。
针对起诉书中的第5起事实,张奎香的辩护律师指出,《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辩护律师还认为,《信访工作条例》提倡信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更鼓励网上信访。网上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并不禁止网上信访的次数。网上信访不可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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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告诉“法度law”,此案明显存在问题,当事人对地方政府不服,向信访网站递交上访材料,而不是进京上访,这种情况是依法要予以保护的。
王才亮律师说,假设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慎用刑罚,也就是要考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宜当为违法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激化矛盾。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检察院认定这种网上投诉也是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之一,该认定存在巨大争议。
蓝天彬律师分析称,国家信访局本身就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的部门。
张奎香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也可能是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寻衅滋事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表达诉求,不能简单理解为无事生非,不能简单理解为寻衅滋事。
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存疑,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也存疑。
蓝天彬律师说,近年来,不少网友担忧寻衅滋事罪有口袋罪的倾向,担忧过度适用寻衅滋事罪,这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近期,公众号“法度Law”曝光了一起“山东菏泽东明县一农妇被控寻衅滋事案”,其罪证之一竟是被告人张奎香“先后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而公众号“Just Law”也披露了同期同地一山东男子吕绘儒也因向国家信访局网站投诉反映问题被认定寻衅滋事,连两人的总信访次数也都一样,同为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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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55岁的张奎香一家两次诉至法院均被驳回,此后其房屋被强制拆除。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奎香在该案件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缠访、闹访和网上投诉,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7日,“法度law”从张奎香的家属处了解到,3月31日,该案在东明县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院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实是: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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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奎香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是山东省东明县的一名农民。
2018年,东明县人民政府对城区广播局片区棚户区改造,并对位于该片区的张奎香家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张奎香一家不服该决定,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判决驳回。2019年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亦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14日,东明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张奎香家的房屋强制拆除。起诉书称,此后张奎香在该案件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缠访、闹访和网上投诉。
起诉书指控了5起具体行为:
1、2021年5月18日,张奎香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闹访,被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返接回,并被东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21年12月31日,张奎香到山东省菏泽市信访局缠访、闹访。
3、次年4月19日,张奎香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缠访、闹访,在政府南门下跪引发人员围观,借以制造影响,被当地执勤民警发现并带离现场。
4、当年9月11日,张奎香以外出打工名义到北京伺机缠访、闹访,9月18日被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南关居委会工作人员接回。
5、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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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发现,向有关部门网上投诉被认定违法的案例极为少见。
2021年10月21日,昌乐县委政法委官方新媒体刊发一条案例显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孙某波自2019年9月以来,在明知其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仍频繁以向国家领导人、中央机关寄信的方式上访,2021年寄信上访80余次。
案例称,2021年9月29日,该县公安局营丘派出所依法对孙某波予以训诫并明确告知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诉求。2021年10月10日,孙某波仍不听劝告,继续通过网络途径向国家信访局信访,且在信中肆意抹黑、污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月15日,孙某波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1年5月18日,张奎香曾因缠访、闹访被行政拘留十日,后又于2022年10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批准逮捕。
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的起诉书显示,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奎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奎香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述五起犯罪事实,并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结果,依法不应按犯罪处理。
针对起诉书中的第5起事实,张奎香的辩护律师指出,《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辩护律师还认为,《信访工作条例》提倡信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更鼓励网上信访。网上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并不禁止网上信访的次数。网上信访不可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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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告诉“法度law”,此案明显存在问题,当事人对地方政府不服,向信访网站递交上访材料,而不是进京上访,这种情况是依法要予以保护的。
王才亮律师说,假设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慎用刑罚,也就是要考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宜当为违法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激化矛盾。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检察院认定这种网上投诉也是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之一,该认定存在巨大争议。
蓝天彬律师分析称,国家信访局本身就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的部门。
张奎香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也可能是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寻衅滋事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表达诉求,不能简单理解为无事生非,不能简单理解为寻衅滋事。
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存疑,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也存疑。
蓝天彬律师说,近年来,不少网友担忧寻衅滋事罪有口袋罪的倾向,担忧过度适用寻衅滋事罪,这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重视。